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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1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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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证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等次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及工作推动情况。
  (三)各级政府网站及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等次标准为: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考评结果报政府目标管理机构。

  第三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每年最少进行二次,对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终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的分数。年度考核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起草年度考核通知(方案),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年末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本级职能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的方式、程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年度考核提前10日通知被考核单位;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方案)后,进行自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四)综合评定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日常考核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考核等次,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复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一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对有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交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计价格[20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经研究,现就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实行优质优价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天然气井口价外加收的净化费并入价内,合并为统一的天然气出厂价,不再单独收费。
  二、鉴于2001年7月1日,我国已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17820──1999《天然气》质量标准,本着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决定将天然气出厂价每立方米提高3分钱。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四川省物价局2001年5月下发的《关于同意调整天然气净化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工字[2001]116号),擅自提高了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净化费标准,已超越现行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对此,四川省物价局应认真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为尽量减轻对供用气双方的影响,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出厂价提高的执行时间,由四川省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五、本通知发布后,各油气生产企业不得在天然气出厂价外变相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借机擅自提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社会各界十分关心和支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连日来,一些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以及外国政府组织纷纷捐款捐物。为规范和加强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涉及捐赠的有关事宜,保证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捐赠工作由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和后勤保障组进行指导和协调,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此次社会捐赠不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发动,不搞集会性捐赠活动。
二、要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接收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非定向捐赠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应在3天之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地方卫生部门接收的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报同级民政部门;卫生部接收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报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要将本系统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报民政部,由民政部负责统一汇总并报国务院和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三、要增加社会捐赠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要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 
    200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