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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2:04: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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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法规和规章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山东”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淄博市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网站、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子网站构成,是市政府开展对外宣传、政务公开、为民服务和网上办事的总窗口。市政府主网站提供市政府统一的面向公众、法人、政府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内容,具备政府信息的导航和检索、网上办事的受理和反馈等功能,是“一站式”的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单位子网站提供各部门、单位面向社会的政务公开和网上办事等服务功能。
  第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包括主网站和子网站,下同)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协同建设、分级管理、统一标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主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子网站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主网站规定栏目内容的信息支持和应用支持;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子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主网站规定栏目内容的信息支持和应用支持。
  第六条 市党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应用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行使网站编辑部的职能,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通过其他媒体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信息:
  (一)本部门、单位所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
  (二)本部门、单位及所属机构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负责人姓名等联系方式。
  (三)本部门、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等内容。
  (四)本部门、单位承担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等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本部门、单位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颁布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单位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具体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办理地址、办理时间、办理方式、收费情况、办理结果等;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与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要求,按照栏目内容和具体分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管理系统,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门户网站相应栏目进行发布。
  第十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更新要全面、准确、完整、及时。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按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失效信息应及时删除或变更。与本单位行政审批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有关的信息,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后的24小时内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决定是否公开。
  第四章 网上办事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和网上办事服务,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一)本部门、单位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办事项目中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项目,要全部上网办理或进行网上预审。
  (二)网上办理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过程查询和结果反馈三个主要环节。
  (三)要通过精简办理环节、优化业务流程,将办事项目的办理流程以程序化、格式化、数字化的方式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对于每一项办事项目,要向社会、公众提供详细的办事依据和政策法规,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完整。
  (五)网上办理事项必须明确办理时限,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公众反馈办理结果。
  (六)规范办理结果反馈格式,凡受理事项未获批准的要详细告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原因以及法律依据。
  (七)各部门、单位可直接使用主网站提供的网上办事窗口受理业务;通过部门网站设立的网上办事项目应同时在主网站提供链接。
  第五章 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提供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等公共信息服务,开展网上咨询,增加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使社会、公众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实现与政府之间双向互动交流。
  (一)对涉及本级、本部门所承担政府职能的咨询内容予以答复,提供面向社会公众的网上咨询服务。
  (二)设立专职咨询岗位,选派熟悉本单位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咨询工作。
  (三)制定工作规范,规定服务响应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及时答复服务请求。提供实时服务的,要有专人值班,实时应答;暂时无法答复咨询要求的,要及时告知原因并尽快答复。
  (四)对于所提咨询请求超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详细告知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五)面向社会、公众发布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能相关的社会、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信息。
  (六)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开辟专题,开展社会、公众与政府及部门之间的双向交流互动活动,倾听群众呼声,解答群众疑难问题。
  (七)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可直接使用主网站提供的网上服务窗口开展社会服务业务,在子网站上设立的社会服务内容应同时在主网站提供链接。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网上监督、投诉是政府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重要渠道。
  (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须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监督、投诉栏目,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二)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流转与督办。
  (三)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投诉服务的业务规范和流程,详细规定网上投诉的响应时间、投诉内容的办理答复时限。
  (四)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须在接到投诉的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告知投诉人已接到投诉要求,并按工作流程告知本次投诉的办理答复时限。对重要投诉事项,应当日给予答复。
  (五)投诉事项需要转本单位下属单位办理的,要告知投诉人投诉要求的去向和联系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六)属于对政府工作的建议,要向建议人表示感谢,并告知受理市民建议的部门及联系方式。
  (七)不属于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投诉,须用亲和的语言说明投诉要求不在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依据,并尽可能根据投诉内容,告知应承担该投诉事项的部门。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主网站规定的栏目内容,及时通过主网站公开政务信息,参与主网站开展的公众交流互动活动,按照主网站提供的受理反馈和监督投诉机制,开展网上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子网站。子网站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在主网站建立虚拟站点。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和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应栏目的信息更新、维护,确保网站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八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把关机制,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发布的栏目内容负全责。信息审核内容应包括:
  (一)应该上网公布的信息是否上网;
  (二)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三)上网信息是否有不适宜对外发布的内容;
  (四)上网信息中的统计数字是否准确等。
  第十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保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网站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二十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一般应注明出处,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市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府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接受市政府门户网站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网站运行维护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要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章 监测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对市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网站内容更新情况、网上办事和社会服务的受理和反馈情况按月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于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主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工作列入我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综合考核评议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主网站和部门子网站上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社会服务和监督投诉办理、安全运行维护等情况。考核评议结果报市政府,作为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在主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于一九九○年八月联合召开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中发(1990)19号文件批转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把团支部作为村级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村级建设总格局,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对农村团组织建设和对广大农村青年的关怀。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广大农村团组织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19号文件精神,把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团支部建设作为今后二、三年内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主要任务,结合落实团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工作任务,切实把农村团支部建设好,使共青团组织在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一)

