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5〕5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解决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的戒毒及疾病治疗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康复中心),是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对本市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强制戒毒所依法不宜收戒的部分戒毒人员,在限期所外戒毒期间进行传染病和重症治疗、生理脱毒、心理矫治的场所。康复中心设在市公安局第一强制戒毒所内。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康复中心的主管单位。各级政府以及公检法、卫生、财政等部门在市禁毒办的指导和协调下,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康复中心应参照医院传染病区标准设置,配备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设施。康复中心应执行医疗机构的有关管理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医疗卫生安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 康复中心下设监管部和医务部。
监管部负责监管和教育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委派。
医务部负责相关治疗和卫生、消毒等防疫工作,人员由卫生部门组织。
第二章 接 收
第六条 因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强制戒毒所依法不宜收戒的戒毒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可以送康复中心治疗:
(一)多次违法,严重滋扰人民群众生活的。
(二)珠海籍人员。
(三)生活能够自理且无生命危险。
(四)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需送康复中心治疗的珠海籍戒毒人员,由镇(办)组织戒毒人员及其亲属、居住地村(居)委签订《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协议书》后,由辖区派出所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审批表》,层报市公安局审批。由辖区公安分局开具限期所外戒毒法律文书,辖区派出所协助投送。对需送康复中心戒毒治疗的非珠海籍境内戒毒人员,又找不到其亲属的,须由其本人签署《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协议书》。
戒毒人员在康复中心接受康复治疗的时间不超过强制戒毒期限。
第八条 康复中心凭以下材料接收戒毒人员:
(一)强制戒毒决定书。
(二)因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强制戒毒所依法作出的不宜收戒决定书。
(三)限期所外戒毒决定书。
(四)流散在社会面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屡教不改,严重滋扰人民群众生活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珠海籍人员的户籍证明。
(六)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协议书。
(七)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审批表。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康复中心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入所登记表》;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健康检查表》;由值班民警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和依法享受的权利。
第十条 康复中心接收戒毒人员时,民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财物由康复中心代为保管,并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康复中心保管,一份交戒毒人员。
对检查中发现的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应当逐件登记,依法予以没收,并开具《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违禁物品没收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康复中心留存,一份交戒毒人员。对于没收的物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一条 康复中心应当建立戒毒人员档案,未经康复中心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戒毒人员档案。
第三章 医疗、康复
第十二条 康复中心对戒毒人员进行传染病隔离治疗和戒毒康复治疗,应当采取对症药物和治疗措施,建立治疗档案。
第十三条 康复中心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戒毒药品,不得使用未经审批准许使用或者试用的戒毒药品。
第十四条 康复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戒毒药品管理制度。对戒毒用的麻醉类、精神类等特殊药品,要严格落实监管制度,专人管理;并分别建立专用收付帐册、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由专人保管。
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戒毒药品的,应当由医生开具处方,并监督戒毒人员当场服药,监管人员要协助医务人员做好医疗工作。
第十五条 康复中心实行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
第十六条 康复中心应当切实做好预防传染病交叉感染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有益于身体康复的文体活动。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七条 康复中心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康复中心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和工勤人员外,未经康复中心监管单位领导批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康复中心。
第十八条 康复中心实行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康复中心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强制性约束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第二十条 康复中心应当制定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康复中心应当通过电化教育、集体教育、单独谈话等形式,对戒毒人员开展法制、道德、政策、毒品危害以及传染病知识等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康复中心的戒毒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探访,特殊情况须经康复中心领导批准。
捎带或邮寄给戒毒人员的生活必需品,须经康复中心检查,确认无违禁品并登记后,才能交戒毒人员本人。
第二十三条 办案单位询问戒毒人员,应当出示办案单位证明和办案人员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并经康复中心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二十四条 戒毒人员在康复中心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请假离开康复中心的,由亲属出具书面保证,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康复中心领导核准,报市公安局监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以请假离开康复中心。请假期限不得超过3日,请假时间计入戒毒治疗期限。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在康复中心期间死亡的,康复中心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和市禁毒办,由市禁毒办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康复中心发生下列情形,列为事故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毒品流入康复中心内,造成戒毒人员吸食、注射的。
(二)康复中心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造成戒毒人员吸食、注射的。
(三)因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滥用械具、侮辱、虐待、体罚或殴打戒毒人员致死的。
