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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时间:2024-07-24 05:2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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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 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 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
  第十条 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试验。
  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试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
  (三)试验现场应设置进行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
  (四)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试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试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2年进行1次。
  第十七条 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试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试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
  第十八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 完成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见附件3)。
  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
  型式试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试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按《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试验可直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试验的备案号。
  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试验合格证》,报型式试验机构更换证书。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试验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型式试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
  (三)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试验结果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2.《型式试验报告》样式
     3.《型式试验合格证》样式
     4.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
┃    设备  │     设备型式    │ 型号规格    │    覆盖    ┃
┃    类型  │            │(主要参数)   │    原则    ┃
┠───────┼────────────┼─────────┼──────────┨
┃       │钢丝绳电动葫芦     │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轻小型起重设备│            │         │格向下覆盖     ┃
┃       ├────────────┤         │          ┃
┃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         │          ┃
┃       ├────────────┤         │          ┃
┃       │环链电动葫芦      │         │          ┃
┃       ├────────────┤         │          ┃
┃       │气动葫芦        │         │          ┃
┃       ├────────────┤         │          ┃
┃       │防爆气动葫芦      │         │          ┃
┃       ├────────────┼─────────┤          ┃
┃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G≤50t   │          ┃
┃       ├────────────┤         │          ┃
┃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         │          ┃
┃       ├────────────┤         │          ┃
┃       │插腿式叉车       │         │          ┃
┃       ├────────────┤         │          ┃
┃       │前移式叉车       │         │          ┃
┃       ├────────────┤         │          ┃
┃       │托盘堆垛车       │         │          ┃
┃       ├────────────┤         │          ┃
┃       │侧面叉车        │         │          ┃
┃       ├────────────┤         │          ┃
┃       │三向堆垛叉车      │         │          ┃
┃       ├────────────┤         │          ┃
┃       │内燃防爆叉车      │         │          ┃
┃       ├────────────┤         │          ┃
┃       │蓄电池防爆叉车     │         │          ┃
┃       ├────────────┼─────────┤          ┃
┃       │电站牵引设备      │   G≤28t   │          ┃
┃       ├────────────┤         │          ┃
┃       │电站张力设备      │         │          ┃
┃       ├────────────┼─────────┼──────────┨
┃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   G≤8t    │          ┃
┠───────┼────────────┼─────────┼──────────┨
┃ 旋臂式起重机│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   G≤5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         │          ┃
┃       ├────────────┤         │          ┃
┃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         │          ┃
┠───────┼────────────┼─────────┼──────────┨
┃       │电动单梁起重机     │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桥式起重机│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         │          ┃
┃       ├────────────┤         │          ┃
┃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         │          ┃
┃       ├────────────┤         │          ┃
┃       │防爆梁式起重机     │         │          ┃
┃       ├────────────┼─────────┤          ┃
┃       │通用桥式起重机     │   G≤320t   │          ┃
┃       ├────────────┤         │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       ├────────────┤         │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       ├────────────┤         │          ┃
┃       │水电站桥式起重机    │         │          ┃
┃       ├────────────┼─────────┼──────────┨
┃       │架桥机         │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冶金桥式起重机     │         │          ┃
┠───────┼────────────┼─────────┼──────────┨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S≤50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G≤40t和S≤60m │          ┃
┃       ├────────────┼─────────┤          ┃
┃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S≤15m │          ┃
┃       ├────────────┼─────────┤          ┃
┃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G≤320t   │          ┃
┃       ├────────────┼─────────┤          ┃
┃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   G≤40t   │          ┃
┃       ├────────────┼─────────┤          ┃
┃       │装卸桥         │ 生产率(t/h)  │          ┃
┃       │            │   ≤1000   │          ┃
┠───────┼────────────┼─────────┼──────────┨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  G·R≤315 tm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G·R ≤2000 tm │          ┃
┃       ├────────────┼─────────┤          ┃
┃       │塔式皮带布料机     │生产率(m3/h)≤ │          ┃
┃       │            │300        │          ┃
┠───────┼────────────┼─────────┼──────────┨
┃桅杆起重机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         │          ┃
┠───────┼────────────┼─────────┼──────────┨
┃缆索起重机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   G ≤ 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         │          ┃
┃       ├────────────┤         │          ┃
┃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         │          ┃
