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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8:2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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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管房地〔2006〕288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八月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

第二章 检查鉴定

第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必要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 日常检查由各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并建立检查档案。

第九条 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由各使用单位组织或提请国管局共同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形成鉴定报告。必要时,可会同安检、质检、卫生、环保、消防等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三章 项目确立

第十条 根据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鉴定报告,确需进行大修或中修的,各使用单位应适时向国管局报送维修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鉴定报告,必要时还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国管局收到各使用单位的申请后,应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并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纳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作为年度维修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确立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开招标选择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维修改造初步设计,国管局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明确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概算等,并及时办理批复。

第四章 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年度维修计划包括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计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纳入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因情况特殊,确需维修,年度基本维修计划难以安排的维修项目,纳入专项维修计划。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投资规模应与办公用房资产存量相适应,并根据办公用房使用状况和实际需求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纳入年度维修投资计划的维修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立项已经批复;

(二)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他投资已落实。

第十六条国管局统一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安排的投资,列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部门预算,专项维修计划安排的投资列入国管局部门预算,分别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国管局统一制定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经费定额标准。各使用单位根据定额标准,编报日常维修经费预算,报国管局审核,并经财政部批准后,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年度维修计划安排的维修项目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安排的维修项目,也可视情况委托各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各使用单位应与国管局签订工程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和权限,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责任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大中修项目资金支付,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各使用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垫付。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大中修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编报维修总结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大中修项目应编制财务决算,涉及房屋、设施价值变更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账目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须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详细、准确记录,连同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文件一并归档,制作纸质和电子档案,报国管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






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2〕 第3号


  《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20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2年8月28日    





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住房管理,逐步改善城市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规划区内公共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住房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实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种类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45万元以下的家庭。
第五条 公共住房保障采取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住房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共住房实物房源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家庭数量,按保障对象申请先后次序实行轮候制,轮候期限不超过5年。
公共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在市场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核算补贴发放金额,提交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发放到户。
第六条 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租补分离、分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统一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房屋租金,然后由市政府按照保障对象收入类别分梯度进行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公共住房保障级别为:
(一)对最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100%给予补贴;申请租赁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60%发放补贴。
(二)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市场平均租金的40%给予补贴。
(三)对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保障,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20%给予补贴。
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房屋租金。公共住房保障补贴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发展公共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住房建设(配建)管理、房源运营维修管理、准入配租管理、复核退出管理、住房查档、住房保障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业务机构承担。
市监察机关负责公共住房建设、申请、分配、退出等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筹集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住房建设资金,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发放公共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共住房立项审批、申请上级新建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公共住房项目用地征转及土地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公共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公共住房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公共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公共住房项目建设审批、质量监督、验收备案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和公共住房具体租金标准制定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民政部门进行低保家庭认定、核查婚姻状况、根据申请家庭提供资料审查测算申请家庭收入及资产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部分申请家庭社会保险缴纳、退休金发放进行核查等工作。
市卫生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大病审查认定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户籍审查认定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车辆购置审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对部分申请家庭银行存款等进行核查。
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公共住房项目税收减免、对部分申请家庭相关缴税证明进行核查等工作。
市统计部门负责公共住房建设数据统计报表、市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审查认定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申请家庭残疾等级审查认定工作。
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导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申请家庭资格审查、组织入户抽查、公共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到户、协助组织住房分配、清退、年度复核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及房源筹集

第九条 市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等,编制公共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公共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每年10月底前,根据公共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已完成收储的建设用地供应给公共住房建设单位,作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是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
第十二条 对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园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租住。有剩余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租住。
第十三条 需要建设公共住房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按程序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接受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应当搭配建设公共住房,并在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和项目批准等文件中标明建设套数、套型面积等内容,房屋建成后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价格回购。具体配建比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集中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基础设施,具体建设比例、产权归属、租售政策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集中新建的公共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公共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户型合理,节能环保,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
公共住房应当做到设施齐全,功能配套,在交付使用前进行简单装修,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共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市政府筹集公共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五)公共住房建设的融资;
(六)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七)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九条 公共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补助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市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金等支出,但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 公共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省相关税费政策执行。公共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住房,按照公共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住房贷款,以及公共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住房建设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公共住房建设项目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住房。对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优先供应,对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住房需要土地变性的,在不违反区域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办理相关手续;对贷款建设公共住房的,市财政部门按企业贷款额度的2%给予贴息补助;对所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住房项目,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保、人防等相关部门应当减少环节,简化程序,加快各项手续办理,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家庭),在市区实际居住。市区常住户口是指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户口是指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学生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口期间不计入常住户口时间)。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26周岁的单身家庭。
(二)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收入和资产条件。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家庭总资产是指家庭成员或者个人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房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三)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四)无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5年,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以上年限均以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条件的市级及以上劳模、65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孤老、患重大疾病人员、残疾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对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保障能力,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收入标准、资产限额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保障,正在进行轮候的家庭,可以申请转为公共住房保障,同时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或省限价商品房保障资格;对已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全部转为公共住房,按公共住房政策和标准进行保障。上述家庭需按公共住房申请条件和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审核,对继续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保障。

