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29: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
199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该法的正确贯彻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广告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广告活动的管理,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广大检察干警认真学习,提高对该法重要性的认识,准确领会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的涵义,特别要注意掌握对广告活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并密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做好贯彻执行工作,保证其正确实施。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广告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严肃查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案件;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犯罪的案件;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广告监督和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经发现,要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违反《广告法》的刑事案件中,要注意根据案件情况,分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各自的责任。对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明知广告主的行为是违反《广告法》的犯罪行为,而仍予经营或发布广告的,应当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法人(单位)实施违反《广告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在追究法人(单位)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广告法》中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对执行该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扶植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扶植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机电产品的收益低于内销收益的,可免征调节税;仍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征所得税。
二、企业出口机电产品因出口收购价低于内销价所减少的利润,视同实现利润,可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照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
钩办法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收可视同上缴税利,相应提取工资增长基金。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凡机电产品出口额一百万美元以上或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50%以上的,主管部门在按内外销差价核定利润指标时,应主要考核换汇成本和创汇额。
四、除按国家规定对部分行业实行外汇全额留成者外,有关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应将机电产品出口创汇额21%的留成外汇,按季核拨给提供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
五、一九八九年,由省财政厅安排一百万元贴息资金、省工商银行安排三千万元专项贷款,用于生产出口机电产品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该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工商银行另行制定 六、税务部门应全部退还机电产品出口各道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实行收购制的
,退还给外贸企业;实行代理制和自营出口的,退还给生产企业。
七、出口机电产品的30%进口料、件用汇,应在当地外汇管理局开立“出口机电产品进口料件用汇”专户,必须用于生产出口机电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配套件,不得挪作它用,经外汇管理局同意,也可用于在国内采购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原材料。 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要会同外
汇管理部门,对出口机电产品所提取的30%进口料、件用汇的核拨使用,加强监督检查。
八、凡年出口净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80%以上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省政府将给予荣誉奖励,并可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发一至二个月的奖金,职工奖金纳入生产成本,免缴奖金税。



1989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造纸行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我局决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




19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