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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时间:2024-07-12 21:0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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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持有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 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就业。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划、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指导。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在0.5至0.9之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的
,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报《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人数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填写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缴
纳的数额,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第八条 因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处或决算报表,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待业期间基本生活费用;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部门、单位; (四)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上缴财政,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保障金的具体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金税工程二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金税工程二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591号

2003-06-0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特殊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处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经济工作的关系,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现将近期金税工程二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行工作
由于受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近期组织大规模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培训比较困难。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影响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前提下,高度重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行,千方百计做好推行工作。对于纳税人需要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疫情较重的地区(如北京、山西、内蒙古等)可以采取培训一户、安装一户等方法,疫情较轻的地区可以采取减少培训班人数、增加培训班次数等方法,积极做好软件的操作培训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对于纳税人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地要认真做好各项宣传和准备工作,总局将在近期为各地招标购置主机共享系统设备(各地配发数量另行通知)。
二、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
为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推广应用,总局已将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单机版)的升级软件通过内部网站发布,各地税务机关可下载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单机版)支持磁盘方式认证。为了规范采用这一方式的各项认证工作,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近期将下发执行。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税务端接收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数据库)总局也已开发完成,近期将下发各地使用。
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的测评工作已经结束,测评合格的软件企业名单也已公布。各地应抓紧时间在总局测评通过的软件中选定推广应用的软件产品,与软件开发单位商定售后服务的有关事宜,制定推行计划,组织好软件的培训、安装、使用和售后服务等项工作。税务机关应宣传和鼓励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以解决目前认证环节的瓶颈问题,这是当前实施认证发票信息与申报抵扣发票信息比对的重要条件;在不影响当前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工作的情况下,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的推行工作。请你们就2003年9月30日前完成使用10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的推行工作这一目标提出自己的意见在6月20日前报总局。这是金税工程拓展到票税比对的重要条件,各地在可能情况下要尽可能加快推行进度。
在上述软件的推行过程中,税务机关不得参与软件开发单位的收费及其他经营性活动,同时要做好对软件开发单位的监督指导工作。
鉴于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特殊形势,组织大规模软件培训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影响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前提下,通过减少培训班人数、增加培训班次数等方法组织培训工作;也可要求软件开发服务单位通过印制详细的培训资料、操作手册或制作教学光盘以及建立咨询服务电话等方法,由纳税人自行安装、调试和使用软件;条件许可的地区可以由软件开发服务单位集中进行软件的操作培训,上门安装、调试软件。
三、关于制定下半年所需专用设备的供货计划问题
为组织做好今年下半年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认真制定下半年各个月份新增一般纳税人所需专用设备的供货计划,于6月20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传真电话:010—63417783;联系人:吴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三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为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使用效率,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是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经整合的资金专项用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经费。上级拨付给我市的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主要包括用于全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抽检、快速检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办理食品安全案件所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及购样品的费用,不含执法技术装备购置的费用。

第四条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由各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食安办)和市财政局要明确各自管理职责,用好管好专项经费。

市食安办负责年初下达全市各项检测计划任务,审查和核实各有关单位检测计划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拿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为资金分配提供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经市政府批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整合经费的安排和落实,审核实际完成检验检测任务情况及经费分配方案,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经费分配方案和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进度,核拨专项经费,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费的审批和使用

第六条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由日常监测经费和重大突发食品安全监测经费两部分组成。

日常监测经费主要用于农业、畜牧、粮食、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所需的检验检测及购样品的费用。

重大突发食品安全监测经费主要用于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办理食品安全案件等所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及购样品的费用。

第七条 日常监测经费的申报和拨付

日常监测经费的申报,由市农业、畜牧、粮食、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部门年度检验检测计划、检测项目及经费计划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汇总后,下达年度检测任务,市财政局根据市食安办下达的年度检测任务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日常监测经费的拨付,由市食安办每季度开展检验检测情况专项检查,核定市农业、畜牧、粮食、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检验检测记录,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年度日常检测计划和市食安办核定的检验检测记录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半年拨付一次检验检测经费。

第八条 重大突发食品安全监测经费的申报和拨付

根据实际情况,经费实行专报专批专用,即由相关部门向市食安办申报实际承担任务情况,市食安办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监测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重大突发食品安全检测经费原则上在整合资金内安排,不足部分按程序报批,予以增拨。

第九条 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所需的主要设备、试剂等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所需的主要设备的维护费用,由市农业、畜牧、粮食、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另行申报,在年初批准的食品检测整合经费之内,由市食安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复后支付。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计划抓好落实,严格专项经费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各单位检验检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对于截留、挪用专项经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乱列项目开支成本等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2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