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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4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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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3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枣庄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枣庄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的管理,提高引进国外智力(以下简称引智)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引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枣庄市外国专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专办)聘请到我市政府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从事技术指导、科研合作、咨询论证、专业培训、教学教研、工程建设等工作的国外专家项目,以及用人单位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执行经贸、科技协议,引进项目合同及重点工程项目等自行聘请国外专家需申请经费资助的项目。邀请来我市参加国际性会议、业务谈判或旅游等形式的国外专家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外专家是指聘请到我市从事短期或长期工作,具有中、高级技术职务或有丰富实践经验与特殊技能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港、澳、台及海外华人华侨专家。
  第四条 各级人事部门为我市国外专家和智力引进的主管部门。市人事局下属的市外专办为全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五条 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实行层级管理。市外专办负责全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的组织、编报、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负责本区(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的征集、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直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引进专家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单位负责引进专家项目的具体申报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申报重点

  第六条 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应是国家、地方行业的科研、推广、应用等重点项目计划中的引智部分,以全部完成项目所需聘请国外专家(一人次或多人次,一年或连续多年)及相应的经费为一个完整的引智项目。按照申请经费资助的来源,可分为国批项目(G类),省批项目(L类)和用人单位自筹项目(B类);按照项目的成效可分为一般性项目、重点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培训班项目。重点项目必须是已列入国家、省、市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或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的项目;必须是引智工作在其中起到重要引导和示范作用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必须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着力解决高新技术领域、现代化农业领域、大中型企业改造、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方面急需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第三章 项目征集与申报程序

  第八条 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各申请单位当年度向同级引智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引进计划。对于有国外专家需求但无聘请渠道的单位,可以集中在每年6—8月份通过国家外专局网站网上洽谈系统递交《外国专家需求表》。各级引智主管部门要指导其做好网上注册和需求申报工作。
  第九条 专家需求按以下办法填报:一项技术可聘请一个或几个本专业的专家进行技术指导;一个单位中有数个技术问题需求的,应按专业分别申报相应的专家项目;一个项目需要连续几年聘请专家的,可以一次性申报,但经费资助计划需按年度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各级引智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同级引智计划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项目筛选、论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提高引智项目的质量。市外专办将单位递交的专家需求提交专家咨询会议审查论证后,按资助类型上报省外专局。对申报日本“花甲”专家项目需求的,可直接填写申请表,经市外专办批准后报省外专局和中国科技交流中心。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外专局每年9月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网上集中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分别列入国家、省下一年度引进专家项目经费预算,并通过网上或者全国国际人才交流项目洽谈会与国外专家组织洽谈。
  第十二条 各级引智主管部门对洽谈成功的需求项目,于当年10—11月编报申请国家、省外专局经费资助计划。用人单位自行聘请国外专家需申请经费资助的项目,一般性项目可按本条的规定列入省批计划申报。符合国家重点项目要求的,可申请列入国家重点项目。

第四章 项目计划下达与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省外专局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当年度引进国外专家项目计划后,市外专办及时转发给各区(市)引智办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在项目需求被国外专家组织接受三个月内,且尚未找到适合项目的专家之前,如项目单位因内部变故,或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不再需求专家的,用人单位所属引智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市外专办,以便提前告知国外专家组织暂停或终止寻找专家。对于事先未说明情况的,一经推荐专家,项目单位不得取消。
  第十五条 国外专家组织接受需求后,一般在三个月内推荐专家人选,否则视为放弃,项目单位可以申请将需求改投其他国外专家组织。
  第十六条 国外专家组织推荐人选后,各级引智主管部门要与项目单位认真研究专家简历,如有疑问,可向专家进行询问,也可就需求问题和专家进行交流,直至专家确认后方可聘请,以确保引进专家的质量。专家人选一经确定并回复,项目单位不得取消或更换。
  第十七条 专家人选和来华日期确定后,市外专办下达接待通知,各级引智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接待方案。凡通过市外专办推荐、聘请的专家,其来华国际机票、邀请函、国内中转等手续均由市外专办负责办理。凡属项目单位自行聘请的国外专家,其来华国际机票、邀请函和国内中转手续及相应费用等,应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项目单位可委托市外专办代办。
  第十八条 文教专家和工作超过三个月的经济技术或管理专家来华前,项目单位须按照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39号)为专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以便专家办理来华职业(Z)签证。专家入境后十五日内,项目单位须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为专家申办《外国专家证》,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九条 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枣庄市人事局、枣庄市外事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外国专家接待工作的通知》(枣人字[1997]49号)要求搞好国外专家接待工作。要建立国外专家工作应急预案制度,保障正常的引智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为保证项目执行效果,项目单位应选派高水平的翻译,并指派专人或技术小组与专家共同工作。专家工作日程安排要尊重专家的意见,做到科学、合理、饱满,充分发挥其特长。要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日程执行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对因变更而多发生的费用,应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项目总结与成果跟踪