第五章 申请资料及申请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共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2份;
(二)申请家庭户口簿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四)结婚证、单身(丧偶)证明、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现单身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五)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及资产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六)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其中,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条件的市级及以上劳模、65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孤老、患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人员、残疾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
(二)由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三)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开具的孤老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四)由市区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五)经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六)见义勇为事迹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条 公共住房申请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申领《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
(二)承诺。申请人填表时,应当一并填写承诺书,具体包括:如实填报家庭收入、住房、车辆、资产等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自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家庭收入、住房、车辆和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后,应当补缴租金或者退回公共住房,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部门审核公示程序中,对填写资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家庭,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本次住房保障资格,计入住房保障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同时录入廊坊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准备材料及申请。申请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每个申请人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住房。
申请人申领《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后,填写表格并准备材料,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资料。申请人持填写完整清晰的《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居(村)民委员会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时限履行各项手续。
在填写表格时,对有住房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格评估;对有汽车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按表格所载计算公式测算车辆现值。对有车有房的家庭、有房的家庭、有车无房且车辆现值超过15万元的家庭,由中国人民银行廊坊中心支行依法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
(四)初审。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审查申请表格是否填写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表格填写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的户籍、婚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一定比例,通过入户、走访、询问等方式组织入户抽查,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重点核查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与初审情况差异较大的家庭。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居(村)民委员会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五)复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收到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告栏或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日。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人口、住房、车辆、收入级别等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
对经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
(六)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转交同级民政部门。
(七)收入及资产核查。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填报的收入、住房、车辆、资产等信息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其收入及资产情况进行审查测算,按照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分出申请家庭收入级别,同时测算出资产总额。对收入、资产总额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
(八)房产查档。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档,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由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所。
(九)车辆核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所对申请家庭成员车辆情况进行查档,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十)终审及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终审,并组织在“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站”和 “廊坊市房地产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十一)建档发证。对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建档,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十二)申请租赁补贴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测算列表提交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补贴;申请实物配租的,参加公共住房统一配租摇号。
第三十一条 对审核过程中不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逐级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退回理由。
第三十二条 单位投资的公共住房,优先向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供应,具体申请、审核、配租政策,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的公共住房,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简约环保的原则进行统一装修,以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对需要进行装修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装修公司、监理公司。装修公司应当按相关施工规范,组织装修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公司按规定对装修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住房装修,参照执行。
成立市区公共住房运营维护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市区公共住房验收交房、维修管理、租金收缴、物业公司选定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最低收入及孤老病残劳模见义勇为等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公共住房保障。
第三十五条 对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房源不足时按申请先后次序进行轮候,其中对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期间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或者40%发放补贴,对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期间不予租金补贴。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住房实物配租采取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每次摇号的房源数量、房源位置、申请户数、申请家庭情况(家庭人口、保障级别、承租意向、单位位置或者租住位置等)等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公开摇号配租方案。
第三十七条 对中号的配租对象,由其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廊坊市区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廊坊市区公共住房补贴协议》,办理费用缴交和入住手续。对中号后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的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分别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和40%发放补贴;对中号后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予租金补贴。
对已参加公共住房摇号但未中号的家庭,在下次摇号时优先摇号;对参加公共住房摇号但中号放弃的家庭,与下批次申请对象同时摇号,不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八条 《廊坊市区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产权归属,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二)房屋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物业管理费、水暖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三十九条 公共住房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签合同时统一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预交下一年租金,同时根据保障对象类别按梯度给予补贴。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合同。
第四十条 公共住房产权归投资单位所有,承租家庭对配租住房只享有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对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住房,由公共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参照政府投资的公共住房配租程序进行配租,并将配租结果及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有剩余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并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收益归单位所有。

