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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5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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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国粮党字〔2011〕2号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

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精神,结合国家粮食局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理解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党务公开是指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粮食局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的党组织及全体党员要充分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

  二、准确把握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二是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三是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四是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三、明确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

  2.实施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

  3.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4.归档管理。

  (三)党务公开的方式

  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

  四、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四)考核评价制度。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聂振邦同志任组长,张桂凤、杨兵同志任副组长,辛志光、金刚、孙鉴奇、徐京华同志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组监察局,由纪检组、机关党委、局办公室、人事司派员组成,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研制党务公开目录、公开方式和保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局直属、联系单位基层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基层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主动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是一项新的实践,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握工作规律,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党务公开制度,于2011年底前全面推开。要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



芜湖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芜政〔2004〕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业经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市民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市政府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便于市政府更好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决定建立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范围
   (一)市政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四)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五)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事项。
  
   二、新闻发布内容的确定和批准程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提出发布的内容;
   (二)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内容;
   (三)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申报需发布内容;
   (四)拟发布的内容,在有关部门提供材料的基础上,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拟出初稿(部门重要事项的新闻发布,由部门拟出初稿),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由其指定的市政府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覆盖范围广、社会影响面大的重要事项。
   (二)新闻通气会。主要安排带有适度超前性、专门性的问题,与新闻媒体通气。
   (三)新闻通稿。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名义或以市政府名义撰写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布。
   (四)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召集,必要时可邀请市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出席。
  
   四、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具体人选由市政府确定。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确定1-2名新闻发言人(其中必须有1名本部门负责同志)。
   新闻发言人由熟悉本系统、本部门情况,具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沟通表达能力的同志担任。
  
   五、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一)成立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在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新闻发布会的会务、信息采集、稿件撰写等相关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派员组成,市政府办公室等协助。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包括确定
  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了解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等。
  
   六、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地点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如有需要,经批准可适时举行。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地点设在市政府会议室或市广电中心新闻发布厅。
  
   七、新闻发布纪律
   (一)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发布内容不得涉密。
   (二)新闻发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报批。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践行正义的必要保证
       杨涛
“有事找我律师”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的口头禅。但一直以来,律师调查取证权缺乏法律保障,和面对公检法机关不同的是,许多单位和个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的调查。这种状况有望通过修改律师法得到改变。(《新京报》5月16日)
无论在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取查取证权利都非常有限。这一方面跟律师仅仅是提供法律的工作者,不享有公权力有关,更主要是法律的规定存在缺陷,这在刑事诉讼中更为明显。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那么,从保障事实真相的查清以及程序正义的原理来看,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证人、被害人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向作为侦查机关的控方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当都有作证的义务。
然而,实践中,被害人、证人的这种作证的义务却往往异化为仅仅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因为,首先法律规定了证人、被害人应当向司法机关作证,并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向证人、被害人调查取证的各种程序;其次,司法机关拥有强大的公权力,对拒不作证特别是作伪证的证人有权采取剥夺其权利的措施,能保证其目的得以实现。而作为不享有公权力的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法律对其向被害人、证人取证设置了重重障碍。辩护律师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首先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要经作证人本人的同意;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经他们的同意。由此可见,律师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严重的不对称。
但是,律师这种调查取证权的弱化,不仅意味着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设置了障碍,更重要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设置了障碍,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行使被告人权利的体现,进一步而言是帮助公民权利的得以实现。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所说,律师的权利不是国家的权力,也不是社会权利,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弱化,不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公民可能因此而蒙冤,近来出现的诸如佘祥林案、胥敬祥案等冤假错案,多少跟律师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有相当关系。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弱化,使用控辩之间力量进一步失衡,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法庭之间的控辩交锋,是拥有强大公权力的国家机关与势单力薄的被告人的一场博弈。因此,要让被告人能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要让其的辩护权得以充分行使,进而让其感受到这场审判不是国家对其权利的赤裸裸剥夺,而是一场公平与正义的审判,就必须保证其的辩护律师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能提取到对其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律师拥有与司法机关对等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有可能与控方进行有效的博弈,从而使程序正义得以实现。
因此,赋予律师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以有效的调查取证权显得非常重要,这不仅有助于改变当前律师在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中作为的空间狭小的境况,也能让司法机关在面对律师能有效获得证据的情形下增强其积极搜集证据和规范取证意识,更重要公民在面对国家的追诉时,能借助这种调查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我们期待着,律师法在修改时能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