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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6-30 13:35: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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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集贸市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二、第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从事刻字等特种行业的,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持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第十三条第七款修改为“经营文化、娱乐、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的,应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8〕30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的作用,保证义务监督员有效履行职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义务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向社会公布的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承办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的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义务监督员的任务
  (一)调查研究。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
  (二)宣传引导。向群众宣传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提供信息。向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传递、反映社会各界对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工作。参加聘任单位组织的接听人民群众来话活动,参与现场督办、跟踪督办、集中督办等工作。
  三、义务监督员的权利
  (一)监督、检查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以及承办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的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情况。
  (二)了解所提工作建议的落实情况及反映、转递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监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以及答复质询。
  (四)责任单位对人民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及时答复或不按期整改的,义务监督员有权向其上一级领导机关反映。
  四、义务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工作监督制度。义务监督员在聘任期间应主动履行职责,每月至少一次,通过电话抽查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情况;每季度收集一次社会各界对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年撰写一篇有关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报告。
  (二)工作联系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要主动加强同义务监督员的联系,每月报送一次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情况专报,及时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材料。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形式建立与义务监督员的日常联络渠道,及时听取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三)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义务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邀请与会的义务监督员接听市长公开电话,现场参与对市长公开电话及网络单位工作的监督。每半年向义务监督员通报一次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情况,以及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四)工作反馈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对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虚心听取,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因特殊原因暂时未落实的,要及时告知并作出解释。
  五、其他事项
  (一)义务监督员应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聘任部门的工作纪律。
  (二)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以及各网络办理单位,要主动为义务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各种方便条件。
  (三)对在聘任期间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监督员,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关于印发《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卫发〔2008〕29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有关民营医院,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教兴卫”工程,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对2003年颁发的《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doc
附件2: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

杭州市卫生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中医药,下同)申报认可和举办过程的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质量,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4]009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医药卫生学(协)会。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项目批准部门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级别。
(一)国家级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三)市级项目: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第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术条件
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6、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7、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二)师资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并能参与部分授课活动,至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当年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2、授课教师: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卫生实践经验。
(三)其他条件
1、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
2、项目活动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
3、项目主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表:根据申报项目的级别和类别,应分别填写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或市级学术会议项目申报表,或市级学术讲座项目申报表。
(二)授课教材:理论课程相应的讲稿和实践性教学应有的示教实例。
第六条 申报时间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一般在每年的8-9月份进行。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相应的项目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直接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区、县(市)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须经区、县(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国家级、省级的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核推荐和报送。
第八条 项目认可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批准部门认可,国家级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省级项目分别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确认。
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全省性紧急防病知识培训,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授权或委托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等活动,可分别填写《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或《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申报程序分别上报,获准后分别列入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九条 项目公布
全国、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于每年年底公布批准确认下一年度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条 批准项目的有效期
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有效期均为两年,批准公布的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一年)内举办,如期举办并拟在第二年继续举办的项目,需填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报批准部门备案。对当年公布未如期举办的项目,则视为自动取消,若再举办须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批准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获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认真地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放弃。
(二)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原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任课教师等组织教学,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强化实践教学,注重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项目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调整学分标准,压缩教学时数。
(三)加强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四)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项目收费标准或备案,并按规定上交管理费和学分证工本费。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开办后2天内,国家级、省级项目凭会议通知和学员报到登记表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预领学分证。项目举办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书面小结,一周内将我省领证学员信息录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并将书面资料(项目执行情况、文字和声像教材、学员名单、日程安排、考试试题及书面总结等)报省、市继教办各一份,同时向省继教办核销多余学分证。市级项目学分证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发,学分证申领办法同前。
第十二条 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项目所在单位职能科室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过程的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各举办项目行使监管权,并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下发的《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杭卫发[2003]305号)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形式。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浙卫发[2002]第11号)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浙卫发[2002]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级及以上卫技人员。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地、各单位必须按职能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推广项目四类。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浙江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杭州市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申报,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市级学术会议项目。
(3)杭州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申报,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市级学术讲座项目。
4、推广项目
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种。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可授予Ⅰ类学分。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为: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2、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从2008年开始,年度计算的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第四章 学分授予标准
第七条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参加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
(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
(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
(3)大会例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
(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5)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
(6)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八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参加市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
①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
②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
③大会例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
④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⑤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
⑥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参加市级学术讲座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主讲者每小时授予1学分,听讲者每3小时授予0.5学分。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自学结束后,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第1作者 第2作者 第3作者
国外刊物 10学分 9学分 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刊物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省级刊物 5学分 4学分 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内部刊物 2学分 1学分 1学分
4、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学分 9学分 8学分 7学分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学分 7学分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市卫生局或区、县(市)级课题 5学分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1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按每1000字授予1学分计算。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计算。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或到外单位零散进修,一年中累计时间不足6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4学分计算。
11、参加杭州市卫生局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或在职学历教育,按计划完成当年度学习任务,考试合格者,视同完成当年学分。
以上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授予。
1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组织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活动,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九条 凡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或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和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第五章 学分证发放
第十条 国家级、省级学分证由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市级学分证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学分证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办理。根据公布的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内容、学员名单、学员考试成绩到项目公布单位申请学分证,经项目公布单位审核同意,发给学分证,学分证须经项目公布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办,应接受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与我省协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鉴方能生效;参加在外省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事先经所在单位职能科室同意,所获学分经本单位签章后方为有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严格按《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所规定的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 学分登记
第十五条 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学分登记工作由各单位指定的职能科室负责登记,学分登记后应在学分证上加盖“已登记”图章及登记日期。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学分证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职能科室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经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由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于每年7月、12月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员相关信息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网。录入信息应与相关材料一致。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卫生局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监督与指导,负责核发市级学分证,审核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等工作;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及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合格证的申领发放工作,监督指导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学分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档案建设、学分登记、合格证的申领和发放以及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下发的《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杭卫发[2003]305号)同时废止。原有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