第七章 使用维修及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条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确定城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房集中项目区域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两类租金标准。城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作为租赁补贴核发测算依据,保障房集中项目区域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作为配租住房租金缴纳测算依据。分散配建的公共住房,按城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测算缴纳租金。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公共住房,可以参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用于向社会保障对象出租的,按市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共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也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坏、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坏、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的公共住房的维修,自用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主要通过公共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住房维修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因承租对象家庭人数发生变化或者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者地点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如有可调配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变更家庭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直接将调整房源配租到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配租房屋退回。如无房源,可以进行轮候。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住房:
(一)已购置住房或者资产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住房的;
(三)转租、出借公共住房的;
(四)改变公共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共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每次配租房源和保障家庭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年度复核期间,用人单位及负责公共住房保障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各负其责,确保复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十八条 对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或者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按公共住房退出政策规定程序主动退出承租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不变。对搬迁期满承租人不退出公共住房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须限期退出承租住房。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承租住房、又不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出或者函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承租人相应处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退出的家庭,计入住房保障诚信黑名单,终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同时录入廊坊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对已经承租公共住房的保障家庭,在连续承租公共住房一定年限、正常缴纳各项费用且无违规违法记录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家庭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出资购买现承租住房,具体购买价格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公共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政府履行公共住房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加强对公共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住房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承租人进行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租公共住房。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中号的配租对象,应当在“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站”和“廊坊市房地产业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廊坊市规划区包括廊坊市中心区、廊坊开发区、万庄区、龙河高新区、北史家务、北旺、尖塔、杨税务等行政辖区。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
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全面提高设备动力管理水平,使化工设备安全、长周期稳定运行,特制定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是对整个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评价。除设备管理部门外,还包括对技术、计划、财务、供应、安全、教育部门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适用于经济独立核算的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企业)。
第四条 等级划分
企业经验收命名无泄漏工厂后,按下列评分分级(评分标准见附件三)。但在评定各个设备管理级别时,必须对无泄漏工厂进行复查。
1.综合评分在150分以上,分项评分均占分项总分的6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及综合评分在130分以上的小型企业为设备管理三级单位。
2.综合评分在170分以上的企业为设备管理二级单位,具有部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资格。
3.综合评分在190分以上的企业为设备管理一级单位。获设备管理一级单位的企业有申请参加“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五条 升级评定程序和命名
1.凡申请设备管理升级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二)。
2.申报设备管理三级单位的企业,向地区或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分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证书(公司、总厂可自行组织分厂三级单位验收批准工作),并报省化工厅备案。
3.申报设备管理二级单位的企业由地、市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提出申请(公司、总厂可直接向省厅提出申请),并由省厅组织进行评分验收、批准发给证书,报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备案。
4.申报设备管理一级单位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向化工部提出申请,由化工部组织5至7名评审员参加的评审小组进行检查验收,由化工部批准发给证书。
5.荣获化工部“化工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可直接申报设备管理二级单位;荣获“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直接申报设备管理一级单位。每取得一级后,一般要相隔6个月才能申请高一个等级。对少数经检查得分较高的优秀企业,经验收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高一等
级。
第六条 申报设备升级的单位,必须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上缴利税任务,并在申请年内无特大设备事故。已升级的单位若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则撤销其合格证书。
第七条 在进行评审时,应考核近两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八条 设备管理升级证书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重新申报、复查、发证。不合格者取消资格或降级,逾期不再申报者,原证书自然失效。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
2.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设备管理工作8年以上者。
3.熟悉国家和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和评级办法。
第十条 部级评审员的推荐
1.由企业填写化工企业设备评审员登记表(见附件一)经省厅初审后,报化工部批准、发证。
2.各省原则上可向化工部推荐5名评审员,凡大公司、总厂和计划单列市所在省可增加2名。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升级评审纪律
1.对设备管理各个级别的评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和评审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和假公济私。对申报企业经过检查后不合标准的,任何人不得帮忙说情,未经组织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标准和做无原则的允诺。
2.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不搞特殊,食宿接待不得超过标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坚决拒收礼品、纪念品,不得购买企业产品,不得借机游山玩水。
3.评审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对于违纪者,一经发现要按照情节轻重给以批评、处分。凡企业弄虚做假进行贿赂、馈赠钱物者,即取消其升级评审资格。对已经评审升级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称号。
4.在设备升级评审工作中对于违法违纪者,任何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检举揭发。
化学工业部监察局举报站电话:2011604
第十二条 各省化工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化工企业设备评审员登记表
┏━━━┳━━━━━━┳━━┳━━━━━━┳━━━━┳━━━━━━━┓
┃姓 名┃ ┃性别┃ ┃年 龄┃ ┃
┣━━━╋━━━━━━╋━━╋━━━━━━╋━━━━╋━━━━━━━┫
┃职 务┃ ┃职称┃ ┃文化程度┃ ┃
┣━━━╋━━━━━━┻━━┻━━━━━━┻━━━━┻━━━━━━━┫
┃工 作┃ ┃
┃单 位┃ ┃
┣━━━╋━━━━━━━━━━━━━━━━━━━━━━━━━━━━━┫
┃从 理┃ ┃
┃事 工┃ ┃
┃设 作┃ ┃
┃备 简┃ ┃
┃管 介┃ ┃
┣━━━╋━━━━━━━━━━━━━━━━━━━━━━━━━━━━━┫
┃推 意┃ ┃
┃荐 ┃ ┃
┃单 见┃ ┃
┃位 ┃ 年 月 日(章)┃
┣━━━╋━━━━━━━━━━━━━━━━━━━━━━━━━━━━━┫
┃省 初┃ ┃
┃石 审┃ ┃
┃化 意┃ ┃
┃厅 见┃ 年 月 日(章)┃
┣━━━╋━━━━━━━━━━━━━━━━━━━━━━━━━━━━━┫
┃化 意┃ ┃
┃工 ┃ ┃
┃部 见┃ ┃
┃ ┃ 年 月 日(章)┃
┗━━━┻━━━━━━━━━━━━━━━━━━━━━━━━━━━━━┛
附件二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
申 报 表



申报级别:________
申报单位: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建厂日期┃ ┃
┣━━━┳━┻━━━┳━━━━╋━━━━╋━━━━━━━━━━━┫
┃职工总┃ ┃ 维修工 ┃ 维修工 ┃ 设备管理系统 ┃
┃ ┃生产工人数┃ ┃ ┣━━━━━┳━━━━━┫
┃ 人 数┃ ┃ 人 数 ┃评均等级┃ 总人数 ┃ 工程师数 ┃
┣━━━╋━━━━━╋━━━━╋━━━━╋━━━━━╋━━━━━┫
┃ ┃ ┃ ┃ ┃ ┃ ┃
┣━━━╋━━━━━┻━━━━┻━━━━┻━━━━━┻━━━━━┫
┃设 ┃ ┃
┃备 简 ┃ ┃
┃管 ┃ ┃
┃理 介 ┃ ┃
┃系 ┃ ┃
┃统 ┃ ┃
┃ ┃ ┃
┣━━━┻━━━━━━━━━━━━━━┳━━━━━━┳━━━━━┫
┃ ┃ 19 年┃ 19 年┃
┃ 固定资产情况 ┣━━━━━━╋━━━━━┫
┃ ┃ (当年) ┃ (前一年)┃
┣━━━━━━━━━━━━━━━━━━╋━━━━━━╋━━━━━┫
┃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 ┃ ┃
┣━━━━━━━━━━━━━━━━━━╋━━━━━━╋━━━━━┫
┃ 其中:设备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
┣━━━━━━━━━━━━━━━━━━╋━━━━━━╋━━━━━┫
┃ 其中:设备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
┣━━━━━━━━━━━━━━━━━━╋━━━━━━╋━━━━━┫
┃ 设备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 (%) ┃ ┃ ┃
┣━━━━━━━━━━━━━━━━━━╋━━━━━━╋━━━━━┫
┃ 年应提取设备折旧金额 (万元) ┃ ┃ ┃
┣━━━━━━━━━━━━━━━━━━╋━━━━━━╋━━━━━┫
┃ 年实提取设备折旧金额 (万元) ┃ ┃ ┃
┣━━━━━━━━━━━━━━━━━━╋━━━━━━╋━━━━━┫
┃ 折旧费用于设备更新改造金额 (万元) ┃ ┃ ┃
┣━━━━━━━━━━━━━━━━━━╋━━━━━━╋━━━━━┫
┃ 年应提大修理基金总额 (万元) ┃ ┃ ┃
┣━━━━━━━━━━━━━━━━━━╋━━━━━━╋━━━━━┫
┃ 年实际使用大修费金额 (万元) ┃ ┃ ┃
┣━━━━━━━━━━━━━━━━━━╋━━━━━━╋━━━━━┫
┃ 主要生产设备台数 ┃ ┃ ┃
┣━━━━━━━━━━━━━━━━━━╋━━━━━━╋━━━━━┫
┃ 年末闲置设备 (台.金额)┃ ┃ ┃
┣━━━━━━━━━━━━━━━━━━╋━━━━━━╋━━━━━┫
┃ 年末封存设备 (台.金额)┃ ┃ ┃
┗━━━━━━━━━━━━━━━━━━┻━━━━━━┻━━━━━┛

