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4〕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会同南宁市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在房改办领导和建委的指导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房改办、建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监察局、政府办、法制办、发展中心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在南宁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单位报名;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发展中心(以下称“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须知;
2、投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中标通知书;
5、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商务标书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诚信行为记录。
(二)技术标书内容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5、内容虚报,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商品房业绩证明等;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公司公章的;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撤换包装进行编号,由技术专家(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发改委、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2、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的,须按中标总价的1%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3、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10月24日以粤质监〔2008〕166号发布 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依法受理申请人向本局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登陆省局政府网站(http://www.gdqts.gov.cn)主页,填写电子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相关邮箱。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本局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获取的途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工作人员要及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见附件2),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5),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局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要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6);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7);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见附件8);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要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流程见附图1.
第十条 工作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及时将申请表、告知文书及相关资料转送有关处室,并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15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直到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三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局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室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局,省质检中心、计量院、标准化院、特检院等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上述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要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述各单位12月底前要向省局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当年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注:图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及附件(1.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4.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5.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6.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7.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