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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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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7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转发给你们。望转发所属各公证处,供办证时参考。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 (78)领二字第70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
根据几年来办理遗产案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加拿大B.C.省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我驻温哥华总领馆就办理这类案件,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请转发给各地方法院公证处,供办案时参考。
一、立案。我国公民的亲属在加拿大B.C.省,死后留有遗产。如果他们有权继承,并要我们代聘律师办理,应向我司或直接向我驻温哥华总领馆提供下列情况:死者的中、英文姓名,职业,生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包括城市和医院名称),遗产总值以及有关继承该项财产的文件(如遗嘱和有关书信等)。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全部情况,也须提供死者在加拿大使用的英文名字和大概情况,以便进行调查。否则,就无法向有关部门查询和委托律师办案。
二、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办理遗产继承,必须准备两个基本文件:“委托书”和“继承权证明书”(或根据继承权要求颁发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明书”)。
如果有两个以上同等继承权者,可列入同一的“继承权证明书”;如果继承人分散在各地居住(包括个别在海外),也可把他们的姓名、地址和与死者的关系等列入同一证书;如果同等继承权者中有个别已去世,必需有证明死亡的证件(也可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加注证明)。
因为我国颁发的证明文件均用中文,受委托的律师须把它译成英文,送有关部门使用。而翻译证明文件,律师是按件另行收费的。所以,翻译的文件越多,律师的费用就越大。
三、遗产的继承与分配。根据加拿大B.C.省遗产管理法的规定(据说加拿大各省的规定有些不同),遗产的继承和分配主要如下:
1.如死者有遗嘱时,遗嘱执行人在遗产管理获法院许可后6个月将按遗嘱进行分配。如果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对遗嘱有异议,只能在这6个月内向省高等法院提出要求仲裁。过期法院将不受理。
2.死者的非正式结婚妻子(去世之日起以前两年以上和死者同居者)和非婚生子女(去世之日起以前一年以上由死者抚养者),同样有权在死者去世后6个月内提出对遗产的要求。法院将对他们的要求给予考虑,包括对遗嘱的修改和无遗嘱的遗产继承问题。
3.无遗嘱遗产的分配规定如下:
(1)死者有遗孀。遗孀对遗产的继承权,有以下的规定:
①死者有遗孀和子孙,其遗产净值不超过两万加元,全部遗产归遗孀(注:“净值”是,在支付债务、安葬费、管理费和遗嘱查验费后所剩下的全部财产,包括在本省内、外的财产。下同)。
如果遗产净值超过两万加元,遗孀有资格获得两万加元的继承权,余额按下述办法分配:
A.如果死者有遗孀和一个孩子,遗孀可分得余额的一半;
B.如死者有遗孀和两个以上的子女,遗孀可分得余额的三分之一。
如果死者的一个孩子已经去世。这个孩子也有子孙,且在死者死亡之日还活着,死者遗孀应获得的遗产数,与死去的孩子在世时相等。
②死者有遗孀而无子孙,全部遗产由遗孀继承。
(2)死者的子孙对遗产的继承权。死者的遗产,扣去遗孀继承的部分,按血缘关系在家系中进行分配。
(3)如果死者既无遗孀又无子女,遗产由其父母继承。如果父母均活着,每人各占一半。如一人已经去世,遗产由另一(父或母)继承。
(4)如果死者既无遗孀又无子女、父母,遗产由其兄弟姐妹均分。如果兄弟姐妹中有人死亡,则其子女可以得到他们的父(或母)应分得的那一份。
(5)如果死者无遗孀、子孙、父母、兄弟和姐妹,他的遗产由其侄儿和侄女均分。
(6)如果死者连上述所有亲属都没有,其遗产将在与死者血缘最近的亲族中均分。
4.如没有遗嘱的遗产,没有人提出继承的时候,遗产由公共信托局代保管一段时间,据说一般是数年至十年,仍无人认领,则充公。
1978年5月20日


湖州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湖州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坤明
二00年三月十八日



  湖州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湖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等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同意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审批必须依法设立。新增审批事项,必须为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批。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必须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审批事项应当实行窗口式办理。一个部门(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窗口。

