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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关于统一灾情计算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9:32: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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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关于统一灾情计算标准的通知

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


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关于统一灾情计算标准的通知

1951年3月9日,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

各地计算灾情深度,标准不一,有碍对灾情之统一认识和正确掌握。经本月八日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收成三成以下为重灾,六成以下为轻灾,全年灾情按全年正产物收成统一计算。”今后有灾地区民政、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应一律按此标准计算灾情。以前中央内务、财政两部所定灾情标准,不再引用。特此通知。


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香米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


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香米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外经贸部 国家工商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外贸进出口公司:
据查,由于进口合同质量条款规定不严,近来,部分冠以“100%纯香米”、“纯正香米”、“特级(选)香米”等包装标识的进口香米,其实际香米纯度(含量)不足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纯度(含量)仅约50%,有的竟不足30%,有的甚至完全以普通白大米假冒香米,消费
者对此反映强烈。
为保证公平贸易,反对贸易欺诈,维护进口香米的公正交易,保护贸易各方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标准,现就加强进口香米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香米进口的外贸公司在签约时,必须在合同中增加以下内容:
1.对香米纯度(含量)规格的规定。
2.对品名的规定:
香米品名必须由“纯度(含量)规格”和出口国别共同组成,如50%纯度(含量)规格的泰国香米其品名应为“50%泰国香米”。
3.对包装标识的规定:
所有包装(包括运输、零售等包装)标识上的品名必须符合本条第2项所规定的香米品名,不得使用其他可能产生歧义、误导的广告用语。
4.指定由已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五洲检验(泰国)有限公司——C.C.I.G(THAILAND)CO.LTD.实施装船前检验。
二、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香米,凡其包装标识上的品名与本通知第一条第2和3项的要求不符的,由对外签约的外贸公司会同有关经销单位于1997年12月30日以前负责更换成符合品名要求的包装标识。
三、商检部门依法对进口香米检验把关,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其包括香米纯度(含量)在内的质量规格、包装标识等严格检验,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按不合格处理。
四、自1998年1月1日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检部门,联合对流通领域的进口香米进行抽查,凡经商检检验确认其纯度(含量)规格和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1997年10月30日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署监发(2001)21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目前我国进出境口岸检验检疫形势严峻。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废旧衣物、血液、生物制品和人体组织等应检物品通过旅客携带、邮寄、快递等方式入境,给我国造成严重的疫情隐患。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明确提出要依法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完善和提高检验检疫手段,堵塞检验检疫漏洞。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依法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和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邮寄物品及快递进出境物品存在疫情隐患问题的严重性。积极利用各种途径提高进出境旅客对应检物品的依法报检意识,把依法行政和公民的积极配合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一个防止传染病、动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出传入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管把关的执法力度。各地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坚持“内紧外松”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和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的查验和检疫力度。各地海关与检验检疫机构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有计划地与海关监管人员进行有关检验检疫法规和知识的交流和学习,进一步提高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各口岸监管现场要注意加强分工与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共同把关。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和联系配合制度。有关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成立有主管领导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定期的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及时处理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的查验及检验检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各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认真履行职责。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进出境携带、邮寄及快递物品的检验检疫和查验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对出入境应检物品实施检验检疫的联系配合办法及海关发现应检物品移交工作的操作规程将另文下发。


200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