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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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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工会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发展。
第六条 私营企业一般应当在开业一年之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私营企业工会的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确立,或者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按照代表制、联合制的原则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第七条 凡在私营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3年。
私营企业中少数民族工会会员较多的,工会委员会中应有少数民族委员。
第九条 设立工会的私营企业,职工在2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监督企业对国家规定的用工、工时、工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医疗卫生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对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进行监督。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及时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企业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代表职工依法与企业交涉,协商解决,或者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私营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经营者、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有权要求企业及时纠正;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迅速撤离危险现场。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要求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制定或者修改规章制度以及研究决定奖惩、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工会应当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要对职工进行爱国、遵纪、守法、敬业的职业道德教育,使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增进职工身心健康;协助企业改善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组织互助互济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与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医疗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协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
第十七条 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定期举行,其他有关重要问题的协商,可根据需要随时举行。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书面协议。
地方工会应当指导和督促私营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职工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要及时了解真实情况,积极协助企业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由所在企业按本企业相应的管理人员标准支付,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企业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应当有一至两个工作日脱产从事工会工作,其工资、奖金、补贴,企业要照常支付。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开展活动,应当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确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人员,其工资、奖金、补贴由企业照常支付。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应当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等物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每月向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应当成立而未成立工会的,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一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待企业工会成立后,上一级工会按规定比
例返还。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支配和使用,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私营企业工会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调拨。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请求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执行、提起诉讼。
(一)干扰、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工会,随意撤销、解散和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机构的;
(二)拒绝拨交工会经费、筹备金,拖欠、截留、挪用工会经费或者任意侵占、调拨工会财产的;
(三)随意调动、辞退和除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的;
(四)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劳动报酬以及福利待遇的;
(六)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予以撤换或者罢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