┃       ├────────────┤         │          ┃
┃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         │          ┃
┠───────┼────────────┼─────────┼──────────┨
┃铁路起重机  │蒸汽铁路起重机     │   G≤16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内燃铁路起重机     │         │          ┃
┃       ├────────────┤         │          ┃
┃       │电力铁路起重机     │         │          ┃
┠───────┼────────────┼─────────┼──────────┨
┃       │全路面起重机      │ G·R≤960tm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流动式起重机 │            │   G≤320t   │格向下覆盖     ┃
┠───────┼────────────┼─────────┼──────────┨
┃       │轮胎起重机       │ G·R≤150tm和  │          ┃
┃       │            │   G≤50t   │          ┃
┃       ├────────────┼─────────┤          ┃
┃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   G≤45t   │          ┃
┃       ├────────────┼─────────┤          ┃
┃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         │          ┃
┃       ├────────────┼─────────┤          ┃
┃       │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  │   G≤60t   │          ┃
┃       ├────────────┼─────────┤          ┃
┃       │集装箱跨运车      │   G≤40t   │          ┃
┃       ├────────────┼─────────┤          ┃
┃       │履带起重机       │G·R≤1200tm和G≤ │          ┃
┃       │            │100t       │          ┃
┠───────┼────────────┼─────────┼──────────┨
┃ 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       │ G·R≤150tm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G≤50t    │格向下覆盖     ┃
┃       ├────────────┼─────────┤          ┃
┃       │随车起重运输车     │   G≤8t    │          ┃
┠───────┼────────────┼─────────┼──────────┨
┃       │固定式起重机      │   G≤4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门座起重机│            │         │格向下覆盖     ┃
┃       │            │         │          ┃
┃       │            │         │          ┃
┃       ├────────────┼─────────┤          ┃
┃       │港口台架起重机     │         │          ┃
┃       ├────────────┼─────────┤          ┃
┃       │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   │   G≤60t    │          ┃
┃       ├────────────┼─────────┤          ┃
┃       │带斗门座起重机     │   G≤40t    │          ┃
┃       ├────────────┼─────────┤          ┃
┃       │多用途门座起重机    │         │          ┃
┃       ├────────────┼─────────┤          ┃
┃       │集装箱门座起重机    │         │          ┃
┃       ├────────────┼─────────┤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G·R ≤2000tm和G │          ┃
┃       │            │≤200 t      │          ┃
┠───────┼────────────┼─────────┼──────────┨
┃   升降机 │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  │   不限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         │          ┃
┃       ├────────────┤         │          ┃
┃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         │          ┃
┃       ├────────────┤         │          ┃
┃       │电站提模装置      │         │          ┃
┃       ├────────────┤         │          ┃
┃       │电站滑模装置      │         │          ┃
┃       ├────────────┼─────────┤          ┃
┃       │升船机         │  G≤320t    │          ┃
┃       ├────────────┼─────────┤          ┃
┃       │施工升降机       │   不限    │          ┃
┃       ├────────────┤         │          ┃
┃       │简易升降机       │         │          ┃
┃       ├────────────┤         │          ┃
┃       │升降作业平台      │         │          ┃
┃       ├────────────┤         │          ┃
┃       │高空作业车       │         │          ┃
┠───────┼────────────┼─────────┼──────────┨
┃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层数    │每种型号产品分别进行┃
┃       │            │         │型式试验,层数向下覆┃
┃       │            │         │盖。        ┃
┃       ├────────────┤         │          ┃
┃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          ┃
┠───────┼────────────┼─────────┼──────────┨
┃   超大型 │通用桥式起重机     │      G>320t│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
┃   起重机械 │            │         │          ┃
┃       ├────────────┤         │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       ├────────────┤         │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       ├────────────┼─────────┤          ┃
┃       │电站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          ┃
┃       │            │      S>50m│          ┃
┃       ├────────────┼─────────┤          ┃
┃       │普通塔式起重机     │    G·R>315tm│          ┃
┃       ├────────────┼─────────┤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G·R > 4000tm│          ┃
┃       ├────────────┼─────────┤          ┃
┃       │轮胎起重机       │   G·R>900tm和│          ┃
┃       │            │      G>60t│          ┃
┃       ├────────────┼─────────┤          ┃
┃       │履带起重机       │ G·R>1200tm   │          ┃
┃       │            │和G>100t     │          ┃
┃       ├────────────┼─────────┤          ┃
┃       │门座起重机       │      G>60t│          ┃
┃       ├────────────┼─────────┤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  G·R > 2000 tm│          ┃
┃       ├────────────┼─────────┤          ┃
┃       │桅杆起重机       │      G>320t│          ┃
┃       ├────────────┼─────────┼──────────┨
┃       │全路面起重机      │   G·R>960tm和│          ┃
┃       │            │      G>320t│          ┃
┠───────┼────────────┼─────────┼──────────┨
┃ 安全保护装置│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       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盘式制动器       │         │          ┃
┃       ├────────────┤         │          ┃
┃       │直流电磁铁制动器    │         │          ┃
┃       ├────────────┼─────────┤          ┃
┃       │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      ≤13KW│          ┃
┃       ├────────────┼─────────┤          ┃
┃       │超载限制器       │       不限│          ┃
┃       ├────────────┤         │          ┃
┃       │力矩限制器       │         │          ┃
┃       ├────────────┤         │          ┃
┃       │起升高度限制器     │         │          ┃
┃       ├────────────┤         │          ┃
┃       │防坠安全器       │         │          ┃
┠───────┼────────────┼─────────┴──────────┨
┃   进口各类 │     各种型式    │按对应类型、型式与型号规格的覆盖范围原则┃
┃   起重机械 │            │执行                  ┃
┠───────┼────────────┼────────────────────┨
┃   特殊类型 │     特殊型式    │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
┃   起重机械 │            │监察机构确定              ┃
┗━━━━━━━┷━━━━━━━━━━━━┷━━━━━━━━━━━━━━━━━━━━┛


