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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时间:2024-07-01 06:4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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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第13号南充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现公布《南充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杜光辉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南充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应对我市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可能异常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制定本预案。
笫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紧急状态。是指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现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特急状态。是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笫三条 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
(三)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四)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五)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市内某个县(市、区)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理,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市内两个县市、区(含两个)以上范围时,由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是全国性的、全省性的,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实施。
(六)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七)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实行财政补贴、规费减免,动用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笫四条 应急工作制度
(八)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事件时,特别是发现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群体性事件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将价格异动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本系统进行通报或反馈。
(九)应急资源调配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应急任务、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
(十)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情况,建立相应的分级专报机制。紧急状态实行一天一报;特紧急情况实行半天一报。专报机制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十一)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紧急状态和特急状态二级值班制度。
(十二)干预措施的审批制度。出现紧急状态和特急状态的价格异常波动且需要采取干预措施时,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部分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调价备案制度、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等干预措施。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均应成立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南充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发展计划委、公安局、财政局、经贸委、财办、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药监局、供销社等部门负责同志。
第七条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物价局局长任主任,市物价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第八条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预警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认定价格异动事件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动应急资源;
(四)统一部署指挥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
(五)报请市政府动用财政补贴、规费减免、储备物资等;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
(二)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及各类材料;提出政策建议,充当决策参谋;
(三)负责联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外宣传;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条 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办负责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的综合协调。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三)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囤积居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四)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五)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制假售假和短斤少两行为,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六)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七)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八)粮食部门按照《南充市粮食应急预案》办法,加强对粮食市场供应情况的监测分析,确保粮食的供应。
(九)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十一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价格异常波动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第三章 各类预案
第十二条 紧急状态预案
(一)事发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动事件时,立即组织监控、综合、联络等职能小组人员各就各位,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事态,提出应急意见,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事发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迅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紧急召开价格异动应急工作会议,通报价格异动情况,认定价格异动状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作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策。
(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及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头运行。
(四)事发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价格异动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邻近地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后向全市系统通报,并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工作指导。
(五)事发地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重申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即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六)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检查,对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处理,从重处罚,并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跟风,推波助澜。要充分发挥12358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消除各种价格隐患,确保市场稳定。
(七)启动一天一报的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天下午4:30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异动原因、今后价格走势预测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八)启动紧急状态值班制度。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价格举报。如遇特急情况,则启动特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安排相应人员值班,及时跟踪事发地的事态发展。
(九)事发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状态维持、解除或升级的决策,并相应部署好各方面应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特急状态预案:出现特急状态价格异动,除采取第十二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事件半天一报机制。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天上午11:00和下午4:30将当天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价格异动原因及价格走势预测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二)启动特急状态值班制度。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实时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在8小时以外安排专人值班,通过电话录音、网上监测等形式,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如遇特急情况,则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监测、受理价格投诉,及时把握市场价格动态。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启动特急状态值班制度,密切关注警情地的事态发展,掌握全市市场价格动态。
(三)通过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调配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四)启用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报请省人民政府对事发地部门价格采取调价备案制度、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等干预措施。
(五)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价格异动状态维护、解除或降级的决策,并相应部署好各方面应对准备工作。
第四章 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第一时间报告价格异动并采取措施的;
(四)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价格异动事件应急措施的;
(二)虚报、瞒报情况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四)违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和提供应急资源的;
(五)对不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六)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南充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县(市)联社商定。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十二条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近日发布了全面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程序规定》在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中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写入总则。这对于规范侦查办案程序,防范与反制刑讯逼供,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据悉,2012年12月22日,来自公安部、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法学专家、律师等在北京市公安局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和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研讨会上,就刑讯逼供的防范进行了深入探讨(见2012年12月24日重庆法制报转载新华社报道)。表明刑事侦查的最高主管部门已经对刑讯逼供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预示着刑讯逼供的防范与反制工作将推进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在笔者看来,刑讯逼供作为非法办案现象产生于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之中,理所当然地应致力于侦查环节的防范与反制。而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表明了防范与反制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笔者现就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望专家、学者与同行赐教。

  一、防范与反制刑讯逼供之立足点:努力提升侦查人员的执法理念

  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可以在侦查人员身上发现三种不正确的执法理念:

  一是职权主义。职权主义是一种以我为是的官本位主义。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可以随便动用公权处置私权领域的人和事,主要表现即为老子天下第一,我想怎么着就怎么着,我怎么着都是正确的,无视他人的合法权益。改变这种理念,就是要变职权主义为当事人主义,变官本位为民本位,变想怎么着就怎么着为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公安机关本身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就侦查而言是司法机关,就治安等管理而言又是行政执法机关,但两种职权不能混用,不能在侦查的司法之中动用行政管理的命令手段去对待当事人。

