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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中重大误解的认定/闫信良

时间:2024-07-24 13:5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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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当事人基于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所为民事行为的效果,应当结合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所作意思表示的客观内容及意思表示产生的实际后果进行认定。

  案情

  2006年7月1日,谢代义与重庆红宇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红宇配件厂)建立劳动关系,其后谢代义(乙方)与红宇配件厂(甲方)签订《研究生安置协议》,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如甲方违反协议,赔偿乙方及配偶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2006年10月,红宇配件厂与案外公司合资成立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宇摩擦公司)。2006年10月9日,谢代义与红宇摩擦公司及红宇配件厂签订《备忘录协议》,约定谢代义转入红宇摩擦公司工作,红宇摩擦公司将继续履行谢代义与红宇配件厂签订的《研究生安置协议》。2007年11月27日,谢代义与红宇摩擦公司签订《岗位合同》,其中明确谢代义系劳务输入在红宇摩擦公司工作的员工。2008年度的《岗位合同》期满后,谢代义不愿与红宇摩擦公司继续签订《岗位合同》。红宇摩擦公司综合管理部于2009年2月16日向谢代义发出《通知》,认为谢代义不符合重庆宇虹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输入红宇摩擦公司员工的要求,因此不再为谢代义提供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停止福利待遇。此后,谢代义未再到红宇摩擦公司处上班。2009年3月5日,红宇摩擦公司、红宇配件厂联合向谢代义发出《通知》,要求谢代义在收到通知后到红宇摩擦公司报到。2009年3月9日,谢代义向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其仲裁申请。

  仲裁后,谢代义起诉至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以红宇摩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用工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提出包括要求红宇摩擦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在内等诉讼请求。

  裁判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代义要求红宇摩擦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均是基于红宇摩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提出,而红宇摩擦公司2009年2月16日向谢代义发出的《通知》并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之后红宇摩擦公司及红宇配件厂也书面通知了谢代义继续回红宇摩擦公司处上班,并且红宇摩擦公司此后仍在为谢代义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因此,谢代义认为红宇摩擦公司已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判决:一、确认重庆红宇摩擦公司与谢代义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的约定无效。二、驳回谢代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谢代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代义与红宇摩擦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红宇摩擦公司2009年2月16日向谢代义发出《通知》,以谢代义不符合重庆宇虹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输入红宇摩擦公司员工的要求为由,明确即日起红宇摩擦公司不再为谢代义提供工作岗位,停发工资,停止福利待遇。该通知内容具有明确的解除红宇摩擦公司与谢代义双方之间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在红宇摩擦公司发出该通知后谢代义也实际未再到红宇摩擦公司上班,故红宇摩擦公司对双方关系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该通知具有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效果。由此,应当认定自红宇摩擦公司向谢代义发出该通知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

  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红宇摩擦公司支付谢代义包括违约金在内的款项共计245313元;驳回谢代义的其他上诉请求。

  评析

  行为主体基于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作出的意思表示效果之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及行为人由此作出的客观意思表示进行考察。一般而言,主观认识与客观的意思表示相一致,则会产生相应的意思表示后果。在主观认识与客观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主观认识错误可以区分为对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和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其中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果并非出自行为人本身的原因,在行为结果对其产生严重的不利益的情况下,则可以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与此相对应的是,一般而言,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则不会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因为不管行为人对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何理解,其作出行为的意思表示总是指向同一法律关系,而且意思表示的效力总是及于该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此外,如果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系因行为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也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律关系的性质,当行为后果对行为人不利时,行为人更不能以其对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为由作为不承担相应行为责任的正当抗辩理由。

