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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的保密教育要“量体裁衣”/闵涛

时间:2024-07-22 13:4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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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的保密教育要“量体裁衣”

闵涛


  国家秘密主要产通过和存在于国家各级党政机关,加强对公务员的保密教育,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保密防范能力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认为,应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量体裁衣,提高保密教育实效性。

  公务员特点一:职业生涯较长

  建议:保证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持续性

  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环境决定了其职业生涯较长,这就要求对公务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具有持续性。

  第一,要持续将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上岗培训、任职培训的内容,打出提前量,使公务员在职业生涯刚开始就牢固树立保密意识。笔者在进入海关接受初任培训时,保密教育是单独作为一门课来讲的,当时的教员就称此举是“没进海关门,先做海关人”,令人印象深刻。

  第二,要将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公务员的保密教育必须与时俱进,要让他们及时学习最新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技能。同时,要做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让教育对象切实认识到泄密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简报、学习会、局域网等平台,开展对公务员的日常保密教育。

  第三,加强对重点涉密岗位公务员离岗时的保密教育。公务员离职时的保密教育可形成部门规章使其制度化,如观看保密警示教育专题片、签订保密承诺书等,以避免保密教育前紧后松、虎头蛇尾。

  公务员特点二:具体工作直接涉密

  建议: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应提高保密意识与提高保密技能并重

  每一名公务员既可能是国家秘密产通过的参与者,也可能是国家秘密的使用者,相对于其他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来讲,公务员是一个涉密较直接的群体。因此,对公务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其工作岗位实际,开展学法、用法活动,提高公务员在具体业务工作中遵守、履行保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在提高公务员保密意识抽理,要扎实开展保密技能培训,因为这直接影响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最近,一些单位发通过了泄密事件,大部分当事人都是“稀里糊涂”泄密的:他们或因自己的电脑接收了不明邮件,或因U盘违规交叉互用。可见,由于相关技能的缺失,使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成了泄密者。

  公务员特点三:较多面向社会公众

  建议:主动向公众宣传保密知识,变被动为主动,同时处理好“保”与“放”的关系

  公务员所从事的工作是管理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的政务,这就决定了公务员要较多面向社会公众,同时也承担了很多社会义务。针对这一特点,应促使公务员承担好保密法制宣传员的角色,在自身学习的同时,适当向社会公众宣传,这样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同时,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大,处理好“保”与“放”的关系,是每位公务员要把握好的重要问题。

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标计局


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市标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健康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南京市标准计量局是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市、区、县标准计量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社会共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非强制检
定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定期检定,或送有权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的机构进行检定。并接受市、区、县标准计量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工作,设置专人或兼管人员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本系统(行业)和单位执法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工作,由市、区、县标准计量局对被授权单位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强制检定管理
第六条 凡新购置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起始周期的计算,可确定该计量器具的出厂检定合格证的日期为首检日期。若购进时未超过一个规定的检定周期,并标有〈MC〉标志,使用前可不重新检定,但应向标准计量局申报,并指定检定单位,由检定机构安排周期。若购进时超过
一个检定周期,则必须进行使用前检定。
体温计、竹木尺、量提等不能修复的计量器具可不按排检定周期,只规定使用期,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注意经常校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制造和销售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法定技术机构或授权单位确定,并执行检定。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检定周期到达前一周向指定的检定机构申报。
第八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技术机构对送检的检定时间从接受之日起到发出取货通知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拖延检定期限的应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字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 市标准计量局应根据经济合理,就近就地的原则协调规划南京地区计划量强制检定工作。各区、县标准计量局可根据有利管理、方便用户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不要重复),授权有关单位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但需经向上级标准计量局申报,经考核合可靠的授
权后方可开展强制检定工作,区、县不能检定的,由市标准计量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凡本市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将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帐册、卡由市标准计量局统一印制),分别报市、区、县计量部门备案,并向由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停用或报废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
企、事业单位最高标准器具,必须报计量部门注册。
第十一条 各级标准计量局应不定期地组织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出示计量监督员证或市计量管理监督证及其他计量检查证明。被检查单位应凭上述证件准予进入厂区和工作场所,并提供检查方便,公安部门应配合计量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的某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数量在一百台(件)以上或情况特殊的单位,并具备自检条件者可向市标准计量局申请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在内部开展强制检定,并接受当地计量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上述条款的单位、个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追究法律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凡未经申报而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处以五百元以内罚款;新增漏报的强检计量器具可处以一百元以内罚款。
第十五条 凡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执行周期检定的单位,属于首次违反规定者可处以五十元内罚款,若再次发 现使用超周期的计量器具,则处以一百五十元以内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标准计量局进行调解和组织仲裁检定。
第十七条 以上处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计量部门共同执行的以外,均由市、区、县计量局执行,市、区(县)两级计量部门在同一案件中不得重复处罚。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由省计量局或市标准计量局统一分期分批发布。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按市标准计量局宁标计管字[1987]19号文《南京市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衡器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1988年1月25日

