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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17:3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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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06]226号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



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的组织与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确保运输安全,促进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殊超限货物从德阳到乐山的大件公路运输(含城市道路部分)、从乐山到其他地区的水路运输以及与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是指运输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解体货物:



(一)长度在40米以上;



(二)宽度在6米以上;



(三)高度在5米以上;



(四)重量在200吨以上。



第三条 特殊超限货物运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委负责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



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汇总特殊超限货物生产状况,编制年度运输计划,通报相关部门;



(二)组织有关部门踏勘运输线路,制订总体运输保障方案,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手续;



(三)按照总体运输保障方案,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



(四)组织专家对枯水期确需论证的通航方案进行论证;



(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护送护航,协调处置意外情况;



(六)对军队设施涉及特殊超限货物安全畅通的,负责报告省、市人民政府,由省、市人民政府与军队进行协调,保证运输安全畅通。



第五条 托运人(含特殊超限货物制造企业)在确定生产制造或采购大型产品以及实施特殊超限货物运输前须充分考虑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条件。



托运人在确定或实施特殊超限货物运输前应征求省交通主管部门意见。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超过大件公路、航道规定技术标准的,托运人必须向省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并组织专题论证。



托运人除在当年底前向省经委报送次年的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计划外,还应在每次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起运3个月前将大件运输的完备运输方案、技术资料报省经委备案。



托运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运输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特殊超限货物并监督承运人按运输法规规定办理完善有关运输手续。托运人和承运人应相互衔接,最大限度地按照报送的运输计划进行安全运输。



第六条 特殊超限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行政许可并安排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汽车、船舶驾驶员上岗作业。



承运人制订的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方案,实施前须委托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并在起运20日前将专家通过后的运输方案及拟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报省经委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为保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运输路桥安全,首次采用不同车型整体装运200吨以上的不同特殊超限货物,运输前承运人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车辆检测机构对装载后的重载车车辆轴载荷及整车均衡性进行检测并将合格报告作为申办手续的必备资料上报有关部门,经审核后方可起运。



第七条 特殊超限货物运输审批手续由省经委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受理,实行一站式联审联办机制。



涉及公路、运管、公安、航务等部门的,省经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省经委在与公路、运管、公安、航务等部门汇总相关意见后确定特殊超限货物的起运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运输通知,发布公告。



第八条 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排障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由省经委负责总协调并督促办理。



大件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行政区域内特殊超限货物运输通道的畅通,城市建设中新建、改造的设施必须满足大件公路统一技术标准,在新建、改造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大件运输畅通。



沿线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电力、通讯等部门在设置架空线路、广告牌、标牌等设施时应严格执行大件公路统一技术标准。



沿线各级公安部门应按照总体运输保障方案维护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交通秩序,确保安全畅通。



省交通厅负责大件公路、航道的管理及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 大件公路除满足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



(一)公路、桥涵的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并用法国威廉姆和日本大件车进行验算;



(二)路基宽度不小于12米,路面宽度不小于9米,最大纵坡不超过5%,弯道半径不小于50米;



(三)净空高度不低于9米,跨越公路的通讯、电力等管线另加安全高度,净空宽度不小于12米。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路段,主管单位应进行改造,保证该路段符合统一技术标准。



各城市道路、公路规划及建设涉及大件公路的,其设计必须满足上述统一标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大件公路技术标准确需调整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



大件公路各管养单位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加强养护管理,确保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基、路面、桥涵和构造物满足设计荷载要求,确保运行空间无障碍。



第十条 严禁擅自在大件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地方规划道路等确需与大件公路交叉的,必须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应采用立体交叉方式,不得平交。



对未按规定程序在大件公路两侧增设交叉道口或加宽原有道口的,由省经委牵头,会同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公安、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统一清理归并。



第十一条 各级航务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大件航道进行建设、整治、维护和管理,提高大件航道的通航能力。



第十二条 起运港海事机构应对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船舶现场签证,依法核实船舶、船员是否适航、适任。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一律不予签证放行。



第十三条 枯水期间水位不能满足特殊超限货物运输通航要求,确需通行时,省经委根据承运人提供经勘察论证可行的通航方案,及时与相关电站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电站管理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 吊装企业应做好码头吊机及辅助设备安全运行的检测和维护,针对不同的特殊超限货物制订吊装方案,确保吊装安全。



第十五条 特殊超限货物的运输须按公安、海事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航路)、时速通行并按规定悬挂标志。



