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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2:1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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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发[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完成《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对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轨道、走上社会和谐之路,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应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纲要》的顺利实施。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同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三个约束性指标直接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围绕科学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并从规划、指标、法律、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进行落实,切实保障《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落实《纲要》的约束性指标、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要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及其工作分工,具体如下:

  (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完成。

  1. 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36000万人。(人口计生委牵头)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发展改革委牵头)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

  耕地保有量保持1.2亿公顷。(国土资源部牵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环保总局牵头)

  森林覆盖率达到20%。(林业局牵头)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2.23亿人。(劳动保障部牵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卫生部、财政部牵头)

  抓好其他重要指标的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指标,具体指标任务另行下达。(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耕地保有量情况。(国土资源部、统计局负责)

  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办负责)

  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情况。(统计局、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4. 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指标纳入对各地区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人事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二)重大工程和项目。

  对《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和项目,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规划编制和统筹协调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区分投资主体,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1. 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

  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大型粮棉油生产基地。(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农村沼气工程、沃土工程、植保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业部牵头)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改造和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

  农村公路工程。(交通部牵头)

  送电到村和绿色能源县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商务部牵头)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体育总局牵头)

  动物防疫体系。(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质检总局负责)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部牵头)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少生快富”工程。(人口计生委牵头)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牵头)

  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信息产业部、财政部负责)

  加强农村气象服务。(气象局负责)

  2. 高技术产业工程重大专项。

  集成电路和软件、新一代网络、先进计算、生物医药、民用飞机、卫星应用、新材料等重大专项。(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装备制造业振兴的重点。

  大型高效清洁发电装备、超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乙烯成套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大型冶金设备、煤矿综合采掘设备、大型船舶装备、轨道交通装备、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数控机床等自主研发和国产化。(发展改革委牵头)

  4. 能源工业重点工程。

  大型煤炭基地,煤炭液化示范工程,大型超超临界电站和大型空冷电站,单机60万千瓦级循环流化床电站,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工程,大型煤电基地,金沙江、雅砻江、澜沧江、黄河上游等水电基地和溪洛渡、向家坝等大型水电站,百万千瓦级核电站,西电东送三大输电通道和跨区域输变电工程,进口液化天然气,国家石油储备基地,西油东送、北油南运成品油管道,第二条西气东输管道及陆路进口油气管道,30个10万千瓦级以上的大型风电项目,秸秆和林木质电站。(发展改革委牵头)

  5. 原材料工业重点项目。

  曹妃甸等钢铁基地,炼化一体化基地,百万吨级尿素基地,云南、贵州、湖北磷复肥基地和青海、新疆钾肥基地,中药资源基地,林纸一体化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6. 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工程。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做好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展改革委牵头)

  重点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煤运通道。(铁道部负责)

  国家高速公路网,沿海港口中转运输系统和集装箱系统,长江、珠江口出海航道工程,重要内河航道治理和港口建设工程。(交通部负责)

  扩建、迁建和新建一批机场。(民航总局负责)

  7. 节能重点工程。

  低效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建设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委牵头)

  8. 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产业园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和加工示范基地,再生金属利用示范企业,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示范基地以及再制造示范企业。(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总局等部门负责)

  9. 生态保护重点工程。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林业局负责)

  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西部开发办、林业局、农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退牧还草工程。(西部开发办、农业部负责)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林业局、环保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石漠化地区综合治理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10. 环境治理重点工程。

  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核与辐射安全工程,铬渣污染治理工程。(环保总局牵头)

  11. 水资源调配工程。

  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一期工程。(南水北调办牵头)

  12. 重大科技专项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核心电子器件和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技术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技术、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大型飞机、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载人航天与探月工程等重大科技专项。(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按国务院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改革委牵头)

  知识创新工程。(中科院负责)

  继续实施“863”和“973”科技计划。(科技部牵头)

  13. 教育发展重点工程。

  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等教育“211”和“985”工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4. 人才培养重点工程。(人事部等部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15. 公共服务重点工程。

  社会救助工程,社会福利工程,社区服务工程,爱心护理工程。(民政部牵头)

  公共卫生工程。(卫生部牵头)

  防洪减灾工程。(水利部牵头)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国家灾害应急救援工程。(民政部牵头)

  基层政法基础设施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16. 公共文化建设重点工程。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广电总局牵头)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文化部牵头)

  重大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工程。(发展改革委、文物局、建设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重大文化设施工程。(文化部牵头)

  (三)重大改革任务。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有关改革任务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不失时机地加以推进。

  1.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国务院审改办牵头)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责分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央编办牵头)

  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推行政府问责制,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法制办、监察部、人事部负责)

  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发展改革委牵头)

  2. 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国资委牵头)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制。(财政部牵头)

  按照形成综合运输体系的要求,推进交通运输业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

  深化石油、邮政、烟草、盐业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深化电信体制改革。(信息产业部牵头)

  深化民航体制改革。(民航总局牵头)

  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建设部牵头)

  进一步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因素;进一步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改进和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发展改革委牵头)