康复中心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仍然发生戒毒人员自杀、互殴致伤亡等异常情况的,不负管理责任。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七条 康复中心应当设立办公、治疗、文体活动等功能区。
治疗区应当设病房、隔离室、处置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房及值班室等。
康复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以及急救车辆和工作生活用车。
第二十八条 康复中心应建立卫生防病制度。应当有供戒毒人员沐浴、理发、洗晒被服的设施;对治疗区每天消毒,保持清洁卫生等。
第二十九条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与工作人员食堂分开,单独设灶,保证饮食卫生。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要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章 期 满
第三十条 戒毒康复期满后,经检验已生理脱毒的戒毒人员,由康复中心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发给《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治疗期满证明书》,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地镇(办)领回。戒毒人员凭《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财物保管登记表》,领取由康复中心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对戒毒期满、离开康复中心的珠海籍戒毒人员,康复中心应当通报各区禁毒办,由区禁毒办组织镇(办)、辖区派出所、村(居)委和相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康复中心的运作经费包括:戒毒人员的生活费、治疗费,医疗防疫费,办公费、水电费、设施维护费,管理、医护和工勤人员的工资,以及卫生防疫津贴等。
第三十三条 康复中心的运作经费由市、区、镇(办)三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定期划入康复中心指定帐户。
对非珠海籍戒毒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四条 康复中心应当对运作经费单独立帐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并接受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安、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145号
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 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公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有资产
所有者权益,提高公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务院《国
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范围
实行范围为被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市属
公有企业以及公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联营企业。
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成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采取层级责任的办法,由企
业法定代表人与出资者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接受出资者
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已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与市
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签订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责任书,
履行资产运营的责任。
(二)已进行授权经营的企业,由授权的资产经营公
司或集团公司与企业签订经营合同书,未实行授权经营的
企业,可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资产经营公司或企
业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合同书。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及
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资产经营合同书,均须报市公
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或资产经营合同书,确定经
营者的责任。
(二)经营责任制的期限定为3年,但对一些新组建
没有基础数据的企业,可暂定为1年。
(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企业或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
和集团公司经调整后,其资产经营责任相应终止。
(四)企业经营者在实行资产经营责任期间,必须接
受出资者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但出资者在履行资产经营责
任书规定的权利时,不得侵犯其独立自主权。
(五)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条件的可对其
经营者试行年薪制或其他报酬制度(不含授权的资产经营
公司和集团公司)。
四、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
(一)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1、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2、净资产(公有资产)收益率;
3、资产负债率;
4、税后利润额或减亏额;
5、帐款回收率。
出资者可根据行业特点,适当增设辅助考核指标。
(二)指标考核值由企业提出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
报出资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及本企业近年的
经营水平测算确定。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的指
标考核值由属下企业的考核指标汇总而成。
(三)企业公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经营者的
责任期为考核期,考核期内出资者应对企业资产运营效益
指标进行年度考核,作为责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期
考核与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合并进行,责任期满,必须对经
营者进行离任或继任审计。
(四)对企业公有资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
应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
公司、集团公司核定。考核结果核定后,由出资者按照资
产经营合同书和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和奖惩。
(五)对企业及经营者考核评价由出资者委托具有资
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六)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期间,对企业及经营者的
考核结果应存入经营者个人档案,作为考核其业绩及聘
(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企业经营者经离任审计后,如发现企业存在的
问题与其有关,出资者可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溯负
责评审单位的责任。
五、镇办的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国资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二、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合同书
附件一:
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甲方:中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乙方: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中山市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
签订本责任书。
一、乙方经营市属公有资产的数额为 万元(剔
除已核定的不良其它长期资产 万元)作为公有资产
保值增值的考核基数。
二、乙方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
