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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房地产仲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8:0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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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房地产仲裁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91〕6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房地产仲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现将《长春市城镇房、地产仲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长春市城镇房、地产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管理的正常秩序,正确处理房、地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在我市城镇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第三条 房、地产仲裁机关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房、地产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房、地产纠纷案件应遵循合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房、地产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六条 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有权自己进行陈述和辩论。也可委托律师或公民一至二人担任代理人,委托他人担任代理人时,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七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延付和拒付租金的一年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侵权人愿意承担责任的除外。



第二章 仲裁机构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报上级仲裁委员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仲裁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专职仲裁员应由办事公正,从事房、地产管理或法律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独立办案能力的人担任。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的需要可以聘请办事公正、群众信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司法机关的在职人员除外)担任兼职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对兼职仲裁员应当发给证书分。

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时,要由仲裁员二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的仲裁庭进行。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仲裁庭耐,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疑难问题的处理,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j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简单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如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说明理由,有权要求其回避。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首席仲裁员均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对回避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仲裁管辖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管辖房、地产租赁、分割、互换、转让、使用、抵押、赔偿和房屋因买卖、拆迁而发生的纠纷案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般房、地产纠纷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五条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案件:

(一)涉外房、地产纠纷案件;

(二)争议房产价值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或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案件;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六条 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办理。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时可以提请市仲裁委员会办理。

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己经受理或办结的案件;

(二)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应作行政处理的案件;

(三)房、地产继承案件;

(四)超过仲裁时效期限的案件。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八条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人必额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明确的要求、申请事实和被诉人,符合仲裁受理范围和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递交申请书,按照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被诉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代理入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职务、住地(地址) ;

(二)案件的事实及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三)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必餐具有申诉行为能力,没有申诉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入代为申诉。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 应当在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仲裁员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当出具证明。

单位或个人如果提供虚假事实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员对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有义务人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 现场勘查或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入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查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 地点、勘查、鉴定结论。并由参加勘查、鉴定的人员签字盖章。

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受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项目、标准等要求认真办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先行调解,促进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入主持,也可以通过仲裁庭进行。

达成调解协议,必须本着双方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调解达成协议时,应当制倌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仲裁庭应当进行仲裁。

第二十五条 经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如申诉人自愿撤诉而被诉人又不反诉的,应准许撤诉。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在开庭前三日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诉人反诉的..按,缺席仲裁;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缺席仲裁。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仲裁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论,鉴别和出示有关证据,然后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以再行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裁决,制作仲裁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入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市仲裁委员会对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决定,指令重新仲裁或自行仲裁。

重新仲裁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五章 仲裁执行



第三十条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其调解书从当事人收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办: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方是公民个人的为一年,双方当事入是法人的为六个月。调解书、仲裁决定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凡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仲裁事宜,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仲裁委员会通知后,应积极协助,不得无故推拖或妨碍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费由审诉人预交:

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丈费、拍照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证人的差旅费等,按实际开支收取。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经仲裁终结的案件,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第三十四条 案件受理费按物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手房及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的特点