  3.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财政部牵头)

  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预算编制制度,提高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财政部牵头)

  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国库现金管理和国债余额管理制度,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范对土地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入的管理。(财政部牵头)

  加强预算执行审计,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审计署牵头)

  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适时开征燃油税;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

  4. 金融体制改革。

  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推进其他商业银行改革;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稳步发展货币市场,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银行牵头)

  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合理确定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人民银行牵头)

  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财政部牵头)

  推进邮政储蓄机构改革。(银监会牵头)

  积极发展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证券发行、交易、并购等基础性制度建设。(证监会牵头)

  发展创业投资,做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牵头)

  建立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保监会牵头)

  建立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控制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5. 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商务部牵头)

  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非经营性用地公开供地制度。(国土资源部牵头)

  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积极发展技术市场。(科技部牵头)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牵头)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和再生水价格;建立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定价的机制;建立与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发展改革委牵头)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全国整规办、工商总局负责)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国办牵头)

  6. 科技体制改革。

  整合科技资源,构建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深化技术开发类院所企业转制改革和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完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科技评审评估和成果评价奖励等制度。(科技部牵头)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保证科技经费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7. 教育体制改革。

  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职责,制定和完善学校的设置标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教育部牵头)

  形成多元化的教育投入体制,义务教育由政府负全责。(教育部、财政部负责)

  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财政部、教育部负责)

  规范教育收费,建立严格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继续实行助学贷款,健全面向各阶段学生的资助制度,完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体系。(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形成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体制,改革考试制度,健全评价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给学校更多自主权。(教育部牵头)

  8.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方向,深化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责任,建立各级政府间规范的责任分担与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补偿政策。(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牵头)

  整合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农村、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公共卫生资源的比重。(卫生部牵头)

  9. 文化体制改革。

  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文化部等部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10.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牵头)

  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税务总局牵头)

  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人事部、财政部负责)

  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管机制。(国资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控制和调节垄断性行业的收入。(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负责)

  11.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逐步提高社会统筹层次;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负责)

  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补助、灾民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户和五保供养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完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强化各级政府扶贫职责,加大扶贫投入,完善扶贫开发机制,提高扶贫效率。(扶贫办牵头)

  12. 农村改革。

  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任务。(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负责)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人民银行牵头)

  稳步推进集体林权改革。(林业局牵头)

  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国土资源部牵头)

  (四)重大政策任务。

  围绕《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

  1. 根据公共财政服从和服务于公共政策的原则,按照公共财政配置的重点要转到为全体人民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向,制定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优先领域和重点区域的配套政策。(财政部牵头)

  2. 按照鼓励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快科技发展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以及振兴装备制造业和促进其他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

  3. 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制定和完善中央政府投资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投资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

  4. 按照统筹国内产业发展、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原则,加强和改进产业政策工作,制定重点领域的产业政策和重点区域的区域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

  5. 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

  6. 按照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要求,制定和完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政策。(商务部牵头)

  7. 按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利用外资的导向政策和管理政策。(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8. 根据“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五)重要规划任务。

  按照《纲要》确定的战略重点,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修编)并实施相应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1. 做深做实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粮食、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部分主体功能区的区域规划。(发展改革委牵头)

  3. 改革完善地方规划体系,深化市县规划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相关法律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开展工作,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纲要》实施构建完备的法制保障平台。

  1. 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保险法、科技进步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统计法、环保法、劳动法等。(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落实)

  2. 研究起草循环经济法、能源法、石油天然气法、电信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于9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发展改革委。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真抓实干,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纲要》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跟踪分析,适时进行中期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报告落实《纲要》的进展情况。在《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昆明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和建设实施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和建设实施办法

昆政发[1999]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管理,方便通信线路维修,保证通信安全畅通,确保单位和个人安装电话及其它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国家和《云南省保护和发展邮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信通信设施是指一切用于国家公众通信网络信息交换的设施,包括室内和室外两大部分。本办法所要保护的主要是室外设施,包括:IC卡电话及话亭、阴井、地下通信管道、地下光缆、电缆;交接箱、分线盒、架空光缆、电缆;电杆、墙担;用户户线设备地和无线通信所需信号收发基站、铁塔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上述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和建设,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凡在本市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电信局、所、电信服务网点以及电信管线建设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统一规划定点,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配合电信部门同步建设。

  第五条 多层建筑物应当安排楼内通信管线设施,并进行布线,其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一城主住宅小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并列为建设工程验收项目,电信部门参与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庭院管线和楼内布线接入公用通信网统一使用,产权所有者负责其楼内通信管线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六条 预埋通信管线应通过建筑物有下列范围:

  (一)工业建筑的每层或每个作业间;

  (二)商店、科研、教学等建筑的每层或部分房间内;

  (三)办公室、宾馆、饭店等的每个房间内;

  (四)高层住宅楼、标准较高的多层住宅楼应通达每套住宅单元室内。

  第七条 预埋通信管线的容量要求:

  (一)办公、业务楼每标准间应埋二到四对线,住宅楼每户应预埋一到二对线或按用户要求设置,标准较高的建筑工程,应尽量采用综合布线系统;

  (二)6000户经上的住宅小区应设置专用电话线路交换产(房);

  (三)庭院地下通信管道应预埋二至三孔,以便分别接到楼内的电信主干管道。

  第八条 电信地下管线工程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按规划部门提供的地下管线位置,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小区规划时,要统筹规划通信管线的位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预埋通信管线。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同时审查是否将预埋通信管线设计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本文内,对未纳入的,由建设单位补报。否则,不予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条 市话交换局至下列区域的通信管道和电缆铺设,由电信局负责实施和承担投资:

  (一)单体建筑物外部分;

  (二)小区内庭院以外部分;

  (三)高层建筑、管道至规划用地界线以外;电缆至楼内专用交接间;

  (四)其它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通知电信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的设计会审。建设中,电信部门要参与对电信工程建设质量的跟踪监督。工程竣工后,市电信局应当参与建设工程通信管线部分的验收,建设单位应提供通信管线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专用通信网只于内部通信,电信部门为解决专用通信网覆盖范围内用户通信需要进行施工作业时,各专网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公众网的正常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电信部门为满足社会通信的需求,在征得产权者同意后,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无偿附挂通信线路设施,但不得改变和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与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市容。附挂通信线路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检修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事前通知电信部门,电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通信管道上建盖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管道人井内倾倒影响电缆安全的污物、液体等;

  (三)向公用电话亭投放污物、易燃易爆物品,在话亭周围摆摊设点;

  (四)擅自拆迁或损毁通信设施;

  (五)破坏、盗窃通信设施;

  (六)其它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应当积极支持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无故阻碍通信建设工程单位非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种费用。对通信建设中涉及占用少量土的补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通信管线上方和架空线路下方进行钻探、开挖、建房等施工作业,危及通信设施安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和防范措施。并主动与电信部门联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动工。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按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与电信部门协商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电信设施原则上不得随意迁改,确需迁改时,应征得当地电信部门同意,迁改工作由电信部门负责按技术标准要求实施,提出迁改的单位承担迁改工作所需费用。

  第十九条 根据《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电信线路与行道树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标准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电信线路安全时,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园林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修剪,电信部门应予以配合。当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紧急事故时,电信部门可以先行处理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预埋通信管线的用户申请安装电话,电信部门应提供迅速、方便的电信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接受用户监督。对电话装机、移机、修机、增删业务功能的处理时限和多移动电话购买的处理时限按《昆明市电信局服务承诺制度》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在建筑物内预埋通信管线的,电信局不予验收;未按设计规范预埋通信管线,经验收不合格,又未按期改正的,电信局不予保证其通信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未按规定标准设置通信设施及配套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建。未按规定补建的,电信部门不予受理其使用电信业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通信设施损坏或者阻断通信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由电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电信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追究基经济责任,必要时可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电信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政公用事业局等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9日起执行。


湘潭市劳动者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3〕34号

湘潭市劳动者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完善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劳动者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劳动者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未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初次求职人员,都必须进行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条 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由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条 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初次求职人员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同时加强爱国主义、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第四条 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学制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技术难易程度和接受培训对象的素质确定。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全日制两年,即2400课时以上(含生产实习时间,下同),达到初级工以上(含初级)应知、应会水平;熟练工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全日制一年,即1200课时以上;普通工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全日制半年,即600课时以上。各工种专业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时间可按1∶1安排。
第五条 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生的技能鉴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就业前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分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主要采取笔试,也可辅以答辩的方式;操作技能考核一般采取典型试件方式,亦可采取模拟生产作业进行。
第七条 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的毕(结)业生,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发给毕(结)业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或者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
第八条 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劳动就业实行“双证书”制度。凡未参加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和取得《职业资格证》或《职业培训证书》的劳动者,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第九条 经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人员的待遇。
(一)技术工种人员: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被用人单位对口录用的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后工资待遇定为等级工资7级(技能工资3级);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被用人单位对口录用的见习期为6个月,见习期满后工资待遇定为等级工资8级(技能工资4级);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被用人单位对口录用的,不实行见习期,工资待遇定为等级工资9级技能工资5级。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被录用到专业不对口的工种岗位上,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后,工资待遇一律定为等级工资7级(技能工资1级)。
(二)熟练、普通工种人员:凡学制半年以上的结业学员,企业对口录用后,可相应抵减熟练期,熟练期满后,其工资待遇定为等级工资4级(技能工资1级)。
(三)初中毕业经过三年,高中毕业经过两年,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的学员,企业录用后,只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工资待遇定为等级工资6级(技能工资2级)。
第十条 在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中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调整、撤消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职业资格证》、《职业培训证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管理和核发。滥发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或《职业培训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宣布所发证书无效,责令发证单位收回所滥发的证书,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以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名,骗取财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5日常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6年2月13日制发的关于实施《湘潭市劳动者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通知(潭政发199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