  第五条 对保留的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第六条 实行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审批。

  第七条 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市政府法制局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行政审批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限期撤销,并由市监察部门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擅自设立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市政府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审批、核准、备案、审核事项目录
附:
市政府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
审批、核准、备案、审核事项目录市政府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审批、核准、备案、审核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市政府各部门原有审批核准事项506项,共中审批事项276项,核准事项230项,另有备案事项44项,审核上报事项102项,通过改革保留审批、核准事项274项,减少232项,减幅45.8%,其中审批事项通过改革保留120项,减少156项,减幅56.5%。
  现将改革后取消和保留的审批、核准、备案、审核事项向社会公布。望市政府各部门严格组织实施。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加强监督。

  市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13项)
  1、限额以下一般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审批
  2、限额以下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3、限额以下政府财政性投资或参与投资的项目投资许可证审批
  4、限额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许可证审批
  5、限额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6、限额以下市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投资许可证审批
  7、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审批
  8、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9、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审批(不含特殊项目和财政性投资项目)
  10、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购买商品房计划审批
  11、建材企业粘土实心砖(瓦)生产计划审批
  12、新型墙改材料开发利用投资许可证审批
  13、市政府信息系统与系统的数据库建设、设备配置和运用平台审批(改备案)
  
  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
  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审批(下放主管部门)

  三、保留审批事项(6项)
  1、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基建项目,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
下的生产性基建项目审批
  2、限额以下财政性投资或参与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和竣工验收审批
  3、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
  4、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含独资)项目审批
  5、汽车加油站及其零售网点设置项目审批
  6、购买市区商品房农转非许可证审批

  四、保留核准事项(1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市经济委员会

  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
  1、组建工业企业集团审批
  2、新建生产性供热锅炉审批
  3、调剂集资电量审批

  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
  1、市区乡镇企业农转非指标审批(下放乡镇)

  三、取消核准事项(3项)
  1、市区乡镇企业出国人员核准
  2、效益显著企业经营者奖励核准
  3、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核准(改备案)

  四、保留审批事项(2项)
  1、需要报批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2、外商投资项目审批

  五、保留核准事项(1项)
  1、市级名牌产品认定
  市矿产建材管理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3项)
  1、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改备案,转移市经委)
  2、水泥企业岗位培训合格证核准
  3、企业出国人员核准
 
  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
  1、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下放县区)
 
  三、保留审批、核准事项(4项)
  1、采矿许可证审批
  2、烧结砖企业质量整顿合格证核准
  3、墙改押金返还和市区乡镇散装水泥预缴金返还核准
  4、水泥生产许可证核准
  市机械电子化学工业局

  一、取消核准事项(3项)
  1、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改备案,转移市经委)
  2、新产品开发项目核准(改备案,转移市科委或经委)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改备案,转移市外经委)

  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
  1、国有资产管理登记核准
  
  三、保留审核上报事项(2项)
  1、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审核
  2、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
  市轻纺工业局

  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
  1、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改备案,转移市经委)
  2、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改备案,转移市外经委)
  3、新产品开发项目审批(改备案,转移市科委或经委)

  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
  1、国有资产管理登记核准

  三、保留审核上报事项(1项)
  1、设立和整顿包装装璜印刷企业审核
  市丝绸行业管理办公室

  一、取消核准事项(2项)
  1、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改备案,转移市经委)
  2、新产品开发项目核准(改备案,转移市科委或经委)

  二、保留核准事项(2项)
  1、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
  2、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核准
  市二轻工业总公司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2项)
  1、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2、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事项核准
  市医药管理局

  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
  1、县域药品零售企业合格证审批(下放三县)
    
  二、保留审批事项(1项)
  1、市本级药品零售企业合格证审批

  三、保留审核上报事项(11项)
  1、药品批发企业合格证核准登记审核
  2、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许可、年检审核
  3、毒剧、麻醉、精神药品申购审核
  4、仿制药品生产定点管理审核
  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审核
  6、申领出口药品证明书审核
  7、医疗器械(Ⅰ、Ⅱ)类产品注册申报审核
  8、药品包装、容器材料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核
  9、医药行业基建、技改审核
  10、药品定价审核
  11、执业(中)药师注册登记审核
  市交通局

