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4-07-13 11:5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2005]沈中民(2)房初字第109号

原告: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3号甲。
法定代表人:宋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方伟,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白国祥,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6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74元,减半收取10,637元,由原告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菁

审 判 员 马 岩

代理审判员 韩 鹏


二0 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孝 剑 波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案件办结后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给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或者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相互评查的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六条 接受评查的案卷为已装订成档的纸质案卷,由组织评查机关指定或评查组随机抽取。评查机关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
  (三)评查工作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
  (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以现场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询问行政执法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员。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告知行政救济措施;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八)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九)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一)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罚没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二)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复议文书、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否进行合议;
  (四)行政复议审理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五)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 对案卷形式的评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二)文书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有无遗漏;
  (三)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四)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五)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六)书写文书是否使用耐久的墨水。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评查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评查机关对被评查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反馈,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信息文摘类和学术理论类期刊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信息文摘类和学术理论类期刊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期刊 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一时期以来,一些期刊违反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不遵守宣传纪律,刊登了一些有政治错误 或带有错误思想倾向的文章,偏离正确的舆论导向,违背了期刊出版方针和基本原则;一些 期刊在出版时不能严格执行选稿、审稿制度的有关规定,刊登转载虚假失实内容的稿件,以 讹传讹,误导读者,破坏和干扰了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还有一些期刊不顾社会效益,片面 追求发行量,大肆炒作所谓“社会热点”和渲染格调低下的社会新闻,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 影响。上述情况在一些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和信息文摘类以及部分学术理论类期刊 的出版中比较突出,应予重视。为了维护期刊的出版秩序,保证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更好的贯 彻落实 ,保证期刊出版事业健康的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和学术理 论类期刊的管理,对其稿件编辑、审核和刊发等环节,作进一步的管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的出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 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的出版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二、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在出版过程中,应认真执行党的有关宣传 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对期刊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 ,严禁在刊物上出现以下内容:

(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
(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
(5)宣扬凶杀、暴力、淫秽、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的;
(6)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
(7)其他违反党的宣传纪律和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的。

  三、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刊发有关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政治问题的内 容,刊发涉及外交、民族、宗教政策的内容以及刊发涉及国家安全、军队、国防建设等方面 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要求,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的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编辑机构和内部 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稿件的编发和审核制度,严格执行稿件刊发三级审核制度和总编辑、 主编终审制度,对所刊登内容从严把关,杜绝一切隐患和漏洞,防止错误或违规文章的刊出 和发表。

  五、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在编发来稿时,必须认真核实把关,转载 其他报刊和出版物内容,必须向首次刊发的出版单位或传播媒体详尽核实稿件来源情况,确 定无误,方可刊发。对于有违党的宣传纪律或国家出版规定的内容,不得刊发转载。不得转 载互联网上的信息。

  六、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刊发涉及重大选题内容的稿件,须按新闻 出版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刊发。

  七、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应努力加强编辑部建设,不断提高各级编 辑人员素质。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特别要注重提高有关编辑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理论 素质,从而确保出版内容的政治质量,保证这类期刊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八、有关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的领导 ,重视对所属期刊的管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定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期刊的领导管理工 作,落实对期刊的审读和管理,所管期刊出现问题,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须承担领导责任。

  九、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的出版,应严格遵守经批准确定的办刊宗 旨和专业分工范围,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越办刊宗旨或专业分工范围;必须严格遵守一刊一号 的规定,不得使用同一刊号出版不同期刊或期刊的不同版本。

  十、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不得以任何方式承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或 个人编辑出版。

  十一、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 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对有关责任 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新闻出版署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