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通知(2011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定于2011年3月下旬,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0年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交流各地职业健康监管和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经验,安排部署2011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时间:3月31日至4月1日,会期2天。3月30日报到。
地点:成都中安酒店(地址:成都市武侯新区武兴四路18号;联系人及电话:黄颖,028-61510585,13558720403)。
三、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及职业健康监管处室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有关中央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责人,有关职业健康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
邀请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派员出席会议。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单位于3月28日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2)分别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何兵,010-64463517、64463004〈传真〉)和四川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孙晓华,028-86639295〈带传真〉、18980078756)。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本地区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参会,并做好与会代表统一报名工作。
2.会议报到当日在成都双流机场、成都火车站安排接站。需要接站及预定返程票的,请在会议代表回执中注明。
附件:1.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2.会议代表回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1
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及职业健康监管处室负责人。
2.15个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
3.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鞍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各1人。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统计司、监管一司、监管二司、监管三司、监管四司、人事司、机关党委、驻总局监察局、应急指挥中心各1人。
5.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各1人。
邀请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派员出席会议(自定)。
附件2
会议代表回执
单 位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职 务 办公电话(加区号) 手 机
1. 航班号(车次) ,预计到站时间 。
2. 是否需要接站 。
3. 预计返程时间 ,航班号(车次) 。
4. 是否需要预订返程票 。
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紧急通知
( 国质检明发[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汶川强烈地震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紧急部署,社会各界积极投入抗震抢险救灾工作。按照总局对全系统做好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的要求,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灾区特种设备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进一步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受损情况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地震波及严重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抗震救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立即组织有关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排查。
对承压类特种设备,要重点排查储存或者运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以及锅炉、压力管道的受压部件是否变形或明显损坏,基础是否发生超标沉降,阀门、法兰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附件是否受损等;埋地高压储气井应重点检查气井是否上窜、下沉或压力明显下降,井上管路是否出现变形、拉脱。
对机电类特种设备,要重点排查客运索道支架地基、大型游乐设施地基是否开裂、沉降、位移,基础护坡是否牢固,客运索道支架、大型游乐设施支撑件是否倾斜变形,机械设备有无变形或裂纹,联结部位是否松动,电气设备接线是否良好;电梯井道有无受损、支撑紧固件是否松动、传动及各类制动功能是否正常;在用起重机械地基(或基础)是否牢固、主要受力机构件是否变形、主要零部件是否损坏、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损坏、电气和液压控制系统是否失灵等。
对受地震影响已经损毁或严重损坏,且其目前状况可能发生次生险情的特种设备,应当尽快报告当地政府,组织相关力量排除危险状况。对于超过设计地震烈度和受损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特种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组织力量进行修复。对于受损情况一般,属于人民群众生活和抢险救灾必须的设备设施,要在抢修的同时督促企业采取针对性措施监控运行。
对排查出的重大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监部门。
二、密切监控灾情,落实防范措施
受地震影响地区的质监部门,特别是四川、重庆、甘肃、陕西等地质监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地震部门的联系,掌握震情预测预报,研究地震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带来的危害,及时向政府和有关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严防次生灾害或二次灾害的发生。
在救灾过程中,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做好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服务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一旦灾情平稳,灾区暂停的特种设备恢复运行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或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修,凡涉及相关检规规定需要检验的应及时报检,检验机构应及时安排相关检验。
三、加强应急救援,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质监部门要启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实行24小时值守,救援队伍要严格执行值班备勤制度,做好救援人员、装备准备,确保及时接警、迅速出动。有关质监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提前通知有关应急救援专家和有关维保、使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保持通讯畅通。参与抢险工作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事故救援预案执行,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有关省级质监部门须对特种设备受损排查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故情况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总局已经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抗震救灾工作组(具体名单附后),拟随时支援灾区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抗震救灾工作组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抗震救灾工作组名单
姓名
专业
职务
组 长
武津生
特种设备局副局长
副组长
林树青
中国特检院院长
组 员
高继轩
化工机械
特种设备局处长
李 军
锅炉
特种设备局副处长
何 毅
电梯
特种设备局调研员
张宏伟
客运索道
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局副处长
尚 洪
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局调研员
寿比南
化工机械
中国特检院总工程师
谢铁军
化工机械
中国特检院副总工程师
许 松
游乐设施
中国特检院高级工程师
钱 公
金属材料
中国特检院室主任
何仁洋
压力管道
中国特检院室主任
张迎楷
压力容器设计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赵志方
带压密封
天津翔悦带压密封中心经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3]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账户的设置
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应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其业务人员、资金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业务,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银行结算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按某一特定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二、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
信托财产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全称。不同的信托财产应开立不同的专户,并对应于不同的账号。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在内部管理上须对不同的账户和账号分别管理。
(一)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
2、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简介;
3、根据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的具体内容,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拟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的全称;
2、信托目的;
3、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载明信托期限、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信托利益的支付形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三、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使用
信托财产专户可接受现金缴存或款项划入,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信托财产专户与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账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信托财产所垫付的费用、应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的支付除外。
不同信托财产专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依据信托文件约定不同信托项下的财产可进行交易时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需要从信托财产专户向受益人个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有关信托财产的支付报告,该报告应和信托文件内容一致。
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银监会书面报告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情况。
四、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变更和撤销
(一)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变更,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信托关系变更文件。
(二)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届满后,受托人应及时清理信托财产专户。账户仍有余额的,受托人应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处理,并及时撤销账户。
(三)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因故未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及时清理该信托财产专户,并将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资金余额返回原委托人。
五、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性质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若执法部门对信托财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信托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的性质。
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