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电解法烧碱成本核算规程

时间:2024-07-06 05:37: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解法烧碱成本核算规程

化工部


电解法烧碱成本核算规程

1984年12月24日,化工部

为了统一烧碱产品成本核算方法,提高氯碱成本核算质量,便于各企业之间对比分析,加强成本管理,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电解法烧碱的生产特点,制定本规程。
一、总则
(一)按月结算成本。以每月一日到月未的最后一天为一个成本计算期。
(二)按实际消耗数据计算实际成本。
(三)发生的成本费用,按各步实际受益分配为原则,对共同性费用,采用合理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采用平行结转分步法进行核算,隔膜法烧碱分盐水精制、电解、蒸发和固碱四步计算成本,水银法烧碱分盐水精制、电解和固碱三步计算成本,并按联产品分离率进行碱、氯、氢成本分离(盐水精制和电解也可以合并为一步计算)。
(五)加强定额管理、原始记录和计量等基础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物资的计量、检验、收发、领退和清查盘点制度,为成本核算提供确切的数据。
(六)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二、成本项目
1.原材料;2.燃料和动力;3.工资;4.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5.车间经费;6.扣除联产品;7.企业管理费。
1-5项之和为分离前车间成本。
分离前车间成本减第6项,为烧碱分离后车间成本。
分离后车间成本加第7项,为烧碱工厂成本,
三、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计算
(一)原材料耗用量的计算
原材料是指生产过程中参加化学反应,并直接构成产品实体的或有助于产品形成所耗用的各种材料。
1.原盐:原盐是构成烧碱实体的主要原料,由于原盐的货源不同,氯化钠的含量不同,应按实际投料量中氯化钠的平均含量折算成100%计算单耗。
2.水:烧碱生产用水作辅助材料核算。外购水的耗用是以水表计量为准。为了反映水的利用程度,企业应加强循环水的计量,单独计算循环水的单耗和成本。
3.纯碱、盐酸、氯化钡:均按当月实际耗用量计算。
4.自用碱(水银法烧碱用):按本月实际耗用量计算。
5.水银:按当月实际补充的水银量计算。
6.炭板:按加工后净重计算重量,按当月实际换槽数所耗的重量计算消耗。
7.钌粉:极片重涂钌的消耗和成本计入本项目。为了使成本均匀,可按合理定额或使用期,分期摊入成本。
8.包装物:指固碱生产所用的包装物(包括开桶检验的桶损耗量)。
(二)燃料和动力耗用量的计算
1.电解电:电解用电是烧碱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交流电通过变电整流后,输送给电解工序。电解电单耗的计算,以交流电为主,直流电为辅,在成本报表中同时反映。交流电的计量,以进入整流前的电度表读数为准。
直流电的计量仪表应安装在电解工序进口处。如果暂时无计量装置或计量装置尚在试用而有误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原始记录中记录的进入电解工序的实际电压和电流,以加权平均方法求得月平均电压和平均电流,进行计算和核对。公式如下:
平均电流×平均电压×运行小时
直流电耗用量(度)= ──────────────────
1000

