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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新提任副处级干部担任市信访专员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1 04:5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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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新提任副处级干部担任市信访专员暂行办法

安徽省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新提任副处级干部担任市信访专员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2号》

党办〔2005〕2号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新提任副处级干部担任市信访专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直机关新提任副处级干部担任市信访专员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11日



市直机关新提任副处级干部担任市信访专员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意识,提高应对复杂局面、化解矛盾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参照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新任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省信访专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办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在市信访局设置信访专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工作部门和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新提任的副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分期分批到市信访局担任市信访专员。

二、新提任副处级干部担任信访专员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每批选派2—3人。

三、每批担任市信访专员的具体人员,由市委组织部研究确定。市信访专员确定后,市委组织部向其所在单位和市信访局下发任职通知。

四、市信访专员暂不参加新提任职务所在单位工作分工,专职从事信访专员工作。上岗前先由市信访局集中培训,以学习了解信访工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市信访专员任职期间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有关规定,按照市信访局安排,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努力完成办信、接待专访和协商处理信访案件任务。

六、市信访专员任职期满时,本人进行工作小结,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信访局进行考核。

七、实行任职试用期的新提任副处级干部,担任市信访专员期间工作纳入试用期考核范围,时间计入任职试用期限。

八、新提任副处级干部担任市信访专员期间,党员干部应当转临时党组织关系,行政和工资关系不转,工资、福利等由任副处级职务所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差旅费用、办公地点和办公用品等由市信访局负责。

九、新提任副处级干部担任市信访专员,是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信访工作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十、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上述条文的规定是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司法经验的总结,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立。
  从刑事诉讼理论上来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有可能是案件过程的直接目击者或经历者,也有可能是案件中证据的直接收集者、制作者或保全者。在前一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基于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出庭作证,其与证人具有一致性,特别是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往往是唯一的目击证人;后一种情况下,当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请求时,由证据的直接收集、制作或保全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法庭的调查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其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是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若案件中有被害人、证人或鉴定人的,这些诉讼参与人也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如上述人员在审理时不在场,就不得进行法庭审理。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当侦查人员不出庭,而是通过书面说明或者其他方式对于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收集事实进行证明时,就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不利于排除非法证据,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可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规范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保障程序公开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既然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规定,那么我们就应该积极主动应对出庭带来的挑战。一方面,争取把每个案件需要的证据都固定到位,作到确实充分、规范合法,尽量避免侦查人员出庭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在需要出庭作证的时候,侦查人员要以积极态度面对,不卑不亢,有理有节,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对取证过程和取证内容做客观真实反映。
  一、出庭作证的条件和内容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三个条件:一是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尚不能完全排除的,方可进入法庭审理。二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三是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通过举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法证明的。只有依次经过以上三个程序,法庭才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对收集证据合法性予以证明。
侦查人员出庭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并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围绕收集证据合法性作出说明,不应涉及案件的其他情况。对于超出这一范围以外的发问、询问,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二、作好出庭准备,规范出庭行为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普通证人出庭的要求有所不同,其作证活动是对检察机关公诉人指控职务犯罪的支持、辅证和说明。侦查人员应当加强与公诉人的沟通,详细了解法庭审理出庭作证的步骤和要求,熟悉辩护方攻击的套路,掌握回答技巧,预判律师可能发难的方向和问题,并就拟出庭作证的事实和证据情况进行充分准备,避免因不恰当的作证方式而使公诉人陷入被动。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要对法官和辩护人给予尊重,模范履行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纪律,不能有特权思想。出庭作证语言要简洁明了,主要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以便法官和控、辩双方快速领会,确认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合法的。
  三、加强对出庭作证的培训力度
  侦查人员对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应当亲自旁听法庭审理,全面了解自己在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被质疑、采纳的情况。侦查部门应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一个专题纳入侦查业务培训课程,提高侦查人员庭审中应对复杂局面的技巧和水平。设计模拟法庭和训练,加强与公诉部门的学习交流,使侦查人员在较短时间内适应法律的需要。
  四、职务犯罪侦查员应着力提高出庭应诉的能力。应诉能力,也就是在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能力和证明侦查行为合法、反驳不实控告的能力。在以后的办案工作中,我们的侦查人员要做好出庭作证的心理准备。对于出庭作证,我们要有一种建立在扎实取证基础之上的内心确信。要知道我们是在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要有坚定的信念和必胜的勇气,沉着应对,时刻保持检察官的风骨和正义形象。实践中已经有职务犯罪侦查员出庭作证证实取证合法。如舟山市中院在审理一起受贿案中,辩护人当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果断提请办案侦查员出庭作证,获得同意后,舟山市检察院的侦查员当即到庭与辩护人、法官、公诉人交叉询问,当庭陈述,经质证合议庭采纳了侦查员的证言。

  行唐县反渎职侵权局赵兰振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切实加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行做法,现就境外人员申请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为以旅游名义到我国的外国公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以旅游名义跨国境为外国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二、外国居民申请到我国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我部后,根据回复意见实施。
  三、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优先满足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需要。
  四、医疗机构在为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五、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规定的内容外,医疗机构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发布人体器官移植医疗广告。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要纳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定期评估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考核。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撤销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