陈建刚


  ★陈建刚律师(13381367825)说法:
  二手房及二手房交易
  所谓二手房,通常是指再次上市交易的住房。个人购买的新竣工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单位的自建住房,在办完房屋产权证后,再次上市买卖,这些房都可称为二手房。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分为三级:房地产一级市场,即土地市场,是指由国土部门掌握,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具有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二级市场,即新建商品房交易市场或叫一手房交易市场;房地产三级市场,是指存量房交易市场,即二手房交易市场。由此可见,房地产市场将新建房屋的首次交易称为一手房交易,经过首次交易的房屋,再次交易或多次交易,都可称为二手房交易。
二手房交易的特点:
  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二手房交易一直占据市场的主流,这主要源于二手房交易具有如下的特点:
  (1)可供选择的房源多。陈建刚律师表示当前旧住房体制与住宅商品化改革进程相交替的过程,决定了二手房来源及范围存在多样性,主要包括允许转让、交换承租权的共有房屋;新建商品房的再次交易;通过房改政策购买取得产权的售后公房;除新建商品房之外原先自有并拥有合法凭证的各类可交易产权和使用权房(如落实政策后恢复产权的私房、商品住宅开发制度之前通过买卖、交换、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屋等)。
  (2)房价弹性大。新房的出售方(开发商)因为有种种顾忌,不会轻易降价;而二手房市场中由于有投资客的存在,降价的空间则十分明显。对于那些因资金链紧张而急于脱手的投资客卖家,在其报价基础上打上八到九折并非难事。
  (3)购房时可考察小区品质。在购买新房时,小区内的环境只能依据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或是模糊的口头或书面承诺。然而等到交房时,往往会和购房者想象的有较大的出人。而购买二手房就没有这个问题,购房者完全可以在对小区内部考察清楚后再做决定。
  (4)房屋质量可选择。购买二手房时,完全有条件仔细勘察室内各处,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居住要求。比如可以从现成的户型和面积上考察和调节“健康指标”。市场专业人士认为,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健康住宅标准”中,有两点受房屋户型的直接影响:其一就是健康住宅应满足每天日照3小时以上;其二从户型设计上确保私人空间。从传统意义上讲,在北方如果要保障各个房屋有效的日照时间,一般会首选南北向或南向的户型,其次是东南向或西南向的户型。但选择南北向或南向的户型时,应该注意房屋的进深不能过大,否则整个户型结构都会呈狭长型,处于中间的厅室采光就会比较弱,也就不能确保每个房间采光的均衡。而在选择西南向户型时,应尽量选择卧室不靠西向外墙的户型。因为在冬天,北方一般刮西北风,西向卧室在开窗通风时会比较寒冷。而要确保私人空间,在户型设计上就要做到公私分开,动静分离。也就是将私人活动的卧室、书房与客厅、餐厅这样的公共休息区分开,而像厨房、卫生间这样的辅助区一般起其中的过渡作用。另外,房屋各个功能区的面积大小及比例将直接影响到生活需求的满意度及舒适性,也是考察房产是否为健康住宅的一项重要指标。市场专业人士认为,客厅与主卧的面积比最好不要低于2:3,卫生间与主卧的面积比最好不要低于1:3;而卧、卫、厅的最优比例应为4:1.5:3。
  (5)可在不同的地段选择同等价位的房屋。虽然次新二手房与新房价格相差无几,但5-10年房龄的商品房及时间更久的售后老公房的价格相对来说更易为人所接受。以北京为例,同样是2万元的单价,买新房可能要在中环以外了,而买二手老公房则可以接近内环。对于上班族来说,途中节省的时间和精力不可小视。而且离市区越近,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也更优。而且,二手房的价格更加多元化,不同楼龄的二手房价格不同,另外,随着各地政府对安居房的上市条件进一步放宽,二手房的价格层次再次细分,经济实力一般的买家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二手房,可以说二手房的价格多元化更适合不同经济实力的买家的需求。
  (6)购房时可将邻居作为参数进行考虑。在一个投资客云集的社区,周边邻居可能经常在变换。如果同一幢楼里有房子被租出去开公司,则意味着住宅的私密性和安全性都大打折扣。购买二手房之前,购房者完全可以一一了解,而不会像买新房时那样一切都是未知数。
  (7)购买装修过的二手房,省时省力省费用。对于那些购买二手房用做过渡的年轻人而言,毛坯房的性价比并不高。特别是那些早已习惯于租房的购房者,对装修的要求也不会很高。部分二手房的装修还是相当到位的,让购房者省心省力省时间。
  (8)实际物业管理水平可作为考虑参数。购买新房时,物业管理是没法选择的,一般都由开发商指定,心中完全没有数。在购买二手房时,则可以实地考察,并结合询问小区其他业主来了解其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以及是否建立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专项基金等情况,帮助自己做出正确的选择。
  (9)二手房性价比高。其实“二手”两字的真正含义是第二次转手,当然二次转手后的房子旧的占多数,但不乏也有崭新的新房子。有些高品质的外销房、优质商品房,即使根本没有住过人,再转手时也是二手房。在购买一手房时,有的人由于某些原因购买了期房,在当今这个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世界里,人生会有很多不可预测的变化,当购房者拿到现房时又由于某些原因要把房子卖掉,因此,这样的房子完全是新房子。在价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相比较处于期房状态的新房,购买二手房即买即住,可省去等待的烦恼和焦虑。
  (10)二手房交易公开透明。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在采取不同的措施增加二手房交易的透明度。