2.动力电是指生产过程中动力设备所耗用的交流电。以电表计算耗用量。
3.蒸汽是生产过程中用于对盐水加热、电解液加热和蒸制各种规格液碱等所耗用的蒸汽,以进入烧碱车间的蒸汽流量计计算耗用量,蒸发过程中的回汽水,回供蒸汽锅炉或其他单位使用,可作价计算,在蒸汽项下以负数单独表示,但不扣除蒸汽耗用量。
4.熬制固碱用的燃料,按实际耗用量计算。用作燃料的氢气,按仪表计量,未安装计量仪表的,可暂以测定数据计算。
(三)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价格的计算
1.主要原材料(包括原盐、纯碱、盐酸、氯化钡、水银、炭板、钌粉、包装物)、燃料煤等,可按实际价格计算成本,也可以按计划价格计算成本,使用计划价格计算成本时,应按品种计算价格差异。一般材料按计划价格计算,按类别或综合分配价格差异。
2.材料价格应包括实际进价、海陆运费、装卸转驳、采购费用、材料的包装费用以及定额内的途耗。大宗原料原盐的定额内合理库耗和加工整理费用也计入原盐价格内。
3.自用碱和自用氢气可按上月实际成本计算。
4.水、电、汽均按当月实际成本计算。电价包括购入价、线路损失、变配电损失、整流损失、功率因素奖罚款和供电部门的费用以及城市附加费和按规定开支的节电奖。
(四)原材料和燃料及动力计算和计价单位的规定
1.单位成本一律计算到小数点后二位。
2.单耗和单价规定如下:
┌─┬────────┬────┬────────┬────────┐
│成│ │ │ 单耗小数 │ 单价小数 │
│本│ │ 计量 │ (计算到小数点 │ (计算到小数点 │
│项│ 单耗名称 │ 单位 │ 后位数) │ 后位数) │
│目│ │ │ │ │
├─┼────────┼────┼────────┼────────┤
│ │原盐(折100%) │吨 │ 三 位 │ 二 位 │
│ │水 │吨 │ 二 位 │ 二 位 │
│原│纯碱 │公斤 │ 二 位 │ 二 位 │
│ │盐酸 │公斤 │ 二 位 │ 二 位 │
│ │氯化钡 │公斤 │ 二 位 │ 二 位 │
│材│自用碱(水银法) │公斤 │ 二 位 │ 二 位 │
│ │水银 │克 │ 二 位 │ 二 位 │
│ │炭板 │公斤 │ 二 位 │ 二 位 │
│料│钌粉 │克 │ 一 位 │ 二 位 │
│ │铁桶 │个 │ 二 位 │ 二 位 │
│ │麻袋 │支 │ 二 位 │ 二 位 │
├─┼────────┼────┼────────┼────────┤
│ │电解电-交流电 │度 │ 0 │ 四 位 │
│燃│ 直流电 │度 │ 0 │ 四 位 │
│料│动力电 │度 │ 0 │ 四 位 │
│和│蒸气 │吨 │ 三 位 │ 二 位 │
│动│油 │公斤 │ 二 位 │ 二 位 │
│力│煤 │吨 │ 三 位 │ 二 位 │
│ │氢气 │千立方米│ 三 位 │ 二 位 │
└─┴────────┴────┴────────┴────────┘
四、工资和费用计算
(一)工资
指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工人和跟班化验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和副食品津贴、粮贴、早夜班津贴、岗位津贴等以及按规定直接支付的病、伤、婚、产、丧假工资。
经常性的生产奖金,实行利改税和利润留成的企业,按规定在企业留利中开支,不计入成本。实行企业基金的企业,仍按规定的比例提取,计入成本。
实际发生的生产工人工资,直接计入各步(工序)的成本项目。如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工资应按所在工序岗位的人员比例进行分配。
(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指按规定在成本中提取的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车间经费
指为了管理和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在车间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其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指除生产工人以外人员的工资。包括车间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分析人员、保全工以及其他辅助工人等人员的工资(内容同生产工人工资)。
2.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规定在成本中提取的上述车间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
3.折旧费:指车间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按照上级核定的折旧率计提的折旧费。
4.大修理提存:指车间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按照上级核定的提存率计提的大修理基金。
5.中小修理费:为维护正常生产而发生的不属于大修理开支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仪表的维修费用,包括更换设备中的填料、零配件、以及石棉绒、沥青、青铅和修槽用水、石墨电解槽的槽盖、槽底等修槽费用。
车间保全组、修槽组发生的费用除工资外,均计入本项目。
6.办公费:指车间范围内的文具、印刷、邮电和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7.水电费:指车间范围内的非生产用水和照明电费用。
8.取暖费:指车间所支付的取暖费用。
9.租赁费:指自外部租入各种设备、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10.消耗材料:为维护正常生产而耗用的消耗性材料,如麸皮、各种润滑油(脂)、橡胶制品、玻璃器皿、分析药品、攀更、棉纱、灯泡、电筒、电池、清扫用具等。
11.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12.排污费:指车间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支付的排污费和本车间对排污处理发生的费用。
13.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范围内的生产和管理用的低值易耗品。按规定办法摊销的费用。固碱用的大碱锅作为低值易耗品摊入成本。
14.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等,也包括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卫生通风装置等。
15.在产品的盘亏和毁损:经报批后应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盘盈从本项目内减除)。
16.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其他费用。
车间经费的分配,按实际受益分配的原则,凡能直接计入各步的费用一律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共同性费用,可分别按合理的比例分摊。
(1)按各步(工序)的生产工人人数比例分配(适用于车间办公室的各种费用)。
(2)按对各步(工序)的劳务量比例分配(适用于保全组、分析室发生的各种费用)。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也可根据上述原则,求得固定比例进行分配。

