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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3:47: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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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为“突破菏泽”、实现“三三一一”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更好地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菏泽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外经贸局、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区、行业的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二)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菏泽市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的;或者为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全市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六)发扬团队精神,传授高超技术。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由各县区从县区级首席技师中推荐,市属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本单位首席技师中推荐。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按下列程序选拔产生:(一)市、县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发布选拔首席技师公告。(二)市、县区所属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推荐首席技师人选名单,在单位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隶属关系报县区或市直行业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办公室。
  自由职业者按隶属关系也可直接到市或县、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申报。(三)县区、市直行业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单位推荐的首席技师人选,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理由。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区、各单位提交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菏泽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对综合考查合格的拟出人选名单,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菏泽市首席技师名单,经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推荐申报菏泽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一)《菏泽市首席技师申报表》;(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四)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在管理期间被选拔为省级首席技师的,不再享受市政府津贴。第十二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菏泽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菏泽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市、县区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菏泽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菏泽市首席技师为期20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菏泽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菏泽市首席技师在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一)市劳动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菏泽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菏泽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菏泽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四)菏泽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对菏泽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一)市劳动保障局建立菏泽市首席技师档案,对菏泽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二)管理期间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菏泽市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的,报经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三)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科[2011]1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我部研究制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实现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目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明确责任;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考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计划,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按年度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分年度对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建筑节能形成1.16亿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其中:发展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形成45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镇居住建筑单位面积采暖能耗下降15%以上,形成27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力争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以上,形成 14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二)减排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16万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形成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280万吨、氨氮削减能力30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突出抓好发展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加强经济激励,完善技术标准,强化科技支撑,落实目标责任,扎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优化建设领域发展方式
(一)坚决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在城乡规划编制中应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将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要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予以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积极推进建设领域能源结构调整。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要求,因地制宜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力争“十二五”期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以上。一是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区域示范、城市及县级示范、太阳能屋顶计划等各类示范深入实施。选择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方配套政策落实的重点地区,实行集中连片推广。二是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及时对符合地区资源条件与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进行强制性推广。三是加快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设计、施工、能效检测等各环节的工程建设标准。四是加大对太阳能采暖制冷、太阳能与浅层地能耦合利用、污泥沼气利用技术、工业余热利用等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五是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实施建筑节能重点工程
(一)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一是明确“十二五”期间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等。二是研究出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三是继续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和产品标准,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建设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制定更加严格的绿色建筑标准。四是开展绿色建筑相关示范。“十二五”期间,依托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启动和实施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积极开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五是加快绿色建筑相关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力度。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按照我国主要气候分区,加快国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及产业化基地建设。
(二)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亿平方米以上。一是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尽快分解改造任务指标,落实改造项目,并抓紧实施。二是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 “节能暖房工程”重点市县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两年内,重点市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40%以上,重点县完成70%以上。三是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北方采暖地区的新建建筑及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四是开展供热能耗统计和供热能耗定额管理试点工作。
(三)启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启动和实施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00万平方米。一是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及财政资金奖励办法。二是会同财政部在综合考虑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建筑能耗水平、技术支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改造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2年5月31日之前将改造目标进一步分解到各城市(区),并将分解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三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既有建筑进行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确定改造重点内容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积极与同级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
(四)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6000万平方米。一是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完成对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的全口径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进行重点监管,对50%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二是在20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对5000栋以上公共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实现公共建筑能耗可监测、可计量。三是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节能改造任务明确的地区,启动和实施10个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三是会同财政部、教育部,积极推动“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及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五)实施农村危房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支持2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改善农房保温效果。一是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对实施建筑节能示范的农户给予中央补助,引导更多农户建造节能房。二是编制技术导则,明确建筑节能示范农房的技术要求,编制农房节能改造的案例与图集,对设计、施工及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指导。三是加强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地方保质保量完成建筑节能示范任务。
(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一是加强规划引导,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和《重点流域“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是指导各地合理确定规模与工艺,严格项目审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示范,推进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三是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四、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一是加快省市县三位一体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建设,形成统一标准、上下联动、监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将建筑节能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市县的监管能力和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能力。二是继续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着力抓好对施工阶段等薄弱环节以及中小城市等薄弱地区执行标准的监管,确保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在95%以上。做好北方采暖地区以及夏热冬冷地区新颁布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三是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城镇民用建筑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对所建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温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四是强化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引导新建公共建筑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应根据公共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五是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度,冬季采暖温度不得高于20度。五是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严格工程准入。