——北京律师陈建刚(13381367825)转
做个好人,做个好律师,做个基督徒。(www.lvshionline.com)

盈科律师事务所 陈建刚律师:
咨询电话:010-571•96•571 ;1338136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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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财产犯罪法益研究之分析检讨


论文提要:

侵犯财产犯罪是高发型犯罪,占据刑事案件的多数,各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一直对于侵财犯罪保持了恒久的关注,依照通说侵财犯罪属于自然犯罪,相对于行政犯罪具有更为普及的文化道德谴责,所以国民对于侵犯财产犯罪着潜意识历史的评价,如果说刑法具有正义的品质,那么对于侵犯财产犯罪的理论体系必须明确客观且蕴含公正,可是作为法律人,我们知晓法律理论最为深奥的并非当下标新立异的观点学说,反而是法学理论长期的学说争论更加博大精深、直指真理,在如今经济关系复杂发达的境遇下,财产犯罪的法益到底是财产所有权还是占有状态抑或是财产利益之本身,刑法理论并没有较为统一的判断,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疑虑,本文将从例举案例展开,介绍国内外主流学说并予以评价,最后在已经较为成熟的观点上作出修正提出笔者的观点,希冀用自身微薄之力为司法实践有所助益。(全文共9698个字)





概 述
侵犯财产犯罪是高发型犯罪,占据刑事案件的多数,各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一直对于侵财犯罪保持了恒久的关注,依照通说侵财犯罪属于自然犯罪,相对于行政犯罪具有更为普及的文化道德谴责,所以国民对于侵犯财产犯罪有着潜意识历史的评价,如果说刑法具有正义的品质,那么对于侵犯财产犯罪的理论体系必须明确客观且蕴含公正,可是作为法律人,我们知晓法律理论最为深奥的并非当下标新立异的观点学说,反而是法学理论长期的学说争论更加博大精深、直指真理。在如今经济关系复杂发达的境遇下,财产犯罪的法益到底是财产所有权还是占有状态抑或是财产利益之本身,刑法理论并没有较为统一的判断,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疑虑,又因为规范财产制度原本是民法最重要的职责,财产也成为法律体系中最频繁、最广延的概念,在同一法律语境下,部门法之间逻辑概念的推演和殊途同归的价值认证使得刑法理论必然受到民法中财产制度的暗示,但刑法理论的展开需要借助民法研究成果时必然也受到民法学理论高度的限制,故而研究侵犯财产犯罪的学者们希望通过国外先进的刑法理论找到一言以蔽之的判断标准确保刑法在实际的操作中与时俱进,但侵犯财产罪的复杂的表现形式提醒我们不能满足于前辈的成就中,疑难案例是推动法学发展的原动力,本文将从例举案例展开,介绍国内外主流学说并予以评价,最后在已经较为成熟的观点上作出修正提出笔者的观点,希冀用自身微薄之力为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本权、占有、法秩序、财产利益
一、 问题的提出和国内新派学说观点
从传统刑法理论来看侵犯财产犯罪的法益或者说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 ,这样的表述一直笼罩着国内刑法的主流学说,但是我们发现如果坚持这样的学说很难解释以下的案例,案例一:受害者也就是原所有权人从盗窃犯手中将财产“秘密窃取”回来是否构成盗窃罪,既然民法中有物在呼叫主人的法谚,刑法能否将之评价为犯罪;案例二:第三人从盗窃犯手中盗取财产,盗窃犯本人不可能对财物拥有所有权,第三人也没有对该财产拥有权利,该行为侵犯的法益又是什么,能不能将其归纳为犯罪;案例三:诈骗他人手中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数额巨大的能否表述为侵财犯罪,违禁品的财产权利应为国家垄断,非法利益能否得到国家保护;案例四:某人因为违反交通法规车辆被有关部门扣押,为了避免行政处罚的被动,夜间将自己的车辆“偷”回,事后查明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最高处罚是罚款上限为500元,那么其“偷”回自己所有的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还是侵犯财产犯罪,如果定性为盗窃罪数额又如何计算;案例五:某人对他人负有债务又不愿意偿还,便持刀威胁债权人写下放弃债权的书面文件,债权既然难以占有公示,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法益,如果不定性为抢劫罪又该如何评价。