(四)企业管理费
指为管理和组织生产而发生的全厂性的管理费用、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1.氯碱企业的企业管理费,原则上以车间成本扣除原材料、燃料、电能用电成本后的余额(即动力、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车间经费四项之和)作为分配标准。烧碱产品还要扣除电解电成本。
2.企业管理费以当月的商品产品产量进行分配,在产品、半成品和自用产品不分摊企业管理费。
3.烧碱产品以分离后的成本(即分离前成本乘以60%加上后加工成本)参加分配。
4.分配标准确定后,不应随意变动,以便于分析对比。
五、联产品成本计算
(一)联产品烧碱、氯气、氢气成本的分离以电解工序为分离点,以电解液总成本为分配额,按联产品成本分离率进行分离计算。
(二)联产品分离率以联产品价格和理论产量为基础,规定如下:
(1)隔膜电解法烧碱的成本分离率为:烧碱60%、氯气36%、氢气4%(均折100%)。
(2)水银电解法烧碱的成本分离率,参照隔膜电解法的氯氢平均成本水平,定为:烧碱70%、氯气27%、氢气3%(均折100%)。
同时有隔膜法和水银法生产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隔膜法的氯气、氢气成本水平自行确定水银法的成本分离率,一年一定,年内不要变动。离子膜或其他电解法的成本分离率,也应按照这个原则确定。
(3)分离后的氢气成本,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不同用途,确定分配比例,进行第二次分配。
六、在产品成本计算
(一)在产品是指没有完成全部生产过程或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包括正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和各工序结存的半成品,计算方法如下:
1.盐水:以月末盐水实际盘存量(包括粗盐水、精盐水、中和盐水、处理泥浆回收的盐水、蒸发回收的析出盐水、水银电解回流的淡盐水、以及电解碱液含盐等等,分别按含盐浓度折算成100%原盐,从投入的原盐用量中扣除。
2.电解液:以月末各工序电解碱液结存量分别按烧碱浓度折成100%计算。
3.浓碱液:以月末蒸发工序未配制和未分析入库的浓碱液结存量(包括蒸发器、贮槽、以及冷却、澄清槽内的结存量)折成液碱标准实物规格计算。
4.固碱:以月末在熬制过程中的碱液和包装而末办理入库手续的成品碱的结存量折成固碱标准实物规格计算。
(二)期末在产品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在产 期初在产 本期发生 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
= + × ──────────────
品成本 品成本 总成本 本期产量+期末产品约当量
或:
期末在产品 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
=本期发生总成本×───────────────────────────
成 本 本期产量-期初在产品约当产量+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
七、产成品成本计算
(一)产品产量是指结算期最后一天止、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并已办理入库手续的数量。
(二)计算产品成本的烧碱产量,应以国家标准规格(或与用户商定的销售协议规格)计算的实物产量为主,其含量高于标准规格(或协议规格)部分不计产量,作碱损失处理。
国家规定的标准规格为:
固体烧碱:95%、96%、97%、98%、99%、99.5%。
液体烧碱:30%、42%、45%。
(三)不同规格的烧碱,应分别计算单耗和成本,编制单位成本明细表,并分别在有关会计报表中反映。为满足统计方面汇总的需要,液体烧碱应同时计算折成100%产量的成本,有关产量、消耗、能源以及其他方面的核算仍按技术经济核算规定办理。
(四)烧碱生产过程中的自用碱(包括精制盐水、苛化石棉绒和苟化麸皮用碱),无论使用的是析出盐水含碱、电解液、浓碱液,都不计算烧碱产量。
(五)在计算烧碱产品成本时,隔膜法自用碱的单耗和成本应作还原计算。水银法自用碱的单耗和成本,可在原材料项下反映,不作还原计算。
八、附则
(一)本规程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小型氯碱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

(2001年2月27日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总 则

  为稳定地支持基础科学的前沿研究,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和群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国内以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群体,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在国内进行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经费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总经费中专列。

第二条 条 件

  创新研究群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研究群体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研究整体(10人左右)。
研究群体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应具有一定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活跃在某一基础研究领域的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研究群体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
研究群体一般应有3-5位研究骨干,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有团结协作的精神;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研究群体所在单位有良好的支撑环境,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 推荐、评审与批准

  候选创新研究群体的产生采取相关部委及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推荐的方式。推荐条件及名额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通知。推荐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相关科学部,推荐名单简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

  由科学部对推荐的候选群体进行同行评议,通过同行评议的候选群体参加科学部评审组答辩,进行差额遴选,获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赞同票者为通过。