  本案中红宇摩擦公司在和红宇配件厂及谢代义所签的《备忘录协议》中已经明确红宇摩擦公司继承了红宇配件厂与谢代义的劳动关系,并将履行红宇配件厂与谢代义所签的《研究生安置协议》,故其是知道或至少应当知道公司与谢代义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红宇摩擦公司向谢代义发出解除双方劳务关系的《通知》,该《通知》虽明确表示系解除劳务关系,但其中亦有公司不再为谢代义提供工作岗位、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内容。由此来看,红宇摩擦公司对解除与谢代义之间唯一存在的关系的意思表示是非常清晰的。故在双方只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存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该通知只能达到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果。此外,从该《通知》发出后的实际后果来看,谢代义亦未再到红宇摩擦公司上班。可见,该《通知》不仅在客观上能够达到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果,而且实际上也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关于红宇摩擦公司后来又向谢代义发出《通知》,要求谢代义回红宇摩擦公司上班的问题,如上所述,由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被红宇摩擦公司解除后已经成为一个既成事实,故红宇摩擦公司该《通知》不能达到否认前一《通知》实际已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果。因为基于劳动关系的合意性特征,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其中一方的单方行为而自动恢复。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市政府为群众要办的实事任务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市政府为群众要办的实事任务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5年市政府为群众要办的实事任务责任分解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坚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是各级政府深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协调配合,确保今年市政府为群众要办的22件实事如期完成。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承担的任务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哈尔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六日








  [表格1:2005年市政府为群众要办的实事任务责任分解落实方案]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123