对于以上疑难案例,依照传统理论中认为“公私财产权利”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客体已经难以解释,张明楷教授提出了“侵犯财产罪的法益主要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采取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是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其中本权包括合法占有的权利和债权,依照该观点,案例一受害人盗取回自己的物品没有侵犯盗窃犯的财产权,虽然侵犯了财产目前的占有状态,但是该行为是本权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所以不构成犯罪,但是第三人侵犯了盗窃犯对于财产的占有法益构成盗窃罪,毒品及其他违禁品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收缴,同样违禁品也具有财产价值所以案例三也可以定性为财产犯罪,再次债权可以评价为本权,所以案例五中的逼迫债权人放弃债权应构成抢劫罪。
二、 国外侵犯财产罪法益的学说观点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一员,其法律理论一直保持着领先的地位,但即便如此,德国刑法理论对于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仍然争论不休,目前主要有三中观点较为突出。
(1 )法律的财产说,此说认为刑法中的财产就是民事法上的权利,财产罪的本质是侵害民事法上的权利,处罚财产罪所要保护的也正是这种权利,但按此说,不法原因给付物(如嫖客给妓女的预付款、赌博者支付的赌资等),无效债权,采用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物,由于不受民事法律保护,违禁品也不能成为财产罪保护法益的财产。无论本权人或第三者盗取、诈取、侵占这类钱物,自然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
(2 )经济的财产说,此说认为,凡是有经济价值(或金钱价值)的利益都是财产,都可以成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反之,没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即使是民事法律的保护的权利,也不成为财产。对这种权利的侵害,不可能构成财产罪,至于经济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取得的,占有者是否有民事法上的权利,则在所不问,因此,盗窃犯偷来的赃物,因为有金钱价值,自然也是财产,不仅第三者采取非法手段从盗窃犯手中夺取,构成财产犯罪,而且权利人(如所有者)不通过法律程序直接私下取回,也构成盗窃罪 ,以该说类推诈骗妓女免收嫖资数额巨大,如果可以将妓女的性服务评价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劳动力”也可以构成诈骗罪。
(3 )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此说是前两种学说的折衷说。认为除违法的利益外,由法秩序保护的整体上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是财产。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既有民事法上权利的一面,又有经济利益的一面,要把两方面结合起来考虑,法律上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都只是强调了其中的一面,忽视了另一面,因而容易走向极端,并导致不合理的结论。所以,只有法秩序承认的利益,或者说只有民事法上应该保护的利益,才能成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但是,刑法上的法益也可以是民事法上无权利的利益,只不过不能是民法上不被保护的违法的利益 。如果我们站在该学说角度可以推出一国法律体系原本一体,刑事法律不只是民事法律的继承,一般来说民事法律所确定的具有财产价值权利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但是民事法律未规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作为整体法秩序的需要也可以成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可以通过威慑表示自己独立的主张来促进法秩序的和谐正义。
日本刑法学家对于德国刑法理论在继承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完善并对我国刑法理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在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有以下观点:
(1 )本权说,此说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指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本权是指法律上的正当权利,即行为人占有财物是基于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本权首先是指所有权,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本权,如租借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行为只有侵害了他人的这种本权,才构成财产犯罪 。例如,盗窃他人合法所有的财物就是盗窃罪,但盗窃他人不法占有的财物,则不构成犯罪。
