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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0:07: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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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的通知
1993年8月13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推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为争办2000年奥运会做贡献,北京市教育局把文明礼貌教育作为道德品质教育的突破口,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在全市中小学广泛开展了“面向未来,争当礼仪标兵”的教育活动,收到了较好效果。现将《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和《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予以转发,供各地参考。
附件:一、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
二、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

北京市中小学贯彻《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北京市教育局政教处)
北京市教育局1993年春季开学之际,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了贯彻《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以下简称《礼仪常规》),加强文明礼貌教育的活动。一个学期过去了,这项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学礼仪、用礼仪、讲文明、懂礼貌的风气正在中小学校内形成,并开始影响到社会和家庭,推动了学校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促进了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文明礼貌教育,势在必行
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是新时期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的重要保证。几年来,北京市教育局从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的素质要求出发,十分重视对中小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1989年,在全市中小学深入贯彻国家教委《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了“一改观、三突破”的达标目标。即:中小学校校容校貌要改观,中小学生在文明礼貌、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方面要有突破性进展。到1991年,全市中小学生在贯彻日常行为规范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有一定成绩。如何从北京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中小学生乃至社会上存在的“中小学生不会鞠躬、礼仪小姐不会微笑、领导不会握手”等问题,北京市教育局提出,要把中小学生文明礼貌教育作为道德品质教育的突破口,根据中小学生的认识水平、接受能力、实际问题,选取了最基础、最频繁出现的礼仪十条内容,制定了《礼仪常规》,在全面落实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中小学生的文明礼貌教育。
二、措施得力,造成声势
北京市教育局在贯彻《礼仪常规》教育工作中,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抓好《礼仪常规》的宣传教育,务使广大中小学校干部、教师、学生明确意义,领会精神实质。为此,市教育局统一印制了《礼仪常规》卡片,中小学生人手一份,编辑了《礼仪常规》教育指导书,为中小学教师学习提供资料,摄制了《礼仪常规》录像带,为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活动提供规范化的示范。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也都采取了许多措施,学习宣传《礼仪常规》。如有的远郊县,充分利用县广播站、县电视台播放《礼仪常规》讲话录像,使全社会都来了解《礼仪常规》内容,了解文明礼貌教育的意义要求,求得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支持和监督。
为使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校校开好三个会:全校教职工会、全校学生会、家长会,校领导讲文明礼貌教育的意义要求,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协调、相促进的教育合力。北京20中学校长自己率先学习《礼仪规范》,然后为全校师生讲解。校长的率先垂范,带动了全校文明礼貌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抓好训练,养成习惯。《礼仪常规》的学习,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应从最简单的坐立行、语言、体态语言等方面反复训练,养成习惯。市教育局提出了一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二要坚持反复实践的原则,三要坚持全员整体性原则,四要坚持教师率先垂范原则。为推动礼仪教育活动深入,北京市教育局1993年6月在全市开展了礼仪知识竞赛活动。全市百万以上中小学生认真学习了市教育局统一编写的“礼仪专刊”材料,在竞赛活动中,全市各中小学校都组织了主题班队会,组织了社会实践等活动,使全市文明礼貌教育工作开展的扎扎实实。
(三)抓好检查评比。许多中小学校将文明礼貌教育纳入学生品德考核系列中,纳入教师师德规范的评估中,纳入市局提出的德育督导检查中,一些中小学校开展了争当“十佳礼仪小标兵”活动。北京市教育局决定在1993年年底表彰文明礼貌教育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效果明显,持之以恒
自本学期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文明礼貌教育活动以来,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广大师生积极响应,使这项教育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以往的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教育效果。目前全市中小学生95%以上会讲《礼仪常规》条文。礼仪常规教育促进了中小学校的校风、学风、教风的建设。
如北京复外一小,在校园环境建设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由于开展了文明礼貌教育,全校广大师生的文明礼仪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学校基本消灭了打架斗殴现象,不文明语言明显减少。学校深化礼仪教育,使:①师生关系和谐,尊师爱生风气已形成;②学生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集体主义感增强了;③教师和家长更加互相理解;④家长与学生关系更加亲密了。
再如北京75中学,把礼仪教育编成教材,深入到课堂教学中,开办礼仪知识讲座,教师既讲知识,又示范表演,使学生懂得了如何做才是真正的美。经过礼仪教育和训练,学校、社会、家长都反映,学生变得懂事了,变得知书达理了。学生见到老师都能鞠躬问好,文明礼貌语言增多了,学校的校容、校风、校纪有了很大变化。
工作中体会到,文明礼貌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为此,必须做到四个结合,即与《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与学校教学相结合;与优化育人环境相结合;与落实师德规范相结合。深化文明礼貌教育,必须在明确要求的基础上具体指导,在激发兴趣的基础上强化训练,在纪律约束的基础上,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评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作为跨世纪一代的中小学生从小养成文明礼貌好习惯,必将终生受益。也将对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未来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北京市这方面的教育仅仅是开始,时间不长,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克服形式主义现象,脚踏实地的把青少年文明礼貌教育推向新的高度,使这项教育活动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

