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货场和行包房管理,改善服务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关于整顿货场和行包房管理,改善服务的几项规定
1993年10月4日,铁道部
近几年铁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迅速发展,为方便货主、旅客运输货物、行包提供了服务,但是也出现了多头经营、乱收费等问题,群众意见很大,必须认真整顿,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为旅客、货主服务。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铁路货场和行包房是组织铁路货物运输、为广大货主和旅客服务的重要场所,必须由运输主业经营和管理。
不允许将铁路货场内的线路、仓库、站台、机械和铁路行包仓库、设备出租或无偿交给其他单位经营使用;已经出租或无偿交出去的必须收回。
不允许运输主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在货场和行包房内(包括在原范围内划出一块)建设和安装经营性的设施。现已在货场或行包房内投资建设的仓库、站台和其他经营性设备,一律由运输主业管理,在另有规定前暂由投资单位运用,但不再扩大规模。
集资、合资修建的有装卸作业线的独立货场比照专用线共用办理。在铁路货场和行包仓库从事委外装卸工作的人员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货运站开展专用线共用、设置站外仓库(简称二线仓库)和集资、合资修建货场,必须在铁路货场确实不能满足运量需要的情况下,由铁路局审查批准。
三、组织专用线共用必须坚持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货主三方共同受益的原则,由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货主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并严格按协议办理。车站不得将应在货场作业的货车送往专用线。
四、在铁道部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的货物和包裹、一批重量在一吨以下的货物和旅客托运的行李,不得转移到二线仓库。
转移到二线仓库的货物和包裹,必须严格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划清责任,并及时通知货主和旅客。
五、统一管理,不同费率。与铁路货物、行包运输有关的收费,铁路运输主业按铁道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核收;其他单位和部门按省(市)一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核收,不准不服务也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
六、各车站要努力提高货运质量,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以方便货主。
1.较大货场要设置零星物品受理点,使货主可在一处办理所有货物托运手续,为货主提供方便。
2.货场内要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使货主容易找到办理各种业务手续的地点。
3.各铁路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在业务比较繁忙的车站货运营业厅安装公用电话,以方便货主。
4.车站主管货运工作的干部要定期走访企业,征求企业对车站货运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企业反馈车站研究的结果和采取的办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车站要公开主管货运工作站长的电话,随时接待货主来访,及时解决货主提出的问题。
各级货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货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力争在短期内使铁路货运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让货主满意。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搞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 搞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办字[2000]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
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
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
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
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
议精神,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搞好全国煤矿安全
生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国煤矿立即开展安全大
检查,五月份为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安排。四月底以前,各煤矿企业要
由安全第一责任者带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各生产环节
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对重点产煤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抽查。五月
初,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检查。
二、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类小煤矿是否做到了依法办矿、合法生产;证照不
全且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矿井是否进行了彻底关闭。
2、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别是矿井通风防尘系统是
否完善可靠;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和防治瓦斯煤尘灾害的措施
是否落实;矿井安全技措资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并
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煤矿
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是否按需要设立了相应的安全机构,并
配备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各有关部门安全责任,尤其是
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是否真正落实;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是
否得到及时消除。
4、今年以来发生的3人以上伤亡事故,是否得到了及时
认真的调查和处理,事故单位的安全局面是否得到了改善。
三、检查要求。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
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对照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按
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将责任
落实到部门和有关人员。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安全检查情况于5月15日前书面报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四、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强化安全意识,
促进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五月份在全国煤矿开展“安全生产
月”活动。主要内容是:
1、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
2000年“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的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安
排,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安全
知识竞赛、事故案例巡回演讲等活动,大力营造安全生产氛
围,促进日常安全工作的开展。
2、对四月份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检查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的“回头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有关省(区、市)对一季度发生的10人以上特大事故,
要抓紧处理、结案,并将处理情况在五月份一一向社会公布,
以吸取事故教训,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
此次活动开展情况于5月31日前书面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OOO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