(2 )占有说,占有说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至于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则在所不问。对被盗之物,即使是所有权者,除了采用自救行为及其他合法手段取回之外,也不允许本权人侵犯犯罪嫌疑人对赃物的占有,否则就可能构成有关的财产罪。例如,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采用胁迫手段夺取其相当数额财物,可以构成财产罪,其主要理由为刑法只是规定财产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日本现行刑法第235 条),而没有规定是“他人的所有物”,这就表明,刑法所保护的并不限于他人的所有权,即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并不只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
(3)安全占有说,此说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本权(包括所有权)以及安全的占有人,在这种学说看来,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本权还是占有,是一个如何发挥刑法的作用来维护财产秩序的政策问题,既然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秩序所肯定的法益,因此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基本上应是民法上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在民事关系极为复杂的现代社会,民事纠纷应由民事方法来处理,刑法的作用是保护由占有这种事实关系所体现出来的财产秩序 。依照该说刑事政策不能只是关注物权法律制度静态的描述,刑法仍然需要为行政法和诉讼法中法定程序树立威信,所以本权人虽然对目前的赃物具有所有权,但是“秘密窃取”赃物行为事实上是对于国家的暴力垄断提出挑战,刑法需要捍卫法律文明的发展,所以案例一中犯罪人既然对财物已经安全占有,受害人将财物取回应构成盗窃罪。
(4)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占有说,此说认为,财产犯罪终究是为了保护财产的所有权与其他本权,虽然保护本权的前提是要对财物的占有本身加以保护,但对一切占有都无条件地保护也是不妥当的,因此当事实上的占有与本权产生一种相互对抗的关系时,只要事实上占有一方与本权的对抗没有合理的理由,就不能进行保护。如被害人在被盗后立即将被盗的财物取回来就不能认为是犯罪,但诈骗他人占有的违禁品确因为自身不能取得赃物的所有权所以应构成诈骗罪,该观点认为如果对财物的占有,一开始就是与本权相对抗的,则没有合法的理由,刑法不应因此对这种占有进行保护 。
三、各种学说的评价
从德、日刑法理论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本权说一般来说对应法律财产说,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认为财产犯罪所保护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核心几乎一致,而占有说与经济财产说所阐明的观点极其相近,其中法律经济说与安全占有说及本权对抗占有说属于中间说,在19世纪本权说或者说法律财产说占有优势,可是随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达,所有权能的分离,如果刑法只是机械的保护本权者难免在保护财产利益上无能为力,所以占有说及经济利益说脱颖而出成为刑法理论的主流,但坚持占有说在司法实践方面造成过分保护的情形并扩大了处罚范围,中间说希冀在两种理论中寻找平衡以达到既要完成保护财产利益的任务,也要合理的控制最严厉的国家责难的范围的目的,其实所谓的中间说包含五花八门的理论,比如安全占有说偏向了占有说,而法律经济说基本上是在本权说上予以妥协,事实上国内刑法理论也对传统的公私财产权利予以修正,张明楷教授主张在本权说上加以修正附加“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并对于本权者的相关行为拟制为没有侵犯法益从而使公平在刑法中得到豁免,应该说该观点原本是在本权说上汲取占有说及本权对抗说的合理部分,也有学者认为刑法理论在面对多元信息化的社会现实中应当与时俱进,既然德、日刑法理论从本权说走向占有说,我国刑法理论不应留恋于本权说,应紧跟历史潮流确认侵犯财产罪的法益是占有制度 ,占有具有中性的角色,能将复杂的财产关系明确简单化,如果本权人将自身财物“秘密取回”虽然客观上侵犯了财产罪的法益,但是可以认为本权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不满足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这样便可以利用目的犯理论为争论不休的侵犯何种法益的问题上减负,使主观有责性与客观违法性各自据守阵地并在逻辑上更加顺畅以简化复杂的刑法理论。那么该选择何种理论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我们依然要对比各种观点的优劣。