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北京市教育局1992年12月制定)
一、参加升国旗仪式,衣着整洁,脱帽肃立,行队礼或注目礼;唱国歌严肃、准确、声音洪亮。
二、着装得体,坐正立直,行走稳健,谈吐举止文明。
三、使用好礼貌用语:请、您、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再见。
四、使用好体态语言:微笑、鞠躬、握手、招手、鼓掌、右行礼让、回答问题起立。
五、进校第一次见到老师,鞠躬问好;上下课,起立向老师行注目礼;课上,发言先举手;课余,进老师办公室或居室,喊报告或轻敲门,经允许后再进入;离校与老师、同学道别。
六、家中吃饭请长辈先就座;离家或归家与家长打招呼。
七、对待客人或外宾,主动问候,微笑致意,起立欢迎,招手送别。
八、对待老、幼、妇、残和军人,行走让路,乘车让座,购物让先,尊重帮助残疾人。
九、递送或接受物品起立并用双手。
十、参加集会守时肃静,大会发言先向师长和听众致礼,发言结束道谢,观看演出、比赛,适时适度鼓掌致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农业科技合作会谈纪要

中国农业部 德国农林食品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农业科技合作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0年9月13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13日)

 一、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及一九七九年八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霍士廉先生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长J.埃特尔先生会谈确定,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邀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科技代表团于一九八0年九月二日至十五日访问了北京。在此期间,双方就开展两国农业科技合作举行了会谈(双方参加会谈的代表团成员名单见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副部长徐元泉先生会见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科技代表团全体成员。此外,代表团还参观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和上海市。

 二、会谈结果如下:
  1.双方就两国农业科学技术合作的原则、内容和方法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对此,双方已达成了进一步的谅解。双方为今后开展农业科技合作,共同起草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农林食品部农业科技合作议定书的建议稿,并作为本纪要的附件二。
  双方同意,各自都应将议定书的建议提交本国政府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请部长批准。如均确认此建议,将于一九八一年上半年在中国农业部科技代表团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回访时签署上述议定书。
  2.在签订上述议定书之外,双方一致同意在一九八一年即开始执行在中、西德两国政府科技协定会谈纪要与一九七九年霍士廉部长和J.埃特尔部长会谈中商定的在植物育种、植物保护和家畜繁殖方面的一系列合作项目。这些项目的题目、执行单位和方式见本纪要附件三。为此,双方商定,如无特殊情况,双方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在工作访问期间的费用由接待国家承担。这一原则已列入附件二。

 三、根据一九七九年八月霍士廉部长和J·埃特尔部长商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技代表团表示邀请中方于一九八一年上半年访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并继续进行两国农业科技合作会谈。
  本纪要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三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农业部代表                农林食品部代表
   藏 成 耀                 格哈德·格吕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犯罪活动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犯罪活动通知

198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近几年来,在有些地区劳改、劳教单位里,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逃跑风一直刹不住,秩序比较混乱,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其主要原因是管教不严,对犯罪活动打击不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在改造期间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顿劳改、劳教场所的重要措施,必须抓紧抓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打击的主要对象是在改造期间犯罪的下列劳改犯和劳教人员。
1.组织、煽动逃跑、闹监和暴乱的首犯、主犯;
2.犯罪团伙的首犯、主犯,牢头狱霸,以及劳教人员中为非作歹称王称霸的分子;
3.杀害或伤害干部、民警和其他人员的,或者抢夺干部、民警枪枝武器的;
4.坚持反动立场,攻击、诬蔑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组织反革命集团,以及进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
5.多次逃跑、暴力逃跑或者逃跑后重新犯罪的;
6.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的;
7.破坏警戒设施或聚众冲击改造机关的;
8.抗拒改造的惯犯、累犯以及进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的。
对上述主要打击对象,应根据刑法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重判一批,注销城市户口一批,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要坚决杀掉。除依法杀掉的以外,一律调往边疆或本省、市、自治区的偏远地区改造。对原判处无期徒刑,重新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缓或死刑;对原判处死刑缓刑,在改造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应依法执行死刑。
对劳教人员中按其原罪行本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劳教期间又重新犯罪或抗拒改造的,应依法逮捕判刑,并注销城市户口,调往边疆或本省、市、自治区的边远地区改造。二、为了迅速严惩在改造中犯罪的劳改犯、劳教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劳改、劳教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紧密配合,分别指派专人组成联合工作班子,集中办公,加速办案。对于交通不便的大型劳改、劳教单位或劳改、劳教单位集中的地区,应该派出专人到现场办案,必要时可分别设立办案的派出机构。
三、劳改、劳教工作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后,监狱、劳改队原有的侦查权应当继续行使。劳改、劳教单位需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和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案件,按照原规定应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核的,改由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于过去判刑畸轻的,监狱、劳改单位可以提请原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和原审理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查改判;对于应当判刑而劳教的,劳教单位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四、打击上述犯罪活动,要有声势,讲求效果。要选择典型案件,召开宣判会,以震慑罪犯,使每个劳改犯和劳教人员都受到教育;在打击中,要认真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对确实改造好并有立功表现的,该表扬的表扬,该奖励的奖励,该减刑的减刑;对劳改犯、劳教人员的管理要严,防止逃跑、行凶、骚乱、闹监等重大事故发生;同时要继续强调文明管理,搞好生活、卫生,预防疾病。既要及时严厉地打击在改造期间的犯罪活动,又要严格执行政策法律,切实防止和纠正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各地要通过严厉打击上述犯罪活动和采取其它有力措施,力争在年底以前刹住劳改犯、劳教人员中的逃跑风,基本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使劳改、劳教场所的秩序有明显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