  二是有罪推定。有罪推定是封建制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刑事诉讼原则,即在审判机关对被控告的人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就将其视之为犯罪人。只要被控告之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以有罪论之。这在欧洲中世纪最为典型(参见曾庆敏主编《精编法学辞典》310页)。中国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可以在《唐律疏义•断狱》中找到记载,其“疑罪”条中即有“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的规定即属有罪推定。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上有罪推定的历史相当长,因而对以后各时期刑事侦讯影响至深。时下最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把嫌疑人当作犯罪人,认为不供述罪行就是拒不认罪,于是随便训斥甚至施以拳脚;二是只搜集有罪证据,对无罪的罪轻的证据不予搜集。为遏制有罪推定观念的蔓延,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在一定程序上起到了遏制作用,但并未根绝,以致于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不断发生,极大的损害了中国司法之形象。

  三是轻信口供。口供在罗马法中被称为“证据之王”。在欧洲中世纪后期,被告人的口供被法定为完全证据,成为定案的主要证据。没有被告人的口供,一般不得定案,因而取得口供多系严刑拷打之结果。即使在中国,被视为“青天”的包公海瑞,也同样不乏严刑逼供的作法。我国1983年开始的全国性“严打”专项整治,在初期及中期阶段亦不乏其例,以致后来纠错的案件较多。虽后经长时间整改,情况大有好转,但仍然时有发生。办案人员轻信口供,行动上就会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搜集查证,认为只要嫌疑人开了口就万事大吉。事实上,嫌疑人口供往往是有水分的,甚至可以误导办案人员促成冤假错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件,庭审时主要是以赵作海在公安侦查阶段形成的9份认罪杀人的口供笔录定案的,结果是所杀之人又奇迹般地回到了离别已久的家中,令国人十分震怒。

  空间的距离从来就不是问题,观念上的距离最为可怕。上列问题,反映了三种错误的观念,导致了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绝。所以,防范和反制刑讯逼供,必须整顿办案思想,重树正确的办案理念。不如此,再好的防范措施皆无济于事。

  二、防范与反制刑讯逼供之着力点:创新行之有效的制度防控机制

  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大修,各级公安机关都在采取措施,改革侦讯制度,强化防范与反制刑讯逼供的力度,这是值得称道的。笔者认为,综合全国情况,以下制度机制,应作为防范与反制刑讯逼供的着力点:

  一是隔离讯问机制。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在1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与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和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研讨会上介绍,为严格防范刑讯逼供,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建立完善了提讯、提解、讯问室物理隔离和换押等制度机制。被羁押人被提训前后和押解出所及送返看守所时,严格实行体表检查制度。笔者认为这些制度设计有较强的适用性。实行审讯点的物理隔离,可以防止侦训人员与被讯问对象的直接身体接触,比如安装玻璃墙、设置视屏讯问装置等,既能让侦讯人员看得见被讯问对象的表情和情绪,又阻却了双方直接的身体接触,有效防范刑讯逼供的发生。提解制度的优化及返回体表检查有其制度的适用性,但笔者认为应当以就地讯问为原则,以个别异地提讯为例外,这样既可以减少提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又使监所内设的讯问室能置于监所管教人员及驻所检察人员的监视之下,防范效果应当更佳,而且这原本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直接要求。有报道称,目前北京市的看守所均在监区内设有专门的讯审室,在押人员与办案人员分别通过两条独立通道进入讯问室,各讯问室皆实行物理隔离。这种就地讯问方式是值得提倡的。

  二是讯问监控机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是刑事诉讼的程序立法首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要求,充分表明了国家立法机关对于防范与反制刑讯逼供,吸纳了社会反响,采取了立法规制。据记者对北京市看守所监区情况的了解,北京市的监区设立的讯问室,分别由办案部门和看守所的两套独立监控系统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笔者认为这个办法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即使办案单位的监控失灵、损坏或人为剪接,另一单位的监控仍然可供调用。另外,法律规定讯问监控分为“可以”和“应当”两种情形,“可以”实行监控是指一般刑事案件,“应当”实行监控则指可能判处无期、死刑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实行无条件讯问监控。这并不是等于说一般案件就完全不实行讯问监控,只要条件具备、条件允许,仍然可以实施监控监督。

  三是律师监督机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该条被称之为“律师介入提前”的立法规定,改变了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只能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阶段介入的情形。有理论称此为“辩护监督”,但一般辩护人不能介入侦查活动,只有律师能够介入,故笔者称此为“律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这是关于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权利与职责的立法规定,为保障被关押人员的正当权益,发挥律师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制度之功能若能充分发挥,对于防范和反制刑讯逼供必起重要作用。