  由专家、相关科学部及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创新研究群体的条件和统一评估标准对候选研究群体进行实地考核,提出资助意见。

  由委务扩大会议(扩大至各学部兼职主任)确定创新研究群体资助名单。在听取各科学部介绍专业评审组审议情况和实地考核情况后,由委务会审定创新研究群体资助名单。

  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审批结果。

第四条 实施与管理

  获资助创新研究群体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交报研究工作计划,由学术带头人填写《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研究计划》(以下简称《研究计划》)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科学部审查后,一份送计划局核定,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拨款。

  获资助创新研究群体每年应由学术带头人填写《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一式两份,于次年1月15日前,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科学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一份送计划局。

  获资助的创新研究群体,在执行资助计划同时应编制较详细的网页,向科技界公布网址,通过网络系统与国内外同行沟通,保持开放、活跃的工作状态。

  在资助期内,由科学部组织对获资助创新研究群体实施动态跟踪管理,了解、掌握他们的工作状态,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每年至少有一次小型学术研讨会,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促进研究工作。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分管委主任和有关科学部主任主持组成考核小组,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业绩考核,对研究工作成绩显著,工作状态好的创新研究群体可提出以适当方式给予延续、稳定的支持。

  获资助创新研究群体中成员发表、出版与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字样。

  研究群体的学术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对口科学部报告。科学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第五条 经费管理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的资助期限暂定为三年。首次拨款一般在审核《研究计划》后于批准年度的年末进行。以后的拨款,在收到并审核《年度进展报告》后,于第一季度末进行。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获资助创新研究群体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该基金资助的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在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下,资助经费由获资助创新群体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审核。

第六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计划局负责解释。


关于法律硕士
——中国法学教育之思考(一)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2001级 李振柱

我在对诸多成功之士的了解基础上确信这一点,即仅仅成为大公司的律师并拥有5万美圆的薪水,并不能赢得幸福。伟大到足以赢得赞誉的有识之士,除了成功以外尚须其他食粮。法律较为边际的方面,恰是人们应当普遍关注的。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仅会成为你职业中的大师,而且还能把你的论题同大千世界联系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世性的规律。[1]
——(美)霍姆斯

本来打算就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方面写一篇完整一点的东西,但鉴于笔者驾驭语言及宏观把握的能力比较差,所以虽思虑已久,想法颇多,却迟迟未能动笔。然而有话想说的感觉却愈积愈烈,无奈之下退而求其次,将这一话题忍痛分成若干小问题,(像伊拉克一样,将敌人分割数片,各个击破。呵呵,比喻不当,见谅)。这样一来,可以一举多得:既可以避开自己不擅长的宏观把握;又可以让读者的眼神经少受一点折磨;更主要的是能够把一个问题分析得更透彻一些。(事实上,笔者还是比较偏爱千字文的,这一点还要感谢贺卫方老师的影响。贺老师的千字文随笔是相当有水平的,而且言之凿凿,掷地有声,多多读取,必定受益无穷。2002年贺老师应邀来辽大作报告,笔者因琐事缠身,未能亲耳聆听,甚为遗憾。)基于以上种种考虑,笔者就迫不及待地抛出这篇文字。本来应该是从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及现状谈起。但是作为一名法律硕士,对法律硕士的状况了解更多,也更为深刻一些,对这个问题多少有些切肤之痛,乃先成拙文,是为开篇之作。