  注: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 G·R代 表额定起重力矩(R代表幅度);
    2.规格(主要参数):指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
    3.设备型号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逐台进行。

  附件2: (格式)
                             编号: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设备型式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型式试验报告

                          №共  页第  页

┏━━━━━━━┯━━━━━━┯━━━━━━━┯━━━━━━━━━━━┓
┃  产品名称  │      │  型号规格  │           ┃
┃ (设备型式) │      │       │           ┃
┃       │      ├───────┼───────────┨
┃       │      │  商  标  │           ┃
┠───────┼──────┼───────┼───────────┨
┃  制造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  委托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   级别   │      │  试验地点  │           ┃
┠───────┼──────┼───────┼───────────┨
┃试  验依  │      │  出厂编号  │           ┃
┃据      │      │       │           ┃
┃       │      │       │           ┃
┃       │      ├───────┼───────────┨
┃       │      │  生产日期  │           ┃
┃       │      │       │           ┃
┠───────┼──────┴───────┴───────────┨
┃       │                          ┃
┃   试   │                          ┃
┃       │                          ┃
┃   验   │                          ┃
┃       │                       (章)┃
┃   结   │                          ┃
┃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论   │                          ┃
┃       │                          ┃
┃       │                          ┃
┃       │                          ┃
┠───────┼──────────────────────────┨
┃  备     │                          ┃
┃       │                          ┃
┃  注     │                          ┃
┗━━━━━━━┷━━━━━━━━━━━━━━━━━━━━━━━━━━┛


  签发:        审核:       主检:

           (设备型式)型式试验报告

                         №共  页第   页

┏━━┯━━━┯━━━┯━━━━━━━━━━┯━━━━━━━━┯━━┯━━━┓
┃序号│ 试 验│计 量 │ 内 容 和 要 求│ 试 验 结  果│结论│备 注┃
┃  │ 项 目│单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意事项

  1.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报告无加盖骑缝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骑缝章无效。
  3.报告无主检、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5.报告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

                报告附加说明

  1.委托单位地址、电话:
  2.制造单位地址、电话:
  3.试验地点:
  4.样品情况:
  5.样品接受日期:
   样品试验日期:
  6.试验项目有无外包:
  7.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地址、电话:

  附件3:
┏━━━━━━┓
┃  TX   ┃
┗━━━━━━┛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 TX 4XXX-XX-XX XXXX
  制造单位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产品标准
  总装图号
  覆盖范围   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
  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确认符合下列标准: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注:(一)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 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
效。
    (二)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送样样品的一致性。

  附注: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规定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为:
  TX 4000-XX- XX XXXX
  其中:“TX”代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4000”代表起重机械类别代码;
  “XX”二位数字代表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代码(另行公布);
  “XX XXXX”前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四位数字代表证书当年进行的型式试验流水编号。