  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
  1、营运水泥船通航许可证审批
  2、小型船厂开业资格资质审批
  3、城市出租车运营权审批(改公开拍卖)
  4、交通企业重要设备变动审批(改备案)

  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
  1、支线航道(六级以下)特殊利(占)用审批(下放县所)
  2、100吨级以下加油船经营许可证审批(下放县所)

  三、保留审批事项(8项)
  1、公路特殊利(占)用审批
  2、超限额运输车辆行驶审批
  3、损害公路的机动车行驶审批
  4、主航道(五级以上)特殊利(占)用审批
  5、营业性水路运输审批
  6、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审批
  7、车辆通行费减免审批
  8、公路养路费征收减免审批

  四、保留核准事项(4项)
  1、营业性水路运输服务业核准
  2、船舶办证
  3、船员办证
  4、渡口设置与撤销核准
  湖州电力局

  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
  1、电力空调(冷、热风机)的使用审批
 
  二、下放核准事项(1项)
  1、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核准(下放县局、公司)

  三、保留核准事项(3项)
  1、小火(热)电建设项目核准
  2、电工进网作业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核准
  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项目许可核准
  市技术监督局

  一、取消核准(转移至中介机构)事项(5项)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核准
  2、企业标准化水平核准
  3、商贸计量考核核准
  4、工业企业计量水平确认
  5、食品标签认可

  二、保留核准事项(6项)
  1、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核准
  2、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核准
  3、计量标准考核核准
  4、医疗卫生单位计量合格核准
  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准
  6、计量授权单位资格核准
  市政府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

  一、取消核准事项(1项)
  1、煤炭经营单位资格核准
  市统计局

  一、取消核准事项(3项)
  1、新开工及竣工建设项目登记核准
  2、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准
  3、工业企业划型核准

  二、保留审批、核准事项(3项)
  1、统计单位登记核准
  2、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核准
  3、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
  1、企业集团审批

  二、取消审核上报事项(1项)
  1、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审核

  三、保留审批事项(1项)
  1、企业职工持股会审批

  四、保留审核上报事项(2项)
  1、股份有限公司审核
  2、期货营业部门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审核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
  1、涉农收费项目核准

  二、保留审核上报事项(3项)
  1、市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审核
  2、市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审核
  3、市区农业龙头企业“百龙工程”审核
  市农业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审核事项(9项)
  1、农业建设项目前置审批
  2、农业外资企业立项前置审批
  3、农办经济实体(含农资经营)前置审批
  4、农民“绿色证书”核准
  5、农民技术员评定核准
  6、燃料、燃具生产许可证审核
  7、燃料、燃具准销证审核
  8、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用地审核
  9、农业科技立项审核

  二、保留核准事项(8项)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
  2、粮食种子调运证核准
  3、种子、苗木产地检疫核准
  4、植物调运检疫核准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
  6、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准
  7、动物产品检疫证核准
  8、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准

  三、保留审核上报事项(2项)
  1、国外引种审核
  2、兽药及其制剂许可证审核 
  市水利农机局

  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
  1、水利工程立项审批
  2、农用柴油分配办法审批
  
  二、审批改核准事项(2项)
  1、市区农机维修网点技术合格证核准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证核准

  三、保留审批事项(5项)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占用水源水域审批
  3、市区临跨河建设项目审批
  4、河道采砂审批
  5、市区取水许可审批
  市林业局

  一、取消核准事项(1项)
  1、竹木加工经营许可证核准
  
  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
  1、林地野外用火审批(下放乡镇)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下放三县)

  三、保留审批、核准事项(4项)
  1、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竹木运输证审批
  2、狩猎证及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
  3、征、占用林地核准
  4、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准
  市气象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4项)
  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审批(改备案)
  2、气象计量器具检定核准
  3、防雷产品市场准入核准(改备案)
  4、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资料核准(改备案)

  二、保留审批、核准事项(2项)
  1、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审批
  2、建设(建筑)工程防雷设施设计、安装,防雷电设施年检核准(不含电力部门)

  三、保留审核上报事项(2项)
  1、气象台(站)迁移审核
  2、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审核
  市土地管理局

