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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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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攀府发[200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办法(暂行)》已于2004年1月5日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

  项目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加快发展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

  (一)实验成果奖;

  (二)中间试验成果奖;

  (三)工业性试验成果奖;

  (四)工业生产线奖。

  第三条 实验室成果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实验室成果,奖金5万元。

  中间试验成果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中间试验成果,奖金10万元。

  工业性试验成果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工业试验成果,奖金20万元。

  工业生产线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建成生线并实现正常生产,奖金40万元。

  第四条 获奖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有重大技术创新,或工艺、装备的重大突破;

  (二)在经济上有明显优势或潜在优势;

  (三)有利于攀枝花市钒钛资源综合开发;

  (四)有利于环境保护;

  (五)有利于形成钒钛材料产业链。

  第五条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每年定期发布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申报指南。

  第六条 攀枝花市内、市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

  第七条 奖励评审程序

  (一)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复核,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市政府。评审和复核办法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制定。

  (三)市政府审定后作出奖励决定。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的负责人组成。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的商标保护问题

“天涯海角”商标拉锯战打了十年,虽然有了终审判决,但是败诉的一方又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最后的赢家是谁还不好说。“天涯海角”是个风景名胜,在一年以前的商标炒卖风中,风景名胜的名称被大量抢注为商标,成为炒卖者的猎物,由此引发人们的担忧,吸引人们关注风景名胜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当然主要是商标保护问题)。“天涯海角”商标争议案件让人们重新关注起风景名胜的商标保护这个老话题,借此,笔者对这个问题也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风景名胜是否可以注册商标

在我国比较有名的风景名胜具有很高的行政级别,北京的十三陵是个特区,直属于北京市管辖,论行政级别是厅局(地市)级,江西的庐山虽然在九江地理范围内,却由省直接管辖,其行政级别也是厅局级,其他地方的风景名胜级别大都在处级(县级)以上。按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那么理论上很多风景名胜是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当然风景名胜享有的行政级别,是否属于行政区划呢?不知道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法院如何看待的,这三个机关都有权作出自己的判断,并影响到风景名胜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的问题,目前还没有看到相关案例,无从判断。

二、风景名胜注册商标是否有意义

商标最原始、最为基础的功能是区别作用,就商品而言,同样的商品,商标可以区分是A牌的还是B牌的,以引导消费者区分购买。就风景名胜而言,这种区别是毫无意义的,因为风景名胜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区别性,大家都知道来十三陵是看皇家陵园的,而去庐山看的是山水风光,夏天还是避暑的胜地。风景名胜不象商品那样同质化,同类商品各家都大同小异,风景名胜一般都具有自己独特性(排除近来人造的景观),所以风景名胜用注册商标方式来区别其他风景区,笔者认为并无意义。

三、风景名胜是否有必要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即便风景名胜管理机构是行政单位,商标法并不限制其申请商标的权利,风景名胜当然可以申请商标。风景名胜提供的服务是旅游观光,一般理解如果注册商标应该是服务类的,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其在商品类别上注册使用。风景名胜管理机构在我国大都是行政单位,行政单位一般不能从事商业活动,那么申请的商标将无法使用。申请商标是要用的,法律有强制规定,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将被撤销。当然风景名胜可以设立下属公司来使用,那就是另一回事,与我们讨论的风景名胜商标保护问题无关。当然还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风景名胜注册商标后,不能通过使用增加商标本身的内涵,其价值始终不大,应该找不到被许可者,即使许可恐怕只有在风景名胜本身范围内给小商贩们使用在一些旅游纪念品上,意义也不大。

风景名胜正因为太有名,大大降低了商标最基本的特性——显著性,反而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那么,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风景名胜申请商标保护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和实际价值。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随着治理整顿的深入进行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都十分重视会计工作和统计工作,注意利用会计信息和统计信息。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提供的信息在加强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各方面需求的不断增加,多头布置会计、统计报表,
随意要求企业报送报表和增加报送份数,随意增删报表项目,项目内容解释口径不一等问题也十分突出,使企业会计、统计人员负担越来越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报表的质量。
为了尽快改变这种不正常状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对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会计、统计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分别负责全国各类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财会、统计机构负责所属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统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分别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设计和布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的财政(财会)、统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可在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必要补充。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在设计、
布置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时,尽量考虑有关综合部门的要求,有关综合部门一般不得向基层单位布置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所需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应从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现有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中搜集;需要增加少量必要指标的,应提请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解决;确
需下发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审批同意,并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机关名称及批准文号。未标明上述字样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包括以搜集数字为主的调查提纲)为非法报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拒绝填报,各级财政、统计部
门有权废止。
三、各级财政(财会)、统计部门布置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时,其指标应尽量消除重复。使用部门管理中需要的分析指标,应由使用部门通过报表计算分析求得,不应向企业布置;不属于会计、统计核算范围的指标,不应在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中布置。
四、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报送的时间、单位、份数等,均应严格按现行会计制度、统计制度的规定执行。需要更改的,通过修订制度解决。有关部门临时需要企业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应通过各级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解决。未经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向企
业索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企业有权拒绝提供。



199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