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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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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按照开工一批、批准一批、论证一批、规划一批,力争每年能够实施一批、上报一批、充实一批的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的确定,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外,还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

(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八)国家、省、市在我市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 市固定资产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凡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有关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工作进度。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报审程序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应科室,分析筛选后向重点项目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报送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科室,再由相关科室向重点项目办申请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八条 新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在报送规定计划表格的同时,还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或概算)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规划、土地、水资源、林业、环保及其他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办对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进行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分竣工投产、续建和新开工三大类。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名单和计划,报经市政府或市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重点项目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汇总申报。



第三章 重点前期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办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将未来2—5年的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前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以及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点前期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重点项目办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市重点项目办负责跟踪重点前期项目,参与预可研、可研、初设(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点前期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报建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重点前期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应列入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县(市)区统计部门和重点项目业主,须严格执行重点项目统计制度,重点项目月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市统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报送重点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向市重点项目办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市重点项目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报请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严格执行曲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招标核准、审查、备案等手续,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非法分包、转包工程;

(三)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

(四)项目的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五)项目业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成后,应向市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审计情况应及时通报市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营,项目业主应形成项目的后评价报告,报送市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七)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查、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办按要求落实市重点项目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及奖惩办法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或挪用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违反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损失浪费严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由计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重点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有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扰乱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重点项目,市政府将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4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东莞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东府办[2005]9号),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市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居住的。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少于住房保障标准的(人均居住面积是指房屋套内面积与人口总数的比值)。
  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
  (一)享受本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的;
  (三)因经济困难无法解决住房的家庭。
  属于第(二)种情况的,依据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领取救济的名单确定;属于第(三)种情况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核准后再申请。
  第三条 认定标准。
  一、家庭单位认定: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单位;与家庭成员同住一处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可作为该家庭成员申请住房保障。 
  二、现居住面积认定:
  下列住房面积应当经所在镇(区)房管所或其委托的测绘单位测量,核定现居住面积:
  (一)家庭单位中成员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单位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出租的自有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的住房;
  (五)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按拆迁面积认定。
  第四条 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中没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并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所在镇(区)房管部门申请(申请人行动有困难的可由所在村(居)委会代送申请材料)。
  (一)《东莞市困难家庭保障申请表》(一式四份),审批登记后,由申请人及所在村(居)委会、镇(区)社会事务办、镇(区)房管所各存一份;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租簿或所在村(居)委会住房证明等);
  (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或者优抚证明(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的)及其他相关证明;
  (五)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受理、公示及登记程序:
  (一)所在镇(区)房管所受理后,应当立即转交相关村(居)委会进行实地调查并加具意见(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村(居)委会与产权单位应当同时加具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送镇(区)社会事务办,镇(区)社会事务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加具意见后退回镇(区)房管所。
  (二)对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镇(区)房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回执》寄回申请人,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公示期1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镇(区)房管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家庭基本情况公示结果及处理通知书》,并退回所收资料;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镇(区)房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保障方式,完成初审工作后,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三)市房产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并将有关资料退回所在镇(区)房管所存档,由所在镇(区)房管所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镇(区)房管所应报请市房产管理局取消保障登记并向申请人发出《取消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后,退回所有资料;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
  (四)镇(区)房管所对已审批登记的申请人进行轮候,并向申请人发出《登记及轮候结果通知书》;如轮候期间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由镇(区)房管所报市房产管理局取消资格并向申请人发出《取消住房保障登记通知书》。
  特别困难家庭或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提出申请,经市房产管理局调查同意后,可提前轮候顺序。
  第五条 保障方式办理程序。
  一、实物配租。
  采用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镇(区)房管所应尽量安排与核定廉租面积相近的住房供申请人选择,并向租用人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租住廉租住房免交住房保证金,所有租金收入按市、镇(区)建设或购买廉租房的财政资金投入比例,分别存入市、镇(区)两级住房保障专户。
  实物配租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登记及轮候结果通知书》,到所在镇(区)房管所选择廉租住房;
  (二)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
  (三)办理租金缴纳记录卡;
  (四)入住按标准每月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二、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家庭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过房管部门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家庭原已租住公房,现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原租住住房必须退回原产权单位。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登记及轮候结果通知书》,在6个月内自行选择租赁房屋(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并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签定《承租意向书》;
  (二)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意向书》送所在镇(区)房管所审查,镇(区)房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承租意向书》上签署意见并退回给申请人;
  (三)根据《承租意向书》的意见,同意承租的,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不同意承租的,申请人应当重新选择租赁房屋;
  (四)出租方开设银行帐户收取租金;
  (五)所在镇(区)房管所确认合同;
  (六)出租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七)入住;
  (八)对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存档;
  (九)镇(区)房管所将租金划拨表报送镇(区)财政分局,由镇(区)财政分局按补贴数额每月划拨租金到出租人帐户。
  租用廉租住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如同意将其原有房屋无偿交由政府作为廉租房使用的,可在其房屋产权不发生转移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其房屋进行修葺,房屋退回产权人后不需支付修葺费用,房内设施全部归产权人所有。
  三、租金核减。
  租金核减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登记及轮候结果通知书》到公房所属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公房管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手续办理齐全,并向申请人及镇(区)房管所发出《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一式两份);
  (三)申请人将《租金核减办结通知单》送交镇(区)房管所存档。
  已办租金核减的房屋需要修葺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所在镇(区)房管所申请修葺,经镇(区)房管所及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同意后,由镇(区)房管所负责实施。
  四、帮助修葺。
  (一)帮助修葺办事程序:
  1、申请人持《登记及轮候结果通知书》到所在镇(区)房管所提出修葺申请;
  2、镇(区)房管所会同所在地村(居)委会现场勘察,填写《申请房屋修葺调查表》;
  3、镇(区)房管所委托相关施工单位作出维修方案及预算。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特种行业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由各镇区每年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4、镇(区)城建办审定方案及预算;
  5、施工;
  6、由所在地村(居)委会、城建办、房管所共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证明;
  7、交付使用。
  (二)房屋修葺标准:
  1、天面及墙身不开裂、不渗透(天面渗透严重,木结构有危险的可修改为钢筋砼天面,墙身开裂严重可拆建开裂部分);
  2、墙面及天花剥落,陈旧的,改用混合沙浆批面扫白;
  3、无卫生间,厨房的,可加建独立卫生间和厨房;
  4、无化粪池的,如条件允许就地建设化粪池,污水接入市政排污管道;
  5、不通电,通水的,帮助修建至通水、通电;
  6、排水系统不顺的,疏通排水;
  7、地面贴无轴砖,卫生间、厨房墙面贴瓷片;
  8、房屋内木结构作防虫防蚁处理。
  修葺工程造价根据以上标准按建筑及修葺预算计价(预算定额中不包含的项目根据当时市场价确定),修葺工程造价不能高于当时同等标准的新建房屋造价。
  第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
  一、近期有规划建设农民公寓的社区(村、居委会)不考虑兴建廉租住房。
  二、对困难户较为集中且近期没有经济能力建设农民公寓的社区(村、居委会),可以建设廉租房。廉租房由所属镇区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建设小组,负责规划、征地、拆迁、建设等工作。建设用地由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提供,建设资金主要由各镇区、村自筹解决;若资金不足,可在每年9月底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给予建设廉租房专项补助。
  第七条 预算工作。
  各镇区房管所必须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需要安排解决的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汇总,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确认,报市房产管理局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审核,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根据每年市财政预算及镇区的解困计划安排各镇区的住房解困资金。
  第八条 保障资金管理。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分别开设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将每年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划入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住房保障资金的划拨使用:各镇(区)房管所应当在每月20日前根据审批及轮候结果制定下个月的《住房保障用款计划表》,分别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及镇(区)财政分局,由市房产管理局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用款计划,将住房保障资金分别划拨到各镇(区)财政分局,镇(区)财政分局再根据镇(区)房管所的《住房保障用款计划表》发放住房补贴或其它住房保障款项。
  第九条 档案管理。
  各镇(区)房管所应当建立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以备核查。
  第十条 统计。
  一、各镇(区)房管所掌握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的情况,应当包括:危房数量、泥砖房数量、住房困难户数量、年度解决数量、下年度解困计划、投入资金等内容。
  二、各镇(区)房管所应当做好季度及年度的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向市房产管理局报送,由市房产管理局汇总后交市财政局、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