1、 本权说的评价
本权说是所有权说的进化,刑法理论上一度将所有权说奉为圭臬,除了少数如挪用特定款物罪之外其他犯罪在一般常态下侵犯的都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但所有权说存在疑问,既然物权法规定了自物权和他物权,如果只是保护自物权,他物权所具备的财产利益难以被刑法保护则不能完成刑法保护法益的任务,比如所有权人将质押在他人处的质押物秘密取回则难以构成盗窃罪,这样的结论难以被市场经济环境所接受,因此修正的本权说又将他物权甚至债权包容其中,但本权说仍有疑问,因为民法上权利的发生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如果发生前文案例二所描述的情形依照本权说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因为“好运”盗窃了赃物反而免于刑事处罚又如何能发挥法律的指引机能,还有坚持本权说会使虽然在民法理论上暂没有确认为民事权利但又需要法律予以保护的财产性利益失去刑事制裁坚强的后盾,同样刑法理论的展开确要受到民事权利理论发展的限制未免所失甚大,坚持本权说难以说明正当防卫的问题,比如甲盗窃了乙的财物,而丙正在盗窃甲盗窃乙的赃物,甲确因为没有赃物所有权不能正当防卫 ,这样的结论让人难以接受。本权说也难以对于诈骗、盗窃具有财产价值的违禁品的行为如案例三有着客观的判断。应该说本权说一度作为主流学说必然具备其合理性,本权说直指财产犯罪法益保护的核心,一般来说成熟的民法会将绝大部分财产制度规制的相对合理,而刑事责任对民法权利的“一一对应”的终极保护也能让经过系统学习法律的法官们在逻辑上更容易把控,本权说对于绝大部分财产犯罪的法益保护来讲是合格的,可惜的是本权说将自缚手脚难以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而成为刑法理论的历史。
2、 占有说的评价
占有说突破了本权说的限制,扩大了刑法财产保护的范围,也为司法实践的操作指示了简约的操作,占有说着重凸显了法律的秩序价值,占有具有财产公示的机能,占有说希望创造法律最理想秩序和井然的环境,无论是对人的暴力还是对物的暴力都应当为国家所垄断,任何人对财产占有制度的挑战都应作为侵犯财产罪处置,同时市场经济中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对于经济秩序的要求更加迫切,占有说因其严厉的一面受到当今刑法理论的青睐,占有说通过保护财产公示这样的中性事实状态准确地切入了财产犯罪的节点,一般来说只有在占有的状态下财产的经济价值方能得以体现,所以占有说通过保护占有的而达到保护财产法益的目的,占有说减少了司法人员的法律判断节省了司法成本,也加大保护了“无本权”的财产利益力度,促进了商品流通,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并提高的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感,但占有说也存在其难以克服的问题,首先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的完成其职能,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创造秩序 ,正义与秩序两种价值不能分道扬镳,舍我无他,占有说在维护经济秩序上有所助益,但其认为本权人盗回自己的物品确要构成犯罪显然突破一般人的正义理念,既然刑法理论承认自救行为,而赃物一直处于非法占有的状态下,权利人争取自身权利过程中确被评价为犯罪难以被当前法文化所接受,其次占有说虽然拓宽了财产利益的保护,但对于性质上难以以占有公示的财产保护未免不周,坚持占有说会导致一般债权难以被刑法保护,同样不动产似乎也难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再次占有的中性理解过于冷漠并没有体现刑法哲学的伦理性,占有说难以切入侵犯财产犯罪这样古老形式的自然犯理论体系,占有说希望客观的评价法益而将其余道德评价任务交予主观有责性范畴,但是刑法构成要件三阶层主要机能便是客观上尽快的做出罪与非罪的决断来节省司法资源,而侵犯何种法益所包含的对象理应在客观违法性中加以评判,同样侵犯财产罪中并非所有的罪名都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比如侵占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所有的盗窃罪是否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尚有争议 。
3、中间说的评价