  四是检察监督机制。现今法律的完善已明显重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无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无论行政诉讼还是案件执行,法律均已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应当具有这种职能,更应当充分发挥好这种职能。监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监督职能之一,专门设有驻监狱检察室、驻看守所检察室,专施对监管秩序的监督,以保障关押人员的合法权利。检察人员只要认真履行职责,定能有力防范和反制对犯人的粗暴虐待,对在押人员的刑讯逼供。根据笔者20年的刑事审判经历所知,驻监所检察人员最大的问题是不严格履行职责,因为看守所管教人员、公安侦训人员都是与检察机关长期打交道的人员,熟人之间面不过情,言轻了不顶用,言重了又得罪人,所以有些检察人员对管教虐待犯人、侦训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往往睁只眼闭只眼。这种行为必须纠正,必须强化检察监督的质量。如果在检察人员眼皮底下发生了刑讯逼供,应当依法追究检察人员的渎职责任。

  三、防范与反制刑讯逼供之管控点:构建内部问责与外部举报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正告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阻力)的地方才休止。”此论用以对照侦查人员动用国之公权发生刑讯逼供现象并不为过。任何权力都离不开监督,侦查权更不能例外。

  就一个社会而言,对司法、执法人员的监督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二是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以纪律约束为手段,外部监督则以检举控申为途径。实践证明,这两种监督一旦呼应协调,配合有力,往往很起作用,不少腐败现象的暴露多出于此,而防范与反制刑讯逼供当然亦不例外。

  从内部监督看,令人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似乎不大管办案人员在侦训之中侵犯嫌疑人员的人身权利,倒是对他们有否贪贿等行为十分认真;对他们在公共场所有失警官身份的行为紧追不放,处理也从不手软;而对于办案中的刑讯逼供方面的反映,对于只搜集有罪证据和罪重证据、不搜集无罪或罪轻证据等,往往不感兴趣。这是笔者从事刑事审判20年最明显的感受。而且,一旦因刑讯逼供出了人命,往往超常处理,要么下重手处置,以示对此类事件决不容忍;要么避重就轻处理了事,以示领导的仁慈与同情。1986年春夏之交,当时属四川管辖的奉节县吐祥区一农户芋角(干魔芋片)被盗,因临近湖北恩施州的某农民从房前路过,该区派出所将其带至派出所交待,但其拒不认罪,讯问人员吼道:“你放老实点,不然要吃大亏的”!随后将其关押,锁房下班。次日清晨发现该农民自缢死亡。该所所长卢某系从警30多年的老警察,一生为人厚道,工作任劳任怨,且又即将退休。由于要为此承担责任,恐怕连饭碗都难保,全局上下深为同情,请求县上“一委三长(即政法委领导和公检法主要领导)前往异地协调,言明此事难办,有如“挥泪斩马谡”。但人家的回答是:“只要真是‘马谡’,就当斩”!法律无情,最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的内部监督平时很不到位,一旦出了事只能按责追究,这样的教训是深刻而沉痛的。

  从外部监督看,主要重视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网络监督等力量。在群众监督方面,应注重构建民众举报的渠道畅通,倾听民众的呼声,重视检举内容的核实处理。刑事逼供的受害人与家属、亲戚及其律师、周围群众,一般对侦查人员的错误行为多有议论,一旦发现决不放过,坚持一查到底,并作出严肃处理,必对内部人员形成震慑力。前面提到的卢所长责任案件就是鄂州群众举报的,且直至举报到中央领导批示处理,地方岂敢怠慢。在媒体监督方面,现在的记者最活跃,几近无处不有,无处不在。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及河南赵作海杀堂兄案被澄清冤情,皆得力于媒体的报道呼应,这是一个十分了不起的力量,运用好了必起整肃队伍依法办案之效。另外,网络监督力量渐成强势,往往一人发贴,百站转贴,万人跟贴,速度快,推力强,影响大。重视这些科技含量的举报途径,必能产生奇效,使一切违法办案现象得以消声敛迹。

  后语

  侦查环节有效防范刑讯逼供之发生,使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终结程序,使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即?惩?苏?鲂淌滤咚希??淌滤咚系娜?淘俗?峁┝吮U稀!缎淌滤咚戏ā纷魑??~诉讼程序保障之基本法,《程序规定》作为国家部颁规章、全国公安糸统的办案守则,此二者同步施行,在防范与反制刑讯逼供上,是对各级公机关的职责要求,也是对全体警官的办案指引,更是对全体侦查人员的履职保护。因此,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讯问职责: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其在陈述之中,一般不应打断或者干涉;其次,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提出问题,侦查人员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当拒绝回答时,侦查人员应当宣读该条的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并告知其有责任回答问题。只有当侦查人员的发问与本案无关时,方可以拒绝回答;第三,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人如实供述自已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并当场宣读法律,或交其自已阅读,使之明确法律的规定,端正自已的态度,如实阵述犯罪事实并如实回答问题。这比刑讯逼供的作法胜算得多,也管用得多。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