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

时间:2024-07-24 08:3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

1986年7月3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国船舶进出境的管理,便利兼营船舶的运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兼营船舶”系指:我国经营国际运输兼营国内运输的船舶和我国经营国内运输兼营国际运输的船舶。
第三条 我国兼营船舶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船公司所在地海关书面申请并办理兼营船舶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并签发《海关监管签证簿》(以下简称《签证簿》)后,才能兼营国际或国内运输。
第四条 兼营船舶在航行、停泊期间,必须随带《签证簿》以备海关核查。
第五条 兼营船舶在经营国际运输期间,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进行监管。
第六条 兼营船舶在经营国际运输期间,不得擅自由国外直驶未设关港口,或由未设关港口直驶国外。
兼营船舶在经营国内运输期间,不得擅自驶往国外。
兼营船舶来往国内外,船方或其代理人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过港务机关向抵达港海关或驶离港海关预报和确报抵离港时间,未办清结关手续,不得擅自离港。
第七条 兼营船舶在卸完进口货物和办完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物品验放手续后,才能申请改为经营国内运输,由海关在《签证簿》上批注签章。
兼营船舶在卸完国内运输货物后,才能申请改为经营国际运输,由海关在《签证簿》上批注签章。
第八条 兼营船舶在经营国内运输期间使用的进口船用物料、燃料、烟、酒,不得享受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优惠。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申报改为经营国内运输的同时,在《签证簿》内向海关报明留存船上的进口船用物料、燃料、烟、酒的名称、数量,如情况正常、数量合理,经海关核准可免税留船继续使用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海关予以征税,如需调拨或作价出售给其他非国际航行船舶,均应事前书面报经海关核准,并照章补征进口税。
第九条 经海关结关改为经营国内运输的船舶,如需再改航国外、经营国际运输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装出口货物或无货出口结关开航前二十四小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报,并交验《签证簿》。
第十条 兼营船舶船员从国外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按《海关对我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兼营船舶连续经营国内运输满一年,即视作不再经营国际运输业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将《签证簿》交原登记海关注销。
第十二条 海关对兼营船舶进行监管时,船方应予支持和配合。兼营船舶进出设关港口,海关认为必要时,得对其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兼营船舶及其船员有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海关法规的行为,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改变目前一些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确保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把贯彻执行《通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针对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报请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法。1999年上半年,各地应抽调力量,对自然保护区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凡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界线、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发建设和其他商业性经营
以及非法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据自然保护区土地的要限期退回,并做好善后工作。对以保护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规定办理有关
审批手续。因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应当报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三、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尚未设立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要在1998年底以前加以解决。对于至今尚未明确划界和管理范围的自然保护区,应在1999年3月底前标明区界并予以正式公告。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
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8号)精神,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对于申请新建的自然保护区或晋升上一级别的自然保护区,都必须明确范围和界限后再进行审批。
四、要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和能力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要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研、宣教和监测经费及总体规划中的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都应列入当地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要努力拓宽自然保护区投资渠道,争取国内外资金
支持,大力扶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项目,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经验和模式。
五、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部门综合管理的职能。要加强对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把“三区”的统一监督管理列入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乡环境定量考核工作之中,建立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制度。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于1999年上半年对各地贯彻执行《通知》和《条例》的情况进行抽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于1999年4月底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通知》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8年9月30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籍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全运会奖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综〔2006〕213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籍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全运会奖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积极性,鼓励漳州籍运动员在世界和全国重大比赛中创造好成绩,为国争光,为漳州人民争誉,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1、在奥运会比赛中,凡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漳籍运动员,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二人以上(含二人)的集体团体项目按对应奖金的60%给予奖励。

2、在亚运会比赛中,凡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漳籍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的奖励,二人以上(含二人)的集体团体项目按对应奖金的60%给予奖励。

3、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属奥运会设置项目)漳籍运动员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者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的奖励,二人以上(含二人)的集体团体项目按对应奖金的60%给予奖励。

4、在全运会比赛中,凡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漳籍运动员,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二人以上(含二人)的集体团体项目按对应奖金的60%给予奖励。

5、对上述获奖的带训教练员,按奖牌运动员奖金的40%给予奖励;输送单位按带训教练员奖金的50%给予奖励(输送单位的奖励具体分配办法由市体育局制定)。

6、本奖励办法同时适用于漳籍残疾人运动员。

7、凡达到以上规定的奖励项目和人员,由运动员本人提供相关证明,市体育局负责审核,向市政府申报,经费由市财政支出。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