二.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 ┃ 19 年 ┃ 19 年 ┃
┃ 项 目 ┣━━━━━━╋━━━━━━┫
┃ ┃ (当年) ┃ (前一年) ┃
┣━━━━━━━━━━━━━━━━╋━━━━━━╋━━━━━━┫
┃ 工业总产值 (万元)┃ ┃ ┃
┣━━━━━━━━━━━━━━━━╋━━━━━━╋━━━━━━┫
┃ 上缴利税 (万元)┃ ┃ ┃
┣━━━━━━━━━━━━━━━━╋━━━━━━╋━━━━━━┫
┃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元/年.人)┃ ┃ ┃
┣━━━━━━━━━━━━━━━━╋━━━━━━╋━━━━━━┫
┃ 全部设备完好率 (%) ┃ ┃ ┃
┣━━━━━━━━━━━━━━━━╋━━━━━━╋━━━━━━┫
┃ 主要设备完好率 (%) ┃ ┃ ┃
┣━━━━━━━━━━━━━━━━╋━━━━━━╋━━━━━━┫
┃ 静密封点泄漏率 (%) ┃ ┃ ┃
┣━━━━━━━━━━━━━━━━╋━━━━━━╋━━━━━━┫
┃ 动密封点泄漏率 (%) ┃ ┃ ┃
┣━━━━━━━━━━━━━━━━╋━━━━━━╋━━━━━━┫
┃ 主要装置开工率 (%) ┃ ┃ ┃
┣━━━━━━━━━━━━━━━━╋━━━━━━╋━━━━━━┫
┃ 主要装置负荷率 (%) ┃ ┃ ┃
┣━━━━━━━━━━━━━━━━╋━━━━━━╋━━━━━━┫
┃ 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 ┃ ┃ ┃
┣━━━━━━━━━━━━━━━━╋━━━━━━╋━━━━━━┫
┃ 固定资产创利税率 (%) ┃ ┃ ┃
┣━━━━━━━━━━━━━━━━╋━━━━━━╋━━━━━━┫
┃ 大修计化完成率 (%) ┃ ┃ ┃
┣━━━━━━━━━━━━━━━━╋━━━━━━╋━━━━━━┫
┃ 净产值维修费用率 (%) ┃ ┃ ┃
┣━━━━━━━━━━━━━━━━╋━━━━━━╋━━━━━━┫
┃ 压力容器定检率 (%) ┃ ┃ ┃
┣━━━━━━━━━━━━━━━━╋━━━━━━╋━━━━━━┫
┃ 主要设备平均运转率 (%) ┃ ┃ ┃
┣━┳━━━━━━━━━━━━━━┻━━━━━━┻━━━━━━┫
┃说┃ ┃
┃明┃ ┃
┗━┻━━━━━━━━━━━━━━━━━━━━━━━━━━━━┛