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中的若干心理学问题

近几年,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逐步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向新的法制化管理轨道运行。笔者根据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的实践,谈谈其中的几个心理学问题。
一、关于交通法规意识的培养
交通法规意识的培养,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方面,也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的根本目的。
在交通执法过程中,有许多人认为,交通法规知识的缺乏及"交通法盲",是出现交通违章和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这种解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何谓"交通法盲"?即对交通法规一无所知之谓也。"交通法盲"同交通肇事是什么关系?只要做一点抽样调查就会知道: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知法,不懂法,固然容易造成交通违章及交通肇事,但是,从发生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例看,因对交通法规的无知而违犯交通规则的实际上很少,就是除驾驶员之外的其他触犯交通法规的人,还是知法(包括知之不多者在内)违法的占多数。
让广大交通参与者知法、懂法是很重要的,在今后普及交通法规常识的宣传教育中,仍然要把它放在重要地位。但笔者认为,交通法制宣传教育最根本的任务,还在于对公民交通法规意识的培养。
所谓交通法规意识,是人们对于各种交通法规的观点、态度的总称。具体地讲就是人们对现行交通法规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交通法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规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交通法规意识是整个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它同人们的道德、政治等观念紧密相联。
交通法规意识的结构,可概括为三个层次:一、交通法规知识(认识功能);二、对交通法规的态度(评价功能);三、守法的行为素养(调节功能)。
以上三个层次的作用和相互关系是:
1、交通法规知识的多少是人们对交通法规的态度和守法素养的认识基础。
2、仅仅具有交通法规知识,并不能保证人们不去违犯交通规则。如果不尊重法规,法规知识本身是不能防止违犯法规行为的。
3、虽然调节功能来源于个人对交通法规的态度和评价,但是,它又是相对独立的层次。调节功能实质上是一种对利益诱惑的抗御能力和对行为的自控能力,它表现在当个人意愿和需求与道德、法规产生矛盾时,能自觉地遵守道德、法规,以顽强的意志品质抑制个人各种错误的意念。调节功能的完善,表明个体社会化的成熟程度,它是防止各类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关口。当调节功能不够完善时,个体虽有较好的守法素养,也会受社会群体不守法的影响而不守法。例如个体不因无交警在场而闯红灯,但因见其他群体闯红灯,便也跟着闯红灯。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一)宣传交通法规知识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如果说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的任务是使人们知法、守法,那么,就应当着眼于交通法规观念、法规意识的培养上,而不仅仅是让他们知道一些交通法规条文。
(二)对车管干部、机动车驾驶员和广大的交通参与者,在掌握交通法规知识上应有不同的要求,对前者应帮助他们多掌握有关的法规知识,对后者应着重使他们掌握与道德原则相关法规,重点解决正确交通规范的树立和坚定的交通行为素养的培养问题。
(三)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不应孤立地进行。应当结合"普法"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人生观教育、政治教育来进行,从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建设精神文明和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高度,来认识交通法规教育的意义,把它看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中的"刺激"
心理学需要研究人们在交际活动中借助语言传达思想的过程,研究言语(包括口头和书面言语)如何被感知和被理解以及它对人们活动的影响。因此,在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中,应根据不同的宣传对象,充分运用交通案例来说明法规条款的意义,以调动情感产生较强的刺激,使受教育者在脑子里引起震动。
要取得这一效果,就得摸清各类交通参与者存在的与交通法规相违背的主要思想动机。比如带有事故倾向性的驾驶员,在性情上必然存在某些偏差或缺陷,或表现出侥幸心理,利己动机,或缺乏职业道德,或急功近利等等。这种人对交通法规是置之不理、明知故犯,对这类人采用一般的交通法规教育很难产生其思想感官刺激,因而达不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向一般交通参与者讲解的车祸概率问题。车祸发生的概率若按总人口数计算确实很小,但它的发生概率并不像去参加摸奖,百分之一的奖率就有百分之一的机会,并无其他外在条件;而车祸的发生则与之不同,只要你在繁忙的十字路口或公路上行走、驾车、有时略一疏忽,发生事故的可能就会百分之百,你要不信,假若你往急驶而来的汽车迎面走过去,在十字路口闯红灯,看看是否会发生车祸。另外,有时车祸的发生又并非因自己的疏忽,而是由于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疏忽,或是遇技术不佳或酒后驾车的驾驶员处置不当等。由于他人的行为并非自己所能掌握,因此在道路上必须时时注意安全。通过这样讲解,结合一些交通案例,在群众思想中引起较强的刺激。
事实说明,典型交通案例是从事实中总结的经验教育,让事实说话,从反面阐述不遵守交通法规的危害性,能给人以强烈的感官刺激。只要注意案例的典型性、代表性、切近性、针对性,就有较强的说服力,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进一步提高交通法规宣传的社会效果
从宣传心理学角度看,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有三点值得注意:
1、宣传的生动性。怎样使"干巴巴"的法规概念、条文通过宣传,讲解变得生动活泼,迅速被人们理解和接受?关键不在于单纯地列举很多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例,一味地追求所谓"趣味性",也不在于经常用考试的办法去推动大家背诵、记忆,而在于紧密联系听众(读者)的交通实践和已有的知识、经验,帮助他们深刻理解一般的交通常识和原则。联系本地区发生的或群众生活中经常碰到的违章占道、违章行走、违章驾车造成的危害,讲解遵章守法的意义所在。生动性还体现在能够具体分析各类违章人员的动机及需要,从而选取不同的"素材",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
2、宣传的指向性。在交通法规宣传中,为了提高群众知法的兴趣和遵章的自觉性,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把交通法规宣传的重点放在加强人们的权利观念上,即从维护公民权利的角度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如果仅仅是驾驶员,多数人就会觉得与我无关。如果我们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自身权利的观念出发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就会使这一工作出现新的气氛和新的局面。它会使人们把交通法规看作是自身的需要、生活的必备和护身的法宝,而不是异已的对立的力量,这样的宣传效果,必然是显著的。有明确的权责观念,人们就会自觉依照法规条文去做,就不会轻易去做侵害危及他人安全利益的事,并能依据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安全。这正是培养、建立交通法规意识的重要内容。
3、宣传的目的性。即明确交通法规宣传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强人们的交通法规意识。它表现在整个社会气氛和精神状态的发展变化之中,其基础在于建立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现代的、健康的、强大的心理意识结构。为了增强人们的交通法规意识,除了采取生动活泼的方式、选准切入点对人们进行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外,交警的严格执法也是一个重要方面。交警严格执法,其本身就是对执法对象宣传交通法规,严格执法的目的不仅在于培养执法对象个体的交通法规意识,而且在于刺激执法对象个体之外的群体,培养社会群体的交通法规意识。因为交通法规意识的培养,外因往往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尤其是在当今社会,这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过程。

(钟秀浩、赖远胜、赖秀生)


通联: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赖秀生
邮编:34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