“九五”期间铁路四大干线提速规划

铁道部


“九五”期间铁路四大干线提速规划
铁道部



京沪、京广、京哈、陇海四大干线提速是“九五”期间铁路系统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快铁路现代化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提速工作是一项包容运、机、工、电、辆、供电和运营管理、技术改造、工业生产等各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为搞好四大干线
的提速工作,必须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科学、周密地编制好提速规划。
一、提速规划的实施原则
(一)在充分利用既有设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少量技改,增加机车功率,采用新型客车,改进运输组织等措施,根据各区段的实际条件提高旅客列车的旅行速度,同时适当提高部分货物列车的牵引重量和旅行速度,提高运输质量和经济效益。
(二)在制订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条件下,提速区段的快速旅客列车最高时速为140~160km,一般旅客列车最高时速为120km,各区段根据运输能力、运输组织、运输安全条件和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提速具体目标。其它区段的旅客列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20km。货物列
车的提速目标为最高时速80~85km。
(三)开行快速旅客列车要适应市场需求,提高运输质量,吸引旅客流量,增加运输收入。在部分区段提速的基础上,尽量多开旅行时间在12h以内、旅行距离为1500km以内的快速旅客列车,以四大干线为骨干形成大城市间的快速旅客运输。在200~400km范围内,开
行当天往返的快速旅客列车。随四大干线提速改造进程,逐步全面提高客货列车旅行速度。
(四)提速工作要精打细算,节约投资,提高投入产出的效益,选择条件好的区段先行改造,用三年左右时间改造四大干线有条件提速的线路。逐年增加投入快速旅客列车的数量,增加快速旅客列车和时速120km的普通客车的比例。
(五)提速必须确保安全,尤其要确保旅客列车的绝对安全。提速工作要与建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建线的成果作为提速的基础,通过提速进一步提高建线的水平。
(六)为发挥四大干线的辐射作用,也可对其相连的少数繁忙干线进行改造,以便在更大范围内组织开行大城市间的快速旅客列车。
(七)提速工作要发挥部、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两个积极性。路局要按照部的统一规划,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自己的财力条件和运输需求,加速实施步伐。
二、提速技改工作实施步骤
京沪、京哈、京广、陇海四大干线的总计营业里程为6762km。为了适应提速需要,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见附件),并按下列实施步骤进行改造。
(一)1996年
沪宁线303km、沈山线113km(新民-沟帮子)、京秦线277km(北京—北戴河)、郑武线140km(郑州—漯河),计营业里程833km。
(二)1997年
京哈线:北京-天津-山海关(437km)、沈阳-山海关(426km,扣去113km=313km)、沈阳-长春(302km)、长春-哈尔宾(224km);
京广线:北京-郑州-武昌(1213km,扣去140=1073km),武昌-广州(1064km);
京沪线:天津西-济南-南京(1013km);
计营业里程4446km。
(三)1998年
沈阳-大连(397km),济南-青岛(390km),西安-郑州(511km);
计营业里程1298km。
由于1997年线路、道岔补强任务量过大,可能还有部分工作量需移至1998年完成。同时,其他有关设备的相应补强与改造,如桥梁加固、路基病害整治、平交道口改立交、部分路段封闭、设置安全隔离栅栏等任务需延至2000年前完成。
(四)除上述线路外,在2000年以前,选择客流量较大的、有明显经济效益的线路进行提速补强与改造,满足旅客列车提速的要求:
徐州-郑州(350km),
上海-杭州-宁波(369km)。
(五)选择条件较好的一段电气化铁路进行适当改造,做为时速200km的试验段。
三、快速旅客列车开行方案
(一)1996年在下列城市间开行快速旅客列车:
上海-南京、北京-秦皇岛、北京-大连。
(二)1997年在下列城市间开行跨局快速旅客列车:
北京-长春、北京-哈尔滨;
北京-武昌;
北京-上海、北京-南京、北京-济南。
(三)1998年在下列城市间开行跨局快速旅客列车:
北京-吉林、哈尔滨-长春;
北京-长沙、北京-西安、武昌-广州;
北京-合肥、北京-烟台、北京-青岛等。
(四)1999年在下列城市间开行跨局快速旅客列车:
哈尔滨-大连、沈阳-上海;
北京-杭州、天津-上海、济南-上海;
郑州-上海、西安-上海、西安-南京;
天津-广州等。
(五)在提速技改过程中和完成以后,各路局可根据客流的需要,开行部分管内快速旅客列车。
四、普通列车提速问题
为了充分利用改造后的线路,除开行快速旅客列车外,要大力提高普通旅客列车的速度,适当提高货物列车速度。各路局应尽快增加提速列车的数量,实现客货列车普遍提速(快速旅客列车最高时速140~160km,其它旅客列车最高时速120km,货车最高时速80~85k
m)。
1.1997年
在保证既有的运输能力条件下,京沪、京广、京哈、陇海四大干线有条件的区段,开行时速120km的旅客列车,以及部分重载、提速货车。
2.1998年
实现四大干线的普通旅客列车最高时速120km,扩大开行重载、提速货车。
3.1999年~2000年
普遍提高四大干线客、货列车旅行速度,全面提高运输能力。
五、提速技改工程和资金以及机车车辆生产安排
(一)技改工程和资金
各路局要在部的统一规划下,按照提速技术措施安排好设备的补强和技改工作,逐步实施;同时要多渠道落实技改资金。
对时速超过120km区段的自闭信号改造,有关路局要保证资金投入,在部提速规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部对计划更换的提速道岔和转辙设备给以适当的资金补助。更换提速道岔和转辙设备,计划1997年安排3019组,1998年约1300组,1999年约700组。
(二)机车车辆生产
为落实部提速旅客列车开行计划和1997年新运行图的实施,部计划安排了提速机车车辆的生产:
1.1997年
DF11内燃机车43台,SS8电力机车35台,DF4D内燃机车150台;提速客车325辆。
2.1998年
DF11内燃机车45台,SS8电力机车120台,DF4D内燃机车135台;提速客车400辆。
3.1999年
DF11内燃机车20台,SS8电力机车60台,DF4D内燃机车135台;提速客车530辆。
4.2000年
SS8电力机车20台,DF4D内燃机车90台。
规划期内年度实际生产数量,按当年下达计划执行。
附件:提速工作的主要技术措施