无论是安全占有说、法律经济说和本权占有对抗说都具有调整本权说和占有说的初衷,在兼顾两者的优点的同时也难免遗留了两者的不足,中间说容易将财产犯罪的法益复杂化,本权说的前提体现在法律上的理性所推演的权利体系,富有抽象的形而上的特色,占有说则强调当下财产的物理状态,彰显了朴素简约的法律观点,所以本权说和占有说并非是在同一水平层次的法律命题,中间派希望将两者融合必然面临不同层级中法律命题的断裂,比如说即保护本权又保护占有的观点首先遭遇的也许是自身逻辑的挑战,将法律观点复杂化则难以成为司法实践的福音,当然中间说也有其积极的一面,中间说利用法律秩序的展开将本权说保护的法益扩大,又将公平理念注入了占有说限制其处罚范围,为刑法学的发展有所推动。
四、 本文的观点
财产犯罪的法益争论至今盖因为财产犯罪属于高发型犯罪,形形色色的犯罪形式不断的对刑法理论提出挑战,近两个世纪以来世界经济飞速发展,财产的法律概念愈加广延,本文认为从本权说到占有说再到中间说体现了刑法理论的方向,我们既需要跟寻社会进步的步伐也要将正义的体悟表述于学说观点之中,本文认为侵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法秩序所认同的具有经济意义的公示制度及难以公示的财产利益。
1、法益通说是法所保护的利益 ,侵犯财产犯罪的法益可理解为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法益原本就是传统刑法理论的客体,我国前期刑法理论受到马克思法律哲学和苏联刑法学的影响,客体表述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固然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可以用社会关系来概括 ,但社会关系所蕴含的哲学意境难以让刑法解释学平易近人,而精确地法益概念能更好将犯罪理论展开,但这并不能阻止我们从社会关系学中找到灵感,我们发现刑法所保护也许并非是机械文字上的法益,当所有权人和质押权人在财产上的利益发生对抗,行政公权力与私权人在财产占有的问题上优先归属都是体现了社会关系学的评判,因此刑法学在面对合法利益的碰撞时不能简单地用静态文字所表述法益概念加以判断,此种情况下需要借助法秩序的力量,事实上法益是否只是刑法学上的专门概念依然值得商榷,本权说和占有说都希望用静态的法律概念解决财产犯罪的所有问题必然陷入被动的境遇。
2、从部门法的划分上开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并非其调整独特的社会关系的需要,而是其严厉的手段和独体的理论体系,刑法不止是保护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也要顺应民法的诚实守信和公序良俗的法律精神,同时刑法也需要为行政法、诉讼法的运行顺畅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一言而知刑法的主要任务无非是保护法秩序所确认的成果,我们再回到问题本身,物权法规定了占有制度,也区分了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所有权人对于恶意占有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这个说明了物权法对于占有的不同予以不同层次的评价,同样留置权人对于物的占有优先于质权人又优先于所有权人,所以所有权人秘密窃取留置权人占有的财产可能构成盗窃罪,但是所有权人诈取恶意占有人不会突破物权法否定的评价而构成诈骗罪,但是第三人盗取赃物则侵犯了无权占有的制度并且没有更高层次合法的理由,所以第三人因侵犯了法秩序认可的公示制度应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那么我们就看出法秩序对于财产公示制度的安排具有层次性的归属,本文认为法秩序所认可的公示制度相比于占有说和本权说在法益的动态保护上予以突破,也借鉴了本权对抗说的精华,再次法律秩序对财产法益的规制对于曾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刑事法官的司法实践也不是难题,能够顺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式。
3、如前文所述占有说的优点是切中了保护财产法益的节点,提高司法效率,本文充分肯定占有说的成果,将本文的观点表述为法秩序所认可的“公示制度”而不是“权利体系”,依照通说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并非物上权利 ,可是既然物权法设立了占有返还权,那么事实上的占有必然蕴含着财产利益,可以作为侵犯财产罪的法益,笔者认为公示制度相比占有说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可以将不动产作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使得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更好的延伸,如行为人腰藏利刃逼迫所有人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房屋赠与行为人并予以变更登记,行为人立即转手卖于他人获得赃款,整个行为虽然没有侵犯房屋所有权的占有权能,但是行为侵犯了法秩序认可的公示登记制度,该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4、财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