一 何为法律硕士?
在中国,法律硕士可谓是地道的舶来品。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简要了解一下两大法系法学教育之异同。
由于历史传统等因素的不同,两大法系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官的作用只是相当于一部裁判的机器,因而法学教育的目标被定位在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2]基于这样的培养目标,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是“以本为本”的教育,即法学教育的起点是本科生,学生高中毕业后即进入法律院校及法律。四年大学教育完成后,经过若干年的培训(各国有所不同,德国相对来说相对教长,这也是德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便进入法律职业界。从世界范围及历史的角度客观地评价,这种法学教育模式还是值得肯定的。在当今世界,除了美国以外,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是从本科开始的。当然,所有这些国家都有本科基础之上的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教育。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传统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基于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的目标,[3]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即被界定在培养专才方面。美国的法学教育,(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是以硕士学位为起点的。在硕士教育的层面上,美国的法学教育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学博士(即JD,Doctor of Juridical ,这种模式即是当今各国正在普遍借鉴的,我国的法律硕士(Juris Master)可以说就是这种模式的翻版。)法学博士(JD)的学制为三年,学生入学前必须已经接受了大学本科教育(由于美国本科没有法学专业,当然也就不存在是否允许法学本科生报考的问题),该专业的目的是要培养专门的法律应用人才。另一类是法学硕士(即LL.M, Master of Law)这是在获得JD之后所要攻取的另一个学位,(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本土以外的国家的学生只要拥有被美国法学院承认的法学本科学位,即可以申请,而且只须学习一年时间,呵呵,托福成绩当然是必不可少了)该学位所要培养的主要是能够撰写论文、具有法学研究能力的学术性人才。此外在博士学位层面,美国还有法学科学博士(即JS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在英国则是法学博士(即Ph.D.,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
对比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之不同,我们很难评判孰优孰劣,应该说是传统不同使然。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在各国相继确立,加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本为本”式的法律教育面临着的前所未有的挑战。贺卫方老师在谈到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时说:“高中毕业,在18岁左右便开始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学生们对于他们所学习的这门知识所对应的社会关系几乎没有多少认真的观察和系统的思考,对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联性没有多少体验,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就只能从书本到书本,满足于教师的灌输,将法律变成为一种记诵之学。更因为此前对人文学科以及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没有多少了解,所以,又不得不分出很多心力修习这方面的课程,以便完成大学教育所承担的将受教育者变成“博雅之士”的使命。学习时间只有短短的四年,又必须在法律之内与法律之外进行两线作战,年龄幼小又无法使学习者真正地领悟法学的真谛,把握法律职业的必要技能,我们的法律教育便只能是进退失据,左右为难。近年来,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以及社会对法律实务人员要求的提升,“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实务界辄有怨言,当然不是偶然的。” [4]
事实上,不仅我国存在上述的现象,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面临着同样的窘境。为了摆脱法学教育与社会需要相脱节的现实,各国开始寻找更好的法学教育之路。而美国的JD则作为成功的范例首当其冲地进入到人们的视野。日本计划于2004年全面铺开法律硕士教育;[5]韩国的教育界及实务界正在努力冲破重重阻挠实现1995年流产的法学院复兴计划;[6]而我国的台湾,东吴法律目前以招收大专毕业生的法律专业硕士班,即仿效美国法律教育模式,并颇具成效。[7]正是在这样一种国际大背景下,我国的法律硕士(JM)降生了。JM教育能够有效地解决我们现存的问题。首先,它是一种本科后教育,这不仅仅有助于提升法律人才的层次,而且,对于现行“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模式中的缺陷能够作出很大的弥补。本科后教育意味着学习法律的学生的年龄和阅历的增加,这样,学习者可以更好地领悟作为一门实践型和社会性学问的法律学,从而改善法律教育的效果。[8]在我国,1993年研究,1994年论证,1995年批准,1996年试办JM研究生教育,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2000年全面展开,截至2001年6月,JM教育的试办单位达到28个,既囊括了中国高水平的法律院校(系),也基本实现了在全国的布局要求。自1996年试办JM研究生教育以来,全国共计招收JM研究生6433人,目前在校生规模4615人;自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以来,共招收5469人,在校生规模3371人。[9]此后法律硕士在中国即进入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当然,招生数量仍在逐年增长。)可见我国借鉴法律硕士这种法学教育形式还是比较早的,因此说其是摸着石头过河也不为过。

二 我国法律硕士教学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硕士在我国是一种新生事物,而且由于我国起步相对较早,因此尚无可供借鉴之经验。可喜的是近两年来,中国人民大学等教学科研机构多次组织召开了关于法学教育改革的世界范围的交流会,这为我国加强与国外法学教育机构的互通有无创造了便利的条件,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朝着理性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这种努力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导致具体操作一定会有差异。笔者认为,中国的事情应当放到中国自己的语境里去解决,我并非强调自力更生,而是认为有很多东西是我们可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逐渐解决的。(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许多领域的改革为了追求速度和效率,往往采取全盘照般的做法,结果是出现许多“四不象”,如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如《破产法》,反而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据说教育部已将法学教育的发展列入国家重点计划,而名称就是“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10]这实在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必将给中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律硕士教育带来勃勃生机。笔者作为一名法律硕士,凭借两年的法硕生活的切身体会,从学生的角度提出一些法律硕士教学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期冀能为法律硕士在中国的发展贡献自己微薄之力。
关于如何完善JM教育的各个培养环节和相关制度及配套政策,霍宪丹老师在其《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探索与改革》一文中已经作了详尽描述[11],笔者不再赘述。下面笔者就两年法硕生活的所思所想,谈谈自己对法律硕士教学的一点看法,有不当之处,敬请见谅。

