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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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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城综函[200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局、园林局;上海市水务局、城市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容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作会的工作部署,现将城市建设司2003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3年工作要点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3年工作要点

  二○○三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施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重要一年,做好二○○三年的各项工作,意义重大。根据部领导的要求和建设工作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城建司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和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二○○三年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重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

  按照“完善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努力实现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管理企业向市场监管、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要努力调整思想方法和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集中力量、集中人员围绕城市公用事业资产经营、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评价体系、大城市交通组织与管理、轨道交通发展战略、人居环境评价体系、国家公园制度与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等影响城市发展的一些战略性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和方案。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今年重点加强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节水、污水处理等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争取尽快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修改《城市绿化条例》;制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城市排水条例》;修订完善城市交通的技术规范、标准体系,尽快完成《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编制发布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界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科学合理地提出相对集中的具体处罚事项和工作程序,既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问题,又要加强城市管理,保证城市正常的生活秩序。

  三、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以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为目标,进一步开放市政公用市场,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一)稳步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明确供热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内容,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供热体制改革。重点推动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规范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会同国家计委拟定《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积极争取世界银行的支持,深入研究热价问题。通过亚行项目“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的城市供热收费体制改革的研究”,进一步研究城市供热改革对居民、供热企业的影响因素。制定《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范供热管理,促进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

  (二)加快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开放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市场和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的日常养护作业市场,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通过抓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引导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完善市政公用行业价格机制和市场监管机制。既要坚定不移的开放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又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今年重点抓好规范供水企业财务核算制度,配合计委做好供水价格审价工作;研究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资产评估办法,建立资产出让、转让备案制度,加强对现有资产出让转让的指导与监督;尽快完善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建立全国城市供水水质分析、评价、公布制度。

  四、促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

  (一)制定各类配套政策,加快企业改制工作。组织制定2010年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发展规划。积极与有关部委协调,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努力推动污水处理、环卫事业单位转企业的改制工作。

  (二)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贯彻落实建设部和国家计委等部门颁发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重点研究推进收费标准到位和提高收缴率问题。制定《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和使用的监管。

  (三)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污水和垃圾处理技术和产品市场,建立适宜设备和技术发布制度;研究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评价体系。

  (四)抓好区域供水和供排水一体化示范工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要求,开展区域供水研究,打破行政区划界限,使城市水系统向乡镇一级延伸,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学利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因地制宜的推动供排水一体化示范工作,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区域性供排水企业集团。

  五、抓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20号文件精神,促进城市绿化工作。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督促各地抓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要限期完成。在工作指导上“坚持向西部地区城市倾斜,以县级城市为重点”的方针,推动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工作。继续抓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重点推动县级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同时,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复审,对现有情况已不符合园林城市标准的城市予以警告或摘牌。抓好居住区绿化美化示范点评选,引导城市加强城市中心区和居住区的绿地建设。组织开展国家重点公园评定试点工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尽快建立风景园林师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落实城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以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为重点,努力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国家计委、经贸委合作开展污水资源化示范项目,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对已建垃圾处理场开展普查和评估,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要限期改造。

  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为载体,大力抓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重点解决管网漏失问题。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做好指导“西气东输”沿线城市利用天然气工作。积极发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大力提倡使用清洁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行业管理,抓好安全生产。重点抓好燃气、公共交通、游览设施和游人集散地的安全管理。

  (三)整顿规范公交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继续做好出租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清理整顿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的政策建议,规范城市客运市场秩序。研究大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推动公共交通发展,缓解并逐步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指导大中城市编制、完善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参与与指导。对吸引交通流量较大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逐步推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以实施畅通工程为契机,抓好中小城市交通组织管理示范样板。

  (四)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的原则,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运行效率入手,进一步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挤占道路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坚决清理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近期要重点完善设施配套建设,弥补设施能力不足,突出解决市政设施失修失养问题,努力提高城市市政设施的良好率。要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保证城市桥梁安全运行。

  继续搞好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以“中国人居环境奖”为载体,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促进城市环境改善,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按照部里统一部署,加强对市政公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重点抓好深化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文明服务窗口;进一步推进12319城建服务热线等项工作。

  六、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

  全面贯彻落实国办2002年13号文件和九部委文件精神,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一)抓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并督促各地按规定期限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修编任务。第三批以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已批准总体规划的84个,已完成待批准的8个,正在编制的27个;待修编的13个;第四批的32个在编;合计需编制73个,这些总体规划必须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要逐个排出计划进度要求,督促按时完成。同时加强对跨省区域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协调工作,组织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

  (二)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景区。依照风景名胜资源的价值划分不同等级的景区,明确保护要求。要划定核心保护景区范围,明确限定核心景区内的游人容量、游览活动的类型和方式,认真清理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的已有建筑。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制定搬迁方案,限期完成违规建筑的拆迁。风景名胜资源丰富、保护任务繁重的地区,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之外,按照总体规划,结合小城镇原有基础,集中建设旅游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资源保护性移民。抓好风景旅游小城镇的试点示范工作。

  (三)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管。要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监管力度。建立风景名胜区的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管理,逐步实现建设部与各省及各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联网。建立遥感监测系统,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定期监测。设立风景名胜区监察员,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检查与监督。建立特派稽查员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全面进行综合治理。针对目前一些风景名胜区存在的名称、标牌、标志混乱的状况,以标识、标志、标牌整顿为重点,对风景名胜区进行全面整顿、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树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良好形象。

  (五)规范经营行为。不能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监管的职责交给企业承担。风景名胜区内旅游服务和设施维护保养、绿化、环境卫生、保安等项目,可以在严格限定经营内容、范围、方式、条件和具体责任与标准的前提下,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由相应的专业公司承担。要研究有关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中国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30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30日)
  根据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大使馆(以下简称中方)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经济部(以下简称也方)就重派专家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向也方派遣专家组帮助萨那棉纺织印染厂研究改进生产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技术人员。专家组人员为五人,包括组长一人,技术人员三人,翻译一人。
  经中、也双方协商后,可以召回或更换、增加或减少专家组人员。

 二、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时间为一年。中国专家组人员往返也门和中国的旅费由也方负担。中国专家组人员在也门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由也方负担,其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美元,由也方按月交中国专家组使用,计算时间为自抵达也门之日起至离开也门之日止。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期间,享有中、也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假期。

 三、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期间,应遵守也门政府的有关法令。也方为他们提供工作的便利条件并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

 四、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用中文、阿拉伯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 方 代 表          也 方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经济部
     共和国大使馆
      经济参赞             部  长
      张 景 全           瓦哈布·久巴里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7]2256号


各有关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中央管理煤炭企业:

为加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附件: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煤矿安全投入应本着“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安全改造。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资金配置,以煤矿企业自有、银行贷款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 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企业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自身投入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改造。

第六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按年度统一申报,集中安排。

第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财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编制本企业安全改造规划,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煤矿企业安全改造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

第九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是申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安全改造规划及上年度煤矿安全改造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本地区煤矿安全改造年度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支持重点方向、补助方式和标准等,发布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申报公告或通知。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按照有关公告或通知要求,可以委托具有煤炭行业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应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煤矿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煤矿企业安全改造规划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项目备案文件;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四)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初审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审核与批复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机构和专家应与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批复意见联合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 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有关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债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煤矿企业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备案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受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法人委托,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业务,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煤矿企业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加快完成计划的措施。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经专家评估论证,煤矿企业可提出调整建议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后,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并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不按时提交以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其本年度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