附件:提速工作的主要技术措施
一、工务工程
1.线路平纵断面
线路平纵断面原则不动。
2.曲线
对曲线进行检算,按欠超高一般75mm、困难地段90mm、个别情况110mm的原则调整曲线超高和缓和曲线长度(顺坡率1/10~1/8Vmax)。
3.钢轨
正线钢轨全部采用60kg/m钢轨,小半径曲线及大坡道地段应尽量采用全长淬火钢轨。
提速区段正线上全部铺设成整区间或跨区间无缝线路。
4.道岔
枢纽内正线上的12号普通道岔暂不更换,限速通过。提速区段(140~160km/h)正线上的12号普通道岔更换为60kg/m轨12号固定型提速道岔;预留发展至200km/h的地段可考虑更换为60kg/m轨12号可动心轨提速道岔。
对9号道岔,当站场平面有条件时直接换铺为60kg/m轨12号提速道岔;无条件时则换铺为V直=140km/h的60kg/m轨9号特种道岔。
对60kg/m轨12号AT型道岔进行直轨护轨改造,换铺为长6.9m的加长护轨。
道岔原则上铺设混凝土岔枕。
5.轨枕
逐步更换69型轨枕,在提速区段应尽量换铺为Ⅲ型轨枕。
如保留木枕时,要采用260mm×160mm断面和弹性分开式扣件。
6.道碴
提速区段逐步换铺为硬质道碴,提速道岔区要优先换铺为硬质道碴。
7.路基
对病害地段进行重点整治,其余原则上维持现状。
8.桥涵
除按广深准高速和沪宁快速线已定的原则对桥梁加固外,对承载能力不足及有病害的桥进行加固整治,对砖砌墩台进行改造,更换陈旧的小跨度钢梁和小跨度无碴无枕梁;对板式橡胶支座进行更换加固,对并置式T梁进行横向加固;对半穿式钢珩梁和下承式钣梁进行测试监护;对横向
桥幅超限的上承式钣梁,在加强明桥面线路的同时,对钣梁进行加固;对需限速的桥梁按限速通过办理。
9.平交道口
对提速区段各类道口的改造,要本着积极协调、统筹规划、多管齐下、分类推进的原则进行。
加强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部分道口监护费用可用于立交改造。
加强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积极利用科技成果,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无人看守道口必须全部实施有人监护。
站内平交、区间人行过道施行重点防护。
10.安全隔离栅栏
根据需要,应逐步设置安全隔离栅栏。
11.逐步配置大型养路机械,实行大型养路机组开“天窗”维修线路。
12.逐步配置先进的线桥检测设备,承担日常的线桥设备质量检测,指导维修和作为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的验收设备和手段。
13.编制快速线工务技术装备标准、养护维修技术条件。实行修程和修制的改革。
二、电 务
1.结合技改大修逐步采用多信息四显示自动闭塞制式,能力紧张区段由8min间隔改为7min间隔。优先采用移频18信息轨道电路,电气化区段采用UM71转道电路。
2.提速机车采用通用式机车信号,根据需要配置不同类型的超速防护设备。
3.结合正线道岔更换,正线道岔转换设备采用三相交流转辙机及外锁闭装置。同时根据维修技术标准,实行修制改革。
4.站内采用叠加预发码电码化。
5.改造现有DX3道口信号设备。
6.提速区段的调度监督设备应增加列车紧追踪报警、车次号及分界口统计等功能。
7.三显示自动闭塞信号系统下,当地面信号机位置不动时,开行时速120km旅客列车,进站信号机显示双黄灯时,预告信号绿灯应改为黄灯;区间运行黄灯限速100km/h。
三、机 车
1.以DF11型内燃机车及SS8型电力机车为提速客车的主型机车。
2.以DF4D型客运机车为120km/h客运主型机车。
3.提速、提重货运机车的机型为DF6、DF8及双机DF4机车。
四、车 辆
1.在四大干线运行的最高时速拟为140~160km的客车,采用相应的转向架和车体及其它配套技术。
2.既有的25型客车可适用时速120km运行,制动距离为1100m。
3.目前还有大量旧杂型货车,特别是其中还有装用非转8A型转向架的车辆,该类车辆不适应提速的要求,不准进入四大干线。
五、运 输
1.快速旅客列车的旅行速度应控制在90km/h左右。
2.在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以闭塞分区为间隔组织行车;在尚未改为四显示自动闭塞的区段,开行少量快速旅客列车时,可采用站间间隔行车方法过渡。
六、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1.采用补偿效率高于96%的张力补偿器,保证接触网导线张力为10~15kN,承力索张力为20kN。
2.在单弓受流工况下,离线率不大于10%,最大离线时间不大于100ms,弓网间的动态接触压力小于200N,大于50N。



1997年3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0〕 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从今年开始,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有效使用资源。
三、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各地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
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培养力度,扩大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三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各地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四、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六、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七、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国家有关部门2011年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八、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九、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十、统筹规划,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省(区、市)政府要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当地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2011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行动计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