  第二十一条 专家工作结束后,各级引智主管部门要配合项目单位对引进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其实际效果作出客观评价和分析,按有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对于不能按要求及时上报的,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各级引智主管部门每年要选择部分重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对成效显著的通过现场会、展览会、培训班、新闻发布会和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成果推广,并可申请国家和省的成果推广经费。对于带动作用强、示范面广的农业项目可申请建立市、省级或国家级引智成果示范园或示范基地。对效益差的项目,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于连续聘请专家无效益的项目,将不予资助,也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的申报计划。
  第二十三条 要充分发挥国外专家联系经贸、技术、合资等合作项目的桥梁纽带作用。专家工作显著的可再次聘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专家,可授予枣庄市“榴花奖”、山东省“齐鲁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国外专家项目的科学化、系统化管理,尽快建立专家库、项目库和成果库,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协会或专家组,并通过互联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要在我国法律、法规和外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保密工作的要求进行采访和对外宣传报道。
  第二十六条 对专家经费的资助和管理按照《枣庄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枣人字[2003]7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府办〔2011〕218号)


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二届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资源)投资经营的财务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投资绩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粤办发〔1999〕25号)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资源)投资和资产经营单位以及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并派往以上单位代表市政府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依照本规定,维护政府所有者权益,以财务监督管理为核心,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财务总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组织协调能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会计、审计、税务、经济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2、任财政、审计、国资部门正科级职务5年以上;

3、任财政、审计、国资以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财务科长职务3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年龄一般男性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因工作特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的;

(二)因渎职给国家、企业、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不能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财务总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财务总监的具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市财务总监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与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合署办公,负责市级财务总监管理的日常工作。总监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承办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奖惩和解聘等相关工作;

(三)定期听取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汇报和述职报告,检查、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

(四)负责财务总监的学习、培训和资格管理工作;

(五)协调财务总监与派驻单位的关系,组织财务总监对重大资产问题和财务事项开展专项调研;

(六)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章 市直资产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的岗位职权

第七条 财务总监应列席派驻单位董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会议。

第八条 市直资产经营单位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了解和掌握派驻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业务情况,监督检查派驻单位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财务运作、资金收支情况,协助制订和完善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与派驻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事项;

(三)调阅派驻单位各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参与拟订派驻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参与拟订派驻单位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参与审核派驻单位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参与重大财务问题决策的研究和制定,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运作方面的建议;

(八)对派驻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享有建议权;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派驻单位的下列财务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审联签制度:

(一)重大资金的调度,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的提取,单笔5万元以上费用的报销;

(二)资产发生重大变动,包括派驻单位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

(三)向境外转出资金;

(四)各项资产处理;

(五)对外投资及对外贷款担保业务;

(六)派驻单位大项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七)其它需要联审联签的财务重要事项。

第十条 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发生的以下重要事项,除实行联审联签制度外,财务总监还必须在派驻单位做出最终决定前,及时向市总监办报告:

(一)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二)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解散、关闭;

(三)派驻单位增减资本;

(四)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五)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担保。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市财务总监办报告派驻单位的财务经营情况。财务总监离任时,应向市总监办报告该派驻单位概况、制度建设情况、经营管理状况、存在问题及相应建议。总监办应及时对财务总监履行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出具意见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 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的岗位职权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财务总监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后、设计初期阶段派驻,至办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后离任。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自始至终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政策、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监督建设项目预算变动情况;

(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招投标执行情况;

(六)监督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有关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拟订和执行情况;

(七)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初步审核提出意见;

(八)监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以下财务重要事项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实行联审联签制度。

(一)建设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初审意见;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支付请求;

(三)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申请报告;

(六)其它需要联审联签的财务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财务总监领导小组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情况;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

(六)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

(七)较大金额索赔;

(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九)市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市总监办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20日内,财务总监应向市总监办报告建设项目的概况、投资执行、建设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情况。总监办应及时对财务总监履行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出具意见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第六章 财务总监的岗位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派驻的市直资产经营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建设项目涉及有关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应承担审查监督责任;

(二)对派驻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及时制止和报告的责任;

(三)对由于失职,又不向市总监办反映情况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派驻单位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派驻单位的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五)不得在派驻单位兼任财务总监以外的其它职务。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对派驻单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无理拒签,审核联签(或提出不同意见)时间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复杂、情况特殊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工程项目预决算的联签除外)。不同意签署的应当向派驻单位及时说明理由。

第七章 派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派驻单位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和领导班子会议上充分听取财务总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派驻单位应主动如实向财务总监提供下列资料:

(一)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表及附表附注资料,财务分析资料;

(二)涉及财务及经营决策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有关担保、贷款、资产处置、公司改制改造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凡规定联审联签的事项,派驻单位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联签而付诸实施,派驻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派驻单位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派驻单位的内审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五条 派驻单位应配合市总监办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对派驻的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向市财务总监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章 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用制。派驻的财务总监由市总监办进行资格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签发聘书,聘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财务总监在同一单位任职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往有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重要职务的公司或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任职。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况之一,由委派单位按有关程序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或滥用财务总监职权,给派驻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违反规定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第九章 考核与待遇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考核评价制度。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应向市总监办作出述职报告。市总监办每年应根据财务总监履责及上缴财政收入、资产保值增值、财经纪律执行、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落实等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并出具意见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聘用、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聘任的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待遇:工资及各项津贴由市财政局比照同类公务员待遇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支付。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发放的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公用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财务总监不得领取派驻单位的任何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三十四条 财务总监卸任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六期)国债的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六期)国债的公告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82.1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1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15%,2010年11月11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15日发行结束,11月17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1年11月11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0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