(一) 培养目标与态度
JM教育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似乎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培养复合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然而按照时下各个部门的理解,法律硕士只能是法律实际操作,(至于思想方面,呵呵,连个法学本科都不如),而且有的(不是极少数)法学院就是按照这个标准为法律硕士“量身定教”——法硕生被赶出“研究生专用教室”;没有任何研究生的待遇;用一些不够资格的教师进行授课——凡此种种,笔者孤陋寡闻,不一而足。(这些方面笔者所在的辽大还是很不错的,领导重视,授课教师副教授以上,而且很认真,我们有自己的专用多媒体教室)呜呼!是谁这样对待我们“精心”培育出来的法律硕士?
我承认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是不同的,但这种不同绝不能成为二者档次不同的理由。他们之间只是类型不同而已啊。可是,法律硕士在某些院校却受到二等公民来对待,甚至连本科生的待遇都不如。在这里,我并非是为法律硕士的地位鸣不平,我要说明的是我们的某些院校在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上有偏差——实践型人才是否等于“工匠”?画家与画匠的区别,就在于画家是能够创新的。这个观念性问题不解决,我们法律硕士的教育就会被扼杀在摇篮里。
霍姆斯大法官于其代表性作《习惯法》(The Common Law)一书中开宗明义:“法律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如果一个人只知道审判程序之规则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只是一个法律工匠,而不能称为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我们不能端正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与态度的话,若干年后,在中国的法律工作者中,将是大批带着硕士帽的中专生。

(二) 教学方式与方法
也许是因为我国的法律硕士教学尚属初级阶段,也许是其他什么原因,总之目前的法律硕士教学方式与方法并不是很令人满意。据我所知,多数学校还是用本科生的教学方法来应付。教师多数还是采取照本宣科的方法讲课,实行一本书主义或几本书主义,即从书本上摘抄拼凑讲稿,再大一二三四小一二三四地讲给学生。这种照本宣科式地讲授还不如让学生看书效果好。[12]笔者认为应该加强讨论式教学,让学生积极思考并参与辩论。这样即可以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Thinking like a lawyer),又可以加强学生表达能力的培养,为今后走上实际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另外,社会调查、旁听审判、专业见习、法律义务咨询、以及模拟审判等教学方式应该有选择地加以实施。

(三) 硬件的保障——图书馆
有人说:一个成功的法学院,必须有一流的师资、一流的研究机构以及一流的图书馆。此言 绝不虚假。纵观中外知名法学院,从耶鲁到哈佛,无不拥有一个资料丰富的图书馆。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的资源也是极其丰富的。各法学院都应当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使学生能够随时获得所需要的资料。


(四) 教学内容的改革
“一个只懂得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13]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内容应该在法律硕士教学中有所体现:
1.职业伦理
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校训是:“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 他们认为“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具备,然后可称为 法律人才”。[14]“他山之玉,可以攻石”,可见,职业伦理的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学生只有有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强的正义感和信念,才不会仅仅把法律知识作为自己谋生的工具,才能够运用法律服务社会,不计较个人得失去实现社会正义。
2.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
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他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15]因此,诸如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与法学紧密相连学科的知识,应当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知识库的一部分。当然,学校不一定要把他们作为必修课,但作为选修课却是必须的。
3.法律英语与WTO规则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司法对于法律职业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的法律职业家不仅仅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而且还要具有应对国际诉讼的能力。因此,法律英语的开设以及WTO规则的教授显得日益紧迫。(尽管目前国内法学界能真正教授这两们课的教师还不是很多,但是“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

最后,用贺卫方老师的一段话作为结语:
如果说在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制统一主要依赖的是判例法独特的运作机制以及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统一法治功能的话,在实行成文法的我国,统一法制最重要的基础却是司法决策的参与者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统一的知识背景和对司法公正的组织化的追求。高层次的法律教育通过系统的课程安排,通过对法律知识传统的深入领悟,通过对各部门法的各种概念的精确理解,通过对司法程序的技术与理念的严格掌握,以及通过教师们的言传身教,从而使进入法律院校的一代一代年轻人不断地由不懂法律为何物的外行变成合格的法律人。在一个法治国家里,这些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的法律人不仅仅处理法律上的纠纷与案件,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参与到更广泛的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之中,从而将法治的逻辑应用到社会的每一个环节,最终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秩序。[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