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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5:3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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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工资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水平,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二条:“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的要求,我部拟组织编制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聘请有关专家分别设计国家题库模型和编制试题。
二、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试题库的审定和试考、检测工作,并发布实施。
三、《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动发〔1994〕215号)中所规定的50个工种,首先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并将于1996年1月1日前由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按工种陆续发布实施。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未建立前,可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国家职业技能规范》,组织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发布实施后,一律
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提取试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1995年4月17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三府办〔2009〕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管各事业单位:


  《三亚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三亚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全面掌握本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称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是指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需要。


  第三条 本制度使用于本市各公共机构从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办公室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五条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要求。


  (一)使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以下简称能耗统计表,包括:附表1.单位基本信息,附表2.能源资源消耗状况)。


  (二)《能耗统计表》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用表,公共机构各部门如实填写,按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能耗统计表》的统计内容: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类能源资源消耗量(本制度第六条第五款)。


  (四)《能耗统计表》的统计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五)《能耗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市本级公共机构各部门。


  (六)《能耗统计表》的报送要求:《能耗统计表》每半年报送一次。各级公共机构的上半年的《能耗统计表》应于统计年度的7月31日前送市政府办公室;下半年的《能耗统计表》应于统计年度的下年度1月31日前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术语解释


  (一)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是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二)单位地址:即单位的通讯地址。


  (三)建筑面积:按照有法律效力的数据为准,如房产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


  (四)用能人数:办公区实际办公使用的总人数,包括在岗在编人员和各类编外人员。


  (五)能源资源种类:包括电、水、煤、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热力及其他能源。


  第七条 相关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一) 电耗数据采集方法对于。


  对于使用一幢或多幢建筑的公共机构,其电耗数据应从电力供应部门出具的发票获取数据。

  对于在同一幢建筑内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若未安装能耗分项计量系统,应在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获取本公共机构的用电数据(用电量和电费)或者由该幢建筑物在统计周期内的总电耗按建筑面积分摊至本幢建筑内的公共机构各部门;对于已安装能耗分项计量系统的建筑内的公共机构各部门,其电耗由用户楼层电耗和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电耗两部分构成。


  (二) 水耗数据采集方法。


  若公共机构为自来水供应部门的独立计费用户,其水耗数据采集应从自来水供应部门出具的发票获取数据。


  对于在同一幢建筑内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且自来水未分楼层计量时,应在物业管理部门协助下将整幢建筑在统计周期内的自来水总耗量按用水人数分摊至公共机构各部门。


  (三) 煤耗数据采集方法。


  由公共机构各部门提供的购煤发票获取煤耗数据。


  (四)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对天然气和集中管道供应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数据采集由燃气公司出具的发票获取能耗数据。对分户购买的罐装气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整个单位的能耗。


  (五) 公用车油耗数据采集方法。


  采取逐车调查单车油耗量,然后累加获得整个单位的油耗,亦可以定期向销售公司要其提供的单车油耗数据清单获取油耗数据。


  (六) 热力数据采集方法。


  已安装有楼栋热量计量表的单位,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热计量表的单位不需填写。


  第八条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数据必须认真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公共机构各部门的能源管理人员填写好统计表后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公共机构各部门须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能耗统计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落实能耗统计工作,确保能耗统计渠道畅通、数据准确,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应由管理人员确认。


  第十条 公共机构各部门应建立并规范能耗统计台账。能源统计台账是各单位分类、整理和积累能耗原始记录的帐册,是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依据。


  (一)能源统计台账的各项指标、统计范围、计算方法都应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一致。


  (二)能源统计台账的登陆要准确、及时和完整。要按时间顺序及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台账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一致。


  (三)台帐管理要规范。公共机构各部门要建立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使用计算机管理的单位,要做好台账的备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各部门应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各部门应妥善保管能耗统计相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等资料,并建立能耗统计资料管理、调用和移交制度,实现能耗统计资料归档管理。


  能耗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对能耗统计资料进行交接。能耗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统计台帐、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表保存5年以上,并按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能耗统计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贵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贵州
黔府办发〔1998〕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
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
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省委、
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12月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省发〔199
7〕24号),对我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做好延长土
地承包期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今
年以来,不少地、州、市已召开了有关会议,组建了工作机构,开展了试点,
制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明确了完成这项工作的方法、步
骤和时间。从总体看,全省工作的进展情况是好的。但是,各地发展不平衡,
有的地方工作进展比较缓慢,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为进一步做
好我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贵州省农村集体
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这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部门,
全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各地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在各级
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现已建立
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机构的地方,办公室没有设在农业局的,可以不再变更,
但必须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度和提交任务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报告。
二、认真做好《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国家规定,本次延
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印发《土地经营权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农业部
已制定了样本(省农业厅已印发各地、州、市农业局),可参照该样本,在本
地区内进行规范。《证书》的印制、颁发,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确
定,可以由地、州、市统一印制、颁发,也可以由县级印制、颁发,其工本费
由农民个人承担,工本费收取数额,由当地财政、计划、物价、农民负担监督
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核批准。严禁在收取工本费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三、加强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按农业部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农
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证
书》,及时发放到每个农户,并作好有关档案工作。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
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做好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建
立有关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以利于今后承包合同鉴证、变更、解除
和合同纠纷的处理。
四、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
户,关系到农村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
导,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工作方法,加强宣传培训,解决工作条件和经费,争
取在年底前完成全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任务。各地、州、市在完成这项工作
后,要认真进行总结,于1999年1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总结报
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19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