教育部


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
教育部


一、对《定额》的调整
(一)教室:原规定教室每周穿插排课26至30学时,利用率偏低,现提高到每周排课至少30学时(不包括学术活动和学生自习等占用教室的时数)。各科教室的建筑面积定额不得超过原定额的下限(如下表)。
科 别 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工 科 3.40
(建筑学) (6.30)
理 科 2.00
文 科 2.40
政法、财经科 2.08
外 语 3.34
体 育 科 1.22
(二)图书馆:图书馆的阅览座位及每座位的设计定额仍按《定额》执行。重点学校书库的藏书量未达到《定额》规定的可按《定额》中的规定增加10%~15%(理工科)或15%~20%(文法财经科),书库藏书量已超过《定额》的规定者可按现有藏书量并考虑若干年的发展
增加书库的建筑面积。
(三)实验室、实习工厂:一般高等学校仍按《定额》执行。重点高等学校肩负的任务不同,其定额可适当高于《定额》中的规定。经我部批准设置的计算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其建筑面积另案核定,不在此项定额之内。
(四)教工住宅与宿舍、校行政办公用房、系行政办公用房及教工食堂:
这四项定额与学校的人员编制比例密切相关。考虑到目前各校的人员编制普遍超过《定额》中所确定的编制比例,各校在编制总体计划任务书时应按照我部即将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暂行规定及《定额》中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对上述四项定额进行调整。新的编制比例颁发前,
可以适当提高原有的定额。
教工住宅的居住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福利及附属用房:
1.商业服务网点所需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托儿所及幼儿园:《定额》规定按每三户入托一个孩子计算。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原规定指标有些偏高,现调整为每五户入托一个孩子,设计定额不变。