三.设备管理工作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考核项目 ┃标准得分┃自 评 ┃检查 ┃
┃ ┣━┳━━━━━━━━━━╋━━━━╋━━━╋━━━┫
┃ ┃1 ┃经济技术指标 ┃ 20 ┃ ┃ ┃
┃考┣━╋━━━━━━━━━━╋━━━━╋━━━╋━━━┫
┃ ┃2 ┃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 26 ┃ ┃ ┃
┃核┣━╋━━━━━━━━━━╋━━━━╋━━━╋━━━┫
┃ ┃3 ┃组织机构 ┃ 26 ┃ ┃ ┃
┃情┣━╋━━━━━━━━━━╋━━━━╋━━━╋━━━┫
┃ ┃4 ┃专业技术管理 ┃ 60 ┃ ┃ ┃
┃况┣━╋━━━━━━━━━━╋━━━━╋━━━╋━━━┫
┃ ┃5 ┃现代化管理 ┃ 24 ┃ ┃ ┃
┃ ┣━╋━━━━━━━━━━╋━━━━╋━━━╋━━━┫
┃ ┃6 ┃技术基础管理 ┃ 28 ┃ ┃ ┃
┃ ┣━╋━━━━━━━━━━╋━━━━╋━━━╋━━━┫
┃ ┃7 ┃职工管理 ┃ 16 ┃ ┃ ┃
┃ ┣━╋━━━━━━━━━━╋━━━━╋━━━╋━━━┫
┃ ┃ ┃总计 ┃200 ┃ ┃ ┃
┣━╋━┻━━━━━━━━━━┻━━━━┻━━━┻━━━┫
┃ ┃ ┃
┃评┃ ┃
┃审┃ ┃
┃组┃ ┃
┃意┃ ┃
┃见┃ ┃
┃ ┃ ┃
┃ ┃ ┃
┃ ┃ ┃
┃ ┃ 组长 签字 ┃
┃ ┃ ┃
┃ ┃ 评审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地┃ ┃
┃区┃ ┃
┃管┃ ┃
┃理┃ ┃
┃部┃ ┃
┃门┃ ┃
┃意┃ ┃
┃见┃ 年 月 日(章) ┃
┣━╋━━━━━━━━━━━━━━━━━━━━━━━━━━━━━━━━━┫
┃省┃ ┃
┃市┃ ┃
┃化┃ ┃
┃厅┃ ┃
┃局┃ ┃
┃意┃ ┃
┃见┃ 年 月 日(章) ┃
┣━╋━━━━━━━━━━━━━━━━━━━━━━━━━━━━━━━━━┫
┃ ┃ ┃
┃化┃ ┃
┃工┃ ┃
┃部┃ ┃
┃意┃ ┃
┃见┃ ┃
┃ ┃ 年 月 日(章) ┃
┗━┻━━━━━━━━━━━━━━━━━━━━━━━━━━━━━━━━━┛
附件三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评分标准
━━┳━━━━━━━━━━━━━┳━━┳━━━━━━━━━━━━━┳━━━━━━━━━━━━━┳━━━━━┳━━┓
┃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一 ┃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 ┃20 ┃ ┃ ┃ ┃ ┃ ┃
──╂─────────────╂──╂─────────────╂─────────────╂──╂──╂──┨
1 ┃大修计划完成率 ┃6 ┃1.大修计划完成率≥90%得6分┃ ┃ ┃ ┃ ┃
┃ ┃ ┃2.完成率下降1%扣0.5分 ┃ ┃ ┃ ┃ ┃
┃ ┃ ┃3.大修计划按设备大修周期或┃ ┃ ┃ ┃ ┃
┃ ┃ ┃ 状态监测结果制定 ┃ ┃ ┃ ┃ ┃
━━╋━━━━━━━━━━━━━╋━━╋━━━━━━━━━━━━━╋━━━━━━━━━━━━━╋━━╋━━╋━━┫
2 ┃主要生产装置开工率 ┃ 2 ┃1.有统计数据有分析得2分 ┃ 由于行业特点决定, 橡胶、 ┃ ┃ ┃ ┃
━━╋━━━━━━━━━━━━━╋━━┫2.只有统计数据无分析扣1分 ┃ 机械制造、化学矿山不统 ┃ ┃ ┃ ┃
3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 2 ┃ ┃ 装置开工率、负荷率 ┃ ┃ ┃ ┃
━━╋━━━━━━━━━━━━━╋━━┫ ┃ ┃ ┃ ┃ ┃
4 ┃净产值维修费用率 ┃ 2 ┃ ┃ ┃ ┃ ┃ ┃
━━╋━━━━━━━━━━━━━╋━━┫ ┃ ┃ ┃ ┃ ┃
5 ┃设备故障停机率 ┃ 2 ┃ ┃ ┃ ┃ ┃ ┃
━━╋━━━━━━━━━━━━━╋━━┫ ┃ ┃ ┃ ┃ ┃
6 ┃主要设备运转率 ┃ 2 ┃ ┃ ┃ ┃ ┃ ┃
━━╋━━━━━━━━━━━━━╋━━┫ ┃ ┃ ┃ ┃ ┃
7 ┃主要生产装置负荷率 ┃ 2 ┃ ┃ ┃ ┃ ┃ ┃
━━╋━━━━━━━━━━━━━╋━━┫ ┃ ┃ ┃ ┃ ┃
8 ┃设备固定资产创利税率 ┃ 2 ┃ ┃ ┃ ┃ ┃ ┃
━━┻━━━━━━━━━━━━━┻━━┻━━━━━━━━━━━━━┻━━━━━━━━━━━━━┻━━┻━━┻━━┛
续表
━━┳━━━━━━━━━━━━━┳━━┳━━━━━━━━━━━━━┳━━━━━━━━━━━━━┳━━━━━┳━━┓
┃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二 ┃企业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 26 ┃ ┃ ┃ ┃ ┃ ┃
━━╋━━━━━━━━━━━━━╋━━╋━━━━━━━━━━━━━╋━━━━━━━━━━━━━╋━━╋━━╋━━┫
1 ┃ 企业制定了设备管理方针、┃ 6 ┃ 1.有厂、科、车间的设备动 ┃ 检查有关书面材料和文件、┃ ┃ ┃ ┃
┃ 政策、目标 ┃ ┃ 力管理方针、目标、实施 ┃考评记录;若企业没有制定设┃ ┃ ┃ ┃
┃ ┃ ┃ 办法、工作总结和考评记 ┃备管理方针、政策、目标、取┃ ┃ ┃ ┃
┃ ┃ ┃ 录, 各项齐全得6分. 缺少┃消申请资格 ┃ ┃ ┃ ┃
┃ ┃ ┃ 一层次扣2~3分, 缺少一项┃ ┃ ┃ ┃ ┃
┃ ┃ ┃ 扣1分 ┃ ┃ ┃ ┃ ┃
━━╋━━━━━━━━━━━━━╋━━╋━━━━━━━━━━━━━╋━━━━━━━━━━━━━╋━━╋━━╋━━┫
2 ┃ 在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 ┃ 8 ┃ 1.应有〈化学工业设备动力┃ 检查有关文件和书面材料 ┃ ┃ ┃ ┃
┃有设备管理主要技术经济指 ┃ ┃管理规定〉中第八条的内容;┃ ┃ ┃ ┃ ┃
┃标 ┃ ┃得6分,缺少一条扣1.5分 ┃ ┃ ┃ ┃ ┃
┃ ┃ ┃ 2.没有具体落实措施扣2分┃ ┃ ┃ ┃ ┃
━━╋━━━━━━━━━━━━━╋━━╋━━━━━━━━━━━━━╋━━━━━━━━━━━━━╋━━╋━━╋━━┫
3 ┃ 学习、贯彻、落实《条例》┃ 6 ┃ 1.设备管理专业系统自上 ┃ 要有学习计划记录 ┃ ┃ ┃ ┃
┃ ┃ ┃而下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得3┃ ┃ ┃ ┃ ┃
┃ ┃ ┃分 ┃ ┃ ┃ ┃ ┃
┃ ┃ ┃ 2.与设备有关部门自上而下┃ ┃ ┃ ┃ ┃
┃ ┃ ┃学习贯彻得3分 ┃ ┃ ┃ ┃ ┃
━━╋━━━━━━━━━━━━━╋━━╋━━━━━━━━━━━━━╋━━━━━━━━━━━━━╋━━╋━━╋━━┫
