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5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家计委 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000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
(二000年五月二十日)

  为了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及各个环节的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四)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五)在长江中下游堤防工程项目中,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的一、二级堤防中的穿堤建筑物、基础加固、防渗处理、抛石固基等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工程,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移民、施工影响补偿、防汛抢险、与地方实施工程的衔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等与地方有关的事宜,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签订协议,并确定协议双方执行责任人,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保证互相配合,防止互相推诿,以免影响工程施工和防汛。
  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一)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国务院审批。尚未经过审批和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要抓紧做好修订和报审工作。
  (二)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勘察设计单位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地质、水文、气象、社会经济等水利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凡不涉密的,要向社会公开,实行资料共享。
  (五)水利工程项目的安排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所确定的轻重缓急建设要求,既要考虑需要,也要充分研究投资方向、投资可能、前期工作深度等多种因素,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水利部门、受委托的咨询机构要对有关技术、经济问题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意见。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六)前期工作费用按照类别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承担,其中用于规划和跨流域、跨地区、跨行业的基础性工作的,在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财政性投资中列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用于建设项目的,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中央和地方在安排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并要合理安排资金勘察设计工作。
  (七)年度计划中安排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方案。工程施工必须具备施工设计图纸,完备各项校核、审核手续。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计划部门不安排计划,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二)各级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负行业管理责任。
  (三)承建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严禁无证或越级建水利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施工不得分标过细或化整为零,严禁违法分包及层层转包。需组织群众进行土料运输、平整土地等单纯的工序和以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堤防工程,必须采取相应的保证质量的措施,具体措施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四)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所监理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堤防工程中,长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其中一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所属的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公司承担;二级堤防工程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其他流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报水利部批准;不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工程,报流域机构批准。三级堤防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监理单位,也要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五)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由水利部商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制定《堤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并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
  四、严格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制度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规范。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一级堤防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主持;二级堤防由流域机构主持;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由地方水利部门主持。工程验收必须有专家参加,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
  (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单位要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督意见报告,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验收委员会鉴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进行验收。
  (三)要充分考虑堤防工程应急度汛的特点,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未经验收而参与度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度汛方案,保证安全度汛。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中央项目的年度计划由水利部报国家计委,地方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进行初审,其中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的年度计划,须报送流域机构审核,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报送国家计委、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备案。
  (三)地方要求审批项目或在年度计划中要求中央安排投资的,要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出资证明。凡不通过规定渠道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地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中央资金。地方已承诺安排资金,但实际执行中到位不足的,中央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审批其他项目、调整计划、停止拨付中央资金等措施,督促地方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四)完善协商和制约机制,减少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中央项目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分别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的计划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下达到省计划和水利部门。地方项目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财政部下达到省财政部门。国家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后,省计划、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凡可将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的,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理安排各项建设任务。
  (五)各级计划、水利部门要根据规定,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计划,对特别急需的项目尤其是起关键作用的工程(如重要干堤的重点险段、重点病险水库的度汛应急工程等)应优先安排。
  (六)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作用方向。
  (七)各级计划(稽察)、财政、水利等部门下达计划、预算、稽察情况的文件要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做到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及时通气,堵塞漏洞。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预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由以上原因形成中央投资节余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审批后,将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由取概算外的工程管理费。
  六、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
  (二)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对地方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工程监理和工程施工队伍等情况的检查和抽样检测结果,向上一级水利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进行整改。
  (三)加强专家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对重大项目和关键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论证。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对合理可行的意见要及时采纳。
  (四)欢迎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制度。对群众用各种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及时处理。
  七、其他
  (一)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相对稳定促动现代法治