二、对《定额》的补充
(一)风雨操场:原《定额》只对5000人规模以下的学校作了规定,5000人规模以上的学校可参照下表执行:
学校规模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篮球场个数
2 2
(学生数) (米 ) (米 /生)
7000 2700 0.386 2
9000 3350 0.372 3
11,000 3950 0.359 3
13,000 4500 0.346 4
15,000 5000 0.333 4
(二)文科和政法财经科研究生的实验室辅助面积为每生建筑面积0.11~0.20平方米(原《定额》中未列),其他用房的补助面积按原《定额》执行。
(三)校医院:为解决广大师生看病难问题,可在3000人以上规模的院校设置校医院。门诊分科不宜过细,要以治疗和预防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慢性病为主,并设少量简易病床,以解决传染、妇产、小型手术后的住院问题。面积定额如下表:
学校规模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病床数
2 2
(人) (米 ) (米 /生) (床)
3000 1300 0.43 20
5000 1970 0.39 30
7000 2480 0.35 42
9000 2880 0.32 54
11,000 3300 0.30 66
13,000 3640 0.28 78
15,000 4050 0.27 90
(四)来华留学生用房:
1.生活用房:包括宿舍、文娱、阅览、会议、会客(兼辅导)、值班、管理、贮藏、浴室和食堂等。面积定额如下表:
留学生数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2 2
(人) (米 ) (米 /生)
100 3200 32.00
200 6370 31.84
300 9500 31.67
400 12,600 31.50
注:本定额所采用的居住标准是:一个本科留学生与一个我国陪住学生合住一室,每室居住面积14平方米左右,如我国学生不陪住(同楼不同室),则本科留学生二人住一室,每室居住面积16平方米左右。来华留学的研究生、进修生无我国学生陪住,一人一室,居住面积12平方
米左右。
2.其他用房:分别参照国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面积定额计算。
(五)进修生、一般干训生的宿舍参照研究生的标准(每生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算;处系级干训生的用房(包括宿舍、辅导室、资料阅览室、办公室等)按每生建筑面积19平方米计算(其中宿舍15平方米),进修生、干训生的其他用房面积与本科生相同。
(六)附中、附小用房:经我部批准成立的附中、附小,其建设规模按我部(82)教基字023号文颁发的《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执行(见下页表)。
-------------------------------------------
| | 完 中 | 初 中 | 小 学 |
|-----|-----------|-----------|-----------|
| | 规模 |建筑面积定额| 规模 |建筑面积定额| 规模 |建筑面积定额|
| 班 数 | | 2 | | 2 | | 2 |
| |(人) |(米 /生)|(人) |(米 /生)|(人) |(米 /生)|
|-----|----|------|----|------|----|------|
| 18班 | 900| 4.99 | 900| 4.78 | 810| 3.84 |
| 24班 |1200| 4.83 |1200| 4.60 |1080| 3.56 |
| 30班 |1500| 4.67 | | | | |
-------------------------------------------
(七)科研机构用房:在系、所结合,充分利用学校实验用房和系行政用房的原则下,理工等自然科学研究所(室)按我部批准的专职科研人数每人建筑面积30~35平方米计算;文法财经等社会科学研究所(室)按专职科研人数,每人建筑面积12~15平方米计算。上述定额中
已包括实验室、资料、办公、会议接待、值班室等。
(八)生产用房:
1.建筑设计研究院(室):按我部批准的人员编制,每人建筑面积14~15平方米计算其用房(已包括设计、展览、资料、办公、会议、接待、值班等用房)。
2.生产性工厂:按我部批准的生产任务和人员编制,根据校办厂的特点,参照社会上同类型用房的面积定额,具体核算。
(九)会堂:每个高等学校可规划一个会堂供学术报告、重要集会及演电影之用,其建设规模参照下表进行安排:
学校规模 座位数 设计定额 建筑面积 面积定额
2 2 2
(学生人数) (座) (米 /座) (米 ) (米 /生)
2000~4000 1000 1.60 1600 0.40~0.80
5000~7000 1500 1.55 2330 0.33~0.47
9000~12000 2000 1.50 3000 0.25~0.33
13000~15000 2500 1.45 3630 0.24~0.28
(十)夜大学、函授部用房:夜大学、函授部均只考虑教学办公及其辅助用房(资料室、会议室、学籍档案室等),其定额按我部核定的人员编制,夜大学每人建筑面积10平方米左右,函授部每人建筑面积12平方米左右计算。夜大学的教学用房及函授部的辅导站均利用本校或其他
单位的房屋解决。教职工住宅、宿舍等生活用房可参照《定额》同类用房的指标计算。



198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