4 ┃ 学习、贯彻、落实《规定》┃ 6 ┃ 1.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学习贯┃ 检查学习记录,厂内的有关┃ ┃ ┃ ┃
┃《制度》 ┃ ┃彻执行得3分,只是设备专业┃规章制度 ┃ ┃ ┃ ┃
┃ ┃ ┃人员学习得1.5分 ┃ ┃ ┃ ┃ ┃
┃ ┃ ┃ 2.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实施┃ ┃ ┃ ┃ ┃
┃ ┃ ┃细则得3分 ┃ ┃ ┃ ┃ ┃
━━┻━━━━━━━━━━━━━┻━━┻━━━━━━━━━━━━━┻━━━━━━━━━━━━━┻━━┻━━┻━━┛
续表
━━┳━━━━━━━━━━━━━┳━━┳━━━━━━━━━━━━━┳━━━━━━━━━━━━━┳━━━━━┳━━┓
┃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三 ┃ 组织机构 ┃ 26 ┃ ┃ ┃ ┃ ┃ ┃
━━╋━━━━━━━━━━━━━╋━━╋━━━━━━━━━━━━━╋━━━━━━━━━━━━━╋━━╋━━╋━━┫
1 ┃ 厂级设备管理机构 ┃ 5 ┃ 1.全部符合要求得5分 ┃ 1.要求有主管设备的副厂 ┃ ┃ ┃ ┃
┃ ┃ ┃ 2.没有主管设备副厂长扣2┃长 ┃ ┃ ┃ ┃
┃ ┃ ┃分 ┃ 2.设有设备动力科或相应 ┃ ┃ ┃ ┃
┃ ┃ ┃ 3.设备动力科或相应的机构┃机构 ┃ ┃ ┃ ┃
┃ ┃ ┃不健全扣1~3分 ┃ ┃ ┃ ┃ ┃
━━╋━━━━━━━━━━━━━╋━━╋━━━━━━━━━━━━━╋━━━━━━━━━━━━━╋━━╋━━╋━━┫
2 ┃ 设备副厂长 ┃ 6 ┃ ┃ ┃ ┃ ┃ ┃
━━╋━━━━━━━━━━━━━╋━━╋━━━━━━━━━━━━━╋━━━━━━━━━━━━━╋━━╋━━╋━━┫
┃ ┃ 2 ┃ 1.有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和实┃ 1.检查有关文字材料和会议┃ ┃ ┃ ┃
┃ ┃ ┃施细则得2分,缺少一部分扣┃记录 ┃ ┃ ┃ ┃
┃ ┃ ┃1分 ┃ 2.季工作会要有工作总结,┃ ┃ ┃ ┃
┃ ┃ 2 ┃ 2.至少每季召开一次系统工┃分析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 ┃ ┃ ┃
┃ ┃ ┃作会得2分 ┃ ┃ ┃ ┃ ┃
┃ ┃ 2 ┃ 3.对上级有关文件及时贯彻┃ ┃ ┃ ┃ ┃
┃ ┃ ┃执行得2分。批转不及时扣1┃ ┃ ┃ ┃ ┃
┃ ┃ ┃分,没有贯彻意见扣1分 ┃ ┃ ┃ ┃ ┃
━━┻━━━━━━━━━━━━━┻━━┻━━━━━━━━━━━━━┻━━━━━━━━━━━━━┻━━┻━━┻━━┛
续表
━━┳━━━━━━━━━━━━━┳━━┳━━━━━━━━━━━━━┳━━━━━━━━━━━━━┳━━━━━┳━━┓
┃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3 ┃ 设备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齐全┃ 5 ┃ 1.配齐各专业管理人员得4┃ 专业管理包含:检修、密封┃ ┃ ┃ ┃
┃ ┃ ┃分 ┃防腐、锅炉压力容器、润滑、┃ ┃ ┃ ┃
┃ ┃ ┃ 2.每缺少一个专业扣0.2分 ┃建(构)物、起重机械、仪表┃ ┃ ┃ ┃
┃ ┃ ┃ 3.相对稳定性差扣0.5-1分 ┃、动力、固定资产、备品配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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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车间设备管理人员配备 ┃ 5 ┃ 1.各车间必设主管设备副主┃ 主要生产车间必须是专职设┃ ┃ ┃ ┃
┃ ┃ ┃任得3分,缺一个车间扣1分┃备副主任和设备员 ┃ ┃ ┃ ┃
┃ ┃ ┃ 2.各车间均有设备员,得2┃ ┃ ┃ ┃ ┃
┃ ┃ ┃分,少一个车间扣0.5分 ┃ ┃ ┃ ┃ ┃
┃ ┃ ┃ 3.各生产班组应有兼职设备┃ ┃ ┃ ┃ ┃
┃ ┃ ┃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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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级设备管理责任制 ┃ 5 ┃ 各级设备管理责任制齐全得┃ 要求有设备副厂长、设备动┃ ┃ ┃ ┃
┃ ┃ ┃5分,缺少一项扣1分 ┃力科长、车间设备副主任、车┃ ┃ ┃ ┃
┃ ┃ ┃ ┃间设备员、专业管理人员的责┃ ┃ ┃ ┃
┃ ┃ ┃ ┃任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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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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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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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设备专业技术管理 ┃ 6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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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备维护保养 ┃ 5 ┃ 1.操作证发放考核制度健全┃ 1.有考核记录和发证登记 ┃ ┃ ┃ ┃
┃ ┃ ┃、得1分 ┃ 2.检查记录本 ┃ ┃ ┃ ┃
┃ ┃ ┃ 2.操作工有日常保养和检查┃ ┃ ┃ ┃ ┃
┃ ┃ ┃记录得2分 ┃ ┃ ┃ ┃ ┃
┃ ┃ ┃ 3.维修工有巡检记录和排除┃ ┃ ┃ ┃ ┃
┃ ┃ ┃故障记录得2分 ┃ ┃ ┃ ┃ ┃
┃ ┃ ┃ 4.设备员有定期巡检记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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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备检修 ┃ 6 ┃ 1.有年、季、月检修计划,┃ 1.检查有关书面材料 ┃ ┃ ┃ ┃