(二)强化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管理。一是强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指导作用。组织专家对有关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进行现场指导,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加强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审查。二是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出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查工作,指导各地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落实公交优先战略的政策措施,强调加强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交基础设施水平。三是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继续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继续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倡导绿色交通;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加强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三)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一是组织编制《“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推进城市照明系统节能。二是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城市照明方面的应用。三是建立健全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体系,形成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四是严格控制景观过度照明。继续抓好城市道路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开展“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四)促进农村节能减排。一是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实施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二是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治理。推动重点流域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组织编制《村庄污水处理优秀案例集》及《不同类型小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及时指南》,开展县域村镇污水治理试点示范,组织编制《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起草《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意见》,开展县域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统计公布工作。
五、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一)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一是全面推进墙体材料革新,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二是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材产业化基地建设示范。三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和贯彻实施国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合本地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四是配合有关部门修订发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各地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墙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五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推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六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快高强钢筋的推广应用。
(二)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配套政策,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组织做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推动各地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十二五”期末,全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三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工程项目工作,推动各地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现有生活垃圾堆放点普查,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和堆放点治理改造。四是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情况,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十二五”期间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个试点城市。修订《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五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工作,指导北京市朝阳区等33个试点城市(区)尽快建成示范项目。加大对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投入,力争“十二五”期间完成100座餐厨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建设。
(三)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一是研究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指导各地组织编制城市节水专项规划。二是以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为抓手,推动城镇节水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和完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强化中长期规划指导、用水节水统计管理、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做好节水型城市的申报和考核工作。三是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在城市水系治理及生态修复方面发挥再生水功能。四是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做好节水产品强制性标准及认证工作。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一是“十二五”期间,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中,开展对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的技术研究,实现绿色建筑设计、建造、评价和改造的一条龙技术服务支撑,建设综合性技术服务平台,建立以实际建筑能耗数据为导向的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二是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利用技术研究,形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利用关键技术与设备,增强垃圾收运处置能力,提高资源化水平。三是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中,以节能减排为目标导向,开展城市水污染控制和饮用水安全保障领域技术研究与关键设备研发,重点突破城镇排水系统优化运行、污水处理提标改造与节能减耗、污泥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非传统水源利用、饮用水深度净化等关键技术,并在重点流域内示范应用。
(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一是根据“十二五”期间行业发展需求灵活制定节能减排技术公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依据技术公告制定专项的技术推广、限制、淘汰目录,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三是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技术成果转化。
(三)加强节能减排国际交流合作。一是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更有效地组织实施好现有国际合作项目。二是积极筹备召开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三是继续积极研究、多渠道筹集争取配套资金,鼓励有关单位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的策划和申请,扩大合作对象,拓展合作领域。在清洁发展机制(CDM)合作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工作思路,开展相应的工作。
七、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一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并逐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二是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三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四是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指导和督促地方尽快制定“两部制”热价。
(二)完善财政税收政策。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鼓励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应用、节能减排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三)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一是开展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调研,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制度。二是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善准入条件。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建立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八、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一)健全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研究制定《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
(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一是要加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针对住宅、农村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分别制修订相关工程建设节能标准,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要求。二是重点制修订《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三是制定修订一批建筑节能相关产品标准,为推进建筑节能工程提供相关产品技术支撑。四是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标准。
(三)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一是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指导。二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配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设施运行负荷率达不到要求或无故不运行地区项目资金下达予以限制。三是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加强项目审查,合理确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工艺。督促地方严格落实工程管理相关制度,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投入运行发挥效能。严格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强化对排入下水道的水质监管,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四是强化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评定并启动垃圾焚烧厂等级评定工作。
(四)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察,对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供热体制改革、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九、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一是根据试点经验,组织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二是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推进力度,各地要严格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和督促地方将能效测评作为验证建筑工程节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以及获得示范资格和资金奖励的必要条件。三是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力度,完成国家及省两级能效测评机构体系建设。
(二)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力度。一是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细则,科学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二是鼓励地方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指南。三是规范和引导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前期咨询、后期检测等各方面的专业服务,推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三)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一是立足建筑节能目前发展阶段和现有资源,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宾馆饭店为突破口,拉动需求、激活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服务能力。二是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利用国家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三是推进建筑能效交易试点。
十、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与宣传教育
(一)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建筑节能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制定专门宣传方案,广泛宣传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等宣传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办法,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1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1年2月20日
任命黄桂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1年3月7日
一、免去韦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祝成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徐明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特命全权大使和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和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华君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特命全权大使。
1991年3月11日
一、免去谢振骝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冈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林廷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冈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谢振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内加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仓友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内加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谢振骝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