  为了适应农村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党中央提出了农村村级组织建设的新格局,即以党组织为核心,村委会和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共青团为助手,妇女、民兵组织密切协作,全面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村级组织配套建设的开展,为搞好农村团支部建设提供了有利时机。

  农村团支部是共青团组织的重要基础,是农村团的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青年最直接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认真贯彻"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的方针,抓基层、打基础、抓落实,促进了农村团的基层建设与改革的发展。广大农村基层团组织,发挥青年的智力优势和创造力量,积极开展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实用技术培训和扫盲工作,分别推进农村青年科技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开展青年脱贫致富小开发活动,同时,带领青年反对买卖婚姻、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为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应当看到,目前农村基层团的建设仍是全团工作的薄弱环节,,有些地方30%左右的村团支部处于松散瘫痪状态;一些边远贫困地区和新办的乡镇企业中还有团的工作"空白点";乡、村团干部缺额较多,专职不专用,报酬不落实的问题还比较普遍。因此,以团支部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农村团的基层建设是全团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农村广大团的基层组织,对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农村团支部建设好。

 

(二)

  根据党中央关于新时期村级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农村团的工作发展需要,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团支部建设的基本方向是:落实党对农村团的工作的指示,把团支部建设成政治坚定、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作用突出的坚强集体,热心为青年服务,用政策和法律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团结带领青年,做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突击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农民。

  第一,加强团支部的班子建设。要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和民主程序,把那些优秀的年轻党员和团员选拔到团支部班子中来,尤其要选好团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应热心团的工作,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为青年所信赖。要努力解决好团支部书记工作报酬问题。

  第二,加强团员队伍建设。要坚持对团员进行团员意识教育,对团员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发挥团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模范作用。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团员发展工作,逐步改变有些地区团员少于党员的状况。要对团员进行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和革命传统教育,按照中组部(1986)12号文件要求,改进和完善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并建立工作制度。

  第三,加强团支部的各项制度建设。今明两年,要在农村团支部中逐步建立健全团员大会、团小组会、团支委会和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以及团课制度(简称"三会两制一课"),不断提高团支部的组织生活质量,使团支部的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四,加强团的阵地建设。农村团的阵地建设包括活动阵地,培训基地和经费基地。此项建设应与发展集体经济相结合,在组织团员青年为壮大集体经济发挥作用的同时,组织团员青年搞劳动积累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自助,解决团的活动经费,创办团支部工作和活动的物质依托。

  要通过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团支部建设,富有实效地开展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体和社会公益等各项活动,增强团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团组织更好地发挥对青年的教育引导作用,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突击作用,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锋作用,在村级组织中的青年代表作用。

 

(三)

  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要遵循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的思路,与全团开展的"合格团委、团支部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以"争先创优"为"龙头",以"双合格建设"为重点,整顿松散瘫痪团支部,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分层次实施推进。

  在团支部松散瘫痪面较大的地区和单位开展组织整顿。整顿工作的目标是:治理松瘫,健全组织,配好干部,开展活动。通过组织整顿,为实施"合格团支部建设"打好基础。同时,要注意抓好团的工作"空白点"的建团工作。

  在具有一定基础的农村团支部中开展"合格团支部建设",进一步规范团支部的各项工作,提高团支部建设和工作水平。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合格团支部建设"工作规划。已经开展团支部建设"合格"、"达标"等活动的地区,应根据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思路,对原有的工作要求进行调整、充实,使本地区已经开展的农村团支部建设活动同全团"双合格建设"相衔接。

  在"合格团支部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农村团支部"争先创优"的活动。要培养和树立农村团支部建设的先进典型,总结和宣传农村团支部建设的好经验,形成农村团支部建设的正确导向。