┃ ┃ ┃得1分 ┃ 2.具体标准要符合设备检修┃ ┃ ┃ ┃
┃ ┃ ┃ 2.有检修规程、检修记录 ┃制度所规定的内容 ┃ ┃ ┃ ┃
┃ ┃ ┃及交接收符合要求,得2分 ┃ 3.检修计划应包括大、中、┃ ┃ ┃ ┃
┃ ┃ ┃ 每一项不合格扣0.5分 ┃小修 ┃ ┃ ┃ ┃
┃ ┃ ┃ 3.大修理基金使用合理,得┃ 4.设备动力科不掌握大修资┃ ┃ ┃ ┃
┃ ┃ ┃2分 ┃金,设按比例提取或有挪用现┃ ┃ ┃ ┃
┃ ┃ ┃ 4.设备大修后有决算得1分┃象,此项不得分 ┃ ┃ ┃ ┃
┃ ┃ ┃ ┃ 5.决算书的内容:工时、备┃ ┃ ┃ ┃
┃ ┃ ┃ ┃件、材料消耗和费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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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备密封管理 ┃ 2 ┃ 1.密封管理职责明确,得1┃ ┃ ┃ ┃ ┃
┃ ┃ ┃分 ┃ ┃ ┃ ┃ ┃
┃ ┃ ┃ 2.有检查制度,消漏堵漏计┃ ┃ ┃ ┃ ┃
┃ ┃ ┃划和实施结果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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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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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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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备润滑管理 ┃ 3 ┃ 1.车间有专人管理润滑油,┃ 1."五定"、"三过滤"按设备┃ ┃ ┃ ┃
┃ ┃ ┃得0.5分 ┃润滑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 ┃ ┃ ┃
┃ ┃ ┃ 2.严格执行"五定"、"三过 ┃ 2.定期分析要检查分析单 ┃ ┃ ┃ ┃
┃ ┃ ┃滤"得1分 ┃ ┃ ┃ ┃ ┃
┃ ┃ ┃ 3.关键设备润滑油定期分析┃ ┃ ┃ ┃ ┃
┃ ┃ ┃得1分 ┃ ┃ ┃ ┃ ┃
┃ ┃ ┃ 4.开展废油回收利用工作, ┃ ┃ ┃ ┃ ┃
┃ ┃ ┃得0.5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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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 11 ┃ 1.有检测、修复计划及验收┃ 1.检查书面材料(计划、检 ┃ ┃ ┃ ┃
┃ ┃ ┃标准得1分 ┃测记录、返修记录等) ┃ ┃ ┃ ┃
┃ ┃ ┃ 2.定检率: ┃ 2. 已检台数 ┃ ┃ ┃ ┃
┃ ┃ ┃ 1年定检达100%得1分; ┃ 定检率=━━━━ ┃ ┃ ┃ ┃
┃ ┃ ┃ 3年定检达100%得2分; ┃ 应检台数 ┃ ┃ ┃ ┃
┃ ┃ ┃ 6年定检达100%得3分; ┃ ┃ ┃ ┃ ┃
┃ ┃ ┃ 6年检测未达100%,但未检 ┃ 3. ┃ ┃ ┃ ┃
┃ ┃ ┃设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继续使┃ ┃ ┃ ┃ ┃
┃ ┃ ┃用的可得满分,否则定检率每 ┃ ┃ ┃ ┃ ┃
┃ ┃ ┃下降2%扣1分 ┃ ┃ ┃ ┃ ┃
┃ ┃ ┃ 3.办理使用证达100%得3分,┃ ┃ ┃ ┃ ┃
┃ ┃ ┃达90%得2分,达80%得1分 ┃ ┃ ┃ ┃ ┃
┃ ┃ ┃ 4.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 ┃ ┃ ┃ ┃ ┃
┃ ┃ ┃阀、防爆膜)齐全、灵敏、准 ┃ ┃ ┃ ┃ ┃
┃ ┃ ┃确可靠,并定期校验,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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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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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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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备防腐蚀管理 ┃ 3 ┃ 1.有全年的防腐计划和技术┃ 1.清楚本企业腐蚀原因,并 ┃ ┃ ┃ ┃
┃ ┃ ┃措施得2分 ┃有相应的措施和攻关课题的安┃ ┃ ┃ ┃
┃ ┃ ┃ 2.防腐蚀有成效得1分 ┃排 ┃ ┃ ┃ ┃
┃ ┃ ┃ ┃ 2.与本企业前期相对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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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备事故及故障管理 ┃ 6 ┃ 1.未发生设备事故且设备 ┃ 1.特大、重大、一般事故标┃ ┃ ┃ ┃
┃ ┃ ┃事故管理制度执行严格,得6分┃准以(89)化生字第0043号文件┃ ┃ ┃ ┃
┃ ┃ ┃ 2.发生一次重大设备事故扣┃中《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 ┃ ┃
┃ ┃ ┃6分,发生一般事故一次扣1分 ┃ 2.评级期间发生二次重大 ┃ ┃ ┃ ┃
┃ ┃ ┃ 3.对事故有隐瞒不报者、取┃设备事故者没有申请权 ┃ ┃ ┃ ┃
┃ ┃ ┃消申报权 ┃ ┃ ┃ ┃ ┃
┃ ┃ ┃ 4.发生事故后,"三不放过" ┃ ┃ ┃ ┃ ┃
┃ ┃ ┃制度执行不好,扣1~2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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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固定资产管理 ┃ 3 ┃ 1.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 ┃ 1.抽查一个车间(工段)的账┃ ┃ ┃ ┃
