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的精神,为全面完成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有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的认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2012年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也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明确了要求。正确处理好速度、结构、物价三者的关系,保证经济发展“稳中求进”,扩大内需是战略基点,而保障性安居工程是现阶段扩大内需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增长、结构、物价三者的平衡,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的第二年,是在建工作量最大的一年,也是开工、竣工、分配、管理任务并重的一年,需要充分估计困难,以坚定不移、坚韧不拔、坚持不懈的精神和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加以应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作为份内之事列入工作日程,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落实力度。2012年中央进一步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地方政府也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等部门做好建设资金平衡工作,积极协调落实政府财政性资金、企业债券、金融机构贷款等方面资金,加强建设资金统筹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要创新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用,通过直接和间接融资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要按照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尽快将中央补助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落实到项目。分解下达的计划要与已签订目标责任书相应的建设任务相衔接。
三、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为保证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尽快投入使用,2012年中央专门安排投资支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投资要统筹用于去年已开工和今年拟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其他市政设施,北方地区要重点用于配套的供热设施建设。中央投资支持的项目要统筹考虑市县的建设任务、资金筹措能力等,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地区。
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加快进度与规范管理的关系,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认真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缩短周期,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加强部门间的衔接,发挥综合部门职能优势,协调促进规划、计划、土地、资金等条件的落实,为项目早日开工创造条件。
五、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2012年是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关键一年,既要加强新开工项目工作力度,也要抓好在建项目的建设。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建设资金监管,狠抓工程质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督促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竣工目标。
六、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发展改革系统要充分发挥稽察队伍的作用,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年度稽察的重点,对疏于管理、进度缓慢、配套资金落实不力、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这项重大民生工程办好办实。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实现经济发展预期目标,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银行法定名称为中国进出口银行。
英文全称为:The Export Import Bank of China
英文简写为:China Eximbank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第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本部设在北京。
第五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为33.8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业务范围:
(一)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进出口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
(二)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
(三)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
(四)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
(五)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不含股票);
(六)经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
(七)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
(八)进出口业务资询和项目评审,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
(九)经国家批准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行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会是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国务院负责。
董事会由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若干人组成。正、副董事长由国务院任命,董事由有关部门提名,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的职责主要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审定本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和审定行长的工作报告,监督本行的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三)审查通过本行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四)讨论决定提供出口信贷的国别政策及担保、信贷风险等重大决策;
(五)审定银行内部机构的设立、撤销和职能的变动;
(六)审定重要的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七)审议重要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如遇重大事件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副行长由国务院任命。其他人事任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行长负责主持银行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副行长按照分工协助行长工作,行长的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本行全面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制订本行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经营计划;
(五)组织制订本行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六)组织拟订本行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七)组织拟订本行的机构设立、撤销和职能方案;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及监督
第十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化管理,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在行长领导下对银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人员聘用和辞退。
第十八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按国务院发布的行员工资制度决定职工的报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