  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二、下放(授权)审批事项(1项)
  1、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授权区办事处,市区城市规划区除外)

  三、审批改核准事项(1项)
  1、建设用地核准

  四、保留审批事项(1项)
  1、土地开发与整理立项审批

  五、保留核准事项(1项)
  1、评估地价确认核准

  六、保留审核上报事项(2项)
  1、县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2、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核
  市水产局

  一、保留核准事项(2项)
  1、淡水捕捞许可证核准
  2、渔业船舶登记证、内河渔船检验证核准
  市政府商业管理办公室

  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核准
  
  二、保留审核上报事项(1项)
  1、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审核
  市粮食局

  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
  1、农业人口农转非审批

  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
  1、粮食批发经营资格核准
  市供销合作社

  一、取消核准事项(1项)
  1、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资质核准

  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
  1、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核准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取消核准事项(3项)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核准
  2、外商独资企业银行开户申请核准
  3、外商独资企业用电申请核准

  二、下放审批、审核事项(6项)
  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下放县、区及省级开发区)
  2、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下放县、区及省级开发区)
  3、三资企业进口物件审批(下放县、区及省级开发区)
  4、各类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变更审批(下放县)
  5、各类进出口企业外汇支付佣金、理赔审批(下放县、区省级开发区及主管部门)
  6、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加工能力证明审核(下放县、区、省级开发区及主管部门)

  三、保留审批事项(2项)
  1、市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
  2、市本级各类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变更审批

  四、保留核准事项(4项)
  1、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市级主管部门下属三资企业进口物件核准
  3、出口退税稽核
  4、出口企业出口商品贴息核准

  五、审核(审批权在国家)改备案事项(7项)
  1、进出口经营权审核
  2、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审核
  3、企业投标资格审核
  4、技术进出口管理审核
  5、外贸发展基金申报审核
  6、核定公司进口商品管理审核
  7、外经经营权审核

  六、保留审核上报事项(8项)
  1、进出口商品配额申报审核
  2、设立外商办事处审核
  3、各类进出口企业更名审核
  4、设立境外机构及企业审核
  5、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审核
  6、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核
  7、外商投资企业(二类)确认与考核审核
  8、3000万美元以上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核
  市财政局(地税局、国资局)

  一、取消审批事项(19项)
  1、国有农垦、水产等农村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财务审批
  2、代理记帐许可证的颁发审批
  3、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审批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单位审批
  5、城镇集体企业集体资产产权占用、变动处置审批
  6、集体工业企业处理积压产品损失审批
  7、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审批
  8、资产处置等财务事项审批
  9、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方案合法性、有效性审批
  10、税收返还、汇兑损益财务处理事项审批
  11、企业改制财产清查结果审批
  12、国有工交企业资产处置财务事项审批
  13、邮电通信企业资产处置财务事项审批
  14、勘察设计企业资产处置财务事项审批
  15、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列支审批
  16、资产转移、利润分配审批
  17、住房公积金列支数审批
  18、企业排污费列支和超排罚款纳税调整审批
  19、企业改制方案审批

  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审批(下放三县)

  三、取消核准事项(3项)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核准
  2、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准
  3、劳服企业认定核准

  四、保留审批事项(20项)
  1、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审批
  2、农口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决算审批
  3、支农资金和市级农口专项资金分配审批
  4、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占税减免审批
  5、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及使用审批
  6、国有土地出让金使用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资产转移审批
  8、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审批
  9、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及资产占用费收缴减免审批
  10、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收益收缴审批
  11、专控商品(小汽车、摩托车)审批
  12、企业所得税减免及扣除审批
  13、企业改制不良资产核销审批
  14、地方税收政策性减免审批
  15、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
  16、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审批
  17、年终所得税、加速折旧审批
  18、确定财政返还率年终所得税汇缴审批
  19、地税发票购买、具名印刷、定点印刷审批
  20、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审批

  五、保留核准事项(7项)
  1、乡镇企业贴息资金核准
  2、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核准
  3、会计证申领核准
  4、企业法人会计登记证核准
  5、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核准
  6、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核准
  7、民政福利企业认定核准