第十六条 涉及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超过大件公路、航道规定的技术标准产生的排障费、设施改造费、工时费和运输前及运输过程中确需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编制预算,由托运人及承运人给予适当补偿,限时达到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特殊超限货物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规范特殊超限货物运输市场秩序。



各级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务便利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



第十八条 省内其他特殊超限货物运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江苏省苏州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江苏省苏州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
人事部




江苏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设立江苏省苏州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报批表收悉。经研究,同意在苏州新区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批准该区内的苏州三光集团、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两个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博士后工作。
在高新技术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选择一些经济实力强、科研条件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托高新技术项目,与博士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我国博士后工作发展的一种新形式,对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促进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和高新技术
企业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你厅和苏州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工作站的指导,严格把握质量,坚持先试点再逐步扩大的原则,切实做好在开发区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项具体工作,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联系。如新区内还有企业要求进行博士后试点,需另行报批。



1997年12月17日

关于违纪项目分类和违纪金额统计口径及界限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违纪项目分类和违纪金额统计口径及界限的规定
1991年5月27日,铁道部

为了正确划分违纪项目和计算审计查处的违纪金额,真实反映审计执法情况,促进审计基础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审计查处违纪金额统计口径的意见》,特作如下规定:
一、违纪项目的划分,是审计工作中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其不同性质的分类。根据铁路实际情况重点划分以下八类:
1、隐瞒、截留、转移应上缴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的税金、利润、铁路建设资金或其它收入。主要包括:
(1)乱挤、乱列成本及营业外支出;
(2)隐瞒、截留、转移、挪用销售收入和其它收入;
(3)截留、漏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4)截留、漏缴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5)截留、转移、挪用各项罚没收入;
(6)隐瞒、截留、转移、挪用应缴国家(上级)的其它基金或收入。
2、虚报冒领骗取拨款和补贴。主要包括:
(1)虚报预算支出骗取拨款;
(2)虚报产量、销量或亏损骗取补贴;
(3)其它虚报冒领骗取拨款或补贴。
3、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主要包括:
(1)挪用下列生产性资金:
①生产发展基金;
②更改基金。包括按规定计提、变价收入、上级拨入及其它规定用于更新改造的资金;
③大修理基金中应用于生产的部分;
④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拨款;
⑤技术转让收入中应用于生产的部分;
⑥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⑦新产品试制基金;
⑧客货服务基金;
⑨挖潜改造基金;
⑩应用于生产的其它资金及各种专用拨款。
(2)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①非生产性基本建设;
②非生产性购置;
③其它非生产性费用。
4、将全民所有制财产转让给集体所有制企业,将预算内资金划为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1)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营业外单位将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股权、债权及其它财产转让给集体企业;
(2)已经列入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转项目的资金;列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和预算周转金;按规定应作为预算收入的其它资金划为预算外资金。
5、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主要包括:
(1)用公款请客送礼,或提高招待标准;
(2)用公款旅游;
(3)擅自滥发实物、补贴;
(4)擅自购买专控商品;
(5)其它违反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开支补贴标准、扩大开支补贴范围。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8、上述各项未包括的违反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法令、法规、制度的行为。
二、违纪金额的统计口径。对违反财经法规,款额无论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审计统计的违纪金额,应是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中已确定并作出上述处理的违反财经法规的款额。在计算违纪金额时应遵照以下几项原则:
1、按侵占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或部门利益的部分进行计算的原则。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隐瞒、截留、转移各项收入,其违纪金额,按由此而侵占应交国家的利润、税金、铁路建设资金等进行计算;对虚列销售收入、乱挤乱列成本和营业外支出,假报工作量等,其违纪金额,按由此截留应上交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利润、税金、铁路建设资金,虚报冒领、骗取上级部门的拨款、结算收入、补贴等进行计算。
2、对违纪行为虽未侵占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或部门的利益,但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审计处罚、处理进行计算的原则。
3、对同一笔资金涉及两种以上和一笔资金涉及到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方面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应分别按违纪大的一方和违纪性质严重的一方进行计算的原则。
4、对下列情况不计算违纪金额的原则:
(1)因法规未明确规定或政策界限不清不予处理的问题;
(2)因财会人员非故意行为或业务素质问题造成的一般性会计核算中的技术性差错;
(3)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造成的资金积压、资产盘亏盘盈等一般性财务、财产管理问题。
5、罚款金额单独统计的原则。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第一季度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