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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0:2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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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征兵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沪府办发(1985)64号文自即日起废止。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义务兵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县城镇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均含中央在沪单位)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每年实交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千分之二,交纳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
待金)。优待金可在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交款期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交的加交滞纳金。
优待金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市级附加收入,视同预算内收入,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优待金实行先收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每年由市民政局负责安排年度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当年十月将优待金拨给各区、县财政部门,并由区
、县财政部门转拨区、县民政部门掌握使用。市财政局按优待金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管理费并转拨到市民政局,专项用于全市发放优待金工作所需的业务开支。
凡本市农村的乡、村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职工人数交纳优待金。优待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年度所需优待金总额和平均负担的原则,向各企业、个体工商户筹集。优待金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二、优待金在每年年终一次发放。凡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含从城镇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征集的义务兵),其优待金按服役年限计发:入伍第一年发一千八百元,入伍第二年发一千九百元,入伍第三年发两千元,入伍第四年发二千一百元。凡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其优待金按不低于本乡(镇
)乡办企业职工年均工资和奖金(含各种补贴)之和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入伍前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义务兵,由其所在企业按不低于城镇义务兵的标准发放。
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优待金可在全市统一发放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发,增发数额由各单位确定并负担。
义务兵超期服役年限内的优待金,可凭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通知书予以增发。其中超期服役一年的,增发二百元;超期服役两年以上的,每年增发三百元。义务兵服役期满没有部队通知的,停止发放优待金。
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在其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八百元;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五百元;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三百元;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一百元。一年内受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三、入伍前是城镇在职职工(含城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或入伍时已在城镇落实工作单位的义务兵,其所在单位应在每年六月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报本单位享受优待金的人数和金额,经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审核后于每年十月份将优待金下拨各单位,由各单位发给义务兵
家属。入伍前是城镇待业青年的义务兵,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向区、县民政局申报,经区、县民政局审核后于每年十月份将优待金下拨各街道(镇),由各街道(镇)发给义务兵家属。农村入伍的义务兵,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将优待金拨给所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
员会发给义务兵家属。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储存,待服役期满退伍后一次发给义务兵本人。
四、每年的优待金发放以后,凡城镇入伍的义务兵,由所属区、县民政局填发《上海市优待金兑现通知书》给义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凡农村入伍的义务兵,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填发《上海市优待金兑现通知书》给义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
五、自一九九二年起,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发优待金,服役期满退伍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招收为军事院校学员的,可按其原军种的服役年限发给优待金。义务兵被提为军官或改为志愿兵后,从部队下达命令的第二个月起停发优待金。
在外省、市、自治区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本市的优待金。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征招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的,取消当年的优待金;被劳动教养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优待金;无特殊原因中
途或提前退伍的,停发退伍当年的优待金。
家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优待金的标准不低于义务兵及其家属。家在农村、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视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所需优待金均由乡(
镇)人民政府采取统收统支办法解决。
六、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以前入伍的在役义务兵也适用本暂行办法。一九九二年冬季退伍的义务兵,其优待金仍按原规定发放。

各区、县和乡、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1993年2月1日
从“小肥羊事件”谈商标申请策略

200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内蒙古小肥羊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小肥羊”为驰名商标。陕西、河北、江苏的4家小肥羊连锁企业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收回这一决定,理由是“小肥羊”是通用名称。

小肥羊是不是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法》有强制的规定,但是不是通用名称,是不是缺乏显著性,在实践中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看法,每个单位也会有自己的看法。

据说“小肥羊”是对内蒙古等地不蘸调料涮羊肉火锅吃法的通用名称,这是当地一种传统饮食方式,还有另一种说法在当地统称小羊羔为“小肥羊”。

1、商标局的看法
西安小肥羊烤肉馆1998年12月开始使用“小肥羊”作为字号和服务标识,2000年10月12日分别以“小肥羊及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局将“小肥羊”文字删除,只核准注册了图形商标。廊坊小肥羊也在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注册之前就曾申请注册“小肥羊”商标,但国家商标局以“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为由将其驳回。

2、法院的看法
2004年10月,石家庄中院、西安中院先后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小肥羊为通用名称”。在目前其他与小肥羊有关的案件中,都无一例外地认定“小肥羊”是特有名称。

3、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看法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小肥羊”不是通用名称,核准了内蒙“小肥羊”的商标注册。

为什么内蒙小肥羊可以获得注册

2001年12月,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肥羊及图”商标,并全部获得批准。于是其他几家小肥羊据此认为商评委“偏心眼儿”。

其实内蒙古小肥羊提出申请后也曾同样遭到驳回,为什么内蒙的小肥羊最后就能获得注册呢?这个问题得从商标复审程序谈起,商标如果被驳回,可以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是由人去判断的,那么一定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在实践中也肯定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那么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共有三条路可以去走,最少有三次机会。

西安“小肥羊”在国家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时没有积极申请复审,丧失了要求再次评审的机会。其他小肥羊也没有提出复审,都放弃了法律赋予的利用复审程序救济的权利。只有内蒙的小肥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结果是在众多的小肥羊中只有内蒙的小肥羊成为合法注册的小肥羊。

小肥羊给我们的启示

我国现在每年有近百万的商标申请量,在四十多类的商品中,申请新的文字商标极容易与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一个好的商标并不容易注册下来,尤其是很多企业已经先行使用了的商标,等想到要注册时,又要非注册下来不可的,这个时候去申请,那么不能象其他“小肥羊”那样不战而降,一驳回就放弃了,应当向内蒙的“小肥羊”那样,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放过任何的机会去争取。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tttp;//www.srls.cn



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工程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加强对工程咨询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咨询市场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是指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以《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为执业依据,并按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认定的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统一指导,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分级管理的原则。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的监督检查与处理,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乙级单位持证执业的监督检查,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委托地方协会或地方计委指定的单位负责,发现问题需要处理时,须报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核准后实施;丙级单位持证执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理,由地方协会或
地方计委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四条 外国工程咨询机构在中国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应遵守《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持证和执业范围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所持证书是指按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国家计委审定签发的甲、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定签发的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含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第六条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的执业范围如下: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可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认定的专业和咨询服务范围,承担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建设规划或专题咨询,以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可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认定的专业和咨询服务范围,承担所在地区内区域规划或专题咨询,承担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可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认定的专业和咨询服务范围,承担所在地区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三章 验证
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与工程咨询委托方洽谈或签订咨询合同时,须主动出示本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咨询委托方有权查验咨询单位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完成委托咨询任务,报送咨询成果时,须将本单位《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缩印件作为工程咨询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缩印件的统一规格为黑白25×18厘米。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提供评估咨询时,对无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上述相应文件,不予评估。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工程项目时,对由无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或超越认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和资格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有关报告、文件、设计,不予审批。
第十条 项目法人、项目审批部门在选择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时,可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或地方协会查询。工程咨询协会应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具有不同资格等级的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担工程咨询业务,报送咨询成果时,须同时报送参与合作的各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证书正本缩印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的监督检查采取工程咨询单位自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和地方协会按分级管理原则随机抽查、定期普查三种方式。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实行社会监督。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以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或地方协会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违反本办法的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由地方计委委托地方协会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造成投资者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降低资格等级、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等处罚:
1.申请资格等级或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超越资格等级证书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承担工程咨询业务;
3.伪造、涂改、拼凑、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4.不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5.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未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咨询业务,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向国家计委申请复议,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向省市计委(计经委)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