典不可能针对每种具体的形式立法而使得自身无比冗长,刑法分则依照法益的分类提纲挈领规范了侵犯财产罪的要件,故而对于财产的解释应包含债权从而达到平等保护所蕴含的实质正义,而债权原本为相对权,难以以公示的方法被外界得知,占有说难以承载保护债权的机能,因此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包含性质上难以公示的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还可以包括知识产权、股权、商业秘密等具有经济属性的财产,为司法实践可以预留足够的空间,另外既然刑法分则按照侵犯法益而作出罪名的归纳分类,所以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意义,否则的话,难以纳入财产犯罪的范畴。
5、侵犯财产罪是古老的犯罪,我国历史上早期便对财产犯罪予以立法,《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唐律疏议》专设《贼盗律》一篇,把贼盗罪分为强盗和窃盗两种 ,从刑法理论上来说财产犯罪属于自然犯,被普世的价值观所谴责,因此这样的谴责包含在由人类行为内部所蕴藏的自生自发的秩序中 的道德评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 ,因此刑法学的思想体系可以将“法秩序所认同”的正义的寓意将道德评判融入其中,可以修正了占有说的中性冷漠进而限制了占有说的刑事处罚范围。
我们发现“法秩序所认同的财产利益”与本权说并行不悖,“公示制度”原本是占有说的延伸,“经济意义”继承了经济财产说的理念,通过国内外刑法理论对于财产犯罪研究的丰硕成果的继承,笔者大胆的提出自身观点即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法秩序所认同具有经济意义的公示制度和难以公示的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文的观点可以较好的解决目前司法实践所遇见的难题,正如前文所述法秩序认同的公示制度对于本权占有和非法占有有着不同的评价,所以案例一中所有权人从非法占有者手中“秘密取回”所有物没有侵犯法秩序所认同动态的公示制度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如果所有权人从质权人手中秘密取回质押物,因为质权人对于占有在公示制度中优于所有权人,所以该行为侵犯了法秩序所认同的公示制度应构成盗窃罪,案例二中第三人原本没有任何物上权限,诈取、盗取无权占有人占有的财产显然挑战了法律秩序希望的安定的占有状态,理当构成侵犯财产犯罪,具有经济价值的违禁品也可以作为无权占有的标的,除非国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收缴,其他人不可以侵犯无权占有的公示制度,所以案例三中的行为可以评价为财产犯罪,毋庸置疑没有经济意义的公示没有必要也不能作为侵财犯罪的法益,案例四中主管部门扣押车辆的原意是行政管理之需要,没有在扣押财产上发生经济意义的动机,虽然行政法授权了国家机关可以优先所有人合法占有扣押财产,但该占有所体现的公示制度没有经济上的意义,所以所有权人“偷”回自己所有的车辆没有侵犯“具有经济意义的公示制度”不构成侵犯财产犯罪,但其“偷”回车辆的行为显然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有可能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是如果法院为了保全权利的实现对所有人的财物予以扣押,所有人又将被扣押的财物盗走,因为保全的财产具有实现权利的经济意义,所以该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又因为该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那么该行为可以评价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又本文的观点用公示制度代替占有,所以诈取、逼迫受害人变更不动产登记或者强逼他人在自己所有物上设立抵押权予以登记可以成立侵犯财产犯罪,难以公示的财产性利益也应受到刑法的保护,所以案例五中用暴力手段逼迫他人放弃债权可以构成抢劫罪,骗取他人转让股权也可能成构成诈骗罪。


结 语
侵犯财产犯罪作为自然犯区别于法定犯在揭示犯罪的实质不止是物质世间的反映,自然法中理性和道德世界依旧对自然犯的法律评判上拥有沉厚的比重,我们在作出法律解释结论的时候不能只关注着简约的逻辑分析而忽视大众对于法律美德的认知,正如胡萨克教授指出“假如刑法禁止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从道德角度来说公民有权实施,又怎能想象国家因此有理由处罚呢 。”财产犯罪因为其源远流长的历史沉淀了深奥的文化价值取向,可是侵犯财产犯罪的高发促使刑法学追寻一种精确地逻辑判断模式从而推进司法效率,刑法理论一直在完成协调简明的理性判断和正义情感平衡的任务,各种学说观点的提出为了法律的解释和应用提供助益,在学说对抗中,法律人所特有的睿智将正义的理念与理性的推断浇注融合,而正是学者和法官们地孜孜努力,法律的演进才会愈发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