  附件4: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报批负责人:      上报日期:编号:

┏━━┯━━━━┯━━━━┯━━━━┯━━━━━━━━━━┯━━━━┯━━━━━━┓
┃序号│企业名称│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证书编号│报告签发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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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工作, 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 开展气候预测, 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务院授权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 依照分工, 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 并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国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布局原则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五条 气象服务属于气象公益服务范围的, 应当无偿提供; 属于专业气象服务范围的, 可以有偿提供。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预报技术的研究活动,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有关气象活动的, 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气象探测
第八条 全国气象台站网的布局, 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规划。
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设施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
第十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因特殊情况, 需要进行此类活动的, 必须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国家对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设施及其环境条件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的需要, 必须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 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 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两年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并重建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所需的费用, 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或者其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组织力量修复, 确保气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进行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和个人合作进行气象探测所获得的资料,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该探测资料的提供者, 享有该资料的使用权。

第三章 预报与警报
第十四条 国家对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的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公开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 在国家气象台站稀少的边远地区,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也可以为当地有关机关提供气象预报服务。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 及时、准确地制作和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补充的或者订正的预报和警报。
第十六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与同级气象机构密切合作, 确保气象通信畅通, 迅速、准确地完成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传递。
国家鼓励其他部门和单位运用其通信工具传递气象信息。
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广播单位, 应当保证气象预报节目的定时播发;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播发时间或者内容的, 应当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气象台站同意; 对当地气象台站临时发布的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的或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 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为其采取各种防灾抗灾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在预计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区域, 及时采取各种预防或者抢救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增雨(雪)、防雹、消雾和防霜冻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科学试验和作业; 所需工作条件和经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受益单位提供, 气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试验作业的气象服务, 并承担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管辖范围内的气象灾情, 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第五章 气象服务与气候资源利用
第二十二条 气象机构应当根据各行各业用户的实际需要, 提供气象预报、气象资料、气候分析和气候评价,并根据其要求提供气象实用技术、科研成果和科技咨询等服务。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必须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筹组织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 组织气候监测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和应用, 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监测公报。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 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气象机构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所必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气象机构应当为大中型工程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提供气象服务。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气象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 进行工程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其他部门承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非气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 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鉴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气象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专业气象业务项目所使用的业务技术规范、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 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各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行气象探测的组织应当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其业务质量、气象计量和探测环境的监督, 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进行的气象探测除外。
第二十九条 设立用于气象探测、通信和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无线电台站, 须经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气象专用频率。
第三十条 国家对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实行使用许可证制度。列入使用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未获取使用许可证的技术装备, 不得投入气象业务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对气象专用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并在授权的范围内按期完成检定工作。
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专用计量器具。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通过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或者随意改动预报、警报内容, 构成谎报险情, 制造混乱的;
(二)故意损坏气象仪器、设施、标志,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扰乱气象探测工作秩序, 致使气象探测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播发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经邮电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传递的气象电报, 发生稽延或者错误, 致使气象电报失效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 在气象探测场地附近兴建建筑物,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 非法侵占气象探测场地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致使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服务产生重大失误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气象预报”, 是指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和各种专业气象预报的统称;
(二)“灾害性天气警报”, 是指行将发生台风、寒潮、大风、暴雨(雪)、冰雹等对国计民生有严重危害的天气时, 对可能危及的区域以天气预报的形式向公众发布的紧急通报; (三)“探测环境”, 是指为保证各种气象探测仪器准确地获取大气状况信息, 由能够避开各种干扰的最小必要距离所构成的环境空间;
(四)“气象公益服务”, 是指为各级人民政府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及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气象服务, 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提供的天气预报; (五)“气候资源”, 是指能为人类经济活动所利用的气候条件, 如光能、热量、水分、风能等。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气象工作的管理办法, 由军事机关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基[2000]27号


南京中医药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卫生厅,《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藏、蒙、维、傣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

现将《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会议纪要精神认真组织相关民族医药卷的编纂工作,保证《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按时、保质出版发行。

附件:

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审修意见;
3、《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
4、《中华本草》藏药卷编纂备忘录;
5、《中华本草》维药卷编纂备忘录;
6、《中华本草》蒙药卷编纂备忘录;
7、《中华本草》傣药卷编纂备忘录;
8、《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署名格式;
9、《中华本草》总审组人员名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报:本局局领导