郝铁川

  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近日说,未来的10至20年将是我国中产阶层形成的重要时期。如果萧先生的此番预言果能兑现的话,那么,未来的10至20年将是中国法治跃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时期。  
  西方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稳定或成熟的现代法治只能产生于一个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的时期,而一个社会只有产生了中产阶级或阶层,才能表明社会关系相对稳定。即:随着社会的财富、社会公平观念的普及,社会流动频率的加快以及权力与财富的分离,社会人群结构愈来愈呈现出“橄榄型”,即在收入和财富占有方面,社会顶层的巨富者和社会底层的绝对贫困者都是极少数,出现了一个作为社会结构稳定基础的“中产阶级”,他们的人数占总人口的40%以上。关于“中产阶级”虽然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是指从事脑力劳动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商业营销人员以及职员、店员、教师、文秘等。“中产阶级”的理论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社会学学者中一直有很大争议,最重要的是认为它部分地背弃了马克思的阶级定义和忽视了制度变量的分析。不过,我们也应一分为二地看到,中产阶级的理论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参考价值的观点:即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过上比较宽裕的中等水平的生活,社会结构才能进入相对稳定的时期,现代法治所赖以生存的主要社会基础方能具备。所以然者何?  
  第一,中产阶级或阶层比较求稳怕乱,此种心态与现代法治的连续性、稳定性价值追求相吻合。  
  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初期,往往是按公民财产的多少或纳税的多少来规定其选举的有无,这固然暴露了资产阶级民主虚伪的一面,但我们还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资产阶级刚刚夺取政权,首要任务是稳定社会秩序,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医治战争创伤等。哪一个阶级或阶层最要求此呢?当然是那些既得利益者、富有者。所以资产阶级政权首先让这些人拥有选举权,把国家的命运交给这些人。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产阶级产生了,资产阶级政权才实行普选制。  
  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先生曾提出一个有趣的建议,他说,成年人每人一张选票,表面看起来很平等,但实际上每张选票的含金量是不相同的,一个18岁的青年人远没有一个中年人成熟。中年人承上启下,最要求社会稳定,稳扎稳打;老年人虽求稳定,但容易保守;青年人虽求进取,但容易激进。所以,中年人的选票含金量最高,应该让每个中年人同时拥有两张选票。  
  中产阶级者固定的收入、稳定的生活,其革命性虽不足,但其保守性、稳定性则有余,与现代法治的价值一拍即合。  
  第二,中产阶级或阶层比较追求体面的生活,看重信誉,此种心态与现代法治诚信、良心守法的价值追求相吻合。  
  两千多年前的中国思想家管子就说过:“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精神文明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说到底需依赖于物质文明。法律作为精神文明的一部分,需要有一定的物质支撑,一个人、一群人、多数人如果身处水深火热之中,饱受饥寒交迫之苦,可你还要求他们安于现状,逆来顺受,短时期尚可,长时期断然难行。一个人、一群人、多数人如果无法支付打官司的成本费用,他们怎会信服法律!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一部分,在运行实施过程中更离不开物质的保障。总之,法律与道德不一样,后者的运行总体上是无偿的,而前者的实施是有偿的。


