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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质检总局英文译名及缩写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5: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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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质检总局英文译名及缩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质检总局英文译名及缩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质检办科(2001)13号




局内各单位:
经商外交部、新华社并报经局领导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英文译名为:Stat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andQuarantine
缩写为:AQSIQ读为[eiksik]
请各单位在对外活动中统一使用此译法。外函纸格式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请参照附件自制。


2001年4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

中国证监会

2002年9月9日

在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新股的申请文件时,除招股说明书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的披露事项外,还应要求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一、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发行人律师应对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对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发表专项意见;主承销商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此类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表意见,并提供充分依据;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一节中充分披露上述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

  前款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独立董事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稳健、是否已足额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表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发行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稳健性和公允性;主承销商和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是否已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一节中充分披露上述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

  三、发行人存在重大或有事项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及主承销商应分别对其是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和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重大或有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其他重要事项”一节中充分披露上述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

  前款所称“重大或有事项”是指涉及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发行人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或有事项。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20%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及主承销商应分别对发行人获取经常性收益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非经常性损益计算是否准确;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其他重要事项”一节中充分披露上述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并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中作特别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