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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6:57: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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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文化行政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系统工程,是推进文化市场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举措,已列入《文化部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和《2008-2010年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为全面开展系统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卡拉OK是深受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娱乐方式。然而近年来,一些卡拉OK场所使用含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内容节目的问题比较突出;境外一些机构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和进口批准,擅自将其节目引入我国卡拉OK场所,有的经营场所直接将节目库通过互联网与境外连接,对我国文化主权及文化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唱片业、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关于节目版权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相关诉讼此起彼伏,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卡拉OK行业健康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

开展系统的建设,有利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加强对卡拉OK场所的内容监管,保护我国文化安全,维护我国文化主权,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也有利于促进卡拉OK场所的信息化技术改造,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文化娱乐服务;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卡拉OK场所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动我国民族原创音乐的繁荣发展。

二、系统的主要功能

(一)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搭建公共管理平台,使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能够对卡拉OK场所经营业务实行实时监管,实现对卡拉OK场所内容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远程监控,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二)采用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目录入、传输、加密等技术和格式标准,为民族原创音乐节目的进入创造条件,推动我国民族原创音乐的创作和传播,提高我国文化竞争力。

(三)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为卡拉OK场所经营者、著作权人和各相关权利人等沟通信息、公平交易提供技术支持。

(四)通过系统为卡拉OK场所经营者提供增值业务,拓宽其赢利模式和渠道,促进卡拉OK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系统建设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管理创新、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通过系统建设及制定和实施相关行业标准,提升卡拉OK行业水平。

(二)坚持开放合作、服务社会的原则。卡拉OK场所及其他单位可以免费接入和使用该系统,并依托该系统的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和增值业务等。

(三)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的原则。文化部和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领导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作为系统承建单位负责资金筹措、技术研发、系统安装、运行维护等工作,并接受文化部和各地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可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为组长,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处、稽查总队负责人、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负责人为副组长的省级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系统建设工作。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成立相应机构。

(二)明确各方职责。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系统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地区系统建设的各项工作。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受文化部委托配合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承担系统安装、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文化娱乐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做好政府与经营者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系统建设工作。卡拉OK场所应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积极配合系统安装建设,提供互联网环境,保证系统设备安全运行。卡拉OK场所使用的节目内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节目。

(三)突出重点,保证成效。各地要抓住系统示范场所安装这一关键点,以点带面,积极推进,确保2008年内全面启动系统示范场所建设,200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系统建设工作,2010年全面投入使用。

(四)加大相关标准施行力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系统建设为契机,加大《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等标准的施行力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工作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部。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为开展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范围

(一)系统建设工作在全国卡拉OK场所展开。

(二)凡具备系统接入条件的卡拉OK场所,应当完成系统接入和卡拉OK节目整理审核工作。

(三)暂不具备接入条件的卡拉OK场所,应当安装“未接入系统场所内容监管子系统”,并审核其卡拉OK节目,将其内容纳入监管范围。

二、工作任务与目标

(一)建设技术监管平台

1、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负责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开通系统在线技术监管平台,配置系统监管平台专用计算机,提供监管平台帐号和密码。

2、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专用计算机、监管平台帐号及密码的分发,并指导、监督市、县文化行政部门的使用和管理。

(二)实现对卡拉OK场所节目内容的有效管理

已接入和暂未接入系统的卡拉OK场所,应限期对其卡拉OK节目进行整改,不作整体性替换。新设立或更新服务器等设施设备的卡拉OK场所,应全部接入系统,使用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内容合法、符合规范、权利清晰、质量优良的卡拉OK节目。

(三)实现对卡拉OK场所经营活动的技术监管

1、通过互联网将辖区内接入系统的卡拉OK场所,纳入系统监管范围。一是通过系统监管平台监督其经营内容,禁止非法卡拉OK节目的经营,远程监控场所经营活动,依法停止或恢复卡拉OK场所的经营活动。二是向卡拉OK场所发送通知、公告或警示。三是在线查询卡拉OK场所的基本信息和节目点播情况。

2、通过人工巡查对建设期内暂未接入系统的卡拉OK场所进行监管,将“未接入系统场所内容监管子系统”中已登记的节目和新增节目进行对照,查处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四)实现公共服务功能

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保护与系统信息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依法向卡拉OK节目提供者、卡拉OK场所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卡拉OK节目点播情况、交易信息的查询等公共服务。

(五)实现增值服务功能

依托系统,鼓励企业开发内容和产品等的增值服务,为卡拉OK场所经营者提供新的盈利渠道和模式。

三、实施步骤

(一)总体安排

1、第一阶段:系统示范场所安装。在地市级以上城市选取一批经营者积极主动、设备设施较好、VOD软件与系统对接、具备互联网环境的卡拉OK场所作为系统示范场所,按照“能快则快”原则进行系统安装。

2、第二阶段:系统全面覆盖。按照“能接则接”原则逐步完成对其他卡拉OK场所的系统安装,实现系统对卡拉OK场所的全面覆盖。

(二)前期准备(2008年7月底前)

1、完成对卡拉OK场所基本情况的调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筹备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07]120号)和《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做好卡拉OK场所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调查的函》(市函[2007]38号)的要求,全面、准确地完成场所调查,统计和分析场所设备设施、节目内容、VOD软件和互联网环境情况。向卡拉OK场所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商等相关方面宣传系统建设工作的意义和要求。