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年5月8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维护产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是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产业既面临着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更加广泛的国际合作和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同时并存,各国围绕市场、资源、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争夺更加激烈。全球生产能力相对过剩,贸易摩擦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本地市场,频繁采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手段,对我国产业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造成障碍。做好维护我国产业安全工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日显重要和紧迫。
  (二)产业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产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使其免受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和进口激增造成的损害;为产业创造正常的发展条件,使各产业能够依靠自身的努力,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发展的空间,赢得利益,从而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发展是实现产业安全的第一要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把产业发展建立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做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
  (四)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是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根本途径。产业国际竞争力主要由核心竞争力、基础竞争力、环境竞争力构成。企业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主体,要紧紧抓住管理创新、成本控制、研发能力三大基本要素,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不断增加竞争实力、创新基础和发展动力。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提升基础竞争力和环境竞争力负有重要责任,特别是要在可持续发展战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政府管理和基础设施方面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对于核心竞争力的实现和支持核心竞争力成长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只有突出核心竞争力、基础竞争力、环境竞争力的全面发展和提升,才能达到全面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目的。
  二、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内产业安全
  (五)贸易救济措施是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大力普及贸易救济措施法律及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指导企业在遇到进口产品数量激增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产业损害时,主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立贸易救济措施法律援助机制,为受到损害的企业申请贸易救济措施提供合法的帮助。
  (六)促进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产业加快恢复和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对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要建立跟踪机制和统计制度,建立定向联系渠道,了解产业的发展变化及结构调整情况,实施动态指导和协调。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借鉴国外经验,依法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使受损害产业加快恢复和发展。
  (七)积极应对贸易摩擦。我出口产品在境外遇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和其他贸易壁垒案件时,涉案企业要充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积极应诉,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对我有利的结果。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援助作用,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必要时,也可以作为行业整体代表应诉。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服务和对外交涉功能,维护国家和产业的利益。
  (八)全面提高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能力。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检验检疫等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和针对我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纺织品限制等手段,企业和行业组织要增强应对能力。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跨过壁垒门槛;另一方面可以采取积极稳妥的反限制措施。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多双边磋商,积极化解矛盾,要充分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产业利益,减少贸易障碍。
  三、加强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
  (九)建立健全产业损害预警监测机制。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是维护产业安全的有效措施,要分层次、有重点地逐步推进。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对重点敏感商品进出口异常及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重点行业的预警系统,对行业内主要产品的市场供求、价格变化、进出口动态及产业运行效益情况进行跟踪;要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运用科学的指标和模型分析方法,提高预警监测质量。除国家建立全国性的产业损害预警体系外,各地区、各行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重点监测产品目录和相应的指标体系,确定重点监测企业,建立专家队伍;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建议。通过预警监测,尽量降低或缩短产业受损害的程度和期间,加快受损害产业的恢复和发展。
  (十)搞好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综合评价是维护产业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和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状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及时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和分类指导意见。对国外同类产业主要竞争者的情况要及时跟踪,以利于全面评估国内产业发展状况和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分析比较我国产业的竞争优势与劣势。及时发布产业国际竞争力动态,指导产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趋利避害,增强抗风险能力。通过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为适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依据。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一)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低水平重复建设将带来生产能力过剩、市场无序竞争,加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对产业安全和发展极为不利。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保政策、能源政策和科学的发展观,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包括市场信息发布,制定市场准入法规,实行生态和环境标准以及产品质量认证等,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规范竞争秩序。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和企业,鼓励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有前途、有市场需求产品的发展,有区别、有目的、科学合理地保护和支持国内产业,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
  (十二)行业组织和具有先进技术的企业要积极推动和参与产品技术标准制订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产品的各项技术、环保、卫生、安全等标准,拓宽技术标准覆盖领域。积极研究、追踪、了解和采用国际标准,不断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促进我国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增加低消耗、无污染、高附加值产品生产,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十三)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和行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环节。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以及市场流通中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要建立联络和协商机制,完善合法的行约、行规和承诺制度,加强督导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市场规则和企业自我约束的作用,使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十四)积极引导产业建立战略协作关系。战略协作是产业间适应激烈竞争的一种自救方式,对于重新搭建和稳定产业链、保证上下游产业间合理利益,维护产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尤其要重视与上下游产业建立互利的协作关系,在生产、技术、供应链、价格、合资合作、知识产权以及人才方面加强合作。建立战略协作要以企业为主体,要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政府和行业组织要予以规范和指导。
  五、创新方法,强化服务
  (十五)加强信息服务和咨询工作。信息服务已经成为指导产业安全工作必不可少的现代化手段,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予以足够重视,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系统。要提高信息的前瞻性、综合性和准确性,运用形式多样的载体和现代化的传播方式,向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广泛开展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咨询服务工作,将我入世承诺进程、贸易救济措施案件及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等情况及时向企业通报,并做好相关法律、规则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建立咨询服务专家队伍,逐步规范和提高咨询水平。
  (十六)加强培训和人才培养。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重视宣传和培训工作,有规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项培训交流工作。求真务实,不走过场,提高培训水平和效果。要积极创造新的培训交流方式,改善培训方法,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培训交流方式,培养一大批产业安全工作急需的专业人才。
  (十七)研究和借鉴国外维护产业安全的做法和经验。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是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一项新任务,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做法,增加与国外政府及行业组织间的学习交流和考察。拓宽思路,创新方法,借鉴和运用国际惯例,不断提高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六、建立健全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机制
  (十八)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加强与产业的联系,经常听取产业的意见和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可以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还要建立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指导协调。根据不同产业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使具有一定优势的产业加快发展,使竞争力尚有差距的产业得以尽快调整和提高。要充分发挥商务部驻外经商参处的窗口作用,为国内产业提供驻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产业、市场动态情况,并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提出建议。加强与海关、质检、统计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分析产业安全面临的形势与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十九)建立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的协调配合机制。政府主管部门要经常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解决。行业组织要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转变观念,转换机制,不断增强产业代表性和凝聚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中的协调、组织、服务、代表作用。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以设立专门的产业安全协调指导机构,更好地为行业内广大企业服务。各行业组织之间要加强联系与配合,特别是上下游产业之间、行业协会与进出口商会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取长补短,密切配合,共同应对贸易摩擦,维护国家和产业的长远利益。
  (二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要发挥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及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加强对产业竞争力及产业安全问题的理论研究,不断提出更科学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竞争力评价方法及维护产业安全的途径和手段。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咨询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法律、财务等各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把维护产业安全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