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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00:40: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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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法规[2002]60号



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为规范经贸委系统企业法律顾问考前培训工作,经商人事部考试中心,从2002年起,我委将不再举办有关师资培训班,改由各地经贸委直接组织师资力量开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要根据本地区师资力量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机构和人员,有步骤、有秩序地组织好培训。

  二、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企、事业法律事务工作者及时了解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培训的有关安排。

  三、根据《综合法律知识》、《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四个考试科目聘请相关专业的教师,严格按照《考试大纲》要求,以“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确定培训要点和重点,保证培训质量。

  四、要坚持自愿原则,由考生自愿报名参加培训班。各地经贸委和有关单位应当为考生培训创造条件,但不能搞强制性培训。

  五、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六、国家经贸委将对各地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对在培训中的不规范或不当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


  现对“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为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对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青少年科技爱好者中选拔和培养科技后备人才,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自2001年起每年开展一次“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对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中三年级学生在近年来完成的优秀科技项目和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奖励,所需奖金由香港周凯旋基金会提供。
  2011年度,第十一届“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已评选结束。评出一等奖13名,其中前3名获“明天小小科学家”称号,每名奖金10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5万元人民币,学生所在学校和辅导机构5万元人民币;其余10名每名奖金4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2万元人民币,学生所在学校和辅导机构2万元人民币;二等奖35名,每名奖金2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1万元人民币,学生所在学校和辅导机构1万元人民币;三等奖47名,奖励学生个人1000元人民币(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对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依照“明天小小科学家”评奖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如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主办单位应重新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特此公告。


  附件:2011年度第十一届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名单.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01410.html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2000年6月5日)

高检发研字(20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5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认真贯彻执行《解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解释》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深刻领会《解释》的精神,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惩治腐败、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根据《解释》,检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案件,应直接受理,分别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根据《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把握界限,准确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活动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正确把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


  四、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下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上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及时研究,加强指导,以准确适用法律,保证办案质量。


  五、各省级检察院对执行《解释》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