  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应当同加强乡镇团委建设相结合。乡镇团委担负着指导团支部工作的直接责任,把乡镇团委建设好,对大面积活跃农村团支部具有关键性作用。在推动村级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加强乡镇团委建设,重点是配齐配好乡镇团干部,解决乡镇团干部缺额较多的问题;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落实党员团委书记列席同级党委会问题;要建立必要的制度,保证乡镇团干部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团的工作;要建立团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对乡镇团委工作的考核和管理。乡镇团委要搞好对团支部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发挥在农村团的基层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四)

  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特别是团县委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将农村团支部建设纳入同级党委制订的本地区村级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配套进行,以村党组织建设带动村团支部建设,努力使农村团支部建设与整个村级组织建设同时部署,同步开展,统一检查验收。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根据中央19号文件精神和团中央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在村级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团支部建设的计划,明确农村团支部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作出分阶段实施安排,并组织力量、培训干部、抓好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应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开,保证农村团支部建设稳步地向前发展。

  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加强对农村团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要结合贯彻党中央(1989)12号文件精神,继续帮助基层解决在干部配备、工作报酬、团的经费基地和活动阵地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各级团的领导机关都要长期联系一批农村团支部。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和研究在农村团支部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争取党委和政府部门制订政策,为农村团支部建设和工作活跃创造有利条件。

(此件发至团县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

为深化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调整行业劳动力结构,加强建筑劳务队伍社会化管理与建设,提高建筑劳务队伍素质,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附: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调整行业劳动力结构,加强建筑劳务队伍的社会化管理与建设,提高建筑劳务队伍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输出方、输入方的共同管理。通过实行基地化管理,对施工企业使用的乡镇建筑队伍实行统一组织、统一选派,逐步建立起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长期合作的新型劳务关系,形成企业与基地互为依托、相互选择、协调发展的建筑劳务管理机制,以发挥建筑劳务基地在提高各类建筑劳务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建筑劳务基地化工作。
第四条 建筑劳务基地一般建在派出乡镇建筑队伍较多的县(市),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劳动力资源丰富,农村剩余劳动力多,乡镇建筑业发展较快;
(二)建筑队伍具备一定的专业特长和优势,管理基础好,人员素质高;
(三)骨干队伍已与一些施工企业建立起相对稳定、长期合作的劳务协作关系,能为大中城市提供各类定向建筑劳务队伍;
(四)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健全的劳务输出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队伍培训措施,对外出队伍的组织管理与建设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第五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建立。
国家建筑劳务基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拟定为国家建筑劳务基地的县(市)名单,经建设部批准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劳务基地,由各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使用乡镇建筑队伍的实际情况,向企业所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定为建筑劳务基地的县(市)名单,由企业所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施工企业建立的建筑劳务基地,同时要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选择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市)作为建筑劳务基地时,必须同时征得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能,制定建筑劳务队伍的年度使用计划,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统一归口管理本地区建筑劳务队伍的输出与引进,承担辖区内建筑劳务基地的审批,指导建筑劳务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条 对接纳建筑劳务量较大的大中城市,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建筑劳务管理职能,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使用计划内,负责外地建筑劳务进城的审批工作,并监督与管理建筑劳务供需双方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经批准确定为建筑劳务基地的县(市),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县(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健全管理网络,并切实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开发本基地的建筑劳务资源,确定队伍的专业发展方向;
(二)负责本地建筑劳务的技术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
(三)负责本地建筑劳务的输出、管理与回归;
(四)对派出队伍实行跟踪管理;
(五)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外出人员的有关后方服务。
国家建筑劳务基地除具备上述管理职能外,在国家的重点指导下,优先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筑劳务队伍组织结构的调整以及向专业化方向转化的试点;
(二)施工新技术、操作新工艺的开发与应用试点;
(三)贫困地区建筑劳务基地综合发展试点;
(四)国际工程承包劳务人员选派与资质认证工作。
第九条 建筑劳务基地对外出从事各种建筑劳务合作的乡镇施工队伍实行有组织的统一输出。由基地与接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基地劳务输出企业对外签订合同,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队伍跨省进入城市同施工企业进行建筑劳务合作,由基地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外出施工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输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外派队伍和人员的管理,信守合同,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优选和组织劳务人员,确保派出人员的稳定与技术素质,不得擅自变更注册人员,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所使用的外部建筑劳务,应主要来源于各类建筑劳务基地。同时要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为其提供必备的生产机具,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以及生活设施。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与使用的基地队伍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可以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