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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成本收费后,非试点地区病人到试点地区就医收费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9:5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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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成本收费后,非试点地区病人到试点地区就医收费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成本收费后,非试点地区病人到试点地区就医收费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



从1981年下半年起,一些地方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25号文件,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进行了按成本收费的试点。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凡非试点地区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病人(包括部队病人)到试点地区的医疗单位就医,一律按试点地区卫生部门规定的新
收费标准交费。其医疗费报销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81]2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1982年2月26日

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权,向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国经济组织驻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构)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特种服务而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第三条 大连市物价局、财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收费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制定及调整,由市有关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收费主管部门审核,再按规定程序批准或上报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持经批准设置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资料,到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按《许可证》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第六条 执收单位收费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凭《许可证》收费;
(二)收费人员佩带《收费员证》:
(三)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每次收费行为终结时,收费人员应在物价部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登记簿》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
《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统一印制;《收费登记簿》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印制。
第七条 执收单位的收费活动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履行其缴费义务;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并可以向物价、财政、监察部门举报。
第八条 收费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执收单位的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执收单位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执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收费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止其收费行为,收回《许可证》和收费票据,责令其将非法收费的款项退回外商投资企业,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并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收费的;
(二)越权审批或者自行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自行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被撤消或者收费标准已被调整,仍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
(五)以保证金、储蓄金、抵押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伪造、涂改、转借、转让《许可证》、《票据准购簿》和收费票据的;
(七)拒绝、阻挠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十条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收费业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收费主管部门应定期编制《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作为执收单位实施收费的依据。手册编制期间经批准新增设或变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收费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发布。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1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组建、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函〔2006〕198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组建、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组建、认定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组建、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的精神和要求,为完善和健全宜宾市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重点优势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宜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自愿原则,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凡符合本办法之认定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三条 宜宾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和宜宾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审核和考核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宗旨、性质和任务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宗旨是:促进企业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在企业内部建立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增强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提高企业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性质: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隶属于企业高层次、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和研究的机构,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其经费由企业提供,中心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任务是:
1、开发和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2、收集和调研国内外市场信息,组织对潜在市场的预测和研究,开展有潜在市场前景的、中长期规划目标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以及新一代产品的超前研究、开发与设计。
3、开展重大技术合作研究,包括经过批准与海外进行跨国合作研究。开展成果转化为商品的中间试验。
4、参与企业引进技术的论证,开展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
5、参与制定本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和计划。
6、执行企业赋予的技术管理和服务的职能,组织并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自身的行为。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在技术开发和研究工作等方面具有基础条件,在研究开发的人才、手段和科技成果等方面在国家、省内同行业具有优势,并具备其它基本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支持其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一般可在企业原有研究院、所(室、部)的基础上改建重组,但不能把原有的企业研究院所等同于技术中心,也不能简单地拼凑为技术中心。目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应尽快建立与健全企业的技术开发或产品开发机构。
第九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技术开发机构、有较强科技力量的组织或高级科技开发管理人才进入企业技术中心,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以及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实行技术中心主任负责制;在技术中心内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研究的(室)主任或课题组长负责的分层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可由分工负责技术的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担任。企业技术中心主任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真正做到有职、有责、有权。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机构设置根据企业科研、技术开发、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而定,可设立专业研究所或专业研究室、产品设计室、工程部、信息标准室、中试基地、新产品推广等机构。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可设立专家委员会,由企业及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功能是进行技术开发的审题、立题,对项目进行咨询、中间评估,参与项目的验收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要建立人人参与竞争的科技开发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实行“优胜劣汰”;人员按课题需要动态组合,合理配置;收入分配与实绩挂钩。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技术保密制度。凡参与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掌握关键技术成果的人员,不准向外透露企业的技术秘密。调离企业技术中心的人员,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向人透露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违反者,企业可通过行政与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主动性是建设好技术中心的关键。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绩显著的企业主要领导人,由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则视其程度可给予批评,直至停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厂长(总经理)对技术中心主任,定期进行考核,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对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重奖。

第五章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配备一支业务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健康向上的人才队伍;企业技术中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吸收人才,特别是技术开发和管理的高级人才。所需人员可在本企业内择优录用,也可以吸收高校、科研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人才,或聘请为技术中心的兼职科技人员。
第十九条 建立业务培训制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和提高。专业科技人员每年业务进修时间为一个月左右。并根据企业发展方向,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创造出国交流、考察、合作研究等条件。
第二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各类专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完成任务好或作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企业应分别给予奖励,包括记功、嘉奖、升级、提级、提薪、重奖等。对侵犯本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权益,表现不好,长期不出成果的人员,给予必要的惩罚,甚至下岗、解聘。

第六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技术中心的宗旨、性质、任务、组织、管理等条件要符合上述要求,并逐步规范制度化。
2、企业经营规模达到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在产品品种、质量、技术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在本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在经济上企业对技术中心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具有承受能力。
3、企业必须具有一支精干、高素质的、专业配置合理的科研队伍及优秀的科技带头人。保证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5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40%。
4、企业有较健全的开发机构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以及良好的技术开发设施。企业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设施。
5、企业近两年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大于销售收入的1.5%,并逐年有所增长。根据所建技术中心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规模,结合各行业产品和技术的自身特点,企业对技术中心的直接经费投入要保证一定的力度。
6、企业要有明确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中长期开发目标、发展规划及措施,要形成新产品开发、新产品投产和新产品规模生产三个不断滚动发展的阶梯,保持新产品产值率在同行业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第七章 企业技术中心申请、审核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审核工作,采取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报并填写《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报主管部门初审后,一式五份报市经委技术进步科或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市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市经委或科技局申报,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所在地经济商务局或科技局向市经委或市科技局申报。
第二十四条 市经委和市科技局共同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企业及其技术中心进行考核评审,最后提交由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确定为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宜宾市人民政府颁发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证书和授牌。
第二十六条 获得认定的企业凭认定证书及有关文件办理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市经委和市科技局共同给予创新能力建设补助资金10万元;同时,市经委对获得认定的企业在申报重点创新项目、技术改造贴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市科技局对获得认定的企业在申报科技项目立项、争取省专利转化资助资金、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提供低成本的知识产权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中心,每年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考核评价一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连续两年通过年审并被评为优秀企业技术中心,可推荐申报四川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者,收回认定证书。
第二十八条 被审核单位在申报认定或考核评价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或收回其认定证书,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经济委员会、宜宾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