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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18:5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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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决定:对在1955年至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予以确认;犯叛国罪或者其他反革命罪的,犯其他刑事罪被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开除军籍的以及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不予确认的除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我局发布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商品市场登记管理的第一个行政规章。《办法》的实施,对加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有着重要
的意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办法》的实施应予高度重视,切实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场登记的范围
按照《办法》的规定,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消费资料、生产资料市场,均应进行市场登记;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等,也要进行市场登记。
二、市场登记管理机关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市场登记的管辖
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城镇居民委员会、乡村村民委员会开办的市场,由市场所在地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己组织开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办的市场,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
市场登记证》。
四、市场登记工作程序
(一)受理
由受理人员负责:
1、有关市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咨询。
2、对申请登记文件符合要求的,发放有关登记表(一式三份)。
3、审查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表式是否完备。符合规定的,在有关登记表的“受理人员意见”栏内填写受理意见,并签发《市场登记受理通知书》,该日期即为受理日期。
(二)审核
由主管处(科、股)长负责:
1、指定专人对申请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并填写登记表中“审查情况”栏目的内容(填写用语规范见附件一)。
2、对受理和审查情况进行复审。
3、在登记表的“处(科、股)长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
(三)审批
由主管局长负责:
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发证和公告
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证》的内容、日期与登记表的内容和日期必须一致。《市场登记证》字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码,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下分配(统一编码分配表见附件
二)。
核准市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应发布公告。
五、关于变更登记
凡是改变《市场登记证》中所列登记项目的,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关于市场名称的审核
市场名称一般不得冠“中国”字样,但原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使用的,仍可继续使用。
七、建立市场档案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市场登记的同时,必须对每一个核准登记的市场建立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市场开办单位申请市场登记(含开办、变更、注销)所提交的全部文件,以及市场运行过程中申报的报表和《年检报告书》等。其中《市场开办(变更、注销)申请登记表》报表和《年
检报告书》各一式三份,一份存登记机关,一份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每个市场的档案必须专卷保存,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八、建立市场统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市场登记管理的工作中,要建立统计制度。在一、二、三季度报送季报表,年度终结时报送年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报表格式及内容另行规定。
九、关于各种表证的印制问题
市场登记中使用的《市场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其他各类表格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表式,各地自行印制,各地在印制中可以结合本地的情况增加一些内容,但不得改变或取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内容。
十、关于市场登记的收费问题
市场登记中使用的各种登记证、表,可收取工本费。
十一、对《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办的市场,要求其在三个月内,办理申请登记,补领《市场登记证》。今后新开办的市场,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登记。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但要注意简单易行,方便登记。
《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及在执行中遇到重要问题,请各地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
一、市场登记用语规范
二、《市场登记证》字号统一编码分配表(略)

附件:市场登记用语规范
商品交易方式用语规范:
批发;零售;批零兼营以批发为主;批零兼营以零售为主;拍卖。
市场类型用语规范:
消费品市场分为:
消费品综合市场(指既卖农副产品又卖工业品的市场)、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粮食市场、肉类市场、禽蛋市场、蔬菜市场、果品市场、水产品市场、大牲畜市场、仔猪市场、中药材市场、皮毛市场,其它农副产品专业市场。
工业品综合市场、服装市场、布料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家俱市场、文化用品市场、旧货市场、其它工业品专业市场。
生产资料市场分为:
生产资料综合市场、机动车市场、钢材市场、有色金属市场、木材市场、煤炭市场、成品油市场、建筑材料市场、工业原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其它生产资料市场。


生产要素市场分为:
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信息市场、产权市场、其它生产要素市场。
市场开办单位用语规范: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乡镇村、街道、工商机关、联办、其它。



1993年7月23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8〕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金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金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工作荣誉,主要授予金华市辖区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依据本办法评审的工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好中择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
(二)拟定获奖企业名单;
(三)研究决定其它评审有关事项。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评委办”),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
(二)受理企业“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三)组建行业评审组并监督评审人员的履职情况;
(四)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并提交结果;
(五)负责对获得“市长质量奖”企业的跟踪、管理;
(六)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工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
(一)合法经营五年以上,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前列,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消费者满意度高;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近三年内,县级(含)以上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质量事故、索赔事件的企业;
(二)近三年内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
(三)企业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照。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如当年参评企业总评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向评委办申报;工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企业须经当地县(市、区)质量技监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服务业企业须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
(一)资格审查。评委办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二)材料审查。评委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三)现场审查。评委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细则,组织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评定。
(一)综合评价。评委办对书面审查报告、现场审查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报评委会。
(二)审议公示。评委会根据评委办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拟订获奖企业名单,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批准公布。公示期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企业可申请延续。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按规定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同时须注明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年份。
第十七条 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质量技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冒用市长质量奖称号或字样的;
(二)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未通过,继续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或字样的。
第十八条 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称号的;
(二)市级以上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质量管理水平严重下降或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五)现场复审不合格,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并在每年3月底前向评委办书面报告上年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委办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条 评委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细则,每年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现场复审。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