三、乙方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
和备案制度,接受甲方的正常管理和监督。
四、以下事项,经乙方董事会或有关会议审定后须在
10天内报甲方备案:
(一)经营方针和重大的投资计划以及举债抵押和担
保事宜;
(二)(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
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
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查意见书;
(三)制定各项内部产权管理制度,包括股权管理办
法、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办
法和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
(四)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
的任免和考核、奖惩办法;
(五)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经批准签订转让企
业产权或易地改造的土地转让合同;
(六)年度经营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
五、以下事项,经乙方董事会或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
须在10天内报甲方审批: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减资本、发行债券和市属公有资产收益收缴、
上解、分配、使用方案;
(三)设立新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授权范围内的全资、
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有偿兼并和终止清算的方案;
(四)年度预算方案和年终财务决算方案;
(五)乙方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关闭、破产、
改组为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多种经济成份的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转让企业的产权(股权)等方案;
(六)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向境外设立分公司、
办事处或公司的投资方案;
(七)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
评估的立项和确认;
(八)董事会认为需要上报审批的其他事项。
六、乙方在考核期内,应完成下列指标:
(一)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第一年 %,第二
年 %,第三年 %;
(二)公有资产收益率:第一年 %,第二年 %,
第三年 %;
(三)帐款回收率:第一年 %,第二年 %,
第三年 %;
(四)资产负债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
三年 %;
(五)核定税后利润(减亏额)任务 万元,每年
递增 %,并核定按 %向甲方上缴资产收益。
七、若因国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经营出现
异常情况时,经甲方同意可对责任书进行修改。若乙方因
经营管理不善,致使经营指标连续下降、经济效益滑坡较
大,或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公有资产利益的,甲方有权
追究乙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责任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合同书
甲方: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山市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
签订本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经营市属公有资产的数额为 万元(剔
除已核定的不良其它长期资产 万元)作为公有资产保
值增值的考核基数。
二、乙方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
三、乙方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建立正常的工作报
告和备案制度,接受甲方的正常管理和监督。
四、以下事项,经乙方董事会或有关会议审定后须在
10天内报甲方备案:
(一)经营方针和重大的投资计划以及举债抵押和担保事宜;
(二)(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
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
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查意见书;
(三)制定各项内部产权管理制度,包括股权管理办
法、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办
法和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
(四)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
的任免和考核、奖惩办法;
(五)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经批准签订转让企
业产权或易地改造的土地转让合同;
(六)年度经营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
五、以下事项,经乙方董事会或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
10天内报甲方审批: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减资本、发行债券和市属公有资产收益收缴、
上解、分配、使用方案;
(三)设立新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授权范围内的全资、
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有偿兼并和终止清算的方案;
(四)年度预算方案和年终财务决算方案;
(五)乙方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关闭、破产、
改组为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多种经济成份的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转让企业的产权(股权)等方案;
(六)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向境外设立分公司、
办事处或公司的投资方案;
(七)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
评估的立项和确认;
(八)董事会认为需要上报审批的其他事项。
六、乙方在考核期内,应完成下列指标:
(一)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
(二)公有资产收益率:第一年 %,第二年 %,
第三年 %;
(三)帐款回收率:第一年 %,第二年 %,
第三年 %;
(四)资产负债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
三年 %;
(五)核定税后利润(减亏额)任务 万元,每年
递增 %,并核定按 %向甲方上缴资产收益。
七、乙方法定代表人选择下列之一的报酬制度:
(一)年薪办法,年基薪 万元,风险收入按《中山
市公有企业年薪制试行办法》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兑现;
(二)按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 倍;
企业副职领导 人的报酬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80%
执行。
八、甲方应做好公有资产管理各项政策指导、解释和咨
询工作,及时审议和批准乙方的各项报告,并根据下列情
况对乙方实施监督、考核和奖惩:
(一)乙方经审计核定完成考核指标,且能履行工作报
告和备案制度,相关人员可全额领取的报酬。超额完成资
产收益上缴任务的,按超额上缴数的 %奖励;
(二)乙方未能完成考核指标,按完成程度扣减相关人
员的报酬收入(以各项指标完成程度加权平均确定);
(三)乙方未能履行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的,相应扣减
相关人员报酬收入的 %。
九、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
除。若因国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经营出现异常
情况时,确需变更合同的,经双方同意后可修改或补充约
定。若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经营指标连续下降、经
济效益滑坡较大,或乙方违反有关规定而损害公有资产利
益的,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定代表
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公
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一、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