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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时间:2024-07-12 10:0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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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莆政办〔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和《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在市县(区)档案局(馆)、图书馆),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或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

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见附件4)。送交的目录索引应符合《莆田市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 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九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附件5)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各级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国务院


为了加快铁路建设,保证经济持续增长,国务院决定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3年7月1日起,铁路货物运价每吨公里提高1分5厘,即:每吨公里由3分8厘5提高到5分3厘5。国家铁路(含运营临管线)运输的货物,除农用化肥和农药继续执行现行运价外,一律提价。对农用平价柴油和农用薄膜的运价,也按调整后的运价执行,如确有困难
,由铁道部返回部分提价款。此次铁路货运提价收入,全部用作铁路建设基金。
二、在统一运价之外征收铁路建设(货运)附加费的试点,目前只在国务院已批准的地区进行,暂不扩大试点范围。凡未经国务院批准而擅自决定征收铁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地区,要一律停止征收。
三、铁道部要下大力解决以车谋私、以票谋私等行业不正之风问题,严禁计划外车皮加价,取缔在铁路运输中存在的各种乱集资、乱摊派。
四、铁路运输的价格和杂费管理权限一律以《铁路法》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管理目录为准,对于越权定价、乱加价、乱收费的,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查处。
五、铁路货物运价提高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切实安排好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各行各业都要努力消化货运提价的影响,努力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
六、为了保证铁路货运提价方案顺利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服从大局,做好工作,今年下半年不要安排其他提价项目。



1993年6月26日
国家赔偿法能否支撑国人的精神

张生贵


  国家赔偿法的终极目标不是赔偿,而是遏制权力违法,也即赔偿不是目的,不违法才是根本,弄清这个立法理念或价值,才能真正使国家赔偿法的精神落到实处。
  12月1日修订完毕的《国家赔偿法》生效实施了,比之原来的《国家赔偿法》有三个方面的进步,其中最主要的进步是精神赔偿金被写入法律,成为国家赔偿的义务之一。国家赔偿法中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法律名称是国家赔偿法,但条文中规定无请求则无赔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仅仅是一个时限问题,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两个月之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这里规定的是赔偿请求人,不象侵权法中规定的是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等着赔偿请求人提出请求才决定赔偿,这样的规定令人纳闷,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规定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赔偿责任,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消极等待,即无请求无赔偿,另外,赔偿责任多大,是否赔偿一般来由司法机关裁决,由法院断是非曲直,赔偿请求人向加害的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这种状况不可能在实际法律生活中出现,这种法律程序和措辞显得十分的怪异,给民众的感觉是国家在向请求人施恩一般。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中,并规定国家机关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项赔偿的理由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之所以说这个是个进步,是因为终于在一部国家为主体的法律当中承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权是连带精神的。在以往规定中不认可人的精神损失,主要赔偿是身体损害。原本人的精神跟肉体是捆绑的,从唯物论上把这两者看成一体,而中国有着特殊的认识,从文革期间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年代,无须人们强调精神重要,在信仰层面上也不唯上而无我,总是过分以群众的精神为由牺牲个人精神。精神赔偿进入《国家赔偿法》中,最大的进步意义就是国家承认了国民个人的精神损失,公权力要遵重民权,也要遵重人格,这个精神属于要格权利,不是集体意识的附庸。这个规定进入法律,接下来是考查实践中如何落实的问题,精神到底值多少钱?国家赔偿如果按照肉体赔偿算的话,大概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公民被抓而没有受到拷打,可能就没有精神赔偿,法律规定的条件是严重后果,如何判断后果的严重性,判断标准是什么,照我的理解,国家赔偿法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而是依法遏制权力,制止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但要从注重赔偿的角度看问题的话,尤其是精神损失是否后果严重,都可能掌握在国家机关手里,倒头来难怪这个法律对冤案没有多少遏制作用。照着这个路子走,关于精神赔偿被亮点的意义还是不大,最多算个像征。赔偿款依旧是纳税人的税款,国家赔偿的意义无法体现,如果真正要体现惩治权力违法,至少应当要让侵犯公民权利的公务员感到痛苦,对其官位有所处理之外,某些赔偿由违法者承担,并且提高国家赔偿标准。或许有人要说,增加执法成本意味着不执法,其实这样的相法是多虑,依目前的状况看,不是执法无力,而是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太多了,如果不使违法执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结果会变成更加肆无忌惮的乱权,只有赔偿款从赔偿义务机关的预算内支付,只有把违法后果作为考查精神赔偿的标准,也只有从精神赔偿这个项目上调整违法执法者的责任,才能使得国家赔偿变成真正的赔偿,而不是成为受害人在监狱上班的一种变相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