附件1: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

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


为使《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如期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于2000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华本草》

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李振吉副局长到会并讲话,南京中医药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的有关领导,《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藏、蒙、维、傣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负责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的有关领导和专家计20余人出席了会议。

会上,《中华本草》编委会介绍了《中华本草》前30卷的编纂过程、总体框架、编纂意义以及出版后产生的影响,对前阶段《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纂情况和对民族药卷总审情况作了小结;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负责人分别汇报了本卷编撰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讨论并通过了下一阶段《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计划和有关要求。

李振吉副局长说:《中华本草》4个民族药卷编委会为完成这项工作做了很大努力,克服了许多困难,参与人员为挖掘民族医药精华,呕心沥血,使前一阶段的《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在基础工作薄弱、工作量较大、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下,能取得现在的成绩;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的政府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在经费、物质和人员上给予了大力支持,保证了《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的进行;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中华本草》总编审单位和《中华本草》办公室继续一如既往,象对待《中华本草》前30卷本那样严格总审的敬业精神给予肯定。他强调,《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纂工作十分重要,是一项浩瀚的工程,对民族医药的抢救整理是历史赋于我们这一代人的光荣使命,因此一定要编纂好《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当谈到经费问题和今后工作时他说:希望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再拨一点,地方政府再支持一点,使用时再节约一点,来共同解决经费问题。总之要坚定信心,按照分工和要求保证质量,加快进度;请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的政府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继续给予支持,使《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尽快出版发行。

与会代表对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

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的审修意见;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包括总审组与专卷编委会的职责与分工、下一阶段交稿计划);

3、《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分别与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就工作职责与分工、交稿时间等方面形成了备忘录,三方在备忘录上签了字;

4、《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的署名格式;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上海科技出版社就四个民族药卷的“图书出版合同”(草案);

6、《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总审组人员组成名单。


附件2: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审修意见

(2000年1月19日)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经过各专卷编委会认真撰写、反复审修,稿件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为了使民族药专卷的体例与前30卷本的体例基本保持一致,保证稿件的质量,现根据稿件中存在的问题,参照1998年12月编发的“关于《中华本草》民族药专卷的审修意见”文件要求,对《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提出审修意见如下。

一、总体方面:

1、严格按照《中华本草》总的体例和细则及 “关于《中华本草》民族药专卷的审修意见”等文件开展审稿工作,以确保稿件质量。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的框架结构为:前言、凡例、目录、概论(×药发展简史、×药基础理论)、药物(按矿物药、植物药、动物药、其他药排列,每类下按正名的首字笔画排列,从矿物药到其他药按顺序写出序号)、附编[1.×医病名或常用术语解释(本项目可缺),2.中文名称索引,3.拉丁学名索引,4.民族文药名索引,5.本书参考书目]

3、各卷(册)的字数控制在100万字以内,各项目安排平均字数大致为:品种(不含图)、药材(不用图)各500字,化学300字,药理400字,临床部分不受字数限制。因此各项目内容必须精炼。

4、认真核对原始文献,保证引用资料的准确性,特别是临

床、考证部分大多是民族医药内容,总审时很多问题难以发现或只能提出疑问,故在保证初稿质量的前提下,各专卷编委会复修定稿时对总审组提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复审。

5、前后项目必须协调一致,即各项目的内容均要围绕着品种及药物部位来写,不可张冠李戴或药用部位混淆不清。同一品种不同药用部位能分条的最好分条目来写。

6、条目后的参考文献格式按统一规定书写,参照文件“《中华本草》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

7、本书参考书目按照出版年代先后排列,每种书写出作者名、书名、出版地点、出版社名称、出版年代等内容。

二、项目方面(以下大部分与原“审修意见”相同,其中序号前有●记号的为此次补充和强调的内容)

●1.正名项

⑴该项目出汉名、汉语拼音,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出处及民族文药名。

●⑵书写格式根据现在稿件中多数民族药专卷的处理方法,统一规定汉名在前,民族名在后。汉名无需加出处,如无汉名可缺。具体写法为:

汉名 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字(出处)

汉语拼音 民族文字

例: 黑种草子 斯亚旦《西尔赫·艾叶卡农》

Heizhongcaozi ××××(民族文药名)

2.异名项

该项只出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不出汉名和民族文药名,异名后要加书名或地名出处。异名的排列顺序是:出书名的异名排在前面,出地名的异名排在后面;出书名的异名又要根据书的出版先后顺序排列。具体写法为:

[异名] ×××《书名》,×××、×××《书名》,×××(地名),×××(地名)。

例:①[异名] 休尼孜《西尔赫·艾叶卡农》,×××(和田),×××(喀什)。

②[异名] 参玛《兰琉璃(四部医典解说)》,米旺洛娃、六门其兔《晶珠本草》。

3.释名项

该项如资料可靠,对名称的解释比较合理的可以写释史,如解释不清,又无实质性的内容,则该项目可以缺。

4.品种考证项

(1)该项目主要是考证古代医药书籍中的药物品种,现代药物书中的内容则无必要考证,属于现代才用的药物,该项目可以缺。

●⑵引文不可重复,如引二本以上书的内容差不多,只须引用出书年代早的一种。

●⑶由于总审组缺少民族药专著,因此作者撰稿和专卷编委会复修时对引文要认真复核。

5.来源项

●药物品种的来源要求考订正确,并突出主要品种。

6.原植物项

⑴该项中动、植物的拉丁名、矿物英文名必须书写正确,定名人如用缩写,需加缩写点“.”。

⑵原植物名要和来源中的植物名称一致,而不可用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

●⑶对本民族的特产药物分布情况要写得详细一点,特别是本民族地区分布最好要写到县一级。国外分布因字数限制可以从略。

●⑷植物形态描写术语要规范,花、果期不完整的要补齐,具体描写主要参考《中国植物志》和一些地方植物志等书。

●⑸常用药物一定要有附图,且附图要符合制版要求,并注明图的来源。

⑹来源项所列品种均需有形态描述,第一个品种形态描述须详细,第二或第二个以后的品种与第一品种形态相同的部分可以从略,仅写出其特征即可。

7.栽培要点项

本民族特产的药物品种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写栽培要点,非本民族特产药物,而属于引种栽培的也要写,从外地购进的药材则不写栽培要点。

8.采收加工项

该项目不可缺,如属本民族的特产药必须写得详细一点,并写出采收加工的特色。

9.药材与产销项

根据民族药专卷的多数意见,四个民族药专卷中该项目均不设,有关药材的产销情况可在原植物项分布地区中体现。

10.药材鉴别项

●该项目主要写有关药材的性状、显微等方面的鉴别,具体内容要按专业要求加以描述,文字要精炼。所述药材应与原植物项中的品种一致,药用部位应与来源项一致,多品种描述顺序应与原植物的品种顺序一致。

11.化学成分项

⑴该项目主要写与来源项的药用部位一致的化学成分,如果药用部位是根,则只写根的化学成分,其它部位包括花、全草等的化学成分则不收。

●⑵每个化学成分的中文名后要写出英文名称与之对应,英文名称第一个字母要小写。

●⑶化学成分的中文名称不规范的要按照《中华本草》30卷本予以统一和规范。

⑷化学成分后要写出参考文献的角注,条目后写出具体的参考文献与之对应。

12.药理项

⑴写出该药的主要药理作用即可,每一种药理作用的描述要有概括性,不必像《中华本草》30卷本一样详细。每个药理作用要写出小标题。

⑵药理中提到的化学成分,化学成分项目中必须有,且名称也要与它一致。

⑶文中要有参考文献的角注,条目后列出具体的参考文献与之对应。

●⑷有的稿件收集的新资料较少,审稿时应予适当补充。

13.炮制项

该项目要结合本民族的加工方法的特色写。

14.药性项

项目名称不能仅写成[性],应为[药性]。

15.功能与主治项

●⑴功能与主治的主文必须按主次顺序来写,并且二者必须对应,即写了功能必须有相应的主治。

●⑵引文前后的次序要按照著作的成书年代先后排列,同一出处的引文无需加序号,如不连贯的引文分别用引号“”“”标示。两本书以上引文大部分重复的,必须将出书年代晚的引文删去。

⑶药性、功能与主治项目中的引用书的书名要用全名,书名的音译汉字要统一。

●16.用法用量项

⑴本项目内容必须全面,内服的要有剂量和具体制法,如水煎、研末或入丸、散等。外用的剂量如无具体用量的可以写成“适量”,但要有具体用法,如:捣敷、研末撒等。

⑵本项目不收引文。

17.附方项

●⑴一般来说,附方的先后要按照功能和主治的主次顺序排列。

●⑵附方所治病证必须在功能与主治项中反映出来,如没有,则须补充功能与主治项的内容。

●⑶附方药物过多,本种药物又非其中的主药,则应册除该附方,但对于名方或附方少的条目则可以保留。

●⑷出自近代著作附方中的药物剂量一律改用公制。

⑸附方的出处不能缺少。

●⑹附方中出现的本品的异名如异名项未收,必须补充在前面的异名项中。

18.制剂项:

该项收载的必须是本民族的制剂,若制剂的内容实际上是附方的内容,可以移到附方中去,如无制剂,则该项目可缺。

19.现代临床研究项

该项目主要收集近20年来的临床报道,陈旧的报道一般不收。文中要有参考文献角注,条目后列出参考文献。

附注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框架结构:

前言

凡例

目录

概论

一、×药发展简史

二、×药基础理论

药物

矿物药

植物药

动物药

其他药

附编

一、×医病名或常用术语解释 (本项目可缺)

二、中文名称索引

三、拉丁学名索引

四、民族文药名索引

五、本书参考书目

附注2:交稿要求:

稿件须按出版社要求,做到“齐、清、定”,交打印稿,5号宋体字,打在A4复印纸上。


附件3: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

一、总审组和各民族药专卷编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总审组:

1、协助《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体例、质量方面的审修把关,提出意见。

3、会同上海科技出版社对复修定稿后的稿件进行检查复核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

4、负责组织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图稿的绘制工作。

(二)民族药卷编委会

1、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

2、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的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

3、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

4、提供 《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完成工作时间

1、各民族药卷交初稿时间:

藏药:2000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参考书目、署名等。

傣药:2000年5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署名等。

蒙药:2000年5月底前陆续交齐药物稿件,7月底前交前言、凡例、概论、署名、目录、参考书目等。

维药:2000年2~12月陆续交齐药物稿件,2001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署名、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等。

2、总审组完成总审时间

藏药:2000年4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傣药:2000年7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蒙药:2000年11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维药:2001年4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3、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及交办公室时间

藏药:2000年9月底前。

傣药:2000年12月底前。

蒙药:2001年6月底前。

维药:2001年10月底前。

4、总审组抽查复核时间

在收到各专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一个月内完成。


 

附件 4:


《中华本草》藏药卷编纂备忘录


一、民族药卷编委会方面:

1、稿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⑶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⑷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⑸泄露国家机密;

⑹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⑻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根据目前工作进展,2000年3月底前交署名稿和本书参考书目。

3、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进行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于2000年9月30日前交《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

4、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审读工作按照出版合同规定必须在收到清样60天内完成,签字后退还给出版社。

5、为便于今后解疑、清样审读,复修定稿的稿件复印一份留底。

6、提供《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总审组方面:

1、协助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稿件在体例、质量方面进行审修把关,或提出意见。

3、总审完成时间为2000年4月底,并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

4、对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与上海科技出版社编辑2~3人一起抽查复核,检查复修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复核工作在收到稿件的一个月内完成,并交出版社。

5、负责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组织人员绘制。

三、出版社方面:

在民族药卷稿件复修定稿交办公室后,派编辑2~3人与总审组一起对稿件进行抽查复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签章)

《中华本草》藏药专卷编委会(签章)

上海科技出版社(签章)

2000年1月19日


 

 

附件 5:


《中华本草》维药卷编纂备忘录

一、民族药卷编委会方面:

1、稿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⑶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⑷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⑸泄露国家机密;

⑹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⑻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根据目前工作进展,2000年2~12月陆续交齐药物条目稿件,2001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署名。

3、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进行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于2001年10月31日前交《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

4、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审读工作按照出版合同规定必须在收到清样60天内完成,签字后退还给出版社。

5、为便于今后解疑、清样审读,复修定稿的稿件复印一份留底。

6、提供《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总审组方面:

1、协助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稿件在体例、质量方面进行审修把关,或提出意见。

3、总审完成时间为2001年4月底,并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

4、对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与上海科技出版社编辑2~3人一起抽查复核,检查复修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复核工作在收到稿件的一个月内完成,并交出版社。

5、负责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组织人员绘制。

三、出版社方面:

在民族药卷稿件复修定稿交办公室后,派编辑2~3人与总审组一起对稿件进行抽查复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签章)

《中华本草》维药专卷编委会(签章)

上海科技出版社(签章)

20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