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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1:11: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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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6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更好地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我市国际友好城市资源,拓展我市与国际友好城市的实质性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市国际知名度,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成立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外办,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新时期国家总体外交方针为指导,整合全市外事资源,以促进投资和贸易为友好城市工作的重点,全面推进经贸与社会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巩固已有的友好城市关系,有计划、有目的地发展新的结好对象。

三、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委员会的工作年度计划,研究决定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我市国际友好城市工作规划,提出全市友好城市工作的全球战略布局建议;

(三)选择结好重点对象,统筹、协调全市的结好工作;

(四)有计划地组织人员互访,推动形式多样的友好交流活动;

(五)在研究国外友好城市特点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议定友好城市交流的工作计划,落实友好合作项目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协调、检查和评比、表彰;

(六)负责友好城市工作基金的筹集、管理;

(七)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友好城市结好交流工作。

四、工作分工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提出友好城市交流总体方案;收集、研究友好城市信息,建立友好城市信息库,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与国外友好城市开展交流与合作事宜;收集各成员单位对友好城市交流的意见和建议;汇总跟踪委员会确定的重点交流合作项目;落实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等。

牵头单位:结合友好城市的特点,作为对口友好城市推进实质性交往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与对口友好城市以相关领域为重点内容的交流工作,提出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设想与建议,并按照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协办单位:按照委员会和牵头单位提出的方案,就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五、工作方式

委员会于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各牵头单位汇报本年度工作任务执行情况,并商有关协办单位后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设想和方案,经主任和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六、工作要求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配合、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同时,各项目牵头单位一定要做好跟踪落实工作,保持同协办单位及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使友好城市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本方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方案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区县(自治县、市)级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重庆市友好城市交流合作推进事项表

3.重庆市同外国城市(省、州)结好一览表



附件1: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吴家农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王学斯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 消 市外办主任

委 员:高沙飞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副主任委员

龙泽渊 市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主任

罗 聪 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唐英瑜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汤宗伟 市经委副主任

赵为粮 市教委副主任

潘复生 市科委副主任

郑 键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元春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吕经建 市人事局副局长

董建国 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张其悦 市建委主任助理

梁晓琦 市规划局副局长

余昌平 市交委副书记

罗 德 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王义昭 市农业局副局长

秦文武 市商委主任

宋晓国 市外经贸委副主任

程武彦 市文化广电局副局长

周英杰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 雯 市外办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张海清 市外办副主任

唐 文 市外办副主任

张 勇 市环保局副局长

程必元 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孙逸民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杨大庆 市侨办副主任

余守明 市园林局局长

李志明 市公安消防局参谋长

张 勇 市仲裁委副主任



附件3:



重庆市同外国城市(省、州)结好一览表



统计截止时间:2005年12月

序号
双方结好城市名称

(外国城市附英文)
结好日期
签字地点
签字人

1
重庆—法国图卢兹市

TOULOUSE
1982.12.10
图卢兹
重庆市市长 于汉卿

图卢兹市市长 博迪

2
重庆—美国西雅图市

SEATTLE
1983.06.03
西雅图
重庆市市长 于汉卿

西雅图市市长 罗耶

议长 魏吉奈

3
重庆—加拿大多伦多市

TORONTO
1986.03.27
重庆
重庆市市长 肖秧

多伦多市市长 埃格尔顿

4
重庆—日本广岛市

HIROSHIMA
1986.10.23
重庆
重庆市市长 肖秧

广岛市市长 荒木武

5
重庆—俄罗斯沃罗涅日市

VORONEZH
1993.10.20
俄罗涅日
重庆市人大主任 于汉卿

沃罗涅日市市长 戈尔茨

6
重庆—英国莱斯特市

LEICESTER
1993.10.11
莱斯特
重庆市人大主任 于汉卿

莱斯特市市长 邓菲

7
重庆—乌克兰扎波罗热州

ZAPORIZHIA REGION
2002.04.25
重庆
重庆市市长 包叙定

扎波罗热州州长 卡尔塔索夫

8
重庆—南非姆普马兰加省

MPUMALANGA
2002.10.18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姆普马兰加省省长 马古兰

9
重庆—德国杜塞尔多夫

DUSSELDORF
2004.07.22
杜塞尔多夫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杜塞尔多夫市市长 约希姆·艾尔文

10
重庆—伊朗设拉子市

CHONGQING-SHIRAZ
2005.10.11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设拉子市市长 拉杰

11
重庆—埃及阿斯旺省

ASWAN
2005.10.11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阿斯旺省省长 沙米尔·尤素夫·哈萨尼

12
重庆—布里斯班市

BRISBANE
2005.10.11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布里斯班市市长 坎贝尔·纽曼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失效]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失效]

审办发[1996]35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以及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设档案管理机构;市(地)级审计机关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县级审计机关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审计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法建立本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各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工作,为审计工作服务;定期对本机关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馆保管的审计档案;

  (四)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开展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八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它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三)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

  (五)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或业务部门文书人员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四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坚持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坚固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做到迅速、准确地查找和利用案卷。

  第二十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机关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证明的,应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及时、准确地对本机关和本地区的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利用、组织、人员等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年限,按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职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及对离休、退休的特、一等残废军人发给护理费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职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及对离休、退休的特、一等残废军人发给护理费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 ),财政厅(局):
各地在贯彻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过程中,对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能否享受与本部门、本单位因公(工)负伤致残的职工的相同待遇,以及对离休、退休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能否发给护理费的问题,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
,现作如下通知: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在职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在工资和生活困难等福利待遇方面,享受本单位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同等待遇。
二、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因战因公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和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属于上述情况的,其有关待遇也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198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