┃ ┃ ┃和使用部门固定资产账相符, ┃是否与机动科、财务科相符 ┃ ┃ ┃ ┃
┃ ┃ ┃得1分 ┃ 2.经改造后增值的设备应及┃ ┃ ┃ ┃
┃ ┃ ┃ 2.账、卡、物相符合,得1分┃时办理增值手续、查账 ┃ ┃ ┃ ┃
┃ ┃ ┃ 3.使用、出租、转让、报废┃ ┃ ┃ ┃ ┃
┃ ┃ ┃手续齐全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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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仪器仪表管理 ┃ ┃ 1.各种仪器仪表定期校验, ┃ 检查校验记录 ┃ ┃ ┃ ┃
┃ ┃ ┃保证使用准确,得1分 ┃ ┃ ┃ ┃ ┃
┃ ┃ ┃ 2.仪器,仪表投用、停用、 ┃ ┃ ┃ ┃ ┃
┃ ┃ ┃报废、更新手续齐全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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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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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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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备品配件管理 ┃ 4 ┃ 1.备件有图纸、消耗定额、┃ ┃ ┃ ┃ ┃
┃ ┃ ┃储备定额,得1分 ┃ ┃ ┃ ┃ ┃
┃ ┃ ┃ 2.备件库整洁、账、物、卡┃ ┃ ┃ ┃ ┃
┃ ┃ ┃、钱四对口,得1分 ┃ ┃ ┃ ┃ ┃
┃ ┃ ┃ 3.有修旧利废计划得0.5分 ┃ ┃ ┃ ┃ ┃
┃ ┃ ┃实施0.5分 ┃ ┃ ┃ ┃ ┃
┃ ┃ ┃ 4.有年、季、月加工、定货┃ ┃ ┃ ┃ ┃
┃ ┃ ┃计划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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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 3 ┃ 1.对主要承重构件有定期观┃ ┃ ┃ ┃ ┃
┃基础 ┃ ┃测记录,得1分 ┃ ┃ ┃ ┃ ┃
┃ ┃ ┃ 2.危房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 ┃ ┃ ┃ ┃
┃ ┃ ┃施或拆除,得1分 ┃ ┃ ┃ ┃ ┃
┃ ┃ ┃ 3.建(构)筑物符合安全规定┃ ┃ ┃ ┃ ┃
┃ ┃ ┃,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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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供、用电管理 ┃ 4 ┃ 1.供电系统模拟图、电缆走┃ 1."三票",工作票、操作票 ┃ ┃ ┃ ┃
┃ ┃ ┃向图二次接线图准确,得1分 ┃、临用电票 ┃ ┃ ┃ ┃
┃ ┃ ┃ 2.严格执行"三票"制度,得 ┃ 2.管理和安全的要求以供用┃ ┃ ┃ ┃
┃ ┃ ┃1分 ┃电管理制度为准 ┃ ┃ ┃ ┃
┃ ┃ ┃ 3.定期清扫、试验、检修得┃ ┃ ┃ ┃ ┃
┃ ┃ ┃1分 ┃ ┃ ┃ ┃ ┃
┃ ┃ ┃ 4.供、电的管理和安全要符┃ ┃ ┃ ┃ ┃
┃ ┃ ┃合要求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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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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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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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供、用汽管理 ┃ 3 ┃ 1.供汽有计划、用汽有指标┃ 保温应符合GB4272-84设备 ┃ ┃ ┃ ┃
┃ ┃ ┃、消耗有定额,得1.5分 ┃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 ┃ ┃ ┃
┃ ┃ ┃ 2.系统保温良好,得1.5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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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供、排水管理 ┃ 3 ┃ 1.工业冷却水要循环使用并┃ ┃ ┃ ┃ ┃
┃ ┃ ┃采用水质稳定技术,保证热交 ┃ ┃ ┃ ┃ ┃
┃ ┃ ┃换率得2分 ┃ ┃ ┃ ┃ ┃
┃ ┃ ┃ 2.供水有计划、消耗有定额┃ ┃ ┃ ┃ ┃
┃ ┃ ┃并考核,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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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起重机械管理 ┃ 2 ┃ 1.实行专人负责制,持证操 ┃ ┃ ┃ ┃ ┃
┃ ┃ ┃作,得1分 ┃ ┃ ┃ ┃ ┃
┃ ┃ ┃ 2.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得1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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