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之分析

一. 基本案情
1999年12月12日,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永安街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为尽快破案,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侦破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四、凡是能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被害人家属已于1999年12月13日将用于奖励线索举报人的5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东港市公安局。
原告鲁瑞庚看到这条悬赏通告后,于1999年12月19日向东港市公安局提供了一条线索。东港市公安局根据鲁瑞庚提供的线索,排查了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并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在1999年12月25日得出结论,认定该线索确与“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有关,并决定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奖励鲁瑞庚10万元人民币。鲁瑞庚在领取奖励时出具了收条。此后,公安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察工作,于1999年12月26日零时采取行动,抓获了宋杰、黄河等犯罪嫌疑人。2000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曲有健在图门市投案自首。随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马松也在图门市被抓捕归案。
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五十万元的悬赏报酬,但被告认为侦破“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的线索及证据,并不完全是原告提供的。原告对于被害人家属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和公安局的破案奖励,两者只能得其一。由于被告已按通告的第二条奖励原告10万元人民币,原告就不应再要求获得被害人家属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于是原告鲁瑞庚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东港市公安局按悬赏通告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原告被害人家属奖励的五十万元人民币,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五万元。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二. 诉讼争点
第一审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悬赏通告中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区别破案线索的不同情况,对提供线索人给予不同数额报酬的声明,两者不能兼得。原告鲁瑞庚确实向东港市公安局提供了该案的重要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经过侦察破获了此案。鲁瑞庚所提供的线索,符合悬赏通告中第二条的情形,故鲁瑞庚应按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取得悬赏报酬。被告在抓捕前已经向原告给付了十万元人民币,即已经履行了悬赏通告上约定的义务,原告再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一条另兑现 50万元人民币奖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民法通则》第84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东港市公安局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发布通告中的部分内容,属于悬赏广告。通告虽然是以东港市公安局的名义发布的,但由于悬赏给付的报酬,是由被害人家属提供的,通告中的悬赏行为,实际上是受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行为。鲁瑞庚按悬赏通告的要求,向东港市公安局提供了其知道的重要线索,致使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及时破获了“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即完成了悬赏通告所指定的行为。据此,鲁瑞庚就获得了取得被害人家属支付悬赏报酬的权利。但悬赏广告是按照举报的具体效果,规定以不同的方式给予数额不同的奖励的,并未表示同一举报可以同时兼得其他奖励,因此原告不能获得重复奖励。另外,被告并未向社会公开原告的举报情况,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及《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了丹东中原的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四十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 分析
本案涉及到了悬赏广告问题,由于现行的民事法律对于悬赏广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悬赏广告,即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现行法律虽未明确对悬赏广告做出规定,但仍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制度得出其性质为合同的结论。依据《合同法》第15条第2款:“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由于悬赏广告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类推出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实际上是一种要约。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则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当事人完成广告制定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承诺,依据《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可见,悬赏广告中的承诺是一种较特殊的方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据此,悬赏广告也是合同的一种。本案实际上就是合同之债引起的纠纷,鲁瑞庚作为债权人依据合同,即悬赏广告要求债务履行人履行合同的规定为给付之行为。对于这一点,二审法院予以明确的认可,一审法院遂对之采取回避态度,但从其判决上看,对本案为合同之债问题也是认可的。
本案的焦点并不在于对这条悬赏通告性质的确认,两审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也并无不当之处,而关键是在悬赏广告中一二两条款的关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诸项条款从内容上是相互排斥的,即他们规定了线索的不同给予方式以及不同的作用 相对应的奖励方式。而二审法院则认为由于没有约定,对重复奖励是不能支持的。笔者对于两审法院的观点不敢苟同,我认为悬赏广告中的第一项条款与其他各项条款是互不相关的,彼此独立的,且广告中的内容十分明确,根本不需其它约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存在授权委托关系,我只能部分赞同,该关系只存在于悬赏广告中的第一项,“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给付奖励的是被害人家属,而非被告东港市公安局。因此,被害人家属是该合同之债的债务人,公安局只是接受了债务人的委托。而悬赏广告中的其它条款均明确表述在其所述范围内的线索奖励的给付这位公安机关,如第2条“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可见,这些条款所体现的合同关系是公安机关与线索提供人之间的。东港市公安局在实施抓捕行动前向鲁瑞庚给付十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既履行了悬赏广告中第二项条款规定的义务。综上所述,该悬赏广告中实际上反映了两项合同之债,一项是属于受害人家属与线索提供人的,而另一项是属于线索提供人与东港市公安局之间的,两者之间并不排斥。在本案中,鲁瑞庚向被告东港市公安局提供了唯一、直接、真实、可靠的线索,且后者通过该线索经侦查破获了该案,既符合了悬赏广告中被害人家属给予奖励的条件,又符合了公安机关给予奖励的条件,确切讲是悬赏官告中的第2条。根据悬赏广告的约定,鲁瑞庚应被被害人家属给付五十万元人民币,同时接受东港市公安局的十万元给付,即获得双重奖励。由于被害人家属将该事项委托给了公安机关,且五十万元人民币在公安机关的管理之下,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公安机关应将这五十万元交予鲁瑞庚。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我赞成一二审法院的结论,即不能支持原告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但对二审法院的分析却不能认同,我认为不予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难以在《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找到支持该项诉求的依据。然而,被告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原告因提供线索的事实被公开而承担了巨大压力的事实,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悬赏广告中的第五条规定为由,要求被告依此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
四.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的两审判决都存在着偏差,原告因提供线索的行为,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即诚实信用原则,应获得被害人家属与东港市公安局总共六十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