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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9:39: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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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的精神,现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
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999年10月22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已经农业部2012年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工作,充分发挥奖项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在农业行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根据“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发展指导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是农业部设立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农业科技工作者的人才奖项。该奖主要奖励在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的推荐和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设立初审工作委员会和评选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初审工作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及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秘书长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不少于10名。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审查有效候选人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向评选工作委员会提出进入评选阶段的候选人。

第七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及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会长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0—14名。主任委员由农业部部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负责评选工作,提出建议奖励人选。

第八条 初审工作委员会和评选工作委员会下设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第三章 候选人推荐
第九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候选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农业基础研究、农业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在理论、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其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且排名在前五名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对农业科技发展或者对农业、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在农业应用研究技术或者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农业科技工程、计划、项目等过程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且排名在前五名的重大科技成果2项以上,并对农业生产产生重大推动作用;

(三)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果推广普及率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四)在“三农”问题软科学研究领域,提出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大政策性建议,或者在理论、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并被国家、省部级单位采纳应用,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第十条 候选人推荐须通过单位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负责推荐本辖区、本行业所属单位及各地(市)县候选人。

(二)农业部直属单位,农业高等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科学院负责推荐本单位候选人。

(三)候选人推荐应向优秀中青年专家及长期工作在第一线并做出重大贡献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倾斜。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委员会负责评选产生本单位推荐人选。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以农业行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为主。每个推荐单位原则上每届限推荐1名候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填写《中华农业英才奖候选人信息表》、《中华农业英才奖候选人推荐书》,并附候选人有代表性的成果、专利、著作、论文,及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分形式审查、初审、评选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五条 初审工作委员会召开初审会议,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有效候选人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产生进入评选阶段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召开评选会议,在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奖励人选。建议奖励人选应经参加评选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投票同意。

第十七条 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将评选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奖励人选等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审定。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经农业部审定后的获奖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获奖人选进行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核查线索。以单位名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须署真实姓名。

第二十一条 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评选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以农业部部长名义签发。

第二十三条 每位获奖者的奖励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提供。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有关资料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获奖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中华农业英才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由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报农业部批准后,取消名誉,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取消其下届推荐资格,并由农业部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附件:
农人发〔2012〕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RSLDS/201203/t20120319_2512198.htm

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市政办字〔2003〕2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是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的保证,是促进政务公开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供有力的监督保障,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逐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各地、各单位要在接到本通知10日内,将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有关实施细则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5月20日之前,公开的政务事项要在报纸、电视上刊播。

附件:黑河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实行政务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将其依法管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突出重点、讲求时限、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标准:
(一)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
(二)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四)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税(费)和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五)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政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有关政策;
(三)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
(五)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
(七)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程序执行情况;
(八)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九)直接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益有关的行政执法事项;
(十)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一)公务员录用、辞退、开除,对单位、个人的奖励或处罚等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十三)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本部门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
(二)办理事项的内容;
(三)办理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
(四)办理事项需要具备的文件、资料;
(五)办理事项从提出到办结的程序,以及具体负责的科室和经办人员;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办事时限和向社会承诺的办事时限;
(七)涉及面较广和群众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
(八)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
(九)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十)其它需要公开的政务事项。
第九条 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情况;
(四)干部职工福利待遇及分配情况;
(五)其它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政府和政府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及时、真实、全面、具体。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实施电子政务工程,在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开面向社会的内容,在各自局域网上公开面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建设政府网上审批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核准、审核业务;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咨询会、听证会、热点论坛,开展民主评议,或者在新闻媒体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将群众关注的事项向社会公开;
(三)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政务公开大厅或政务公开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审批、“一站式”服务;具有审批职能、对外服务的“窗口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服务大厅;或设置固定的信息查询点、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幕,便于群众使用;
(四)发行《政报》,印制“政务公开指南”、“服务指南”;
(五)开办声讯查询栏目,公布热线咨询电话;
(六)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服务;
(七)实行政务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档案。以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为独立建档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归档立卷,公开的各种资料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调查结果、组织论证等有存档价值的资料要装入政务公开档案。政务公开档案保管期为5年。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事项,要集中安排时间,无偿予以刊播。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政务公开群众举报电话、举报箱,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给予处理,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之中,量化标准,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评先选优”、兑现奖惩挂钩。
第十八条 对政务公开不及时,缺项漏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批评教育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工作不认真、抓得不实的责任人员,要进行诫勉谈话。对假公开、半公开、不公开,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监察机关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黑河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宪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孟庆斌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于明海 市财政局局长
王洪玉 市人事局局长
尹胜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冯清祥 市审计局局长
李思明 市信访办主任
宋 琦 市法制办副主任
杜德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建设局局长
赵兴志 市监察局局长
傅广远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傅广远(兼)。
联系人:刘杰,联系电话:826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