2、制定系统建设计划。各市(地、州)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确定一批系统示范场所,明确系统建设第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第二阶段工作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定。

(三)系统示范场所安装(2008年7-12月)

1、各地文化行政部门牵头到卡拉OK场所进行系统软件安装;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协调、培训VOD服务商,落实场所编码和前置机配置;卡拉OK场所配合系统安装,提供互联网环境;VOD服务商负责系统软件安装,完成节目整理,接受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验收。

2、开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开通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系统在线监管平台,接入系统的卡拉OK场所纳入技术监管范围;卡拉OK场所的点播数据上传至系统公共服务平台。

(四)系统建设全面推广(2009年1月-12月)

1、依照上述程序,依托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设在各地的系统维护机构和人员,在条件成熟的卡拉OK场所,推进系统建设第二阶段工作,基本实现系统对辖区全部卡拉OK场所的覆盖。

2、对暂不具备接入条件的卡拉OK场所,一方面通过“未接入系统场所内容监管子系统”,强化对其经营内容的监管;另一方面要依照系统技术标准,到2009年底前达到系统接入的技术要求,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3、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申请新设立或更新服务器等设施设备的卡拉OK场所,应一律进行系统的安装。

建设部对《关于确定直管国有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建设部


建设部对《关于确定直管国有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建设部



湖北省建设厅:
接你厅“关于明确直管国有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鄂建〔1993〕243号),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在当前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新形势下,有必要重申我国房地产管理一贯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应当一致,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解放以来,我国对待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一贯原则是,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使用的房基地一并转移;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多年来,我国司法、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都是按照这
一原则,处理有关房地产权属问题的。
对国家基本法律中关于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规定和法律保护,部门规章无权否定和变更。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直管国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产权代表人。
由各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国有房屋,其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与经营。
根据上述两个原则,1.直管国有房屋长期出租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仍然归属房地产管理部门;2.公共娱乐房屋(如影剧院、文化宫等)产权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其院落的土地使用权,应归属房地产管理部门;3.单位与单位之间插花之地,包括直管公房与单
位自管房之间的空地,原则上应按原批建时划定用地范围确定土地使用权界线;否则应作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处理。



1993年9月3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地方经济法规程序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地方经济法规程序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组织经济立法,提高经济法规、规章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经济法规、规章的范围和种类
我省地方经济法规和规章,是省政府或省人大制定颁发的调整本省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包括所有制形式、资源、计划、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基建、物价、财政、金融、税收、劳动、工商行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外贸、环保、科技、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法规和规
章。
地方经济法规、规章的种类为:条例、办法、规定、细则、布告等。
第三条 对地方经济法规、规章的要求
一、不得与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必须符合我省经济建设全局的需要,反映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能解决实际问题,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的发展。
三、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够在较长时间、一定范围普遍适用、反复使用,不是一时一事有效的。
四、法规、规章一般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制定本法规、规章的依据和指导思想;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奖惩的规则;生效的时间;新法规、规章生效后,即行废止的旧法规、规章,等等。
五、逻辑要严密,结构要严谨,文字要准确、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含义不清、甚至有歧义的名词概念。必要时,对某些用语要注明其特定的确切含义。
第四条 地方经济法规、规章的拟定
一、制定地方经济法规、规章,要按省政府批准的“立法规划”和年度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凡未列入规划、而经济建设又确实需要制定的法规、规章,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制定。
二、法规、规章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指定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字水平的若干名同志组成起草小组,担负起草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法规、规章,要组成以一个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共同承担起草工作。
三、起草法规、规章,事先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弄清调整对象历史沿革情况和现状,明确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确定所拟法规、规章的内容。
四、主办部门拟出法规、规章草案后,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必要时应召开专门会议或提到专业会议上研究修改。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有关部门协商。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力求取得一致意见。
第五条 地方经济法规、规章的审核
一、各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经过认真修改定稿,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并组织有关部门会签后,连同送审报告、起草说明(包括立法依据、起草过程、部门之间主要分歧意见和协商情况等),一并报送省府审议。
二、省政府办公厅经济法规室对送审的法规、规章进行初审,重点是把好政策关、法律关、会签关、文字关。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论证,协调各方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
三、部门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法规、规章,由省政府分管经济立法工作的副秘书长,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一致时,报省政府领导决定。
四、经审核、协调成熟后的法规、规章,送主管省长审批,并确定是否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报请省人大审议。
第六条 地方经济法规、规章的颁发
一、下列规章以省政府名义颁发:
1.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决定而制定的规章;
2.根据省人大的授权和决议而制定的规章;
3.其他属于省政府职权范围的规章。
二、下列法规经省政府审查报省人大审议颁发:
1.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而制定的法规;
2.涉及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法规;
3.其他需要省人大审议颁发的法规。
三、国家的法律对制定实施细则的单位有明确规定者,按其规定执行。
四、省政府颁发或经省人大审议颁发的法规、规章,除以文件形式印发外,省级报纸要按照分工全文刊载,省电台、电视台要发消息。
第七条 地方经济法规、规章的修改和终止的程序和权限参照制定和颁发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198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