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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04 12:3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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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城镇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地区使用自来水、自备井水和河水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均按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以节约用水奖励。
(一)完成生产计划或工作任务,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供水指标。
(二)计划供水指标,逐级核定,落实到基层单位,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
(三)用水计量仪表齐全,用水原始记录完整、真实。
(四)定有检查、考核、评比等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实施。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供水指标的部分为节水量。节水量的水价为节水金额。
第五条 节水奖励的奖金,由单位提取的节水奖励基金中开支。节水奖励基金的提取标准∶
(一)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节水奖励基金,按节水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提取。
(二)商业、服务业、旅游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的节水奖励基金,按节水金额的百分之四十提取。
(三)使用自备井水的节水奖励基金,一律按节水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提取。
第六条 企业提取节水奖励基金,可列入在本(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奖励基金,从行政事业费中提取;专项基金工程节水奖励基金,从专项基金中提取。
节水奖励基金,专项列支,按季考核提取。节水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本单位对节水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不征收奖金税。
第七条 对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市节水办公室组织评议、批准,发给一次性节水奖。奖金由浪费用水罚款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中列入。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接受各级节水管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的,追回奖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1986年6月13日

关于印发《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岛字〔2011〕4号


关于印发《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

2011年,全国海岛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全面实施《海岛保护法》,以海岛规划、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海岛整治修复及保护、地名普查、监视监测系统建设等工作,提高海岛保护工作能力,创新海岛管理工作机制。大力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改善海岛人居环境,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 开展政策研究,探索海岛发展新模式

开展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研究,推进海岛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对偏远海岛和领海基点所在海岛的扶持力度,鼓励海岛居民以岛为家、守岛为国。研究建立海岛生态建设实验基地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示范基地。

二、加快制度建设,完善海岛法律配套体系

健全和完善《海岛保护法》配套制度,加快地方海岛立法进程。沿海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将海岛制度建设纳入地方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对原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订或者废止不符合《海岛保护法》及国家海岛政策的规章和文件,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制度体系。

三、完成规划编制,统筹海岛开发与保护

积极推进《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审批,在继续做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区)海岛保护规划试点工作的同时,全面开展其他省市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备案工作。沿海市县研究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海岛保护规划体系,统筹全国海岛的开发与保护。

四、推进地名普查,建立名称管理制度

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完成海岛地名现场调查、海岛名称标准化处理工作,开展海岛名称标志设置。进一步加强海岛名称管理工作,开展海岛命名、更名、名称注销和名称登记工作。

五、实施整治修复,改善海岛生态环境

编制海岛整治修复和保护的规划、计划,做好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工作。出台《关于加强海岛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海岛整治修复技术指南,指导和推进海岛整治修复工作,规范海岛整治修复和保护的内容和监管、验收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央财政海域使用金支持的海岛整治修复和保护项目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规范使用秩序,引导海岛合理利用

制定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招拍挂及监管办法,编制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开发利用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和使用金评估等标准规范。发布第一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名录,启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审批、登记和确权发证工作,规范、引导和推动海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七、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海岛管理水平

全面启动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以航空遥感、卫星遥感、船舶巡航和登岛调查为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海岛数据库和监视监测业务体系,逐步实现全国海岛的动态监管,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海岛信息服务。

八、开展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以《海岛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为契机,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关心海岛、热爱海岛、保护海岛和合理科学开发建设海岛的热潮。开展海岛业务培训,提高各级海岛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海岛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制止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制止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计价检〔2000〕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委与国家电力公司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0〕211号),目前,各地正在按照要求积极开展检查工作。据了解,在农村电网改造中,一些地方向用户乱集资、乱收费的问题仍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主要表现一是以政府名义出台一些向用户筹资的政策;二是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设收费项目,如继续收取“施工费”、“安装费”、“检验费”、“变压器集资费”等;三是利用垄断地位单方面制定不合理的“协议”,在施工中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四是违反规定白条收款,层层加价赚取材料费或强行向用户推销指定的用电器材等。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农村电网改造工作的宗旨,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为了制止在电网改造中乱收费的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改一同价”的重要意义。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群众负担,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顶重大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地要通过这项工作使群众切实得到实惠,减轻农民群众负担,推动经济增长;电力企业要切实树立为用户服务的形象,转变经营作风,为推动“两改一同价”的实现做出贡献。

  二、严格价格管理权限,禁止乱收费、乱加价行为。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告》(计基础〔1999〕2178号)中已明确规定:国家已专款用于农网改造,除电能表以下入户线由农民集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电能表由农民集资购买外,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凡由电力企业组织农民出资购买的用电器材,其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农网改造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招标采购价格是设备和材料的最终购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收费。城市电网改造也要依法办事,不得以各种名义向群众或企业强行摊派。

  三、加强对电网改造资金和各种收费行为的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时必须开据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严禁用开收据、打白条等形式向用户收款。凡是以电力企业名义与用户签订的各种“合同”或“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电网改造中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我委在今年部署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中已有明确要求,各地要从全局的高度和向人民负责的公仆精神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尤其是各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其作为检查的重点来抓,切忌走过场。对检查出的违法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国家计委
                    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