  六、保留审核上报事项(1项)
  1、申报财政贴息项目审核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5项)
  1、酒类广告审批
  2、建筑工程承包、建筑设计合同审批
  3、汽车(除小汽车)定点经营资格审批
  4、店堂广告核准(改备案)
  5、企业合同自制文本核准(改备案)

  二、审批降格为核准事项(2项)
  1、各类广告经营资格核准
  2、商标印制单位核准
  
  三、保留核准事项(4项)
  1、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核准
  2、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展销会登记注册核准
  3、经纪人资格登记注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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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6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适应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招标承包制的进一步深化,逐步理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内容,现将《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抓紧调整修订工作。有的部门、地区1989年内刚调整发布新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缓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建设部、建设银行总行。

附件: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划分,关系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合理构成。为适应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行工程建设招标承包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逐步理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内容,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构成趋于合理,特对原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标(1985)352 号通知中《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包括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详见附件)。
二、合理调整施工管理费的项目内容。对原施工管理费中不属于施工经营管理的费用如生产用工具用具、检验试验费,以及属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费用等,应分别划归其他直接费或定额人工单价,并相应降低施工管理费率。逐步将施工管理费率由法定费率转变为竞争性费率,以促进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节约管理费用,降低工程成本。
三、计划利润。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7)1806号及计施(1988)474 号文件的规定, 施工企业实行计划利润,不再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计划利润率应为竞争性利润率,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设计预算及招标工程标底时,可按规定的计划利润率计入工程造价。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可依据本企业经营管理素质和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的计划利润率范围内,自行确定本企业的利润水平。
四、税金。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应列入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五、原规定其他直接费中所列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工程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保护措施费,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井巷工程辅助费以及原规定其他间接费中的施工队伍调遣费,由各有关部门根据专业工程具体情况,编入其他直接费或间接费定额内。
六、改变按施工企业隶属关系确定费率的办法,按不同类型的工程确定费率。制定不同类型工程的费率时,可按工程类型和企业等级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订、管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可按一般土建工程、独立土石方工程、炉窑砌筑工程、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划分费率。其中土建工程不宜划分过细,一般可按工程结构、高度、跨度和施工技术复杂程度划分费率。
七、劳保支出改为劳动保险基金。已实行劳动保险统筹的地区和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的,其费用内容暂按原规定办法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按照本规定的费用项目修订、调整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等有关定额后,对于国家定价的材料价差部分可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预算价格与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的价差不得计取各项费用。
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送建设部备案。
十、本规定与原计标(1985)352 号和计标(1986)1313号文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为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的内容如下:
1 、人工费, 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 )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 煤粮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2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 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六个月以内)、产、婚、丧假期的工资,徒工服装补助费等。
(3 )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 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4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2 、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 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拆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其他机械费。
4 、其他直接费,指概预算定额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1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 )夜间施工增加费。
(3 )流动施工津贴。
(4 )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
(5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6 )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 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7 )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用。
二、间接费
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1 、施工管理费
(1 )工作人员工资,指施工企业的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煤粮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不包括由材料采购保管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2 )工作人员工资附加费, 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工作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3 )工作人员劳动保护费, 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4 )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1 ·5 %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5 )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6 )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 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车船使用税。
(7 )固定资产使用费,指行政管理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8 )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指行政管理使用的, 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俱、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9 )利息,指施工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10)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包括:支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预算定额等编制及管理经费,定额测定费,支付临时工管理费,民兵训练,经有权部门批准应由企业负担的企业性上级管理费(没有规定的不列),印花税等。
施工企业由于主管部门分配任务,远离城市或基地施工时可适当增加施工管理费。
2 、其他间接费
(1 )临时设施费, 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临时设施费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2 )劳动保险基金,指国营施工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 按劳保条例规定的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劳动保险基金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三、计划利润:指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7)1806号及计施(1988)474 号文件规定的计划利润率计取的利润。
四、税金: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五、其他直接费定额可采用按不同类型工程以费率计取,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也可以平方米为单位以金额(元)表示计取。
六、间接费定额的计算基础,土建工程、炉窑砌筑工程以直接费或以定额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算基础,独立土石方工程及包定额用工工程仍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安装工程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